标题 | 销售企业增值税的税务筹划 |
范文 | 张再均 增值税是最重要的流转税,与企业的销售活动密切相关。销售企业对销售活动中针对增值税进行税务筹划非常必要。对于一般销售企业来说,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并不是很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概括起来就是在遵守税法前提下,合理分割业务选择不同税种、不同税率纳税,在经营中用好用足税法的相关规定,减少增值税的税基并规范核算来选择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一、混合销售与兼营的税务筹划 (一)混合销售与兼营的税务筹划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销售企业可以根据上述规定,通过合法分割企业业务,合理筹划纳税税种。对于混合销售行为,比如,某LED电子显示屏销售企业为了促销商品,免费为客户安装LED显示屏。LED显示屏售价5000元/台,其中含安装费用500元/台。那么,该企业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000÷(1+17%)×17%=726.50(元)。如果进行税务筹划,该企业成立一家安装公司,由该企业和安装公司分别开具发票给客户,则该企业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为4500÷(1+17%)×17%=653.85(元),安装公司应纳营业税为500×3%=15(元),整体税负为653.85+15=668.85(元),减少税负726.5-668.85=57.65(元)。 对于兼营行为,税务筹划的思路是,对比增值税与营业税税负高低,然后选择低税负的税种。一般情况下,大家会普遍认为增值税税负肯定高于营业税税负,实际未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收入总额Y×增值率V×增值税税率T1;营业税应纳税额=收入总额Y×营业税税率T2。我们可以测算当两者税负相等时,V= T2/T1 。由此可知,当实际增值率大于T2/T1时,筹划缴纳营业税比较合算,反之,则筹划缴纳增值税。 (二)“营改增”对税务筹划的影响 “营改增”以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向购买方收取贷款的同时收取运费,此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该行为被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2011年1月1日起,上海市率先开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2012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范围逐步扩展至北京、江苏、浙江等省市;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推开;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至此交通运输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营改增以后,运输劳务显然不属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以上述业务不再属于混合销售,提供运输应税劳务与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应当分别缴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但如果运输劳务与货物销售收入不能分别核算应当从高税率征收增值税。由此可见,原有的税务筹划方案必须做出重新测算并进行相应调整。 比如,成品油销售企业,同时伴有仓储、运输等业务,成品油销售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营改增之后,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率为11%,仓储业增值税税率为6%。 假设成品油销售企业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月1日向B公司销售一批汽油2000吨,收入1600万元,因B公司因其自身原因无力存储和运输,由A公司代为存储和运输。双方协议规定,A公司代为存储10天,代储费为100万元,收取运输费50万元。购入汽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为238万元,运输用油进项税额为5.1万元。 若A公司未设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单位和仓储单位,则不能开具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专用增值税发票,换言之,必须按收入全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销项税额=(1600+100+50)×17%=297.5(万元),进项税额=238+5.1=243.1(万元),应交增值税=297.5-243.1=54.4(万元)。 若A公司设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和仓储公司,且运输公司和仓储公司均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修订协议,由运输公司和仓储公司分别与B公司签订运输协议和仓储协议。那么,A公司应交增值税=1600×17%-238=272-238=34(万元);运输公司应交增值税=50×11%-5.1=0.4(万元);仓储公司应交增值税=100×6%=6(万元);合计应交增值税=34+0.4+6=40.4(万元)。由此可见,增值税总体税负可以减少14万元。 二、促销的税务筹划 促销活动是销售企业经营活动普遍的销售方法。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比如,成品油销售企业IC卡折扣销售,企业制定好相关的账务处理办法及发票管理规定,做好折扣数据的后台处理,向客户开具发票时,须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得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如果按照2%折扣率进行销售,和折扣前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相比,税负率可以降低0.34%。 成品油销售企业促销活动很多,比如加油赠送积分,该业务是一种事先承诺销售数量或金额累计达到一定数额后,事后兑现给购货方一定商品或服务的奖励方式,一般有积分兑换礼品、积分消费等形式。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明确积分性质为“折扣销售”,各地税务机关对积分返利性质可能会存在理解不一致的情况,有可能认定为“无偿赠送商品”,那么,积分就不能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扣减。我们税务筹划的思路是,修订完善积分返利方案,比如加油累积消费满1000分,赠送100分便利店消费券或抵扣券,或者赠送100分加油券,其实质就是为了促进油品及非油品的销售而给予的打折优惠。企业相应的宣传活动需明确为“折扣券”,而非“现金券”或“抵金券”,客户如需要开具发票,企业必须在发票上同时注明销售额及折扣金额、实收金额。 三、合理降低增值税税基的税务筹划 增值税税务筹划的另一思路是,合理降低增值税的税基。降低税基路径之一就是筹划尽可能多获取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以票抵扣是增值税的一大特色,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时,一般只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进口业务海关缴款凭证。企业采购时应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实务中,纳税人选择采购的供应商时有两种选择,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往往一般纳税人的价格高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哪一方除了产品质量上的考虑外,还取决于购货后给企业带来的净利润。假设纳税人从一般纳税人购入原料含税金额P1,城建税率7%,教育附加3%,则企业承担实际成本L1=P1÷(1+17%)-P1÷(1+17%)×17%×(1%+3%);若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原料,金额为P2,则L2=P2,令L1=L2,求的P2/P1=84.02%,即小规模纳税人出具的竞价如果高于一般纳税人出具竞价的84.02%,企业应当选择一般纳税人为供货方。反之,就应当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为供货方。 降低税基路径之二是尽最大可能规避出现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以及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比如,对于成品油销售企业,成品油本身具有极特殊的物理特性,比如液态、易挥发、易燃易爆、油品质量参数多、密度随着温度变化较大,计量难度大,存货盘点数据主观性较强等特性,比较难以判断是自然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基于此规定,成品油销售企业应完善内部存货管理制度,确保相关的各项记录资料形式要件符合税法要求,同时要积极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协商,争取主管税务机关认可为正常损耗,避免进项税额转出。 降低税基路径之三是合理规划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企业可以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上,取得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认证的时间上以及进货渠道的选择上这三个方面进行筹划。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上筹划要结合企业的预计销售情况,来达到平衡月度增值税税负,通常可以利用结算方式,纳税人作为购货方,应在协议中制定符合自己利益的结算方式和开票限额。例如如果纳税人存货周转速度慢,那就应选择分期付款方式,分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达到平衡纳税的效果。此外,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海关缴款书等认证期限都是180天,且允许期末有留抵税额,企业要合理规划,结合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情况,充分运用发票的认证期限,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 作者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销售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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