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营改增”实施及其对银行业的影响 |
范文 | 李萍 摘要:2016年3月5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开幕式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宣布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2016年3月24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正式出台。“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 关键词:“营改增”;银行业;实施;影响 营业税改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是具有我国税务制度改革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举措。“营改增”将以往主要局限于制造业的增值税征税范围逐步向更广泛的服务行业推进,一方面有助于减少重复计税(如银行业的部分业务支出和经费支出也可以享受抵扣),发挥增值税中性、税负公平等优点,从而减轻全社会税收负担,另一方面有助于加快服務业分工,改善产业升级。 一、“营改增”的含义 (一)什么是“营改增” “营改增”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简称,主要是指将一部分原来征收营业税税目的服务业务项目纳入征收增值税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的应税范围。 (二)金融业“营改增”实施的意义 金融业“营改增”作为整个金融税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将为金融业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消除重复征税,优化税制结构,直接减轻纳税人负担,加速金融业的循环式发展。 (三)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区别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对收入全额征税,无抵扣机制,存在重复征税问题。金融业执行5%税率,并由各营业机构在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是对各个环节的增值部分征税,从税理上解决了重复征税的问题,实现税负公平。目前,金融服务业执行6%税率,由一级分行在所属地税务机关汇总申报,二级分行按照收入占比分成税额缴纳当地。另外,增值税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即增值税专用发票兼具购销凭证和税款抵扣凭证双重的特殊发票性质。 二、与银行业相关的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按照货物及应税行为所处的流转环节划分为销项税和进项税。银行业分别涉及以下几种: (一)销项税 银行业销项税应税收入主要来自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贷款服务、金融商品转让、销售货物、不动产租赁、不动产销售等应税行为。销项税额按照上述应税行为产生的收入(不含税价)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并收取。 (二)进项税 包括经费支出和业务费用支出,具体区分在取得时一次性抵扣、分期抵扣和未抵扣的进项税改变用途后可抵扣分别处理。可一次性抵扣的进项税,如手续费支出、机器设备、各类维修费、广告宣传费、电话费等。分期抵扣的进项税,主要是从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三)不可抵扣的进项转出 按照税法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或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支出、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特殊服务事项,包括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等,不能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需做进项转出处理。 三、“营改增”实施对银行业的影响 由于增值税是基于货物或应税劳务在流转中产生的增值额而征税,所以,银行业在经营管理的诸多环节和具体流程中均须考虑增值税因素。 (一)产品研发及定价管理 “营改增”后,银行业基本收费项目基本仍执行“营改增”前的收费标准不变,但收费价格中含部分增值税,一定程度上会对业务收入金额产生直接影响。如:就企业网银年费来说,假如向某对公客户按照600元/年标准收取,在营业税模式下,600元全额计入手续费收入,而增值税模式下,需要对600元进行价税分离,即33.96元进入销项税,566.04元计入手续费收入,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部分收入额。 (二)业务合同签订 各分支行及业务部门在签订合同时,应考虑定价条款与发票条款。在目前的商业实践中,如合同未明确价款不含税,一般情况下付款方倾向于将合同价款理解为含税价。为避免双方不同理解带来争议,应在与交易方签订合同时,明确合同价款是否包含增值税。同时,在撰写合同时,应综合考虑交易对手的纳税人状态(小规模纳税人还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业务的实操性来确认如何在合同中与客户约定发票开票条款,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 (三)客户及交易对手的信息采集和管理 “营改增”后,银行业所有的应税收入均有义务向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无形中增加了业务量和发票需求量。为提高开票效率,对客户的服务更加顺畅、高效,银行各业务部门要及时对存量及新拓展客户信息进行收集,并及时做好客户及交易对手信息采集维护工作。 (四)采购供应商选取及产品定价 各级机构在办理采购事项时,要及时、完整收集供应商信息,针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差别报价方式,通过全面的分析比较,在交易价格和可抵扣进项税额中进行综合权衡,确保选择综合成本较低者进行合作。 (五)增值税进项应抵尽抵 增值税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各经费发生及业务成本支出部门要尽可能取得专票,并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时进行认证,最大限度获得抵扣税额。 参考文献: [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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