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范文 | ◆政策背景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公布取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涉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等行政法规、规章相应条款的修订,目前有关修订工作正在依照规定程序进行中。为了尽快贯彻落实国发[2015]11号文件精神,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3月3日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作为过渡性管理规定。 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暂停执行,相应条款将依照规定程序修订后,重新予以公布。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制改为登记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取消认定审批制。 登记程序如下: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2.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3.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登记资料后,受理人员应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信息与征管系统中的税务登记信息进行比对,如果信息一致,视为符合填列要求,当场登记。如果信息不一致或填报内容不齐全视为不符合填列要求,应当场告知纳税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变更税务登记信息或重新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告知方式为书面告知或口头告知。 ◆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及提交书面说明的时限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上述相关手续; 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的选择 增值税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即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 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自其选择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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