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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加强多部门消防产品联合监督管理的研究
范文 韩志强
摘要:消防产品是消防部队和普通群众预防和扑救火灾的重要安全类产品,其质量直接影响火灾监控、灭火救援、抢险救灾工作。随着消防产品质量认证、许可工作的逐步实施,以及人们对消防产品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在实际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违法现象也越来越多,但由于质监、工商、消防行使执法监督权力范围的限制,单个部门不能完全解决消防产品存在的所有问题,就目前国内法律体制下结合工作实际在此探索多部门消防产品联合监督管理。
关键词:消防产品 监督管理 措施
一、联合监管的法律背景
《产品质量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该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及第六十三条中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明确了产品质量监管单位为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5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主要职责含有: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监督检查;负责对国内生产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组织实施国家产品免检制度,管理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管理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组织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57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主要职责含有: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依据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对流通领域中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责处罚;对生产领域中生产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应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责处罚。
国办发〔2001〕57号文件指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中查出的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移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按此执行,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中,发现商品有质量问题的,首先应对流通领域的违法主体即销售者经销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追究销售者的法律责任;如发现质量问题是由生产环节引起的,应当将生产者及产品情况等相关案件资料移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其追究生产领域的违法主体即生产者的法律责任。
《消防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对与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着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该按照规定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发现的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着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二、联合监管的具体措施
1.建立联合制度,健全长效机制
现有体制下每个部门都不能完全管理消防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的三个环节,单独管理便会出现监管不到位、存在管理盲区的现象,因此必须对消防产品施行联合监督管理。目前各级消防部门都与相应政府建立了“防火安全委员会”,我们可以利用这一渠道打造联合监督管理制度的平台,建立由综合治理办公室牵头,消防部门具体实施的多部门联合检查制度。防火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在防火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每个单位明确“一岗双责”的专职消防管理负责人,对口消防部门实施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消防产品在产品的生命周期内每个环节都可能出现质量问题,所以说联合监督检查必须形成长效机制。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要确立本级消防产品管理的具体机构、措施以及工作计划,将消防产品相关工作任务纳入日常工作,成立专门的联合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形成长效的联合监督管理机制。
2.明确任务分工,清晰划分权责
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不是固定的时间阶段内的工作任务,是一个不断变动的过程。有些产品或半成品成型后,不一定成为消防安全专用产品,在商品流通过程中产品功能会发生转换,普通产品也可能被作为消防产品使用。因此,单一监管力量难以制止、查处综合性消防产品违法、违规行为,需要多部门实施联合监督管理。在日常的工作中,由联合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提出联合监管的具体措施,组织实施联合监督检查,并及时收集消防产品疑难或权责不清的问题,提出多部门联合监管的措施:质监部门负责消防产品的生产质量的监督管理,一旦消防产品出现生产方面的质量问题,由质监部门依法进行监管;在日常商品流通领域,如果出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流入市场,工商部门全权负责界定不合格消防产品是在生产领域还是销售领域出现的问题,按照职责划分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实行依法监管;对于界定不清、权责不明的不合格消防产品问题,按照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划分职责,受理单位要及时通报联合监督领导小组。使用领域出现的消防产品质量问题,由消防部门负责进行权责界定,依照法律作出相应的处理;并将消防产品情况通报质监部门、工商部门,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查处。
3.摸清流通渠道,加强综合监管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流通的经营和渠道多样化,质量监督管理不能只侧重于生产领域,仅对生产领域进行质量监督完全不能适应客观需求。消防产品具有可替代性,一些普通产品流入消防领域,加之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屡禁不止,单纯对生产环节或流通环节的查处,不能很好对消防产品市场进行监管。因此,必须加大对使用与生产、流通环节的综合监管,通过对使用领域的质量监督,借助商品的流通渠道追踪到产品生产商、经营商,从而加强对生产者、经营者的监督,提升监督的全面性、有效性,提高整个质量监督工作的全面管控能力。事实证明,必须生产、流通、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一齐抓,“多管”齐下,实现对商品执法监管的综合性联合管理,才能对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断源截流,消除监管盲点,彻底净化消防产品市场。
4.强化后期处理,严防死灰复燃
有效防止被查处单位继续违规生产、经营的方式是不断强化监督检查后的处理力度,应制定并发布相应的处理管理办法,规范查处后的处理工作。不断强化后期处理,将后续处理工作纳入到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轨道,建立严格的后期处理程序。通过媒体、网络对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经销单位进行曝光,彻底追缴、清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假冒伪劣产品并进行监督处理。对抽查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依据有关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对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按照规定不得通过行政许可或备案抽查;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严格按照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其中,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单位,由质监、工商部门进行处理;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单位,由消防部门进行查处,并及时通报质监、工商部门;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经侦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结束语
多部门联合监督管理才能充分发挥多个部门的监管职能与专业优势,才能更好的履行监管职责,不致出现缺管漏管现象。多部门联合监管,还可以从多角度加大消防产品宣传,方便获取更多的群众反馈信息。消防产品属于公共安全产品,但是普通老百姓对消防产品认识水平不高,不能形成消防产品监管社会氛围;另一方面,某些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漠视法律与道德,不顾产品质量生产或使用价低质次的产品,都构成了安全隐患。就目前的实际,多部门联合监管是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下监管消防产品强有力的措施,如果实行联合机制的行政机构或对行政权责进行重新划分整合,多部门联合监管的讨论也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消防管理研究.使用领域常见消防产品质量问题分析.徐桦.[C]. 2004(6).
[2]消防管理研究.浅谈消防产品质量问题.操基连. [C]. 2006(3)
(作者单位:武警开封市消防支队,河南 开封 47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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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1 2:5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