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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国航运业反垄断豁免制度法理研究
范文 裴瑞彤
摘要:航运业投资和退出成本高、风险大,一定程度上航运企业的集中能更好地适应航运市场的特殊性,但这并不能排除有效的市场竞争。对航运业实行反垄断豁免,能较好地平衡垄断与竞争之间的关系,以达到规模经济效益最大化。本文先介绍了班轮公会的没落及航运联盟的兴起,以及反垄断制度出现的必要性;然后基于法理学的角度,从反垄断豁免制度的法理基础出发,论述了反垄断豁免制度的合理性;最后从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五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航运业 航运市场 市场管理 反垄断豁免制度
中图分类号:DF961.9 文献标识码:A
1 从班轮公会到航运联盟
航运业是一个高风险、高投入的行业,班轮公会通过在特定航线上对运价、运力统一控制来减少内部与外部的竞争,从而对班轮运输市场进行了有效的控制,即所谓的垄断。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对航运市场及国际贸易的稳定都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但其作为垄断组织的弊端也日益凸显:采取垄断与歧视性手段、有违公平竞争精神等。随着全球反垄断运动的蓬勃展开,班轮公会最终于2008年被欧盟废除。
随着班轮公会的没落,班轮公司大规模地走向联营,即航运联盟。它的出现带来许多益处,如降低单位运输成本和提高集团竞争能力等。但联盟组建目的不尽相同,强者之间的联盟是为了强强联合,排挤其他竞争者;中小企业之间的联盟则是为了抱团取暖,对外部竞争进行抗衡。总之,航运联盟的产生仍是以争取更大的市场份额为目的,拥有了市场份额随之也拥有了可观的附加费收入,而这也恰好成为班轮公司之间相互厮杀的罪魁祸首。
航运组织在班轮公会到航运联盟的演变过程中,变幻莫测的航运市场以及复杂激烈的竞争环境促使班轮公司纵横捭阖不断重组。竞争与合作,究竟该选择何种战略?众所周知,“战略”一词源于战争,战争中必定会优胜劣汰,强者胜出。通过战争的方式只能分出胜负,实际上解决不了任何问题。而当前航运市场犹如战场一般,垄断特权名存实亡,班轮组织为了抢占更大的市场份额从垄断演变为相互厮杀。这种现象不利于班轮组织以及整个航运市场的良性发展,航运联盟作为一种反向合作思维孕育而生,合作的目的是为了优势互补,扩大规模经济的效益。总之,对于航運市场的管理,既不能一味地排斥竞争也不能过度竞争,反垄断豁免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维持兼顾“效率”与“公平”的航运市场竞争秩序的关键所在。
2 反垄断豁免制度的法理基础
所谓反垄断豁免制度,又称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在特定的领域或特定情况下,一些垄断组织、垄断行为、垄断状态被合法化,而不再根据反垄断法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一项法律制度[1]。
一方面,在反垄断执法中适用豁免制度,蕴含着现代法治中的宽容精神,这种宽容精神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反垄断豁免制度的法理基础。反垄断法亦如此,对垄断行为决不能一味地以严厉处罚为目的,通过更为经济、更为人性化的方式往往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另一方面,在法学基本理论中,客体的法律对于主体的社会的积极性或有效性被称为法律价值[2]。由于主体需求具有多元性,因此一部法律的价值也是多元化、多层次的。针对航运业的特殊性,我们希望航运主体通过联营的方式提高自身竞争力,实现一种规模经济的效益,即实现所谓的“效率”价值;同时,我们需要确保班轮运输公司的各种联营行为不能过分排斥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即实现所谓的“公平”。
反垄断豁免制度的目的就是要平衡与协调反垄断法多元化的法律价值目标。反垄断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竞争与合作、效率与公平将会贯穿整个市场竞争过程。如果一味追求公平而忽视效率,将不利于整个航运业的良性发展。反之,则形成垄断,势必在运力过剩的情况下产生激烈的价格战。在航运经济活动中,效率原则相对公平原则总是被优先关注,反垄断法的目标除效率外还要兼顾公平、稳定、秩序等价值 [3]。因此,反垄断豁免制度从公平角度出发,对航运市场上部分垄断组织和行为予以豁免,既实现了效率,又保障了公平,使反垄断法的多元价值达到有机统一。
3 完善我国航运业反垄断豁免的建议
在国际航运反垄断豁免领域,要兼顾航运市场的良性发展与维护有效竞争,对其进行法律限制。从法理角度看,一个完整的法的运行过程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五大方面,本文分别从这些方面进行分析,发现我国反垄断豁免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意见。
3.1立法上,要完善航运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关于制约航运业市场垄断行为的法律主要有《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反垄断法》。《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法律效力低并且还不够完善,如:它仅仅定义了什么是班轮公会协议、运价协议等这些垄断行为,而其并没有对垄断组织作出明确地规定和区分。
