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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医患关系纠纷浅析
范文 侯俊杰
摘要:医患关系纠纷是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涉及到多种因素。其中关系到伦理、社会心理及经济、法律等各种社会问题,与社会保障制度有着密切联系。本文就其相互关系和作用进行初步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并重点论述医事法制建设的滞后状况及因应对策。
关键词:医患关系 医事伦理 医事法律 社会保障制度
近年来,医患关系逐渐成为人们普遍关心的社会焦点问题。患者及家属因为不满意医疗服务而进行投诉,甚至付诸暴力和极端行为,已经屡见不鲜。其结果,导致医务工作者和医疗机构,为求自保不得不采取防卫性医疗。紧张的医患关系不仅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更有碍于医学的进步和医疗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文试就医患关系可能涉及的伦理、经济和法律等各方面的社会原因进行粗略地探讨,以期对解决紧张的医患关系有所裨益,达到抛砖引玉之目的。
1.医患关系与医学伦理共识
“伦理”是人际关系的准则,主要指人们行为的具体原则和规范。通俗来讲,是指人与人、人与社会和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以及处理这些关系的准则。“医学伦理”,是指在医学和医疗服务领域中,人与人、人与社会和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和原则,其核心是医患关系;即,“医方”和“患方”之间的关系,以及处理医疗服务活动纠纷,所应遵守的规则。“医方”包括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患方”包括病人、病人的家属以及家属以外的其他亲朋好友。
“生老病死”是人的自然属性的一部分,是人和自然的伦理关系;而医患之间的伦理关系,主要是指“医”与“患”之间的人和人的关系。在这些关系中,“医”和“患”之间的目标是一致的,即:共同对抗疾病,获得健康的价值和生命。从根本上,无论是医师,还是患者,出发点是相同的,目标是相一致的。因此,应当认识到:没有一个医生不想医好自己的病患;同时,患者“求”医,也不是抱着找麻烦、打官司的初衷。在这个利益共同体当中,无论哪一方都是不可或缺的。无患既无医,无医既无患。只有医、患双方共同配合,积极治疗,才能治愈疾病,取得良好疗效。医生要利用自己精湛的技术积极施治;患者要主动配合医生的治疗,战胜病魔。这是双方共同信任的基础。而在目前的医患关系中,往往缺乏的就是本应具有的这种信任,缺乏必要的社会沟通和伦理共识。
2.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
诚然,医患关系紧张究其根源,也有社会普遍诚信缺失的问题。但这还不足以成为医患关系紧张的根本原因,对此尚需进一步进行深入分析:
2.1从经济层面来看,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
医疗行业从总体上看虽然是一种公共服务,同时也是整体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一部分。一方面,医疗行业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的进步,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生产力水平的高低、医学技术水平的状况有着密切关联;另一方面,医疗行业也是要依靠社会持续经济投入作为支撑,才能不断进行改善和进步的一个社会领域。因此,只有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医疗服务行业才能在更大范围内、在更高的质量上得到不断改善,在“质”和“量”两方面不断地满足社会成员日益增长的对医疗服务公共产品的需求。所以,归根结底,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最终取决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 、人民生活水平高低等诸多因素,并受其制约。
2.2从社会心理层面来看,我们对医疗服务“消费”的认知并不是十分清楚
毋庸讳言,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的市场化经济条件下,医疗服务已经被简单地认为是一种“消费”。但这种“消费”与我们日常生活所说的“消费”究竟有着什么样的不同,从社会认知的角度看并不是十分清楚。首先,在医疗服务“消费”中,“医”和“患”的地位实质上是不对等的。在一般的商品和服务的“消费”中,消费者是在具备足够的商品和服务的信息情况下,自主决定买卖等行为;但是在医疗“消费”中,作为“卖方”的医院及医生在医疗信息方面处于绝对优势地位,“买”、“卖”双方的地位和信息严重不对称,甚至是具有“垄断”地位。这与一般意义上的民事买与卖、服务与消费有着极大的区别,也是医疗服务社会关系的一个显著特征。其次,在医疗“消费”中,患者作为“买方”的消费心理,也和日常消费有所不同。因为事关健康乃至生命,患者在医疗活动中往往会失去在日常消费中所具有的情感和理性。很多患者认为,只要付了钱(有的甚至不计任何代价),就理所应当将疾病治癒。但由于现代医学技术还远远达不到治癒所有疾病的程度,患者或家属,尤其是在生命不能挽回的情况下,往往认为出钱“消费”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对价”——生命、健康,反而落得人财两空;或由于高额医疗费,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便会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甚至是极端情绪。作为“买方”的“患方”,无法接受有些疾病尚未被认识、无法治癒的这一医学现实、医疗风险,从而引发“消费心理”上的巨大落差。
由是观之,在当前这种普遍社会心理的情况下,医方作为“卖方"也应当对此有足够的重视。
2.3从法制层面来看,我国医事法律立法工作及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相对滞后
