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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浪费罪立法刍议
范文 张玉泉
摘要:说浪费也是犯罪,也要被判刑,不一定都能被人们所接受。有人就曾这样说:“贪污有罪,浪费无妨”。因贪污被判处刑罚,人们会说,这是罪有应得!而劳动人民像春蚕吐丝那样辛辛苦苦地创造的社会财富,被白白地浪费掉了,这却被认为是正常现象,无人问津,浪费者也受不到任何的法律制裁。难道说,浪费真的无罪,确实无妨吗?本文拟通过对浪费的含义、表现、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关于浪费罪的立法问题。
关键词:浪费定罪立法
1.浪费的含义及表现
所谓浪费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浪费是指:无益的消费人力、财物、时间等。狭义的浪费仅指无益地消耗财产。本文所说的浪费仅指狭义的浪费。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口多、底子薄,物质财富还不十分丰富。但在经济建设和经济工作中,的确存在一个严重的倾向,即在生产、建设、流通以及消费等领域中的浪费现象,十分惊人!
某锅炉厂借庆祝建厂30周年之机,大肆铺张浪费,耗资25.97万元;某石油管道局盲目引进80多万元的设备硬性摊派给某公司,致使这批设备在某公司走廊里堆放两个多月不能入账进库,给国家造成大量浪费。
基本建设中的浪费更是令人触目惊心:施工的浪费往往以万元计,设计上的浪费往往以千万元计,而决策和计划上的浪费,不少是以亿元为单位来计算的。据媒体报道,黑龙江省林甸县耗资18亿建成的大庆温泉果菜基地,被当地民众斥为“败家工程”。林甸县属于国家级贫困县,该县2011年财政收入不到3亿元,据称“连干部职工工资都保证不了”,如今却耗巨资建果菜基地。2009年先期建设的“38栋实验大棚”目前已撂荒损坏。据反映,大庆温泉果菜基地项目当初是“以农业设施永久用房为名”,但在未办理转用手续的情况下,却占用耕地4.5公顷建设了59栋单体别墅和道路。这是一起典型以政府为主导的土地违法行为,并已处以812万元的罚款。头脑发热、脱离实际、贪大求洋、盲目上项目搞大工程,造成巨大浪费,这不是惠民,而是害民。
舌尖上的浪费也是触目惊心:中国人在餐桌上浪费的粮食一年高达2000亿元,被倒掉的食物相当于2亿多人一年的口粮。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之前,公款吃喝之风盛行,每请人吃饭一定要多点菜,不然觉得丢面子,讲排场、摆阔气,往往造成一桌宴席有一半被浪费。有调查显示,一个人每天至少消耗粮食一公斤,而一个中等规模以上城市一天就要浪费掉64000公斤饭菜,相当于6万人一天的口粮。
党的十八大召开后,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发出号召,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出台了转变工作作风的“八项规定”,继续重温党的优良传统,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那么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就是:坚决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到浪费的严重性,从决策、计划、实施、管理等方面堵死浪费的口子,用法律手段同浪费行为作斗争。
2.浪费定罪的论述及依据
早在1934年1月23日,毛泽东同志在《我们的经济政策》一文中指出:“财政支出,应该根据节省的方针,应该使一切政府工作人员明白,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120页)。列宁也曾明确指出:“必须对犯有官僚主义、拖拉作风、不尽职,疏忽大意等过错的人,给与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必须撤职,并送交法院审理,由司法人民委员部进行公审”(《列宁全集》第33卷第303页)。那么,浪费究竟能不能构成犯罪呢?我国《刑法》第13条明确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浪费公共财产的行为,应当视为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的犯罪行为。
犯罪最本质的特征就是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们说浪费是犯罪,是因为它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公共财产是依群众建设现代化强国的物质保证,是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的源泉,任何浪费行为,都是违背社会主义基本规律的,都势必给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带来一定的或严重的后果,阻碍计划经济的发展,影响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由于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官僚主义、瞎指挥、工作中互相推诿扯皮、粗心大意、玩忽职守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顾,草率拍板定案,造成公共财产的极大浪费,除了给社会主义经济造成危害外,还在政治上给党和国家带来极坏影响。
