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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终极版IFRS9金融工具概览(下)
范文 党红
三、金融资产减值
IFRS9与IAS39最大的不同在于金融资产减值的处理,这也是整个金融工具项目进程中最困难的部分。IAS39采用“已发生损失模式”(如表1所示),直到有减值的客观证据之后才确认减值损失,这种模式本为限制企业建立用于平滑利润的秘密准备,但却会导致信用损失的延迟确认,金融危机期间这被认为是IAS39的一个重大不足。而且IAS39复杂而缺乏逻辑的金融资产分类使得金融资产减值处理同样复杂而混乱。
IFRS9在减值问题上的主要目标是给报表使用者提供关于金融工具预期信用损失的有用信息,因此IFRS9采用了前瞻性的“预期损失模式”,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并在报告日更新预期损失金额以反映信用风险的变化。同时,IFRS9对所有需要考虑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进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性金融资产、应收租赁款、应收账款、贷款承诺和金融担保合约等)采用相同的减值处理方法,大大降低了IAS39的复杂程度。IFRS9的减值模式(如表2所示)提供了两类重要信息:一是关于预期信用损失,所有相关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即确认12个月期的预期信用损失(12-month expected credit loss),以后期间信用风险若有重大增加,则需确认全期预期信用损失(Lifetime expected credit loss);二是取决于金融资产减值情况的利息收入。
12个月期的预期信用损失,是指自报告日后的12个月内可能发生的违约事项所导致的期望信用损失。12个月期的预期信用损失并非未来12个月内的预期现金短缺金额,而是信用损失总额与其未来12个月发生损失的概率相加权的结果。12个月期的预期信用损失也不是未来12个月内预期将发生违约的金融资产的信用损失,若报告主体能够识别那些信用风险预期有重大增加的金融资产或资产组合,则需确认全期预期信用损失。全期信用损失,是指在金融工具的整个存续期内因借款人违约所产生损失的期望现值。因此,12个月期的预期信用损失是全期预期信用损失的一部分,需考虑未来12个月的违约概率。IFRS9认为,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即确认全期预期信用损失并不适当,因为金融资产定价已将信用损失的初步预期考虑在内。当预期信用损失超过初步预期时,贷款人所得报酬不足以抵偿其所承担的信用风险水平,即信用风险有重大增加,此时确认全期预期信用损失才能更好地在报表中反映损失。
一般而言,金融资产在实际出现减值损失或违约事项实际发生之前,信用风险就会有重大增加,IFRS9并未强制使用某一特定违约概率来评估信用风险的增加,报告主体可以使用多种方法评估信用风险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信用风险分析是一种多因素整体分析,换言之,是否需要考虑某一特定因素及其权重如何,取决于金融产品的类型、金融工具的特征和借款人等诸多情况。评估信用风险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往往基于金融资产组合,因为信用风险总体上的重大增加,未必体现为个体金融资产信用风险增加的证据,所以基于组合的信用风险评估才能确保全期预期信用损失的确认。关于信用风险评估,IFRS9还给出了一个可反驳的假设(Rebuttable assumption),即自初始确认起某项金融资产的合同支付过期超过30天,则认为该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有重大增加。既然是可反驳的假设,就意味着这并非并一个判断信用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绝对指标,但被视为是需要确认预期全期损失的最迟节点。此外,若报告日某项金融资产被确定为低风险,则报告主体可认为该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有重大增加。具有投资级信用评级的金融资产可被视为低信用风险,不过信用评级并非判断低风险的先决条件。若借款人的偿付能力很强,或情况的不利变化并不会降低借款人的履约能力,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便可视为低风险。
下面这个例子可以用来阐释前面所提到的预期损失模式及其相关概念。某银行提供住房抵押贷款,在某国发起一住房贷款组合,图1反映了不同阶段预期信用损失的确认情况。
