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会计法律规范视角下的会计信息失真现象研究 |
范文 | 管纯一 摘要:作为会计规范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会计法律规范以法律的形式对会计行为进行约束,对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目前我国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在国家颁布各种会计法律后始终存在,因此从会计法律规范层面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对减少会计失真现象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会计信息失真;会计法律规范;会计法律规范体系 一、我国会计信息失真现状 一直以来,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造假、虚构现象频繁出现,企业会计信息并不能做到客观中立地反映其资源状况和经营成果,严重背离了其目标。其中人为性的违规性失真几乎涉及了全社会各行各业,主要体现为四个方面,即公司财务报告义务执行不力、企业盈利能力虚增、关联交易隐性化以及财务会计核算失规等。从微观上看,会计信息失真直接会导致投资人和债权人等紧密的公司利益相关者做出不恰当决策进而损害其自身利益,其次,大量的会计信息造假还会极大地削弱社会公信力。从宏观上来看,它还会影响国家宏观决策能力,最终阻碍经济社会的有序发展。因此,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带来了不可小觑的危害,应该引起大家的重視和关注。 二、从会计法律规范视角下对会计信息失真现象进行分析 作为一个人为的经济信息系统必须受到相关标准和规则的制约,这对经济组织和会计人员来说是“不言而喻”的。近20年来,我国在会计法规建设方面取得了一些可观的成果,但是事实表明,近几年的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并未因颁布或修订一系列会计相关法律法规而得到有效控制,反而愈演愈烈。因此,为了降低财务造假行为的出现,我们有必要从会计法律规范体系方面入手来探究如何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方法。 (一)会计法律规范的内涵 “规”指规则,通常代表某种特定的社会秩序、等级结构和行为的范围;“范”指约束,它常指约束人们行为的一种特定标准。将规范引入到会计学就是会计规范,笔者认为,会计法律规范是由国家相关机构规定的强制施行的规则。它由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会计规章三大部分组成。 (二)我国会计法律规范体系存在的问题 1.惩罚力度过低 《会计法》中对于有关会计违法事件给予的处罚金额往往都是2000-50000元之间,金额之小,可见违法成本之低,这些惩罚数额对于会计信息造假者来说似乎根本起不到强有力的制约力量,如此以来会大大削弱会计法律规范本身应有的震慑作用。长此以往,在如此宽容的法律环境中,不知不觉中形成了“守法的成本高,违法的成本低”的怪圈,长期下去后果不堪设想。 其次,我国证监会大多数情况下只是对违规企业和相关财务负责人进行空开谴责或者少量罚款,只有极少数情况下才会对舞弊人员进行相应的刑事责任追究。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违法成本。另外,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事件一旦被查出或曝光,直接受到严重利益损害的往往是在二级市场中持有大量股票的股东们和中小投资者们,而对于真正进行财务造假、虚构的公司管理者以及财务人员来说,行政部分所处以的数额上的微弱惩罚与他们因财务舞弊给自己带来的巨大非法收入相比,根本起不到任何警示作用,相反还会由于其造假收益大于造假成本而大大增加高层管理者舞弊行为的发生。 2.会计法规定义有歧义 在各个相关的会计法律规范中,都要求公司的管理层和相关的审计师对会计报表的质量做出合理保证并确保其真实合法性,但是有关表达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例如,在《会计法》,主要强调账簿和信息的真实和完整性;《公司法》中则规定不允许在公司的会计账簿之外单独自行创立并填充会计账簿;同样,《证券法》又规定企业的会计报表不能出现造假记录、误导性记录或有重大缺漏等现象发生。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上述的一些关于会计法规方面的措辞并没有做到不同法律之间的彼此统一,容易导致语言歧义,不利于法律的执行和实施。 3.相关法规之间存在冲突 《会计法》中有六条法规规定“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并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可见,《会计法》中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有六个种类,而是否追究违法成员的刑事责任关键是看其是否对社会、他人造成严重损害。但在《刑法》中,与《会计法》对应的仅在第161条和162条中对此做出规定,由此可以看出,《会计法》与《刑法》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 4.会计法律规范的可选择性较大 我国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制定在具有统一性的同时兼顾了一定的灵活性,提供了一定的选择空间,允许管理者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做出适当的估计和判断。如对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政策的选择,对会计事项的估计以及在权责发生制下进行费用的预提、损失的估计等的会计处理较多地依靠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在面对相同的会计业务时,往往有几种不同的备选方法可以选择,这客观上给企业的管理人员提供了追逐个人利益的平台,许多管理者会因为谋取个人私利往往会刻意选择不正当的会计政策和方法,因此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这种弊端使得会计人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会大大增加企业管理人员和相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信息造假、虚构、隐瞒的可能性。 三、对策和建议 (一)加大惩罚力度 相关立法制定者对严重触及法律法规行为加大法律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在一定合理程度上加大惩罚金额,做到违法面前“毫不留情”,真正对公司的管理者和相关会计人员起到法律应有的强大震慑作用。 (二)明确法律法规中定义的表达 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者在会计法律规范体系的立法上应仔细用语,特别是个别术语在不同法律规范中的描述和表达,尽量防止和减少会计相关法律规范之间关于个别定义的冲突和不协调现象的发生,尤其要明确法律责任承担者的相关定义和会计法规方面的用词。 (三)加强法规之间的内在协调性 会计法律法规立法者应该尽快大力完善立法工作,进一步严格立法程序,进一步完善立法标准。找到立法上的缺陷处并及时进行更正。具体来说应进一步明确立法主体的权限范畴,避免立法权限界限上的过多交织与重叠。 (四)增强法规全面性和可操作性 相关法规应该减少对企业同类会计事项处理方法的多元性,进而可大大减少企业的管理者和相关财务人员对会计业务处理的“自由裁量权”,降低他们对业务进行主观判断从而影响报表最终结果的可能性。此外,相关会计法律体系对未来复杂的法律环境应当尽量作出客观准确的决策,从而使会计法律规范体系具备相对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参考文献: [1]谢万建.会计规范专题[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20-26. [2]李瑜丽.浅析会计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善[J].中国证券期货,2013(1):22-24. [3]尹玉.浅议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企业会计法律规范体系[J].科教文汇,2007(2):11-13. [4]菜立新.我国会计法律规范体系的探讨[J].江苏科技大学学报,2009(2):53-55. [5]姜桂莉.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会计法律规范的思考[J].税务与经济,2009(5):62-64. (作者单位:南京财经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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