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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路建设投融资方式探讨
范文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公路建设必须加快发展步伐,而狭窄的融资渠道与单一的融资方式已经无法满足建设资金的需要。因此,必须积极探索广泛的投融资渠道,为公路建设吸收大量资金,促进公路建设发展。本文主要探讨了国内外几种科学合理的投融资方式,以期为现阶段公路建设探索可行的投融资模式。
关键词:公路建设投融资渠道战略融资资金回收
公路建设属于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具有政府性和公益性,狭窄的融资渠道与单一的融资方式已经无法满足建设的需要,拓宽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将大量资金引向公路建设领域,从而实现公路大发展、快发展,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本文在广泛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探讨了当前公路建设的几种主要融资方式,以期为现阶段公路建设探索可行的融资模式。
1.组建高速公路公司,发行股票
未来高速公路建设将存在很大的资金缺口,如果单靠国家投资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行的。组建高速公路公司上市发行股票和发行企业债券,是我国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目前资本市场上外资及社会闲置资金充足,有效利用这些资金,将为促进高速公路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2.建立公路产业投资专项基金
公路产业投资专向基金类似于美国资本市场上的共同基金(或称为投资基金)。这种基金通过契约或公司的形式,将个人或机构投资者的资金聚集到一起,并委托专家进行投资经营与管理,为投资者获取相应的资本收益和增值。实行公路建设专项基金在发达国家是一项主要融资渠道。我国目前虽也设有公路建设专项基金,但资金来源多为政府财政,因此基金受政府财政状况的影响较大,很难保证公路建设顺利进行。因此,应借鉴国外经验,公路产业投资专向基金必须以市场为导向,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税收的形式予以保证。
3.发行政府贴息的公路建设债券
为了拓展和完善公路投融资方式,应该允许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公司发行公路建设债券。可选择一些投资回收期短的建设项目,政府以贴息的方式,鼓励公路企业发行债券向社会筹资。由于债券融资具有规模大,期限长,成本低等特点。因此,发行债券是公路建设的重要融资手段之一。
4.保理业务
保理业务是指销售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与购货商订立的货物销售与服务合同或因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从而获得银行为其提供的商业资信调查、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等方面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工程款保理业务和原材料采购保理业务可以将公路企业即期现金支付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和采购原材料的货款以保理业务的方式,由银行先期垫付给施工企业和材料供应商,18~21个月之后,公路企业再支付银行还款资金。保理业务可以合理合法地将资金结算日期滞后将近两年,可以有效解决公路建设债务问题。
5.合理利用外资
从国际经验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建立现代化的交通产业过程中,无不借助于外资。为了加快公路建设、吸引更多的国际资本进入我国公路产业,需要制定相关的政策并对相关投资体制进行改革,实行项目融资、BOT等多种开发模式。
6.捆绑融资
所谓捆绑式融资,就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目进行捆绑组合,以一个项目吸引投资,带动其他项目发展的融资方式。如将流量、效益好的公路与流量小、效益差的公路进行组合融资,以效益好的公路吸引投资,同时带动效益差的公路的发展。除此之外,还可以将公路的经营与该路段线路的运输经营相结合,以各种方式提供公路的融资能力。
7.积极探索实行BOT、ABS融资模式
BOT模式是政府授予一家或者几家私人企业组成的公司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在约定的期限内建设、经营管理高速公路,并通过经营收入偿还债务和获取投资回报;约定期满后,高速公路设施无偿移交给有关政府。它包括建设、经营、转让三个环节,政府赋予民营单位高速公路的特许权,由其全权建设与经营,政府无需投资,特许期满后可以无偿收回。BOT模式可以极大的调动民间资金投资高速公路的积极性,从而为高速公路建设吸收大量资金,也可以创新管理方式。
