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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转结余管理规定修订解读
范文

    吴乐++罗伟峰

    【摘 要】 高校作为社会经济的组成部分,随着社会发展,业务活动范围不断拓展,财务制度也要适应业务环境的变化适时进行修订和改革。文章将新高校财务制度中关于结转结余管理的规定进行解读,发现新财务制度根据财政管理改革的要求和目前高校结余管理所面临的问题,对结转结余概念定义作出修订,对财政拨款和非财政拨款结转结余实行分类管理,调整了可用于分配的结余资金基数,规范了事业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对高校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关键词】 高等学校; 财务制度; 结转结余; 解读

    新修订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于2012年12月19日以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012〕488号文正式颁布,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次修订在保持现有的高校财务制度体系框架前提下,体现了财政改革的相关成果,突出了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对于规范高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促进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中新修订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共有四条,主要对结转结余的概念、分类管理等进行规定,与原制度相比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使新制度能更好地满足财政管理改革的要求和解决高校结转结余管理所面临的问题。

    一、结转结余管理规定的修订背景

    原高校财务制度已经实施十五年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不断健全、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高等教育领域重大政策措施的陆续出台,原制度中的结转结余管理规定的部分内容已经不能完全适应高校改革和发展的要求,也难以完全满足高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在本次修订中,对高校的结转结余管理规定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突出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

    近年来,随着包括部门预算改革、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政府采购改革、“收支两条线”改革、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等一系列公共财政改革措施的实施,高校的财务管理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随着政府预算体系的健全完善和综合预算编制的深入推进以及财政绩效管理的进一步要求,对高校的收支预算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原有的高校财务制度中的结转结余管理存在着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如一些高校预算资金在当年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形成实际支出,造成当年较多的剩余资金,由于原高校财务制度的设置,这些资金并没有进行分类管理而是全部归入到结余中去。随着年复一年的积累,使得剩余资金数额越来越大,情况越来越复杂,管理上的难度也越来越大。为了严格执行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预算的严肃性,需要加强对这部分资金的管理,并根据不同资金的不同性质和特征,采取不同的具体管理措施。因此,有必要在原“结余”概念的基础上,将其具体拆分为“结转”和“结余”两个概念。

    (二)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改革的要求

    按照部门预算改革的要求,部门预算的编制在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下要做到科学、准确和细化。对于高校在年终形成的剩余资金,虽然有一部分是客观原因造成的,但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主观原因造成的。因此,在管理上一方面要细化预算编制,做好项目资金论证,为预算执行奠定良好基础;另一方面对已经形成的剩余资金,应针对不同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管理办法,对剩余资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该结转的进行结转,该结余的进行结余。将“结余”拆分为“结转”和“结余”,就体现了这样的要求。

    (三)符合高校规范财务管理的要求

    近年来,财政部门大力推进财务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强化财务基础管理和基层建设工作,颁布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其中对高校财务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高校的结转结余资金,作为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其金额大小及各年度之间的变化,直接反映出学校的财务状况、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等诸多情况。对结转结余分别进行管理,对高校规范自身的财务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起着重要作用。

    二、结转结余管理规定的主要修订内容和解读

    (一)结转结余管理规定的主要修订内容

    新《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中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的规定共有四条,主要是对结转结余的概念、分类管理和可用于分配的结余资金基数以及事业基金的使用等内容进行规定。与原《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相比,主要的修订如表1。

    (二)结转结余管理规定修订内容解读

    新制度对高校结转结余管理规定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适当调整了高校结转结余的概念以及可用于分配的结余资金基数,新增了两条规定,具体修订变化如下。

    1.重新调整了高校结转结余的概念

    新制度第三十一条将原制度中第二十四条“结余是指高等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中的“结余”分拆为“结转和结余”,修订为“结转和结余是指高等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这是由于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是高校年度预算执行结果中产生的两种现象,这两种现象虽然在直观上都表现为高校年度预算的剩余资金,但由于其形成的原因不同和管理的要求不同,需要分别进行定义和管理。新制度对“结转和结余”的概念进行了明确定义,“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这就要求高校要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对学校年度的剩余资金分别进行结转和结余。

    2.实行财政拨款结转结余与非财政拨款结转结余分类管理的原则

    新制度第三十二条是新增加的一条,规定“高等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对财政拨款的结转结余要实行单独管理,以规范和加强高校的财政预算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二是要体现财政分级管理原则,新制度考虑到各地方的情况各异,因此规定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来作出具体规定,并没有强制作统一规定。实行财政拨款结转结余与非财政拨款结转结余分类管理的原则,是由于近年来随着多项财政改革措施的不断深入,高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规模较大的问题逐渐显现,许多高校的财政预算资金在当年没有形成实际支出,有的甚至长期沉淀,使得财政资金剩余越来越大。为解决这一问题,各级财政部门先后研究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在中央层面上,从2005年以来财政部先后印发了《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财预〔2005〕46号)、《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06〕489号)、《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0〕7号)等文件,不断加强和规范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结余管理;在地方层面上,许多地方根据财政部2010年下发的《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383号),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一系列本地区加强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这次新修订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再次明确了高校必须实行财政拨款结转结余与非财政拨款结转结余分类管理的原则,将其作为正式条文写入制度内,从而规范了高校结转结余的管理和使用。

    3.调整了可用于分配的结余资金的基数

    新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高等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高等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高等学校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见,原制度规定可用于结余分配的资金,是扣除了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和专项资金结存后的结余资金,这部分结余资金实际上包括了部分的财政资金。而新制度规定的可用于结余分配的资金,只能是非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明确了可用于分配的结余资金基数。新制度同时规定了高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是需要在下年度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因此是不能进行分配的。

    4.要求高校加强对事业基金的管理

    新制度第三十四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这一方面要求高校要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事业基金平衡预算和弥补收支差额的功能,真正起到支持高校事业发展的“蓄水池”作用;另一方面规范了事业基金的使用,杜绝将事业基金用于对外投资等经营性项目的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此外,新制度要求高校要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事业基金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事业基金的管理使用必须是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三、修订后结转结余管理规定对高校财务管理的要求

    新《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对结转结余管理规定进行了较大的修订,对高校的结转结余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明确口径,及时入账

    各高校应当根据新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按照制度中关于财政拨款结转结余和非财政拨款结转结余的口径划分和管理要求,对学校全年的收支活动进行全面的清查、核对、整理和结算,属于本年的收入都要及时入账,属于本年的支出都要按规定的支出渠道及时列支,不得遗漏。

    (二)分类管理,分别计算

    高校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财政拨款、非财政拨款、事业收支、科研收支、经营收支等不同性质的资金结转结余进行分类管理,分别计算,避免互相混淆。对于高校的会计核算工作来说,就是要做到正确计算,真实反映学校全年各项收入的收支结转结余情况。

    (三)规范使用,合理分配

    高校要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将财政拨款结转结余的使用与年初预算编制工作紧密结合,在正确计算的前提下,按规定对非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进行管理。非财政拨款结转要按原规定用途继续结转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要严格遵守《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后,剩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并合理使用,事业基金的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新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细化了高校财政资金与非财政资金的核算,如此区别对待并作分别处理的规定,可以提高政府财政拨款资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地监督和管理财政资金的结转结余,清晰地反映出政府对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提供的基本支出资金和项目支出资金的使用和结转结余情况,同时对高校财务管理满足为政府预算管理与监督服务,并向科学化、精细化方向看齐将起到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国家教委.高等学校财务制度[S].1997.

    [2] 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S].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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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1: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