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社会组织: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力量 |
范文 | 摘 要:社会组织是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力量,但我国社会组织存在成长制度空间狭窄、行政化色彩浓厚、管理失范等问题,阻碍了社会组织在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发挥,为此应转变政府对社会组织的认识,理顺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完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以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关键词:社会组织 民主政治 社会组织是由民间力量主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在我国主要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三大类。社会组织具有民间性、组织性、非营利性等特征。民间性是它的核心属性,与政府不存在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性是指由一群公民(单位)为追求共同目标而自发成立的组织,区别于自然人和企业;非营利性是指它不以营利为目的,区别于企业。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2008年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了同样要求,并强调“要发挥行业和商会的作用”;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我国社会组织在推动民主政治建设,维护群众利益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总体来说,我国社会组织的成长制度空间狭窄、行政化色彩浓厚,在推动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一、社会组织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 (一)社会组织是公民权利自我实现的载体 社会组织的一个重要作用是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保障、促进公民权利实现是政府的责任,但由于利益主体多元化,不同的利益主体有不同利益;客观上政府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和精力也不足,很难照顾到社会方方面面的利益,因此政府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会出现失灵。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各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但正如博登海默所指出的那样,平等原则本身并不能自动排除对社会中不得势群体采取采取压制性的待遇,对于基本权利的确认,有可能只是提供了行使这些权利的一个形式机会,而非实际机会。[1]在竞争机制作用下,强弱产生分化,弱势群体利益往往难以得到保障,市场失灵也会发生。在政府与市场双重失灵的情况下,公民依靠个人力量难以实现权利,因为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可动用的社会资源少,产生的影响不大。公民只有通过组织化的参与过程,才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从而对国家和社会事务施加影响。社会组织则能够使公民诉求组织化,可以解决那些仅靠国家行为难以解决的问题。如各级工会组织在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方面;行业协会在协调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保护中小企业利益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社会组织是规范权力行使的重要力量 一是可以防止权力腐败。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有句名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非到了限度,决不休止。”由于政府在代表社会利益的同时也有其自身的特殊利益,所以需要对权力有所制约。在公共领域中公民作为个体的人,在围绕着利益维护与政府的互动中其力量过于微小,常常处于被忽视的地位。社会组织弥补了公民个体与政府对话的不平等性,起到了公民与政府进行对话的平台作用。二是促进政府科学决策。社会组织遵循真实性、独立性的基本原则,利用专业优势搜集、整理、分析并向政府提供各种信息,提供政府决策,既弥补了地方政府自身决策不足,促进了约束与监督机制的形成。近年来,我国社会组织有很大的成长,并逐渐显示出其对于社会公共事务的影响力,如在“怒江水坝事件”中,“地球村”、“自然之友”等社会组织就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社会组织是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的自我约束手段 保持社会稳定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前提,分散的利益表达却可能引发社会混乱。社会组织可以促进公民依法有序行使政治权利。一是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社会组织可以教育、引导和组织公民参与政治活动,鼓励和帮助公民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增强公民维权的自觉性、针对性。二是提高参与能力。社会组织为公民实践社会管理知识和技能搭建了平台。通过参与社会组织的活动,公民可以熟悉和学习现代社会活动的组织方式和参与方式,逐步培养自己合作、对话、协商等政治参与的基本技能。三是社会组织作为公民自愿加入的一种利益团体,便于倾听与反映社会群体的利益需求,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起到利益整合的作用,如可以有效抵制恶性竞争、宗族主义、非理性的个人过激行为等,协调个人、集体、社会的利益关系,从而有助于维持整个社会的稳定。 二、阻碍社会组织在民主政治建设中作用发挥的因素分析 (一)社会组织成长制度空间狭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组织发展很快,但与国外相比,发展数量总体偏少,不仅低于发达国家,而且低于发展中国家,这主要是因为社会组织登记成立程序十分严格。