IFRS9的“预期信用损失模式”是在可操作性与真实陈述之间折衷之后的产物。很多报表使用者认为2009年版的征求意见稿在理论上更优,但可操作性差。2009年版征求意见稿便提出了“预期损失模式”,其关键处理原则包括:报告主体在刚取得金融资产时就应确定其预期信用损失;在该金融资产的有效期限内,对预期信用损失建立备抵账户,同时按照扣除预期信用损失后的金额分期确认利息收入,利息收入的确认反映预期损失的分摊;每一期末重新评估预期信用损失,若信用损失预期有变则立即确认其影响效果。这种方法需要同时获得会计系统信息(计算利息)与风险管理系统信息(监控预期损失),但在实际工作中这两套系统通常是各自维护的。此外,这种方法在运用于开放投资组合时也遇到了困难。此后2011年的补充文件和2013年的征求意见稿,直到2014年的IFRS9,都采用“分离法”(Decoupled approach)来解决操作性问题,即将利息计算与预期损失确认分而治之。因为强调了现有信息系统下的可操作性,理论上的纯粹性就要有所让步。例如,IASB承认在第一阶段确认“12个月期的预期信用损失”,在概念是不合理的,但可调整利息收入,从而曲线实现2009年征求意见稿中“利息收入的确认反映预期损失分摊”的效果。
四、套期保值会计
IFRS9关于套期保值会计的内容并非金融危机催生的果实。IFRS9对套期保值会计做出的改进,也不像前两部分—分类和计量问题、减值问题那样具有颠覆性的变化。实际上,IFRS9并未改变IAS39关于“公允价值套期保值”和“现金流套期保值”的概念及其会计处理。IFRS9在套期保值会计方面的贡献主要在于通过明晰“被套期项目”、“套期工具”等基础概念的外延范围、取消量化界限标准、改进披露等措施,打通会计处理与风险管理策略的相承之脉。虽然没有巨变,但是套期保值会计从2010年12月的征求意见稿到2013年11月的正式准则,仍然花了三年时间,部分原因在于其间对开放投资组合动态风险管理(所谓“宏观套期保值”)的会计处理存在颇多争论,后来IASB宣布将宏观套期保值会计问题作为一个单独的项目,即IFRS9只涉及普通套期保值会计问题,始能尘埃落定。
套期保值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用简单形象的非正式图解表示,做套期保值若能使被套期项目的价值波动从变为,甚至,则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套期保值之所以能够减少甚至消除风险,在于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之间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对立的矛盾关系,即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价值变动必然反向(但未必等值)。
IAS39允许报告主体自己选择是否采用套期保值会计,因此可能出现使用套期保值进行风险管理的企业没有使用套期保值会计的情况。同时,IAS39还是规则导向的,比如要求套期有效性在80%~125%之间时才能使用套期保值会计,这又会出现某些做了套期保值的企业无法使用套期保值会计的情况。IAS39在概念外延上的某些缺陷,也使报告主体不能充分反映其风险管理活动。比如,航空公司通常签订原油远期合约以减少航油(原油是航油的主要成分,航油价格与原油价格密切相关)价格变动风险,但按照IAS39,这并非一个有效的套期保值,因为除了非金融项目的外汇风险以外,IAS39不允许将套期保值会计用于非金融项目的风险组分(Risk components of non-financial items)。IAS39的规则促成了套期保值与套期保值会计之间的拧巴关系,很难让报表使用者理解报告主体面临的风险是什么,管理当局是如何管理这些风险的,以及风险管理策略的效果究竟如何。
IFRS9的主要变化涉及被套期项目和套期保值工具的资格、套期有效性的测试,以及披露要求的扩展,以实现将套期保值会计与风险管理策略紧密结合起来的目标。
在被套期项目的资格方面,IFRS9指出非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负债的风险组分只要满足“可单独识别”和“可靠计量”两个条件,也可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IAS39只针对金融项目)。这对于针对非金融风险的套期保值非常有利,进一步说,IFRS9的这一变化对意欲对冲非金融风险的报告主体(如前述航空公司等非金融企业)非常有利。在套期工具的资格方面,IFRS9允许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进入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或负债作为套期工具(IAS39只允许在外汇风险套期保值中使用非衍生金融资产或负债)。在套期有效性测试方面,最显著的变化莫过于取消了“80%~125%”这一衡量套期有效性的量化界限标准,代之通过复核风险管理策略来评估套期有效性。IFRS9要求套期保值关系符合以下条件时才能使用套期保值会计:(1)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存在经济关系;(2)信用风险的影响不应超过上述经济关系(即基础变量变动的影响)引起的价值变化,举例来说,报告主体准备对冲商品价格风险,若信用风险对套期工具的价值变动影响超过了价格风险这一基础变量的影响,则本条不满足,此时信用风险对套期工具的影响超过价格风险,而被套期项目主要受价格风险的影响,套期保值关系被异化;(3)套期比率应当反映被套期项目的实际数量和套期工具的实际数量。IFRS9并未规定评价套期有效性的具体方法,只要充分考虑套期关系的相关特征,包括套期无效部分的缘由,则既可采用定量评估,也可采用定性评估。IFRS9进一步指出,报告主体的风险管理系统是实施上述评价的主要信息来源,这意味着用于决策目的的内部管理信息可以作为评估套期关系是否符合有效性要求的基础。在披露要求方面,IAS39按套期保值类型提供套期保值会计信息,投资者很难将这些信息与套期保值所要对冲的风险类型联系起来。IFRS9则要求使用表格集中披露所有关于套期保值会计的信息,需在套期保值类型下标明对冲的风险类型。
