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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中国模式及其完善
范文 王中华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刑事诉讼下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相关的诉讼程度还有处罚标准等进行了完善。但是在实际试点实践过程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本文主要就当前国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完善策略。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价值取向 试点问题 完善措施
中图分类号:D251 文献标识码:A
“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被提出,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文件进行分析,并对刑事诉讼下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相关的诉讼程度还有处罚标准等进行了完善。我国很多地区是认罪认罚制度的实行试点,但是认罪认罚制度在试点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本文主要就当前国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完善策略。
1 认罪认罚制度在我国产生的背景及价值取向
1.1 认罪认罚制度在我国产生的背景
认罪认罚制度同我国刑事司法稳健运行要求是高度契合的,认罪认罚制度在我国产生的时代背景主要为: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刑事政策在发展中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949—1965年):此阶段为刑事政策的初步发展时期,此时期国内动荡不安,为维护新政权,国家在所采取的政策为“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第二阶段(1966—1976年):此阶段为刑事政策遭受破坏时期,此时期内部矛盾成为社会主要矛盾,刑事政策转变成“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第三阶段(1977—2005年):此阶段为刑事政策的恢复与发展时期,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得以恢复发展,并对政策内涵进行了明确。第四阶段(2005年至今):此阶段为刑事政策的最新发展时期,此时期“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刑事政策,我国刑事政策进行了理性科学回归时期。
认罪认罚制度的发展同宽严相济这种刑事政策是密切联系的,只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初是以原则化政策形式来存在的,只有将其转变成法律制度,才能让刑事政策实践效果更能凸显出来。认罪认罚制度需改变传统从严打击诉讼观,提倡人文关怀。从这个角度講,认罪认罚制度为刑事政策精神的一个制度样本。
1.2认罪认罚制度价值取向
在法院案件急剧增长的情况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具有明显的实践价值:第一,节约司法资源:立案登记制下法院接收的案件成倍增长,但原有刑事司法制度不能在案件快速处理中发挥更大效果。在被告人自愿认罪前提下采取认罪从宽制度,法院审理中不用对犯罪事实进行过多审理,案件审理时间短,且在认罪从宽简易程序下按照犯罪人是否认罪能够将案件按不同程序审理,对法院案件进行了繁简分流,有利于缓解法院办案压力,节约司法资源。第二,保障人权,减少羁押:认罪认罚制度下,被告人自愿认罪后,案件侦查、审理周期缩短,羁押时间短,多会得到轻缓处理,是对被告人权利的一种保护[1]。第三,化解矛盾:案件审判的最终目的是要让犯罪人主动认识到自身错误,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从而化解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并最大限度激发被告人责任感,自觉对犯罪行为损失进行补偿,从而达到更好服务社会,实现最高层次社会效益的目的。
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 没有明确从宽处罚的标准
案例1:王某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王某在餐馆吃饭过程中,因邻桌顾客顾某喧闹,同其发生争执厮打,王某将顾某打成轻伤。案件发生之后,王某投案自首,向被害人道歉,协商赔偿,获得了被害人谅解。最后法院审理中认为王某认罪、悔罪态度好,判处其故意伤害罪,并适用于缓刑。
案例2:李某抢夺案
被告人李某游玩期间,抢夺一女游客提包,被害人的呼救引起其他游客注意,游客们一起将李某擒获。后查明被害人提包中存在现金、金项链等很多贵重物品,包内物品总价值约5万元。李某到案后,如实向相关人员讲述了自己罪行,最终法院判处李某1年有期徒刑。