其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都规定,社会组织在成立登记时,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主管部门基于本部门利益,在认为不可能给自己带来好处时,不愿意出具批准文件;或在认为可能给自己添加不必要的麻烦时,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而找理由拒绝社会组织的申请。其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这就意味着,在同一行政部门、同一目的,只能注册一家社会组织。这些严格的登记成立程序,初衷可能是为了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有效管理,但实际却抬高了社会组织的准入门槛,使社会组织无法获得足够的成长制度空间,阻碍了社会组织的茁壮成长。 (二)社会组织行政化色彩浓厚 社会组织的最本质属性是独立于政府,但相当一部分社会组织行政化色彩浓厚,自主性不够。由于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可以决定社会组织的生死存亡;不少社会组织的负责人由主管机关工作人员兼任或任命;社会组织在经费、办公场所等方面对主管部门的依赖性强,这样社会组织逐步成为政府附庸。一些社会组织将自己的功能定位在政府工作的拾遗补漏上,以政府的需要为自己的行动目标,丧失了其应有的独立性,制约政府权力功能丧失。 (三)社会组织管理失范 当前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很不到位,一些社会组织活动失控,社会公信力下降。一方面因社会组织的登记门槛高,注册困难,不少社会组织没有浮出水面,政府很难进行有效监管,活动无序化状况日益明显,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如有的进行非法集资和非法牟利,有的进行封建迷信或诈骗钱财活动,有的进行反科学、反人类、反政府的活动。另一方面,虽然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登记有严格限制,但忽视了日常管理,社会组织目标发生了异化。比如中国牙防组织名为公益组织实为营利组织,在实际活动中从事着营利活动。还有一些社会组织的管理在半封闭和不透明状态下运作,出现了财务管理混乱、腐败滋生等现象。这些都使社会组织面临着巨大的社会信任危机。 三、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建议 (一)政府应转变对社会组织的认识 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政府对其在社会中的作用认识不准确的,或是认为它只是社会的一种饰物,或是认为它只是政府的对立面等等,限制了它的发展,影响了它应有作用的发挥。这就要求政府首先要改变“多一个社会组织就多一份麻烦”的观念,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宽松的外部条件,大力发展社会组织;其次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把可管可不管或不适合管理的事务交给社会组织来完成,挖掘社会组织在弥补市场与政府失灵方面的潜能,发挥社会组织在整合社会多元利益中的协调功能。虽然不可排除少数社会组织有破坏社会秩序的企图,但总得来说,只要政府引导、规范恰当,负面影响是可以避免的。 (二)理顺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 理顺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就是要改变社会组织行政化的现状,促进社会组织实现真正的“民间化”。因此,必须实现人员的脱钩,即公职人员应当退出在社会组织中兼任的领导职务;社会组织的财务、办公场所等方面与有关国家机关应彻底分开,主管部门除进行管理和监督外,不过多干涉社会组织的人事任免和业务活动,促进其自主发展。社会组织的“民间化”,并不意味着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放弃管理,而是要求政府把着眼点放在行业协会的布局调整、运行发展、竞争规范、服务规范上来。国务院2007年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实行政会分开,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的制度,对行业协会受政府委托开展业务活动或提供的服务,政府应支付相应的费用,所需资金纳入预算管理。这为行业协会的自主发展开辟了新的空间,其他社会组织的“民间化”应借鉴这个模式。 (三)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降低社会组织成立的门槛,放宽准入条件。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已经成为限制社会组织成立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因此应取消社会组织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规定。 第二,加强政府对社会组织活动的监管。社会组织也会存在诸如反竞争、行为异化等方面的消极作用,因此必须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与管理,将社会组织的日常活动纳人政府的视野范围之内,以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社会组织的管理,具体来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监督社会组织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社会组织必须采取法律所允许的方式开展活动,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二,监督社会组织在其宗旨范围内活动,如筹款方式、筹款目的、款项支出必须符合设立宗旨,等等。 第三,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求社会组织定期将日常活动和财务等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让社会组织在阳光下运行,这样不仅可以减少政府的监管成本,而且可以提高监管效率,有效防止社会组织的功能异化。◆ 作者简介: 武明(1973-),籍贯: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职位:中共涡阳县委党校教研室主任,职称:讲师,研究方向:法理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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