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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政府管制视角下的钢铁行业环境信息披露研究
范文

    严盛杰 唐建伟 吴君民

    

    

    【摘要】 ?随着我国绿色经济的发展,对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越来越高,政府作为规则的制定者和维护者,在提高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方面的作用至关重要。文章从政府管制的角度出发,对钢铁行业环境信息披露进行研究,实证分析发现:政企关联程度与环境信息披露正相关;政府监管强度对环境信息披露有影响但不显著;政府自身压力会推动企业进行更多的环境信息披露;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则环境信息披露质量越高。

    【关键词】 ?钢铁行业;环境信息披露;政府管制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5812(2019)15-0076-04

    一、引言

    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正式实施,2016年8月七部委联合制定《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2017年12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完成修订,这些法规、意见的修订实施体现了环境信息披露作为绿色经济中最基础的衡量指标越来越受到重视。当前,诸多学者对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王建明(2008)通过比较研究后发现,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会受到环境制度压力的显著影响,制度监管对于改善环境、提高环境信息披露水平至关重要。Charl de Villiers和Chris J.van Staden(2010)对澳大利亚、英国和美国的个人股东进行调查后发现,这些股东更倾向于公司对环境行为进行披露。Frost G.R.和Wilmshurst T.D.(2012)通过实证研究发现,除了受到利益相关者的约束压力之外,上市公司的社会形象、政府形象以及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也是企业对外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动因。沈洪涛和冯杰(2012)通过分析舆论监督和政府监管间的相互关系后发现,地方政府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管能显著提高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并增强舆论监督的作用。姚圣、杨洁和梁昊天(2016)的研究发现,企业所处的地理位置与环境信息披露显著负相关,即企业所在地距离管辖政府越远,环境信息披露质量越低。郑飞鸿和郑兰祥(2018)通过对沪深A股上市公司研究后发现,我国上市公司所披露的环境信息较为凌乱,缺乏环境信息披露激励和惩戒机制,相关政策法规和监管机制不健全。然而,这些研究大多是针对整个重污染行业,专门针对钢铁行业这一污染较高的行业的环境信息披露研究较少。此外,对于政府管制对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大多数研究只简单考虑了政府监管强度以及地理位置这两个因素,没有进一步分析政府在管制过程中存在的相互博弈影响因素,即政府作为管理者,其自身的压力以及未来发展预期都会严重影响到环境信息披露的质量。因此,本文运用实证分析法研究钢铁行业中政企关联程度、政府监管强度、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政府自身压力对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以进一步提高环境信息披露质量,满足绿色经济发展的需求。

    二、假设提出

    (一)政企关联程度与环境信息披露

    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作为一个社会主体,其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会受到利益相关者的重大影响,如果企业无法达成利益相关者的要求,就不能推动企业进行良好的发展(孔慧阁、唐伟,2016)。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增长模式正逐步由以往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转变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绿色经济发展模式。中央政府为了完成绿色发展的目标,推出了“绿色金融”这一新型绿色经济政策。各地方为了响应这一政策,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节能减排、绿色发展的税收优惠以及环境补贴政策。相对于与政府关联程度低的企业,与政府关联程度高的企业对于这些信息的解读和理解也更加到位,这无疑会大大提高企业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积极性。此外,由于利益相关者的互惠性,与政府关联程度高的企业相对于与政府关联程度低的企业可以获得更大的政府支持,也更加容易响应政府的阶段性发展目标。即企业为了获取政府的资源支持,会迎合政府的发展需求和阶段目标。因此,与政府关联程度高的企业会更加注重环境治理以及环境信息披露问题。据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政企关联程度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正相关。

    (二)政府监管强度与环境信息披露

    合法性理论认为,一个企业只有在获得高政府合法性和高社会合法性的前提下才能够获得长远的良性发展,在单一的高政府合法性、高社会合法性以及双低的低政府合法性和低社会合法性前提下,企业无法得到稳定的发展(范群鹏、程松松,2018)。企业为了满足其发展,会选择进行环境信息披露,以得到其合法性。因此,本文认为,企业在寻求合法性的过程中承担的主要压力来源于政府。政府作为环境信息披露监督的主体,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据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2:政府监管强度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正相关。

    (三)地区经济水平与环境信息披露

    由于文化、历史、地理位置等因素的影响,目前,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并不平衡。相对于东部沿海地区,西北内陆以及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差。经济发展水平低意味着政府将面临更大的财政压力,政府迫于财政压力会降低对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以推动当地经济的迅速发展。因此,本文认为,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有一定的影响。据此,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3: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正相关。