对上面两个案例进行分析,两个案例均属于认罪认罚,均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如实供述。不同是王某为故意伤害罪,李某为抢夺未遂,量刑上王某缓刑,而李某一年有期徒刑。从判决结果分析,尽管两个案件在犯罪情节上存在相似性,也都适用于从宽处罚量刑,但是因司法中对于从宽处罚没有明确标准,最终相似性案件在最后判决结果上存在很大差异。
2.2 难以界定被告人认罪自愿性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上被告人自愿认罪为处理程序的正当性前提及基础,被告人只有存在真实认罪意愿,才能够按照程序从宽处理,这是对当事人程序处分权的一个尊重。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很多被告人认罪态度都是多次反复的,很多人害怕认罪有不利后果,不敢承认,都是最后关头才会认罪。但是法官判决中只要被告人在最终都存在认罪认罚要件,在判决上都认为被告人有真诚悔悟,并按照认罪认罚案件来对待,判刑时给予从宽处罚。这种处理方式无形中扩大了从宽处罚的适用范围,使法律正义性不仅没有得到有效彰显,甚至还有损于法律正义性。被告人认罪原因多种多样,如知晓行为违法,但不一定会对自身行为有悔意;还有些被告人会基于认罪后利益利弊来决定是否认罪;有些被告人在刑讯逼供及外界压力下被迫认罪。但法官不是事件亲历者,无法对被告内心世界真正了解,多通过事实认定活动,按照已知的证据对未知事实进行回溯性推理,但是实际试点实践中,法官难以判定被告人认罪自愿性。
2.3 没有完善的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程序
认罪认罚制度适用涉及面广泛,不仅要有刑事实体法还有程序法上的完善,同时还需要进行司法机制构建。但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必须公检法三个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因此试点实践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第一,认罪认罚处理程序简化程度不够,刑事案件不论多么简单都要经过开庭审理。其实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已经自愿认罪,且相关情节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已经审查清晰,法院审理重点在于被告人量刑考量,所以实践中类似案件中的部分案件完全可以书面审理。第二,认罪认罚案件处理过程中参与机关多,机关中重复工作多,诉讼拖延多。试点实践中对这些案件公安机关先侦查,侦查后案卷材料移交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查阅审查,审查后移交法院,法院对上述程序重新审查,这样处理程序下很多诉讼活动是重复的,案件诉讼效率差,且处理中没考虑被害人对于程序的参与权,被害人对程序参与不知情,处理过程中可能对处理程序及结果不满意,不利于消除群众误解,甚至处理后被害人会对判决结果不断申诉,影响案件社会效益。因此认罪认罚制度执行过程中需要对从宽处理程序进行简化完善。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建议及策略
3.1 完善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规范
认罪认罚制度试点实践中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便是没有明确从宽处罚的标准,对认罪认罚适用幅度没有统一规定,从而导致了案件处罚上存在标准不明的问题。因此結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法律范围下的常见罪名和量刑标准细化处理,从而在同类案件内达到处罚幅度上的一致。比如说在危险驾驶罪的相关量刑规范上可以做如下细化量刑[2]:
第一,车辆驾驶人员如果血液中酒精含量已经达到了刑事追诉标准,但是低于两倍追诉标准的,量刑为一个月至二个月之间的拘役,犯罪较轻的可依法适用缓刑。
第二,车辆驾驶人员如果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刑事两倍追诉标准,但低于200mg/100mg的,量刑为两个月至三个月之间的拘役,犯罪较轻的可依法适用缓刑。但存下下列情形的,需从严处罚:
造成交通事故,且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或全责;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但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在城市道路、高速公路上快速驾驶的;无驾驶证资格驾驶机动车,伪造机动车牌,变造机动车牌,严重超速或者超载驾驶的;逃避、拒绝或者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曾因酒后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是刑事追究的;存在其他能够从重处罚的情形。
依照上述示例对量刑规范细化处理,这样在司法实践处理中,法官就能对从宽处罚幅度有法可依,才能让案件处理更显公平。
3.2确保被告人认罪行为的自愿性