五、结语
IFRS9尘埃落定,我们需要学习的不仅是具体的准则内容,还需关注准则背后透射出的指导思想,一是会计系统信息与风险管理系统信息的接轨与融合,二是理论正确性与实践可操作之间的权衡与折衷。这两点也会是未来金融工具准则修订或变革的逻辑基础。
套期保值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用简单形象的非正式图解表示,做套期保值若能使被套期项目的价值波动从变为,甚至,则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套期保值之所以能够减少甚至消除风险,在于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之间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对立的矛盾关系,即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价值变动必然反向(但未必等值)。
IAS39允许报告主体自己选择是否采用套期保值会计,因此可能出现使用套期保值进行风险管理的企业没有使用套期保值会计的情况。同时,IAS39还是规则导向的,比如要求套期有效性在80%~125%之间时才能使用套期保值会计,这又会出现某些做了套期保值的企业无法使用套期保值会计的情况。IAS39在概念外延上的某些缺陷,也使报告主体不能充分反映其风险管理活动。比如,航空公司通常签订原油远期合约以减少航油(原油是航油的主要成分,航油价格与原油价格密切相关)价格变动风险,但按照IAS39,这并非一个有效的套期保值,因为除了非金融项目的外汇风险以外,IAS39不允许将套期保值会计用于非金融项目的风险组分(Risk components of non-financial items)。IAS39的规则促成了套期保值与套期保值会计之间的拧巴关系,很难让报表使用者理解报告主体面临的风险是什么,管理当局是如何管理这些风险的,以及风险管理策略的效果究竟如何。
IFRS9的主要变化涉及被套期项目和套期保值工具的资格、套期有效性的测试,以及披露要求的扩展,以实现将套期保值会计与风险管理策略紧密结合起来的目标。
在被套期项目的资格方面,IFRS9指出非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负债的风险组分只要满足“可单独识别”和“可靠计量”两个条件,也可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IAS39只针对金融项目)。这对于针对非金融风险的套期保值非常有利,进一步说,IFRS9的这一变化对意欲对冲非金融风险的报告主体(如前述航空公司等非金融企业)非常有利。在套期工具的资格方面,IFRS9允许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进入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或负债作为套期工具(IAS39只允许在外汇风险套期保值中使用非衍生金融资产或负债)。在套期有效性测试方面,最显著的变化莫过于取消了“80%~125%”这一衡量套期有效性的量化界限标准,代之通过复核风险管理策略来评估套期有效性。IFRS9要求套期保值关系符合以下条件时才能使用套期保值会计:(1)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存在经济关系;(2)信用风险的影响不应超过上述经济关系(即基础变量变动的影响)引起的价值变化,举例来说,报告主体准备对冲商品价格风险,若信用风险对套期工具的价值变动影响超过了价格风险这一基础变量的影响,则本条不满足,此时信用风险对套期工具的影响超过价格风险,而被套期项目主要受价格风险的影响,套期保值关系被异化;(3)套期比率应当反映被套期项目的实际数量和套期工具的实际数量。IFRS9并未规定评价套期有效性的具体方法,只要充分考虑套期关系的相关特征,包括套期无效部分的缘由,则既可采用定量评估,也可采用定性评估。IFRS9进一步指出,报告主体的风险管理系统是实施上述评价的主要信息来源,这意味着用于决策目的的内部管理信息可以作为评估套期关系是否符合有效性要求的基础。在披露要求方面,IAS39按套期保值类型提供套期保值会计信息,投资者很难将这些信息与套期保值所要对冲的风险类型联系起来。IFRS9则要求使用表格集中披露所有关于套期保值会计的信息,需在套期保值类型下标明对冲的风险类型。