    (四)政府面临压力与环境信息披露

    从2015年新《环保法》到2017年12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完成修订以来,我国颁布了相关法令来提高环境信息披露的质量。随着国家对环境信息披露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各地方政府所承担的有关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的压力也会越来越大。为了完成上级政府對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的预期,下级政府会约束本地企业进行更好的环境信息披露。即政府所面临的压力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有着较大的影响。据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4:政府面临压力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正相关。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及数据来源

    1.样本选择。本文选取2014—2017年沪深两市A股钢铁行业上市公司为样本,并剔除有关数据缺失的公司和ST公司,最终得到有效数据86个。

    2.数据来源。本文使用的环境信息披露数据是笔者根据公司年报及社会责任报告整理获得;政府监管强度变量来源于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其他变量均来源于国泰安CSMAR财务数据库以及巨潮资讯网。统计分析软件为EXCEL及SPSS。

    (二)变量定义及模型构建

    1.被解释变量。本文以环境信息披露指数(EDI)作为被解释变量。目前大多采用内容分析法来度量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对于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的量化标准,本文参考毕倩(2012)等对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的量化标准,并结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对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从环境管理、环境成本、环境负债、环保治理、政府监管及机构认证五个方面来量化环境信息披露。各项赋值如表1所示。

    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内容按照表1中15项标准进行打分求和后得出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总分,再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总分除以可能得到的最高分23即得到环境信息披露指数(EDI):

    EDIi=([j=115]SEDIij)/23

    公式中EDIi表示企业在i年的环境信息披露指数,SEDIij表示企业在i年第j个项目上的得分,其中j=1,2,3…15。

    2.解释变量。

    (1)政企关联程度(RD)。对于政企间关联程度的量化,本文采用范群彭等的做法,以企业是否为国有控股作为判断标准。同时,考虑到地方国企与央企所附带的资源及信息存在一定差异,央企、地方国企、民营企业与政府间的联系呈递减趋势,因此,本文对央企赋值为2,地方国企赋值为1,民营企业赋值为0。

    (2)政府监管强度(GR)。对于政府重视程度,本文沿用沈洪涛(2012)等的方法,以我国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为标准来量化地方政府对环境信息的监管强度。PITI通过对城市污染源监管、污染处理工作、向公众公开信息等内容进行评分来评价当地环保部门信息公开状态,公开程度及透明程度越高的城市,得分越高。

    (3)地区经济发展水平(RE)。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呈现出不平衡的现象,本文对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赋值为1,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赋值为0。

    (4)政府面临压力(GP)。由于政府所面临的压力难以量化,以往的研究尚未统一其量化标准。考虑到近年来我国对于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视程度以及对于环境信息披露要求的不断提高,政府所面临的有关环境问题的压力逐年递增,因此,本文采用年份作为量化政府面临压力的标准。

    3.控制变量。本文的控制变量包括公司规模(SIZE)、盈利能力(ROE)、资产负债率(DA)和股权集中度(HERF)。

    解释变量及控制变量的测算方法具体如表2所示。

    4.模型构建。

    EDI=α0+α1SIZE+α2ROE+α3DA+α4HERF+α5RD+α6GR+α7RE+α8GP+ε

    四、实证分析

    (一)描述性分析

    表3列示了研究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由表3可知,钢铁行业环境信息披露指数极大值为0.913,极小值为0.0435,均值为0.498483,标准差为0.2191436,这说明我国钢铁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相差很大。地方政府监管水平的極大值、极小值、均值分别为0.8、0.17、0.5009,说明各个地区政府的环境理念不同,监管水平也存在差异。环境信息披露指数和政府监管强度体现出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及政府间对环境信息披露存在着较大的提升空间。政企关联程度均值为0.8837,表明目前我国钢铁行业上市公司大多为国有控股,企业与政府间的关联程度较强,政府对于企业的公司战略以及公司理念有着较大的影响。

    (二)Pearson相关性检验

    表4列示了各研究变量的相关性检验。由表4中各变量间的Pearson相关系数可以看出,环境信息披露指数、政企关联程度、政府监管强度、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政府面临压力呈显著正相关关系,说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会受到政府的影响,这为后续的分析奠定了基础。此外,股权集中度与环境信息披露指数未通过Pearson相关性检验,表明环境信息披露并不会受到股权集中度的影响。

    (三)回归分析

    表5为模型的多重共线性检验,各变量的容差均大于0.5,最大值为0.872,最小值为0.601,VIF均大于1小于2。因此,各变量间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