认罪认罚案件进行从宽处理前提便是被告人自愿认罪,因此案件处理中需要给予被告人充分自愿认罪保障,处理中相关机关不能对被告人进行压力施加,不能通过逼压手段让其非自愿认罪。因此,认罪认罚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需从下列方面对被告人认罪行为自愿性进行保障:第一,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进行移送时必须对犯罪嫌疑人讲清认罪认罚后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并向其出具《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确保被告人认罪自愿性。第二,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律师援助。在基层法院所处理的案件中,被告人多数法律知识浅薄,对自身犯罪行为缺乏正确认识,对自身犯罪行为及自愿认罪后的权利没有清晰认识,因此案件处理中应将法律专业人士引入进来,让律师参与办案,律师能够将所有法律后果给被告人讲述清楚,并能够让被告人知晓认罪认罚之后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3]。且作为被告人律师,出于职业道德,律师会从最利于被告人法律角度出发,对被告人提供最佳建议,并说明建议理由,当然律师建议被告人是否采用全凭被告人自愿。但是律师参与案件之后,能够对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咨询,在案件处理中发挥帮助监督作用,并能够引导被告人对案件进行如实陈述,自愿认罪认罚,从而从法律的视角确保被告人认罪认罚是出于自愿的这种公正性。
3.3 简化认罪认罚的案件处理程序
自愿认罪认罚是认罪认罚案件的适用前提,而要确保这点需要对此类案件处理中采取快速简化处理程序,这样才能够对被告人权利给予充分保障。主要做法是:第一,对于自愿认罪认罚案件的被告人,审前羁押等措施应慎用、少用。因为被告人如果真诚悔罪,那么他们的人身危险性已经远远小于拒不认罪被告人,因此侦查中应尽量采取取保候审或者是监视居所等非羁押性措施。第二,简化刑事诉讼部分程序,对案件快速处理。简化处理程序后,被告人审前等待时间大大缩短,程序上的这种轻缓化处理,在一个侧面也能对被告人认罪起到积极鼓励作用。因此,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如果被告人已经自愿认罪,侦查机关办案中需加快侦查速度,及早审查起诉;审查机关接到起诉后,需要根据检查结果尽快做出起诉、不起诉决定。而对于起诉案件,法院也应通过案件快速审理程度对案件及时判决。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法院需尽快办理审前羁押批准手续,对手续办理给予简化,做到快速办理。第三,简化法庭审理程序,简化交接手续。认罪认罚案件在处理过程中,检察院针对这种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案件,需按照审查情况,对审查进行快速审报,审查后连同案卷所有材料一同将快速审批报告移交到法院,法院做好交接手续,并参照检察院速审报告意见,对案件针对性审理,这样才能让认罪认罚案件在处理程度上实现简化处理[4]。当然对案件的简化处理并不是对被害人程序参与权的否定,处理过程中,还是要考虑被害人程序参与权。检察机
关对被告人判断是否适用认罪认罚简易处理程序需要对被告人行为进行审查,审查其是否对被害人采取救济措施,是否已经获得被害人谅解。并且检察院在做出案件适用于简化程序处理决定的同时要将此决定告知被害人,尊重被害人对于处理程序的知情权,要对被害人说明此决定,听取被害人意见,速审报告中也需要对被告人的意见如实记录。
4 结束语
司法改革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要目标是要实现繁简分流,对司法资源合理配置。但是认罪认罚制度在我国试点实践过程中却存在没有明确从宽处罚的标准,难以界定被告人认罪自愿性,没有完善的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程序等问题,需要从完善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规范,确保被告人认罪行为的自愿性,简化认罪认罚的案件处理程序对认罪认罚制度进行完善,这样实践过程中才能真正实现罪责刑相适应,才能真正实现从宽处罚的制度优势。
参考文献:
[1] 侯兆晓.《认罪认罚从宽:构建还是完善》系列报道之一——中国式的“诉辩交易”?[J].民主与法制,2016(30):10- 14.
[2] 付奇艺.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体系完善与结构优化——从“以审判为中心”切入[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6(6):150- 159.
[3] 祁彪.《认罪认罚从宽:构建还是完善》系列报道之五:中国式诉辩协商争论声中进入快车道[J].民主与法制,2016(30):24- 25.
[4] 桂梦美.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体描述与理论参照[J].河南社会科学,2016, 24(9):36-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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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1: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