五、结语
IFRS9尘埃落定,我们需要学习的不仅是具体的准则内容,还需关注准则背后透射出的指导思想,一是会计系统信息与风险管理系统信息的接轨与融合,二是理论正确性与实践可操作之间的权衡与折衷。这两点也会是未来金融工具准则修订或变革的逻辑基础。
套期保值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用简单形象的非正式图解表示,做套期保值若能使被套期项目的价值波动从变为,甚至,则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套期保值之所以能够减少甚至消除风险,在于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之间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对立的矛盾关系,即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价值变动必然反向(但未必等值)。
IAS39允许报告主体自己选择是否采用套期保值会计,因此可能出现使用套期保值进行风险管理的企业没有使用套期保值会计的情况。同时,IAS39还是规则导向的,比如要求套期有效性在80%~125%之间时才能使用套期保值会计,这又会出现某些做了套期保值的企业无法使用套期保值会计的情况。IAS39在概念外延上的某些缺陷,也使报告主体不能充分反映其风险管理活动。比如,航空公司通常签订原油远期合约以减少航油(原油是航油的主要成分,航油价格与原油价格密切相关)价格变动风险,但按照IAS39,这并非一个有效的套期保值,因为除了非金融项目的外汇风险以外,IAS39不允许将套期保值会计用于非金融项目的风险组分(Risk components of non-financial items)。IAS39的规则促成了套期保值与套期保值会计之间的拧巴关系,很难让报表使用者理解报告主体面临的风险是什么,管理当局是如何管理这些风险的,以及风险管理策略的效果究竟如何。
IFRS9的主要变化涉及被套期项目和套期保值工具的资格、套期有效性的测试,以及披露要求的扩展,以实现将套期保值会计与风险管理策略紧密结合起来的目标。
在被套期项目的资格方面,IFRS9指出非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负债的风险组分只要满足“可单独识别”和“可靠计量”两个条件,也可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IAS39只针对金融项目)。这对于针对非金融风险的套期保值非常有利,进一步说,IFRS9的这一变化对意欲对冲非金融风险的报告主体(如前述航空公司等非金融企业)非常有利。在套期工具的资格方面,IFRS9允许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进入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或负债作为套期工具(IAS39只允许在外汇风险套期保值中使用非衍生金融资产或负债)。在套期有效性测试方面,最显著的变化莫过于取消了“80%~125%”这一衡量套期有效性的量化界限标准,代之通过复核风险管理策略来评估套期有效性。IFRS9要求套期保值关系符合以下条件时才能使用套期保值会计:(1)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存在经济关系;(2)信用风险的影响不应超过上述经济关系(即基础变量变动的影响)引起的价值变化,举例来说,报告主体准备对冲商品价格风险,若信用风险对套期工具的价值变动影响超过了价格风险这一基础变量的影响,则本条不满足,此时信用风险对套期工具的影响超过价格风险,而被套期项目主要受价格风险的影响,套期保值关系被异化;(3)套期比率应当反映被套期项目的实际数量和套期工具的实际数量。IFRS9并未规定评价套期有效性的具体方法,只要充分考虑套期关系的相关特征,包括套期无效部分的缘由,则既可采用定量评估,也可采用定性评估。IFRS9进一步指出,报告主体的风险管理系统是实施上述评价的主要信息来源,这意味着用于决策目的的内部管理信息可以作为评估套期关系是否符合有效性要求的基础。在披露要求方面,IAS39按套期保值类型提供套期保值会计信息,投资者很难将这些信息与套期保值所要对冲的风险类型联系起来。IFRS9则要求使用表格集中披露所有关于套期保值会计的信息,需在套期保值类型下标明对冲的风险类型。
五、结语
IFRS9尘埃落定,我们需要学习的不仅是具体的准则内容,还需关注准则背后透射出的指导思想,一是会计系统信息与风险管理系统信息的接轨与融合,二是理论正确性与实践可操作之间的权衡与折衷。这两点也会是未来金融工具准则修订或变革的逻辑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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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6:2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