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主要是行政法规且大部分为庞杂的技术性部门规章。简言之,法律的效力层级低,权威性不足,医疗法律规范系统性整合及有效运行不够。2009年12月26日颁布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也是仅就部分医疗行为及近些年来司法实践中的一些解释,加以重新规定。并未能将医疗社会关系整体提升到法制化、制度化应有的层面。使得解决医疗纠纷的实际工作缺少足够的法律依据和司法基础。所以,在社会普遍认为“看病贵、看病难”的同时,“打医疗官司更难”。这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从总体上我们在立法层面尚未对这一社会普遍性问题给与足够的回应。
然而,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医疗服务从“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理-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转变,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势必带来日益增加的矛盾和纠纷,甚至演变为普遍性的社会问题。如果立法工作还无法及时跟进,必将导致整个医疗服务行业、司法实践工作进一步的尴尬与无奈,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并且进一步地伤害我国卫生事业的进步和健康发展。这一点应该引起我们立法部门的高度关注。
综上可见,医患纠纷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问题,也是一个全社会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其存在的原因和表现形式尽管复杂、多样,但从根本上说,不外乎是与医学技术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法律制度的建设及人文理念等社会文明程度诸多原因相互作用的结果。纵观历史,这也是世界各个国家在不同的发展时期,在不同的发展程度上,共同遇到的一个问题。
3.解决医患关系紧张的建议
就我们目前而言,笔者认为,解决医患纠纷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量并加大全社会的关注力度:
3.1加大医疗管理体制和医疗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一方面是政府提高对医疗行业的投入,使提供公共服务的部门真正回归公益;同时积极引导社会投资进入医疗服务领域,合理规划,科学布局,扩大和丰富医疗资源,并且形成适度竞争,满足不同层次的就医需求;另一方面,不断拓宽和提高社会医疗保障体制的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更重要的是,把涉及民生的权益性投入和与公民社会经济权利保障性支出相关法律立法,尽快提到日程、尽早出台,使经济改革的成果不断惠及到全民;把不断满足“病有所医,医有所保”的社会基本公平诉求,作为深化改革的一个基本目标不断推进。
3.2加快医事法制建设工作
短期内应当修改、提升一些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层级,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使之成为统领医疗服务行业的基本法律,基础性法律;与《医师法》《药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综合配套,系统整合,减少和避免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从长期来看,不妨参照国外立法例,把《全民健康促进法》《医院法》或《医患关系法》等涉及到医疗社会关系和全民健康领域的行业性、全局性法律列入立法日程;把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对医疗社会保障的投入,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下来,保证国家的预算和支付不低于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水平,夯实经济和法律基础,推动社会保障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入。
3.3大力宣传和普及医学常识,并把它作为一个全民事业、全民工程来对待。
把宣传和普及医学常识作为全社会、各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一项义务,把医学常识的普及工作落实到基层。这既是我国预防为主的医疗方针的要求,也是社会沟通与社会认知的必要过程。这种医疗软环境的改善,势必会提升和改善医疗服务行业的整体形象,从而促进和达成“文明行医、文明就医”方面的更多的社会共识,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医患伦理关系氛围。
3.4社会主流媒体要发挥主渠道作用,大力弘扬高尚医德医风,改善社会认知,构建良好的社会交流对话机制
各级医疗机构要不断地培育医疗从业人员的执业风险意识和职业保障意识,树立正确的医学伦理观念。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地引导社会成员,主动参与,适时推出医疗强制保险制度,形成全社会共同承担医疗风险、共同化解医疗风险的社会共识,从而推动医疗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化,促进医学事业和医疗服务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总而言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医疗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医学技术的进步以及医事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医患和谐关系作为全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将会得到极大地改善和提升,从而得到根本性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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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6:2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