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基于PEST的民办养老机构发展困境分析 |
范文 | 王丽霞+黄婉婷 摘要:民办养老机构作为目前提供机构养老服务的中坚力量,为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在市场经济中面临众多生存与发展困境。本文通过PEST分析,发现民办养老机构发展存在政策支持不足、资金短缺、社会重视程度低、机构人员配备不足等问题,同时提出完善并落实优惠政策、拓宽筹资方式、提高社会参与度以及加强人才建设等相应措施,为未来我国民办养老机构的快速发展提供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PEST分析 民办养老机构 老龄化 人口高度老龄化、家庭规模的小型化、家庭结构的核心化和人口流动的加速等使人们对民办机构养老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作为一项社会福利服务,为实现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民办养老机构在市场经济下发展并不顺利。PEST分析也叫政治(political)、经济(economical)、社会(social)与技术(technique)因素分析,是全面分析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良好工具。通过PEST分析,可以获得关于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的较为全面的认识。 1.PEST分析 1.1 政治因素分析 相关法律法规缺失。我国老龄化发展迅速,养老机构随之兴办。截至2014年底,仅2008年启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涉及养老服务业,养老服务业的专项法律尚未出台。《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性文件也表明,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能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要远远多于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而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又被法律认定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即机构所拥有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都不能抵押贷款且不能出售房屋产权等。一旦机构资金运作困难,投资人将会陷入两难境地。 民办养老机构定位不清。民办养老机构包括非营利性和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前者指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养老服务机构,后者指在工商行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以营利为目的的养老服务机构[1]。越来越多的人为了谋取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红利而选择经营养老机构。但关于养老服务行业的文件明确指出,财政、扶持、土地供应和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主要是针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为了发展需要,大多数民办养老机构选择在民政部门登记,成为法律上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这意味民办养老机构的现实身份与法律身份产生冲突。 1.2 经济因素分析 筹资渠道少。我国合法的筹资渠道包括投资人自身筹资、银行贷款和公共财政补贴等。作为理性经济人,无论是从成本还是收益角度考虑,银行都不愿向民营机构提供足够贷款额。民办非企业单位身份也限定部分机构向银行申请贷款抵押。公共财政补贴本处于补充地位,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显示,仅对2010年之后成立的民办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运营补贴由市、县按照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确定。 运营成本高,利润微薄。民办养老机构由私人出资,在城市内部或者郊区购办土地或者租定房屋,配置大量设备。创办初期,很容易因入住率低而长期处于亏本状态。2013年底,合肥市共有34所民办养老机构,其中11所共有床位数2109个,实住老人1022人,入住率仅为48.46%。其他研究表明,预期5年内能收回投资成本的养老机构占3.03%,6~10年的达24.24%,11~15年的占33.33%,16~20年的占27.27%,21年以上的占12.1%。[2]市场机制中,各类养老机构间竞争激烈。与公立养老机构对比中,民办养老机构获得政府资源极少,但收费标准需维持在同一水平线上。长期相处中,机构还需为老人准备置办一些物品,这无疑加大了机构的营业外支出。 1.3 社会因素分析 机构养老认可度不高。根据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公报显示,2013年末中国60周岁及以上的人口达20242万人,约占总人口的14.9%;其中65周岁及以上已达13161万人,约占总人口的9.7%。我国自古以来实行家庭养老,宣扬孝文化。受传统思想影响,目前在我国机构中养老的老年人仅占老年群体的1%左右,99%的老年人采用居家养老模式。[3]机构养老产生较晚且发展缓慢,服务质量不高,无论是老人还是赡养人员,都对其持怀疑态度。 志愿服务意识不强。社会主义发展初期,在物质和精神的双重压力下,人们的志愿服务意识未能得到提高。我国现有慈善组织较少,且他们的工作主要分布在自然灾害、教育和扶贫方面,针对养老服务的少之又少。入住养老机构的多是不能自理的老人,属于意外高发人群,机构内一切志愿活动都对志愿者自身素质有较高的要求,这也迫使志愿者难以从事相关活动。 1.4 技术因素分析 机构数量不足,配备缺乏。按照国际标准“平均每千名老人占有养老床位50张”测算,全国老年人共需养老床位数1000多万张,但据《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公报》显示,全国养老服务机构仅有4.3万个,床位474.6万张,收留抚养各类人员294.3万人。合肥市46位养老机构护理员中50岁以上的占比高达58.1%,且他们主要来自农村边远地区;中专以下学历的占78.3%,其中大部分为文盲;每年都会被安排职业培训的不到五成。 管理风险大。