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我国新型城镇化的生态文明建设研究 |
范文 | 李继宏 摘要:我国新型城镇化规划是全面提升新型城镇化质量,制定完善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实现生态环境资源的最优配置是根本解决之路。协调博弈分析表明,有效地实施补偿和监管并形成长效机制才能提高生态保护、生态补偿的稳定均衡状态,制定合理的激励约束和生态补偿运行机制才能在制度上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 生态文明 生态补偿 保护制度 中图分类号:X321;F299.21 文献标识码:A 0 引言 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提出将生态文明的理念融入城镇化的进程,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控制总量,提高效率,以生态宜居、可持续发展为最终目标,走集约、环保的新型城镇化道路。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表明2016年中国城镇化率达到57.35%,但传统的城镇化发展模式已然呈现出资源环境的不可持续性以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1-3]。因此如何提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着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关系到新型城镇化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 目前对新型城镇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新型城镇化内涵与特征、提升战略以及评价,分析市场经济和生态文明两者的发展内涵、辩证关系和发展模式等问题,如何减少对生态环境破坏和生态补偿机制也是研究的热点[4-6]。鲜有文献研究如何调动保护生态环境的主动性等问题,以兼顾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协调发展。本文针对处于约束条件下利益不统一的参与主体的策略选择进行研究,探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相关方的经济利益动机和生态环境改善动机的关系,建立合理的激励和监督制度实现参与主体共同享受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最终实现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市场经济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协同发展。 1 市场经济与生态文明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世界工业化发展史表明,每个国家的工业化进程与资源环境的关系基本符合工业化初期、中期和后期的三阶段。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正处在工业化中期阶段,这个阶段的主要特点是经济发展到了一定的水平,对资源的消耗、生态环境的破坏达到顶点,工业化进程加速推进与资源环境约束的矛盾引发的结果开始凸显。传统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的工业化发展模式难以为继,生态文明理念则会转变经济和城镇化的传统发展模式,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综合发展的模式,体现人和自然的和谐,因此理清市场经济与生态文明的关系是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 1.1市场经济与生态文明相互冲突和对立 十八大曾提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一切问题的解决都依赖于经济的增长”,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只有首先大力发展经济才能为解决一切问题提供物质基础,但由此产生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也日益严峻。生态文明的提出和相关立法正是源于资源低效率消耗和生态环境破坏,生态文明强调着力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和城镇建设运营模式,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水、能源等资源,强化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在这样的背景下,市场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冲突和对立是必然存在的。 1.2市场经济与生态文明相互依存和促进 市场经济在没有外在约束的情况下,必然以利润最大化为出发点,不断地从自然环境获得各种资源,同时在成本最小化的驱使下,把生产过程产生的各种污染物排放到自然环境中。我国三十多年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方面极大地提升了我国生产力水平和综合国力,而另一方面这种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的粗放型发展模式,引发了资源浪费和生态危机,显然,要实现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必须依赖于生态文明建设,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物质支持。另外,市场经济的发展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生态文明建设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因此,市场经济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是相互依存和促进的关系。 我国的新型城镇化规划提出“把生态文明理念全面融入城镇化进程,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城镇化必须进入以提升质量为主的转型发展新阶段”。因此,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没有市场经济的发展,就不会有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样也离不开生态文明建设,两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2 对策与建议 全面提升新型城镇化质量的关键在于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同时把生态文明理念全面融入城鎮化进程,实现生态环境资源的最优配置,通过制定完善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实现激励相容。