ABS是一种以项目所属资产为支撑的证券化融资方式。就投资方而言,它依据于某一已建成项目或在建项目的未来预期,一次性支付给原始权益人一笔款项或股份,以取得该项目未来运营的现金收益权,原始权益人则得以实现其已建成项目或在建项目资产存量的流动,从事新的建设投资。投资方的资金来源则通常通过发行债券在国际资本市场筹集资金,债券本息则由所投资项目的未来收益兑付。ABS融资模式可以有效地克服借用国外贷款和吸收国外直接投资等传统引进外资所带来的外债压力与产业安全问题。
8.PPP融资模式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s)融资模式,即公共部门与民营企业合作模式。其实质是,公共部门与民营企业基于某个项目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进行全程的合作,双方共同对项目运行的整个周期负责。政府通过给予私营公司长期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来换取基础设施的快速建成以及高效运营。其具体实施有多种,主要可调节部分是私人资本和政府资金所占比例,即双方所承担风险比例。一种极端是,私人部门提供几乎所有资金,承担工程带来的所有风险。另一种极端是,私人部门只是设计建设一个被许多参数限定好了的项目,并且只对其中某一固定的收入进行运营。普遍的情况是,私人部门承担设计建设和时间进度风险,政府承诺的收益足以弥补工程的竞价成本和运营成本。
该模式的优势在于,政府投资比例可以调节。同时,政府和私人企业在初始阶段就共同参与论证,有利于同时保证政府的控制力度和私人资本的高效率,避免双方由于缺乏协调所可能造成的问题。其缺点在于,政府部门和私人企业合作的组织形式比较复杂,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和高度协调管理制度。
9.发展公路产业公司,推行公路产业化
与政府贷款建设相比,公司融资具有更大的优势。推行公路产业化将更有利于筹措高速公路建设资金,并且使得国家对公路公司的收费经营只承担有限的责任;公路公司贷款建路所导致的还本付息的风险将全部由公司来承担,国家投入公路建设项目的资金因而将发挥乘数效应。
综上,政府应该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用好各项交通专项税费,并以公路专项税费远期收入和公路存量资产和增量资产为基础,建立公路行业信用体系。同时,建立优势型的市场化融资环境,使公路企业能够拥有足够的低成本的建设资金。通过信托、产业基金等金融工具搭建公路市场化的融资平台,成立公路产业公司来从事具体的业务运作。改变目前单一的融资模式,扩展融资渠道,并从整体上进行战略融资,以高速公路等经营性公路为载体筹集资金,把筹集到的资金进行二次分配,投资到农村公路等非经营性、急需建设的公路中,以此解决我国现阶段公路建设资金紧张问题。企业应该通过股权信托等方式,吸收社会资金投资公路建设;通过产业基金,建立社会资金投资公路建设的平台;通过保理业务,调整工程款支付期限,解决施工企业债务问题;通过票据结算和票据融资代替流动资金贷款;通过资金卡业务,筹集低成本资金。
目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对规划中的项目进行科学有效的建设费用和现金流动评估,根据项目区分理论加以分类,对经营性高低作出准确判断。2、对于建设项目根据经营性高低和资金规模大小选择合适的投融资方式。如果所考虑的项目属于纯经营性项目,适合采用ABS模式;如果项目所需投资量大,可采用BOT模式;如果准经营性项目,采用PPP模式是最佳选择;对于大型公路项目,可以采用多种模式相结合。3、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主体行为,加强政府管理服务功能,建立规范的投融资制度。4、明确政府投资范围,使有限的财政资金充分有效地利用到公益性更强的项目(如非收费公路项目)中去。对私人资本进入公路项目给予一定的政策引导与优惠,进一步实现我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主体多元化。5、推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建设,畅通投资渠道,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同时要将眼光投向境外,对于有吸引力的公路建设项目进行海外融资。◆
参考文献:
[1]李扬.欧美发达国家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的启示[J].交通世界,2004,(7).
[2]姚天恩.美国融资体制给我们的启示[J].中国公路,2003,(12):44-45.
[3]贾元华,董平如.高速公路建设与管理[M].北京:北方交通大学出版社.2002.
[4]王富民.公路建设市场融资方法的实践与探索[J].公路交通科技.2000(08)
作者简介:赵江波(1980—),男,山东东营人,助理工程师,学士,研究方向:交通管理、道路养护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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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20:5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