养老机构尚未实行服务协议制度,机构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模糊不清。当前,公立养老机构一位难求,入住民办养老机构的主要是生活无法自理的老人。老人处于高危时期,一旦老人生病、受伤或者死亡,他人无法辨别自然或人为原因,机构通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象的特殊性和服务质量的难以衡量性,使得养老服务质量体系建设标准和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管理标准难以设定,管理风险较大。 2.民办养老机构解困路径探析 2.1 政治上 第一,加强法律建设,完善并落实相关政策。在人口老龄化不断深入导致人们对机构养老服务需求急剧增加,而政府无法提供足够养老服务时,扶持和发展民办养老机构便成为政府必备工作。国家应制定养老机构专项法律,使民办养老机构定位清晰化,完善机构养老各项资源和信息化建设。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应积极响应相关文件精神,落实好优惠政策。 第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民办养老服务业的存在与发展是党领导、政府推动和社会参与的有机统一。各地不仅应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还应将其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强化工作协调机制,健全民办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机制,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推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任务要求。 2.2 经济上 第一,加大政府资金和基础设施支持力度。各级财政部门应对民办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更大的财力保障。发展改革部门应将民办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税收部门应降低对福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的税收额度。工商管理部门应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 第二,拓展筹资渠道。鼓励社会力量养老和多元化投资,保证已有民办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同时,吸引外资兴办养老机构。放宽民办养老机构向银行借贷条件,培育和发展养老产业链,并建立产业联盟、资源共享机制。使养老机构有能力完善机构内硬件设施构成和人员配备设置,从而提高服务质量,吸纳更多的老人,创造更大的利润。 2.3 社会上 第一,扩大宣传,提高民办机构养老的认可度。国家可以通过报刊、新闻媒体等进行大力宣传民办养老机构的重要性,突出民办养老机构在解决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所处地位,以及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在医疗、护理、康复等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同时,定期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进行评比,表彰、鼓励经营较好的机构。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聚集行业内不同组织间的力量,发挥行业互助作用,提升民办养老机构的社会认知度和接受度。 第二,扶持发展民办养老机构志愿服务活动。探索建立社会人士参与机构为老志愿服务工作机制,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弘扬敬老爱老的优良传统,引导公益慈善组织重点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和养老服务提供。积极扶持发展各类民办养老机构志愿服务活动。支持民办养老机构组织之间开展经验交流和服务社会活动。 2.4 技术上 第一,规范行业标准,完善管理制度。完善民办养老服务业基础通用标准、服务技能标准和服务机构管理标准,规范机构设施设备配置和内设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标准。积极借鉴国外和其他养老组织的经验,定期开展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鼓励民办养老机构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要建立养老机构服务协议制度,明确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服务行为和收费行为。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使保险公司分担责任风险。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部门责任,对民办养老服务市场实行日常化、规范化管理。 第二,加强人才建设。在高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的专业和课程,引导学生学习养老服务知识,鼓励学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在各大城市广泛设立护理培训机构,建立养老服务人员培养教育体制,不断更新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知识,全面提高其服务质量。完善社会工作制度,提高社会工作者素质,鼓励其参与民办机构养老服务。培养相关专家和研究团队,探索建立标准化信息共享及服务机制,加强人才建设,为各级有关部门、企业以及利益相关方提供信息互通及资源共享的渠道,全面提升民办养老机构标准化工作水平。 参考文献: [1] 张滢鸿. 中国城市机构养老问题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13. [2] 黄佳豪,孟昉. 安徽省合肥市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现状与问题[J]. 中国卫生政策研究,2014(4):62-66. [3] 穆光宗. 我国机构养老发展的困境与对策[J].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2):3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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