即在上级政府政策和社会公众监督的干预下,将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有效结合,地方政府在推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会积极主动地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生态补偿,企业在收益最大化的同时会自愿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帕累托最优。 总的来说,提高地方政府和企业的惩罚支出,降低企业的生态保护成本、地方政府对企业的生态补偿支出,增加企业的惩罚支出与生态保护成本或地方政府的惩罚支出与生态补偿支出的差额,可以提高均衡解的稳定性。因此,地方政府必须通过政策引导企业对生产策略进行理性选择,实现双方的目标相容。因此,地方政府的最佳策略是制定合理的激励和监管政策,最大化企业的期望收益,提高企业的积极性,主动加入到生态文明建设中,使社会整体福利增加,最终实现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市场经济和生态文明的协同推进。 2.1制定合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上级政府制定完善合理的法律法规和公众参与的激励约束制度,保障参与主体在进行经济发展的同时,生态保护的总收益大于不进行生态保护的总收益,或者不进行生态保护的成本大于进行生态保护的成本,保证生态补偿的稳定性和持久性,激励与约束的基本框架为:完善法律法规,健全监管制度和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制定详细的市场生态补偿交易规则、权属明晰和权责明确的制度和奖惩条例,使得参与主体能根据自身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第二,制定监管制度。评估生态环境保护效益与损失的变化,制定资源资产核算和评估办法,并建立规范的监督监测机构,保障相关主体的自主权;制度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资金投入者和使用者具有的权利义务、承担的法律责任,保证公平公正;加强资金的用途监管,建立科学而行之有效的绩效评估标准和程序[9-10]。第三,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拓宽监督约束渠道;公开相关法规文件、污染状况、参与主体的工作进展等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政府监管的漏洞,降低上级政府、地方政府和企业三方的信息不对称,又提升了公众环境资源保护和生态维权的意识,在制度上保障生态补偿的有效实施。 2.2建立有效的生态补偿运行机制 在公共财政投入有限的情况下,生态补偿市场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生态服务外部性的内化,降低实施过程中诸多因素带来的不确定性影响。国内外的生态补偿的实践表明,政府主导或市场主导都存在弊端,“政府与市场并重”的理念不但可以发挥市场在生态补偿中的资源配置作用,有利于调动相关利益主体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预防和解决纠纷,也可以更好地发挥政府在对生态补偿市场的服务、规范、监管和绩效评估方面的作用[10-11],从而更好地发挥政府和市场各自的作用。 地方政府根据生态补偿适用领域的特点,设定一个生态退化或破坏量的界限,明确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和协作关系,对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者的成本、生态受益者的获利、生态破坏的恢复成本等问题,通过协商的方式,考虑各方的意见和利益诉求,确立合理的补偿依据和标准,构建多种形式的生态补偿和利益再分配的补偿途径,确保有财政统筹资金、财政专项资金、生态补偿基金、环境与资源税费以及生态保护指标交易市场、生态产品市场、清洁生产市场和生态服务交易市场等多种渠道可供选择,平衡生态保护活动中产生的损失和利益,使参与主体有意愿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实现政府制定的生态目标。企业投入补偿资金进行环境治理,获得生态或经济收益,地方政府获得生态补偿的实效,上级政府在整个过程中进行监督与协调。通过发挥政府的力量并尊重市场规律,实现生态环境的改善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在合理的激勵约束框架下制定完善的生态补偿措施,有效地实施生态补偿并形成长效机制,这是市场经济和生态文明协调发展的根本解决之路,有利于理顺各方的生态效益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对加强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生态合作、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生态环境的承载力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 王晓玲,安春生.我国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对策建议[J].宏观经济管理,2017(6):66- 70. [2] 葛明岩,刘贵福.新型城镇化的路径选择:建设生态化城镇[J].广西社会科学,2015,238(4):172-176. [3] 包双叶.论新型城镇化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协同发展[J].求实,2014(8):59- 63. [4] 罗丽英,魏真兰.城镇化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路径及其效应分析[J].工业技术经济,2015(6):59- 66. [5] 黄锟.中国城镇化健康发展的理念转变与实现机制[J].经济研究参考,2014(48):5- 16. [6] 赵文军,于津平.市场化进程与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基于省际面板数据的实证研究[J].南开经济研究,2014 (3):3- 22. [7] 李昌峰,张娈英等.基于演化博弈理论的流域生态补偿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424(1):171- 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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