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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网络信用支付的会计核算探究
范文

    张宇明++王怀明

    【摘 要】 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互联网经济的运营模式与传统商业有明显的不同,其参与方也更多:有买方、卖方,还有电商平台。目前我国没有专门制定关于电子商务的会计核算准则,这使得网络销售业务中参与方的会计核算没有统一的标准。文章主要以“天猫商城”的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为例,探讨该业务的会计核算问题,希望能够对网络信用支付中各方的账务处理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 互联网; 信用支付; 会计核算; 天猫分期

    中图分类号:F23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6)05-0116-02

    一、网络信用支付简介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近年来网络购物逐渐深入人们的生活。相关资料显示,到目前为止,天猫商城已经拥有4亿多买家,5万多家商户,7万多个品牌。电子商务信用支付是近两年逐渐发展起来的,如“阿里信用支付”“京东白条”等。以天猫商城的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为例,它是由“天猫”与商家共同推出的针对实名制注册用户的赊销服务。其运作原理是首先由支付宝替消费者垫付购货款,然后消费者分期还款给支付宝。消费者想要购买天猫分期的商品时,首先需要查看是否具有分期资格。与以往银行信用卡的授信方式不同,阿里信用支付是以消费者的消费数据、频率为基础,对消费者的信用额度进行审批。天猫分期采取0首付的方式,支持3、6、9期。分3期还款不需要手续费,这实际上是“天猫”为消费者提供的一种延期付款的优惠政策;分6或9期还款的情况下,消费者需要支付的总价超过了商品的标价,这种信用消费手续费的性质相当于买家向支付宝借款消费所应付的利息,天猫分期中6或9期的总利率分别是4.5%和6%。天猫分期有利于促进消费,同时给消费者带来更便捷的金融服务。

    网络信用支付方式的会计核算重点在于做账时点的确定以及手续费的处理。但是目前没有统一的标准。少数学者对该问题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谢蕾等(2014)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在平台、数据和信息技术方面的优势,刘秋萍(2014)探讨了自营模式下“京东白条”的账务处理。“天猫”的运营模式与“京东”有一定的差异,具体体现在:京东的运营模式有自营和第三方销售两种,而天猫主要是第三方销售,而且“阿里信用支付”与“京东白条”的规则也不尽相同。鉴于此,本文从买方、卖方、第三方平台三个方面,探究天猫商城分期收款销售业务的会计核算。

    二、“天猫分期”核算原理探讨

    网络销售的一般流程是:买方在电商网站上下订单,并支付货款,货款被暂时存放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第三方支付平台是独立于买方和卖方的第三方平台,它与银行进行合作,在电子交易中充当买卖双方资金流转的中介,如阿里巴巴集团的支付宝。第三方支付平台是网络购物安全性和公正性的基础。卖方根据订单发货。等到买方收到商品,并在网上进行“确认收货”后,第三方支付平台会将货款打到卖方账户中。

    对于电商卖家来说,网络销售业务核算的关键在于明确收入确认的时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的规定,商品销售收入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才能在会计上予以确认和计量。根据以上流程,从卖方发货到买方收到货物之间存在时间差,就是说卖方发货时并不符合“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这一条,因此不能确认收入,卖方应当将商品做出库处理,借: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等到买方收货时,卖方才能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并结转成本。

    与一般情况下网络销售明显不同的是,“天猫分期”模式下首先由支付宝替买方垫付购货款,再由买方分期还款给支付宝。支付宝向买方收取的总金额大于付给商家的货款,这就存在一个差额如何确认、计量的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规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应收合同价款与货物公允价值之差应在合同期内分摊,并冲减财务费用。电商平台通过为购销双方提供交易平台并收取费用盈利,其收入来源主要包括技术服务费、广告收入、关键词竞价收入和出售软件收入等,所以,本文认为利息收入不构成电商企业的主营收入,建议将利息收入记到“其他业务收入——利息收入”科目下。

    三、实例分析

    A企业分6期从天猫商城的B商家购买一件不含增值税售价9 000元、含税价10 530元的电器(假设成本为6 000元)。本例不考虑邮费。下面具体分析其账务处理。

    第一步,买方在网上下采购订单。“天猫分期购”是0首付的,买方下订单时不需要支付分期货款。

    卖方接到订单后的账务处理是:

    借:发出商品 6 000

    贷:库存商品 6 000

    第二步,买方收到货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资产,且在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期限比较长,该购货合同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购入的固定资产应以各期付款额的现值之和确定。本例中买方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9 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 1 530

    未确认融资费用 473.85(=10 530×4.5%)

    贷:应付账款——应付支付宝款

    11 003.85(=10 530×(1+4.5%))

    买方收到货物后,支付宝公司替买方垫付货款,支付给B商家:

    借:应收账款——应收消费者款 11 003.85

    贷:未实现融资收益 473.85

    银行存款 10 530

    买方收到货物后,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才得到满足,此时卖方才能确认收入并相应地结转成本,因此卖方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 53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530(=9 000×17%)

    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6 000

    贷:发出商品 6 000

    至此,卖方本次业务的账务处理已经完成。

    第三步,在之后的每个还款期,买方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应付支付宝款

    1 833.975(=10 530×(1+4.5%)/6)

    贷:银行存款 1 833.975

    买方从天猫商城购入的电器一般是购入即可使用的(不需安装),所以相关利息费用不需要资本化,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即可。

    借:财务费用 78.975(=10 530×4.5%/6)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78.975

    支付宝公司的收款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 833.975

    贷:应收账款——应收消费者款 1 833.975

    同时,确认利息收入: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78.975

    贷:其他业务收入——利息收入 78.975

    这样便完成了该项分期销售业务各方的账务处理。值得一提的是,与京东商城的分期销售不同,天猫分期要求消费者存入一定的资金到余额宝中,才能使用分期购功能,这更加强调了谨慎性原则的运用,体现出天猫商城对于信用支付方式的风险控制。

    四、结语

    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有关条款,本文对电子商务中分期收款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进行了探讨。当然,关键还有待于相关部门出台文件对电商企业的会计核算进行规范,使电子商务更加规范地发展。

    【参考文献】

    [1] 谢蕾,许长新,卢小同.供应链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的比较研究[J].会计之友,2014(35):86-88.

    [2] 刘秋萍.互联网信用支付的相关会计处理:以京东白条为例[J].财会月刊,2014(11):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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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5 19:0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