虽然浪费有如此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我们对浪费行为的打击迄今仍是不力的,其原因有二:一是由于我国的法制还不健全。建国以来,我们对浪费行为进行过多次斗争。早在1951年11月31日毛泽东同志就指出:“反贪污,反浪费一事,是全党一件大事”。(《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53页),1952年3月31日政国务院公布了《中央阳节约检查委员会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1952年开展了“三反”(即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运动。尽管中央三令五申要求注意节约,反对浪费,但浪费行为仍未受到任何制裁。“年年清仓,年年积压很多;年年反对浪费,年年浪费很大,没有立法也是原因之一”。因此,反浪费立法势在必行。其二是人们对浪费行为的认识不足。由于浪费多以滥用、挥霍等为表现形式,且往往带有公开性,从表面上看,浪费者没有将财产据为己有,不是为私而是为“公”,是好心办好事,是由于工作失误造成的。这就容易使人们只看本质,忽视其社会危害性。于是,浪费者无可归咎,见之者也不以其为怪。
浪费现象已成为社会的一大祸害。因此,必须制定反对浪费的法律,对造成重大浪费的责任人员给予应有的法律制裁,使人们都知道浪费不仅是违法的,而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的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国家一切立法的依据。实践证明,对于那些严重官僚主义、利己主义者挥霍、侵用、滥用、浪费公共财产的行为,单靠批评和自我批评、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及经济制裁等措施,是不能有效地防止浪费现象发生的。必须以法律手段进行强制性干预,依法对严重浪费者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为了防止浪费现象不断发生,为了珍惜劳动的成果,为了积累社会财富,使公共财产有效地为公民谋福利,制定惩罚浪费的法律,不仅是完全应该的,而且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切实可行的。法律是政策的体现,当政策已成熟时,立法者就应将其指定为法律,因为法律交政策更具有稳定性,使人们有法可依,反对浪费行为。
3.浪费罪的犯罪构成
明确了浪费也是犯罪,我们就可以进一步分析浪费罪的犯罪构成。浪费罪是侵犯财产犯罪中的一种。我国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宪法第14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本文所说的浪费罪是指,富有计划管理,使用和保护公共财产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出于故意或过失,损失、滥用、挥霍或浪费公共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浪费罪的主体是负有计划、管理、使用、保护财产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实践中,主要是企事业单位及机关的领导干部,多数表现为职务上的犯罪。其他受委托或指派而临时负有上述责任的人,也可以成为浪费的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在共同浪费犯罪中,作为浪费罪的教唆犯或帮助犯,也可以构成浪费罪的主体。浪费罪所侵害的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财产关系,其侵害的对象是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集体的所有的财产,即公共财产。
浪费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故意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的罪过,如有些单位的领导巧立名目,讲排场,摆阔气,他们明知这样做会造成大量的浪费,但出于“公家的钱不花白不花”的动机,大肆铺张浪费,希望浪费结果的发生。直接故意罪过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如、有的出于挟嫌报复,有的为追求奢侈豪华的生活。违反财经纪律,大建楼堂、馆所,高标准住宅,有些人则巧立名目出国“学习”实则以饱眼福、捞实惠,而学费全部出自公家,造成“交不完的学费,丢不尽的外汇”。
间接故意的罪过,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大量浪费,但却放任这种浪费结果的发生。多数浪费都是由于间接故意罪过导致的,例如,某铁路运输装卸工,工作极端不负责任,野蛮装卸,使大量陶瓷制品被摔碎,堆之如山,造成浪费十分惊人。他们明知野蛮装卸,可能会造成瓷制品的破损,但却放任其发生。还有的大量盲目引进,却闲置不用,造成损失严重,也是间接故意的浪费。
过失也可分为两种,即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轻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该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会造成浪费。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因而造成浪费的行为。
轻信过失的罪过,即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浪费,但却轻信能够避免浪费,结果造成严重浪费的,属轻信过失的浪费罪过。例如,某工厂拟将一批金属矿渣倒入山谷,工程技术人员向厂长反映矿渣中还含有稀有贵金属,应提取后再处理,但厂长自认为此矿渣中已没有贵金属。而坚持倒掉,事后抽样化验损失上百万元。
