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一起未取得健康合格证人员服务案例分析 |
范文 | 胡安冬 摘要:通过查处一起使用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人员从事公共场所服务案,探讨主体认定、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过程中的存在的不足,总结经验为今后更好的完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奠定基础。 关键词:卫生监督 行政执法 公共场所 健康证 1.违法线索 2013年12月,深圳市某新区卫生监督所接群众举报,称位于辖区内的深圳市乐居商务宾馆在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营业,并且使用了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2.调查取证 接报后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要求环境卫生监督科执法人员前往调查,及时回馈调查结果。当天下午执法人员便前往投诉地点进行检查,在该商务宾馆大门处,执法人员发现了场所大门敞开,门前悬挂有“深圳市乐居商务宾馆”的大幅牌匾,执法人员对上述内容进行了记录并拍照。来到场所内,执法人员在大厅处未见《工商营业执照》或《卫生许可证》。执法人员随即要求场所负责人到场陪同检查,现场出示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和有效期从2010年10月至2014年10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同时出示了身份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经核对名单,执法人员随机抽取了其中的两名员工黄某及刘某,要求场所负责人张某现场提供两人的健康合格证明,张某表示两人证件在荀某手中,现场无法提供。 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提取了上述证件、名单和“客户登记本”的复印件,并对张某进行了询问,宾馆从2013年1月开始营业至今,之前因资金原因一直歇业,现场发现的“客户登记本”记录的即接待的客户姓名和日期。 经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对张某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员工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待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3.受理立案 执法人员结合投诉信息和现场检查情况,认为举报的荀某(深圳市乐居商务宾馆)涉嫌存在使用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员工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违法行为,在向所领导汇报之后,所领导认为应违法事实可能存在,但仍需要进一步调查,于是对此案正式进行立案查处。 4.初次合议 经过初次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一致认定该场所持有有效的营业许可,不存在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情况,场所从2013年1月开始营业至今共营业11个月。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员工黄某及刘某的健康合格证明,可能存在使用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员工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违法行为,但目前证据尚不充分,仍需要进一步进行调查取证。 5.二次调查 执法人员于三日后再次前往该场所监督检查,经核对身份证件,此次检查陪同人为个体经营人荀某。荀某提供了自己身份证件原件,并表示并未为员工办理健康合格证明就使用其上岗直接为顾客服务。执法人员随即对荀某制作了询问笔录。在取得两名员工黄某及刘某的身份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后,对两员工也制作了询问笔录,经确认,两人均为宾馆服务员,在上岗前经营人荀某并未安排其进行健康体检。 6.二次合议 经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认为证据已经收集完毕,于是对案情进行了二次合议。经认定,荀某为深圳市乐居商务宾馆个体经营人,已经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对外从2013年1月营业至今,其使用了未办理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员工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上述事实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印件、荀某身份证复印件、张某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现场笔录两份、现场照片三张、客户登记本复印件一份、荀某询问笔录一份、张某询问笔录一份、员工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员工劳动合同复印件两份、员工询问笔录两份为证。 7.处罚决定和整改 执法人员先后对当事人荀某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对该场所进行复查,场所目前已经关闭,荀某已经联系相应机构对员工进行健康体检。2014年1月,荀某对处罚决定完全履行,本案结案。 8.经验总结 本案的调查取证经过并不复杂,通过本案的查处,有以下几点经验可以总结:一、违法主体的认定,当事人已经取得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属于自然人调整范畴。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该规定指出,个体工商户只能以自然人(公民)的身份作为主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本案中应认定违法主体为荀某本人;二、本案中违法事实的认定,建议从正反两个方面进行调查取证,首先是通过现场无法出示服务人员健康合格证明,从而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确认服务人员未取得该证明上岗,其次是取得服务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劳动合同,进而对他们进行询问,确认上岗前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正反两方面的证据可以使得证据链更加牢固,事实认定更加清晰;三、办案人员应多整理目前取得的证据,适时合议,使办案人员头脑更加清晰。当案件调查出现困难的时候,更应该加大合议的频次,整理案件思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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