《反垄断法》大部分的规定也仅是针对国内的垄断行为做出的,不能很好的应对航运市场反垄断豁免制度的挑战。如:《反垄断法》第15条规定了适用于垄断协议的反垄断豁免制度,但在具体认定上却没有明确的规则,经营者能提供相应的证明由哪个机构认定也存在着法律漏洞。
由于航运法律的出台关乎到本国的航运产业的扶持以及本国的航运利益,同时,还要考虑到航运市场的现状以及未来航运市场的发展对于法律的需求,因此,《航运法》的出台必定要经历一个漫长阶段。但是,基于航运市场中的垄断与反垄断豁免问题的重要性,必须要有可靠的法律保障。因此,笔者认为,由于航运业和国际经济活动存在着紧密的联系,而航运业主要涉及的经济活动是货物贸易。货物贸易产生时间最早,法律对其调整和规范也就越完善,货物贸易活动由《国际货物贸易法》调整,因此,可将对反垄断与反垄断豁免的相关规定列入《国际货物贸易法》,包括我国对反垄断豁免的态度、立场,并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航运垄断组织及垄断行为有哪些,尔后,再根据市场行为的不断变化以修正案的方式将新的垄断组织和垄断行为在法律中加以明确。
3.2司法上,强化法律责任和审判力度
《国际航运条例》第40条规定了关于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航运企业的行为,本应采取更加严厉的惩罚措施却仅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工商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这样的表述太过于模糊。在《反垄断法》中,对于经营者垄断协议行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也只是简单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惩罚性措施,与航运垄断组织的巨额资本和垄断利益相比,我国对航运市场的的垄断主体和垄断行为的惩罚力度有待于进一步加大。同時,《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了关于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未对民事责任的具体内容和承担方式作出具体规定,除此之外,还需要对赔偿数额标准、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主体进行明确[1]。
3.3执法上,完善反垄断执法制度
类比我国的反垄断调查制度设立专门的航运业反垄断调查机构、程序。我国的反垄断机构由反垄断委员会统一领导,起到宏观上的组织、协调、指导的作用。反垄断委员会下面设立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具体的执行工作,主要包括工商总局,发改委和商务部,分别负责:非价格协议、非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价格方面的垄断;经营者集中。因此,航运业的反垄断机构也可以从宏观指导和具体执行上进行分工,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再次精细化分工,成立专门的负责受理反垄断豁免申请的部门、负责受理经营者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协议行为的部门以及负责对相关市场主体行为进行监督、调查和处罚的部门。同时类比反垄断法设立一套严密的反垄断调查程序,包括调查中止、终止调查和恢复调查等阶段。
3.4守法和法律监督上,要完善报备制度
一方面,要完善运价备案。当前交通运输部依据《海运条例》在上海口岸组织开展了集装箱运价备案检查。发现法国达飞海运集团等14家班轮公司在经营中存在运价未备案、实际运价与备案运价不一致的问题。因此,要使航运企业和船公司依法坚持经营,认真履行运价报备义务,切实执行报备运价,杜绝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国际海运市场监管,加大运价备案执行情况检查和处罚力度。
另一方面,要完善协议报备。报备的目的是根据相关法律对垄断行为的豁免条件,通过审查班轮公司间达成的垄断协议,来决定是否予以其反垄断豁免。而我国的《海运条例》只简单规定了相关的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运价协议等,应当自协议订立之日起15日内向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对于航运主体具体应报备的内容和如何认定该行为,该组织具有垄断性的程序上缺乏具体规定,使审查易流于形式。因此,为保证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应当为豁免申请人设定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还应保障其表达权,让决策者作出更为全面地决策[4]。
参考文献:
[1] 许凯.浅析航运联盟反垄断豁免制度[J]. 海峡科技与产业,2016,(8):63- 64.
[2] 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3] 范晓雁.适用除外制度之理论基础初探[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6,18(1):72- 74.
[4] 孙超.国际航运业反垄断豁免制度研究(硕士论文)[D].大连海事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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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7 9:0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