浪费的客观方面,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作为,另一种是不作为。官僚主义、瞎指挥、滥用职权和超权胡为,是作为的表现形式,而弃权失职是不作为的表现形式。例如,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分公司驻某地办事处仓库,由于管理混乱,管理人员不负责任,致使大批板栗霉烂,损失达77万多元,此例中的管理人员就具有不作为罪过。
浪费罪除具备上述特征外,还必须是浪费“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浪费罪。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属情节严重之列:
(一)一贯滥用职权、挥霍、浪费屡教不改;
(二)浪费数额较大的;
(三)出于卑鄙动机造成浪费的;
(四)由于浪费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既然浪费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就应该对浪费者进行刑法处罚。那么,如何规定浪费罪的量刑幅度呢?我认为,对于出于故意造成浪费的,至少应比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贪污罪的量刑幅度量刑。毛泽东同志在1953年为中共中央起草的党内指示中就指出“凡典型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的事例,应在报纸上广为揭发。其违法情形严重者必须给以法律的制裁,……最严重者处以极刑,以平民愤,并借以教育干部和人民群众。”(《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73—74页)当然,由于浪费罪中的浪费数额一般都较贪污罪大,所以,为了扩大教育面,缩小打击面,对浪费罪数额较大、巨大的规定应适当高于贪污数额。对于过失造成浪费的,可适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可判处罚金。
4.浪费罪与非罪区分
由于浪费罪多带有公开或者半公开的性质。所以,罪与非罪往往很难区分。首先,我们要把过失浪费罪与科学实验中的失败造成损失区别开来。如果一味追究造成损失的后果,而将科学实验中失败受损也规定为犯罪,那么,我们的科学技术就不能有突飞猛进的发展。所以,必须认真严格地掌握罪与非罪的界限,还要把握住“情节严重”这一点,对轻微的浪费现象可对直接责任人进行非刑罚方法处罚和处分。其次,我们要正确区分浪费罪与其他罪的区别。
首先,我们应将浪费罪与玩忽职守罪区别开来。浪费罪与玩忽职守罪有交叉关系。从主体上看,二者都是以国家工作人员为主体。从客观上看,浪费罪侵害的是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而玩忽职守罪侵害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从主观方面看,浪费罪有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而玩忽职守罪只能有过失造成。
玩忽职守罪包含“过失浪费罪”。但是,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法律观念也要更新,有了浪费罪的立法后,过失浪费罪也应该从玩忽职守罪中分离出来。因为,过失浪费罪是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而玩忽职守罪属于渎职罪,所以,对于玩忽职守造成浪费的,以浪费罪定性是比较适当的。
其次,要把浪费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区别开来。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体是一般主题。而浪费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侵害的对象也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而浪费罪侵害的对象只能是公共财产。在主观方面,故意毁坏财物罪只能是故意的,而浪费罪有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从行为上看,故意毁坏财物罪只能以作为为表现形式,而浪费罪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
5.结语
唐朝诗人李商隐在《咏史》一诗中:“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破由奢”。鉴于我国现实生活中的浪费现象,及其给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性,而运用批评教育的方法已不能是浪费者悔悟,必须以法律手段狠狠打击侵犯财产所有关系的浪费行为,尽快加强反浪费立法,这不仅对珍惜劳动者成果,积累社会财富,有着重要意义,而且对扭转社会风气,配合当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运动,也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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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0:5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