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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投业务的会计处理
范文 武大学
本文所论述的转投业务,是指委托人因投资资格(或条件)等原因,将其投资款转给目标公司,再以目标公司的名义对第三方投资,所涉及的名义投资人(本公司)的一些会计处理。
现举一个具体业务来探讨。
【例】2016年9月10日,深圳鼎盛有限公司与广州金天地有限公司(目标公司)签署了有关代投资协议,该协议约定深圳鼎盛有限公司将2000万元款汇给广州金天地有限公司,以广州金天地有限公司的名义投资到上海鑫鑫股份有限公司,实现收益、亏损或风险均由深圳鼎盛有限公司享有或承担。
假设上述案例投资前不涉及关联方的事项,目标公司与委托方合作协议书中完备。
9月20日,广州金天地有限公司出资3000万元,连同委托方深圳鼎盛有限公司转来的2000万元投资款,合计5000万元投资到上海鑫鑫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为2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
涉及各方投资的会计处理:
1.作为被投资企业的上海鑫鑫股份有限公司,核算比较简单,收到的投资款在“实收资本”中核算。
2.作为资金提供方的深圳鼎盛有限公司会认为该资金是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3.对于广州金大地有限公司来说,需要对自有资金投资的3000万元和代投资的2000万元进行核算,其中,自有资金3000万元的投资,参照投资准则处理。【关键问题】代投业务的2000万元,如何处理? 广州金天地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张三和主管会计李四在具体的会计业务核算中产生分歧,出现了两种会计核算:
一、投资与债务分开核算(主管会计李四)
会计主管认为,该2000万元的投资为广州金天地有限公司所拥有,同时形成对深圳鼎盛有限公司的债务。会计分录如下:
(一)收到深圳鼎盛有限公司的投资款时,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行20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户
2000万元
(二)支付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上海鑫鑫股份有限公司2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行
2000万元
说明:李四上述对于投资业务的初始会计处理核算,仅仅是考虑到投资角度,没有考虑到占被投资企业的影响控制程度,如结合投资比例及影响程度,也有可能作为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甚至也可能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等。
若作为投资处理,后续业务包括成本法、或则权益法的核算,是否合并等,这里不再赘述。
二、代收代支(财务经理张三)
财务经理认为,该2000万元投资实际上是深圳鼎盛有限公司的投资,因此该业务应当作为代收代付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一)收到深圳鼎盛有限公司的投资款时,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行20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户
2000万元
(二)支付投资时
借:其他应付款——××户
2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行
2000万元
同时,广州金天地有限公司在对上海鑫鑫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中作备查登记。后续分红、股权处置等,也是代收代付核算。
三、对会计基本原则理解和应用差异会产生两种会计处理结果
对转投业务的会计处置,财务经理与会计主管在对投出资金的核算不同,产生了完全不同的結果:
(一)第一种投资与债务分别核算的观点
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出投资2000万元,同时形成负债2000万元。
李四认为应首先明确会计核算的主体,按不同的会计主体核算,将交易或事项区分开来,不能将收到的投资款项进行收付抵销。
(二)第二种代收代支的观点
资产负债表上没有反映投资,也不反映债务,收到款与支付款项进行抵销。处理结果仅备查登记。其理由是:按照广州金天地有限公司与深圳鼎盛有限公司有法律文本约定,收益和亏损均与广州金天地有限公司无关。因此,张三认为,根据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业务的确认、计量、报告经济业务,认为应作为代收代支处理更适合。
(三)比较分析两人会计处理上的缺陷
从两人的会计处理和观点看,觉得都有道理,似乎都对。但是哪个的会计处理依据更充分,或是说更准确些呢?
1.第一种观点缺陷:
持有该观点的会计处理是,一边做投资一边做负债。
如果说是让人容易理解的话,就是以会计核算主体为出发点,资金流出的投资为资产,资金来源反映为负债。这种处理是一方的投资款与另一主体的实收资本一致,投资款与被投资企业收到资金后的账务处理衔接。
但从另一个角度看,也让人难以理解,因为资产负债表上2000万负债,实际是不需要支付的,也就是根本不存在;同时,2000万元的投资实际上也应该是为广州金天地有限公司所拥有。则该资产负债表不能反映其经济业务的实质。这种会计处理业务也会使本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提高。
2.第二种观点的缺陷:
持有该观点的会计处理是,仅仅是备查登记。
该业务实质上反映了深圳鼎盛有限公司对上海鑫鑫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广州金天地有限公司(目标公司)无关。但从形式上看,投资所涉及的是两个主体,不能将两个主体混同。对外投资,资金虽流出企业,但投资仍是企业的资产,资金来源自然形成企业的负债;当资产收回时,减少对外的投资资产,增加货币资金;把资金归还给深圳鼎盛有限公司时,减少货币资金,同时也减少负债。因为,这种备查处的理没有反映出会计主体(目标公司)的投资业务,或是说投资与被投资的资金不衔接。
也有人认为若该合计的投资对上海鑫鑫股份有限公司不构成控制,则如何处理,从实际看影响也不是太大。如果不考虑到其他事项,两种会计的处理似乎都对,也都有缺陷。笔者倾向于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处理,符合明晰原则,从财务角度看也可避免资产负债率的提高。
四、延展讨论
会计书上很少有涉及此类业务,但在实际工作中因各种原因,包括投资的资格、也有股份人数的限制等都会产生类似业务。实际的业务还要更复杂的因素需要考虑:这里假设9月20日,广州金天地有限公司出资3000万元,连同委托方深圳鼎盛有限公司转来的2000万元投资款,合计5000万元投资到上海鑫鑫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比例占100%(其他条件不变)。从形式看,上海鑫鑫公司成为广州金天地有限公司的一个全资子公司(达到完全控制状态),这时候,对个别报表的会计处理,作为目标公司用第一种会计投资处理可能更容易理解,在编制合并报表时也会体现2000万元的少数股东权益。
无论是初学会计者和长期从事会计工作者,在学习会计基本原理时,觉得会计比较简单,尤其是关于会计的基本假设和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很容易理解,这基本上是各会计书上第一章所阐述的内容,但实际应用中却比较复杂,即使是取得会计师职称或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者,亦会有这样的感觉。从这个实际案例看,要真正掌握和理解会计基本假设和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不是很容易的。笔者也只是抛砖引玉,希望进一步探讨。
(作者单位: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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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1 4:3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