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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浅谈沉默权
范文 刘 丽
摘要:近几年,随着国际社会上要求保护人权的呼声越来越来高,是否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成为我国法律界、司法界一个竞相争论的问题,自1998年10月15日我国正式签署《联合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之后,沉默权的问题再次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关键词:沉默权刑事诉讼诉讼公正必要性
沉默权现已成为国际人权法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在已经或即将对我国生效的一些国际公约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有明确的规定。自1998年10月15日我国正式签署《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之后,沉默权的问题再次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随着现在国内理论界已经有不少人呼吁要提升法治的“人文关怀”,确立以人为本的法治原则,可以说,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已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肯定,当然也有不少意见分歧。本文拟从沉默权的产生和发展、沉默权制度的基本内容、沉默权与当代中国的刑事诉讼这样三个方面着手对沉默规则作些探究,以阐明对沉默权的一些见解。
一、沉默权的起源、发展和现状
沉默权最早起源于英国。早在12世纪初,沉默权是作为辩护理由用来对抗宗教法庭不人道的审讯方式。1568年,英国普通上诉法院首席大法官戴尔第一次以反对在王座法庭进行纠问誓言为由,为一名被迫宣誓者签发了人身保护令。后来,戴尔的这种做法被人们归纳总结成一句名言:“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提供反对自己的证据。”1688年沉默权在美国的刑事审判中得以普遍运用,以抵制法官提出的纠问式的问题。规定被告人享有沉默权的最早的成文法是1898年英国的《刑事证据法》,在该证据法中,保持沉默的权利被称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现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把沉默权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权利加以规定,如德国、意大利、日本等。由此可见,沉默权问题,已经成为世界多数国家的刑事司法原则。
沉默权在西方具有悠远的传统,其核心内容“不必自我归罪”原则可追溯至英国一句古老的格言“人民不自我控告。”“正义从未呼唤任何人揭露自己的犯罪”,古罗马法关于自然正义的司法原则就包含了沉默权的内容。13世纪,英国宗教法庭在刑事诉讼中强迫被告人进行“职权宣誓”,否则将被诉诸刑求。17世纪之后,随着资产阶级政权的逐步确立,欧洲文艺复兴之后的启蒙运动,使英国社会开始重视个人的权利,人权意识开始觉醒。在这种背景下,1639年发生了一起在人类法制文明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约翰·李尔本案,促使了1642年英国议会通过了“沉默权”的法案。今天,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国家,几乎都在刑事诉讼法中将沉默权确立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沉默权的精神也被多部国际条约所确认。1996年12月16日,第21届联大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4条、1998年7月17日联合国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全权代表外交会议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五编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2项、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7条、世界刑法学会第15届代表大会《关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第17条,都有关于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或沉默权的规定。这充分表明沉默权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犯罪嫌疑人的一项基本人权,作为刑事司法公正的标准之一,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已在国际社会达成共识,得到了普遍的强调和维护。
近年来,英美等国权衡沉默权利弊后,纷纷通过立法对沉默权作出了限制。英国于1998年通过了《人权法》,把《欧洲人权公约》的有关规定引入英国国内法,可以由法院在判决中直接适用,并于2000年全面实施,《人权法》的实施将对前述限制沉默权的法律构成新的挑战。
二、沉默权的含义
沉默权(Privilege of Silence),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特权(the 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美国学者克里斯托弗·奥萨克认为,沉默权包含以下三层含义:1.被告人没有义务为追诉方向法庭提供任何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和其它证据,追诉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被告人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某一案件事实作出供述或提供证据;2.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或法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司法警察、检察官或法官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法官不得因被告人沉默而使其处于不利境地或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于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这种陈述须出于真实的意愿,并在意识到其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作出,法院不得把非出于自愿而迫于外部强制或压力所作出的陈述作为定案依据。
三、沉默权制度的基本内容
沉默权不是一项孤立的权利,而是与侦查、起诉、辩护和审判密切相关的一系列规则所体现来的权利,这些规则构成了刑事程序中比较全面地体现人文主义精神的完整制度。然而,沉默权制度究竟包括那些内容?笔者认为,沉默权制度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行使沉默权的规则,二是放弃或抵消沉默权的规则,三是沉默权的保障规则。
四、我国设立刑事诉讼设立沉默权规则的必要性
关于为什么要设立沉默权,目前主要有以下理由:一 是为了维护刑事诉讼对抗制的构架和机能的需要;二是从人道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公共权利如强迫被告人承认犯罪,无异于强迫被告人自戴枷琐,属于残酷的不人道行为,应当赋予被告人沉默权;三是为了维护隐私权的需要。认为沉默权的确立,可以限制政府窥视个人的精神领域,它体现了对个人人格和生活的尊重。立足于我国法制建设和发展的实际,沉默权存在的这种合理性同样不容置疑。在刑事诉讼中确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既是不断改革和完善现行诉讼制度的需要,也是顺应民主、文明发展趋势的需要。这种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五、结束语
总之,尽管当前在我国但这些阻碍并不能阻挡沉默权的确立。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有自己独特的社会文化背景,确立沉默权可能会面临来自传统价值观念和文化背景等方面的阻碍,确立中国化的沉默权制度时,必需考虑到我国国情,考虑在人权与司法可操作性之间的平衡。我们建议国家在规定沉默权制度时,能否先建立试行点,即在民主法制观念较强的地方先进行试点,进而以点及面以至全国。以此方式推行沉默权制度更有利于人们的认同和接受,也有利于司法人员观念的改变和素质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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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2 0:2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