    表6列示了回归分析结果。由于在相关性检验中,股权集中度并没有通过与环境信息披露指数的相关性检验,因此本文在原有模型的基础上剔除股权集中度这一变量,形成模型2。

    模型2显示,政企关联程度系数为正值(b=0.097,p<0.05),即政府与企业关联程度可以显著地正向影响环境信息披露,故假设1通过检验。模型1和模型2中,政府监管强度均为正值,但p>0.05,即缺乏显著性,故假设2未通过检验。模型1和模型2中,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分别为0.122和0.117,且p均小于0.05,即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其环境信息披露水平越高,故假设3通过检验。模型1和模型2中政府面临压力系数分别为0.05和0.048,且p均小于0.05,即政府面临压力会显著推动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故假设4通过检验。

    五、结论与建议

    本文从政企关联程度、政府监管强度、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面临压力四个方面入手,验证政府在环境信息披露中所起的作用。参考以往研究中对于环境信息披露指数的量化和国家对于环境信息披露的最新要求,本文以2014—2017年沪深两市A股钢铁行业上市公司为样本进行回归分析后得出以下结论:

    (一)政企关联程度越高环境信息披露水平越高

    与政府关联程度高的企业往往会得到政府更多的支持,企业为了维护好与政府间的关系,会主动迎合政府的需求,满足政府当下的发展需求。同时,与政府关联程度高的企业也更容易获得相关的优惠政策,相对其他企业能更早地抓住发展机会。国家的发展需要统筹好政府与企业间的发展诉求,政府应当与企业进行更多的沟通,加强企业与政府间的联系,以使企业可以更好地了解政府对于未来发展的诉求。此外,政府还需要积极引导企业进行自我完善和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以推动企业更好地向环境友好型企业发展。

    (二)政府监管强度对环境信息披露没有显著影响

    通过分析相关数据发现,政府监管强度对钢铁行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有影响但不显著,政府监管强度提高并不会显著推动企业进行更好的环境信息披露。

    (三)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则环境信息披露质量越高

    相对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发达的地区环境信息披露质量更高。经济发展水平高意味着政府面临的财政压力相对较低,它们会更注重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而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则会因为经济发展的压力而降低对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我国应加快完善各地区的市场机制,进一步优化资源的合理配置,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此外,上级政府应当充分考虑到各地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差异,积极与各地政府协商,以求更好地推动绿色经济的发展。

    (四)政府面临压力会推动企业披露更多的环境信息

    随着上级政府对环境信息披露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下级政府所面临的压力会越来越大,巨大的压力会迫使下级政府要求企业进行更好的环境信息披露,以满足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考核要求。上级政府应加快建立和完善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更好地引导下级政府去推动环境友好型经济的发展。X

    【主要参考文献】

    [ 1 ] 王建明.环境信息披露、行业差异和外部制度压力相关性研究——来自我国沪市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经验证据[J].会计研究,2008,(06).

    [ 2 ] Carl de Villiers,Chris J.Van Staden.Shareholders′requirements for corporate environmentaldisclosures:A cross country comparison[J].The British Accounting Review,2010,42(4).

    [ 3 ] Frost G.R,Wilmshurst T.D.Corporate Environmental Reporting:A test of legitimacy theory[J].Accounting,Auditing & Accountability Journal,2012,(13).

    [ 4 ] 沈洪濤,冯杰.舆论监督、政府监管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J].会计研究,2012,(02).

    [ 5 ] 姚圣,杨洁,梁昊天.地理位置、环境规制空间异质性与环境信息选择性披露[J].管理评论,2016,28(06).

    [ 6 ] 郑飞鸿,郑兰祥.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影响因素及模式选择[J].统计与决策,2018,34(21).

    [ 7 ] 孔慧阁,唐伟.利益相关者视角下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因素[J].管理评论,2016,28,(09).

    [ 8 ] 范群鹏,程松松.双元合法性视角下环境信息披露研究评述[J].财会月刊,2018,(05).

    [ 9 ] 毕茜,彭珏,左永彦.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公司治理和环境信息披露[J].会计研究,2012,(07).

    [ 10 ] 王优.钢铁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影响因素分析[J].商业会计,2015,(14).

    【作者简介】

    吴君民,男,江苏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导;研究方向:现代成本控制、AIS、ERP、会计理论等。

    唐建伟,女,中国船舶重工集团第724研究所资财部,高级会计师;研究方向: 现代成本控制等。

    严盛杰,男,江苏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环境会计、现代成本控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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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4:5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