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基层纪律审查中运用“六大纪律”的实践规范 |
范文 | 权昱榛+王波 摘要:2016年1月,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生效,它着力于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全面系统地梳理了党章中有关纪律的要求。与201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比,它将原来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为主的十类违纪行为,整合规范为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六大纪律,新增了体现党章要求的纪律处分条款,实现有效衔接,适用过程中亟待形成相关规范。 关键词:党的六大纪律 实践规范 政治纪律 组织纪律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2016年1月,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2016《条例》)生效,与201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2013《条例》)相比,2016《条例》将原来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为主的十类违纪行为,整合规范为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六大纪律,新增了体现党章要求的纪律处分条款,实现有效衔接。条例实施以来,彭州市纪律审查工作紧扣六大纪律,形成了一些以六大纪律条规为主线的地区实践经验和规范。 1 政治纪律的实践规范 1.1关于对“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条款理解 对“大政方针”的定义,目前的纪律实践中,如我国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十八大以来持续高压反腐决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等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和要求等,均可以包含其中。对上述部署发表反面议论,并带有一定公开性的情况下,就可能构成违纪。 1.2关于对“对抗组织审查”的理解 2013《条例》第24条将其作为一种从重处分的情节,而2016《条例》直接将对抗组织审查明确为独立的违反政治纪律行为,权重加大,作为禁止性规定,对串供,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包庇同案人员,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等违反政治纪律和规矩的行为实现了零容忍。 1.3关于对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条款的理解 作为新增的政治纪律条款,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主要包括:三大优良传统(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西柏坡六项规定(不做寿、不送礼、少敬酒、少拍掌、不以人名做地名、不把中国同志和马恩列斯平列)、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从反面看,此类违纪应重点包括习近平总书记所列举的七个有之(任人唯亲、拉帮结派、诬告造谣、拉票贿选、封官许愿、阳奉阴违、妄议中央)当中,不能归入违反政治纪律类其他具体条文的行为等。 2 组织纪律的实践规范 2.1关于对维护党章条款的理解 新《条例》在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章节凸显的对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违反组织原则和组织程序等违纪行为,规定了严肃的责任追究。如对违反民主集中制,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阻挠党员批评、检举、控告,压制党员申诉、申辩等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和罚则。 2.2关于对干部录用、考核、晋升、选拔任用中违纪惩处条款的理解 在干部录用、考核、选拔任用等工作中,以权谋私、收受贿赂、干扰工作等行为,在我国古代被称为吏治腐败,其根本危害性在于破坏了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生态、威胁了国家组织人事制度,因此,纪律审查中对上述违纪行为应按照违反组织纪律来定性,是重要的政治和组织问题。其中若同时还存在收受财物情况的,应作为违反组织纪律的从重加重情节认定,并同时作为受贿犯罪线索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2.3关于个人事项报告有关问题的理解 2017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中办发〔2017〕12号),将组织纪律中个人事项报告“有关规定”进行了充实,明确了县处级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应当对本人婚姻,持有护照、通行证及因私出境、往来港澳台,子女通婚、配偶子女移居或连续在国(境)外生活工作,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和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家庭收入、房产和投资等事项进行报告。并且明确了违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视情节可给予相应组织处理,以及依照2016《条例》给予相应处分。规定和办法还区分了漏报、少报、瞒报,以及故意和过失,用以考量违纪情节,从立法技术上看,更有利于组织纪律个人事项报告有关条款的操作。 2.4关于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没有设置兜底条款的问题 在立规立法过程中,因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政治敏锐性强,故没有设置兜底条款,所以在运用这两类纪律时应更加严谨、审慎,要严格按成文条规进行寻法和适用,不能随意给违纪人员扣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的“帽子”。 3 廉洁纪律的实践规范 3.1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亲属或者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条款理解 只要是党员干部故意谋利,本人对亲属等人收受财物不知情且正常用权,即使对方的利益是正当利益也可以认定该行为。因为党纪立规的原意就是体现纪严于法,体现对党员干部不仅要管好自己和自己手中权力,同时还要管好亲人家属这样的高标准要求,是一种客观归错。 3.2关于对“权权交易”的理解 在认定上原则掌握为双方均具有为对方谋利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且双方均实施了权权交易行为。若一方已实施、一方未实施的情况下,则应当慎重认定和处理;若双方均未实施为对方谋利,则不作为违纪处理。 3.3关于对“收受其他明显超出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理解 主要是通过对礼尚往来的理解进行掌握,不违紀的界限一般应当是党员干部与对方有来有往、对等交往,且相互所送物品符合当地当时的经济社会和生活消费水平。其中需要指出的是,党员干部对管理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绝对不能收,因婚丧喜庆事宜需要办宴席的时候,必须注意宴请的时间(不能在工作时间)、地点(不影响公共秩序比如交通)、人员范围(不主动宴请管理服务对象)、就餐标准(不超过当地平均水平),以及不能动用公车公物,同时应报告备案的还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备。若管理服务对象不请自来,仍不能收受其礼品礼金等,否则可以认定为违纪行为。 3.4关于对“取得、持有、使用各种卡”的理解 党员干部自费办理的羽毛球俱乐部卡等大众化娱乐健身卡是允许持有使用的。但是,私人会所的卡绝对禁止取得、持有和使用。 3.5关于对“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条款的理解 公职人员本人或者以他人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亲属获得的经济利益,纪律审查过程中应当动员公职人员本人及家属做出说明,扣除本金及合理费用支出,做好思想工作,并鼓励其明确表示愿意主动上交。理解这三个条规需要注意,近亲属不能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4 群众纪律的实践规范 群众纪律的制定,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对近年来在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侵害群众民主权利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进行了禁止性规定,力求解决群众到国家机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窘境,和在基层吃拿卡要、与民争利等问题。根据党章第三条关于党员应当履行的“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义务的规定,新增了对“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对群众正当诉求能解决而不解决、消极应付、推诿扯皮”等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根据党章第八条每个党员都必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的规定,新增了对“违反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公开规定,侵犯群众知情权”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根据党章第三十四条对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正确政绩观”的规定,新增了对“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同时,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也属于处分范畴。 5 工作纪律的实践规范 在工作纪律方面根据党章第三十一条对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的规定,新增了对“不按照规定给予处分”“不按照规定落实处分决定”“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等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根据党章第二条关于“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的规定,新增了对“党员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和公共财政资金审批等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根据党章第三条规定的党员应当履行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的义务,新增了对“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的秘密”“私自留存党组织的资料”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在强调主体责任的同时,工作纪律还涵盖了党务、行政、司法以及在检查、视察和汇报等工作中的工作报告等重点领域,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 6 生活纪律的实践规范 在生活纪律方面,根据党章第三条规定的党员应当履行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等义务,新增了对“奢靡之风、享乐主义、追求低级趣味行为”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其中,对“公序良俗”的具体含义,在纪律审查实践中还有待上级作进一步的解释和规定。 此外,实践中也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作两个违纪类别参与纪律审查案件定性,以体现十八大后中央到地方的从严治党要求以及实现法纪的良好衔接。 参考文献: [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EB/OL].共产党员网, http://www.12371. cn/special/zggcdjlcftl/jlcftl/ [2] 中共中央辦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7〕12号) [3] 四川省纪委监察厅.关于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暂行规定[Z].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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