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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路路政管理中的路产保护问题分析
范文 张勇波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公路已经成为了影响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我国十分重视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因而在全国内形成了十分发达的公路网,极大地方便了各地区的经济和文化交流。公路路产是保障公路发挥作用的基础,也是公路事业发展的根基,因此公路路政管理中的路产保护问题十分重要。对公路路产的破坏,不仅仅会使公路正常使用受阻,甚至对国家的经济生活产生重要危害。本文将重点针对路产保护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笔者多年工作谈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公路 路政管理 路产保护 职权划分
中图分类号:D922.297 文献标识码:A
从当前角度来看,公路路产安全直接关系着国家交通运输业能够持续健康发展。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经常可以遇到路产问题的相关纠纷,一些人为破坏路产的行为依旧存在。因此,加强对路政管理中路产保护工作的研究,有利于改进路产保护工作模式,提升路产保护效率,防止公路路产受到不良损坏,为公路顺利运行提供有力保障。通过严格的行政执法和纠正工作,能够有效减少路产受损几率,降低损失,为人们的生活和出行提供安全稳定的公路环境。
1 公路路政管理中路产保护理论概述
1.1公路路产保护含义及分类
路政管理中的路产保护含义有两个,一是对公路有形财产的保护,其中包括对公路、公路用地和附属设施等实际财产的保护行为,避免公路的管理经营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见表1)。二是对公路无形财产的保护,其中主要是公路路产的安全性,维护路产的完整和稳定。从表面上来看,路产保护是为了保护国家公路系统的顺利运转,并且为公众提供安全便捷的出行环境,保证他们的合法权益。从整体来看,公路路产保护能够有效起到公路保值和投资增值作用,为国家经济发展带来促进作用。
1.2公路路政管理中的路产保护基础理论
1.2.1公共产品理论
公路属于公共产品性质,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由于公共产品的使用和消费都是均等的,不论是否付费。因此,如果每个使用者在使用中都没有保护意识,那么公共产品就会不断遭受破坏,这也是超载问题破坏路产问题不断出现的原因。我国的公路系统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尤其是在乡村公路上,基本上是纯公共产品。在路产保护中如果完全引来市场经济,那么将导致路产保护出现严重的失衡,导致公路受损严重。因此,在保护中应当调整好市场机制和政府监管的双重关系,加强对公路路产的保护能力。
1.2.2组织结构理论
当前的路政管理组织结构应当实现直线指挥和横向协作的关系,各级管理部门能够通过直线下达指示,快速对路政管理路产保护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加强工作的科学性和高效性。在横向上根据不同的业务和技术种类设置职能部门,能够在发现问题时迅速做出反应,更好地应对路产保护对象的复杂性。
1.2.3依法行政理论
公路路政管理中路产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根据《公路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出现损害公路路产的行为做好治理工作,将依法行政作为公路路产保护行为的标准。
1.2.4公共服务理论
在公路路产保护中,应当认识到公路的服务智能,强化公共服务意识,坚持以人为本,管理部门应当将管理和服务两头抓,改变工作作风,在执法过程中做到文明、公平,规范行政许可,切实保障路产安全性。
2 我国路政管理中路产保护的发展现状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提升,在公路建设和路政管理上,我国不断地完善路产保护制度,并且路产保护工作也有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从深层次上来说,公路路产保护中依旧存在弊端和不足,值得管理人员的研究和思考。
2.1法律法规尚未健全
我国公路路产保护法律法规的建设较晚,近些年在不断地完善,但是在《公路法》和其它法律中,对损害路产的民事诉讼渠道效果较差,难以适应路产快速修复的需求。因此,在发生公路路产破坏问题之后,相关法律对损坏行为的出发标准和方式没有具体实施细则。这种情况一是可能导致路政执法人员因裁量权过大而发生不公平现象,二是在赔偿款的收取上没有先例可循,路政管理部门往往需要先出资金进行修复,带来了一定的财政压力。
2.2机构设置不统一
我国传统的公路路产保护机构有三个层次:一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如省(市、县)交通运输厅;二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如省(市、县)公路管理局;三是公路管理机构设置的路政管理机构,如省(市、县)路政管理局等。而伴隨着我国高速公路的不断建设,经营性的收费公路也不断增多,因而形成了三种高速公路路产保护模式,一是由路政管理机构执行保护,二是由路政管理机构派管理人员入驻经营性企业,三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授权公路经营性企业,由企业进行路产保护。这三种情况导致没有统一的机构设置,职权较差,多方管理现象十分严重,使路产保护效率和严肃性受到影响。
2.3职权划分不明确
公路路产保护的主体是公路管理机构,它不是政府行政部门,因而在行使路产保护管理职能时需要一定的授权,比如行政机关的委托。这些情况意味着在公路管理机构履行公路保护任务时,具备法律主体资格,但是在实践工作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常以“委托书”方式明确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路产的保护职权。路政管理人员身份出现了差异,使得执法活动缺乏权威性,不利于路产保护工作的开展,路产保护工作涉及的范围和种类都较多,并且有着跨系统和跨行业的特点,因此执法依据也有着很大的区别,使得职权划分不明,公安、公路两个部门在执法中很有可能出现矛盾,甚至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最常见的问题是对公路摆摊、晒谷场等行为,管理难度较大,管理部门相互推诿使公路路产保护问题更加困难。
2.4保护手段欠缺
在公路路产保护工作中,一般有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技术手段等四个方面可以选择。但是每个种类的手段应用上,都出现了问题。首先,在法律手段中的路产保护工作,容易因为法律运用不当导致的纠纷问题。比如执法人员对损坏路产的责任人盲目扣车、扣证件,造成相反的效果。其次,在行政手段中的路产保护工作,行政法律法规中,对损害路产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查,但是行政强制权的范围和时效没有明确规定。比如说占用公路用地的设施,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但是却没有强制权力,导致该设施依旧存在。再次,在经济手段的路产保护工作中,损坏路产的赔偿费用由公路管理部门收取,至于数额的多少,管理机构无权决定,导致数额的弹性较大,增加了路政保护工作的不规范性。最后,在技术手段的路产保护工作中,路产保护工作的人员素质和设备性能存在欠缺,由于公路设施覆盖范围较广,在检查和管理中存在盲点,传统方法没办法有效及时制止路产损坏。尤其是对自然原因导致的地震、泥石流等公路突发事件,技术设备的落后使得公路路产保护水平下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3 改进路政管理中路产保护的对策
3.1健全法律法规
公路路产保护工作必须依法开展,因此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能够有效提升路产保护效果,提升路产保护水平。当前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公路系统在社会发展中占据了重要地位,要想做好路产保护工作,就必须加快路产保护工作的规范性,健全法律法规,使路产保护工作能够做到有法可依。
3.2统一路产保护机构设置
路产保护工作能够科学有效地开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机构设置的合理性和运行的科学性。因此,公路管理部门应当统一路产保护机构设置,在控制成本的基础上,提升保护工作的效率。由于公路路产涉及范围较广,职能部门较多,因此在公路路产保护工作中的资源配置、信息传递工作效果较差。只有建立起统一的公路路产保护机构,才能在保护工作中理顺职责关系,从根本上解决职权分散和交叉问题,实现路产保护工作的上下配合,提升路产保护工作的效率。
3.3明确路产保护职权划分
不同级别的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应当构建科学合理的管理网络,各级政府也应当承担领导责任,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对超载超限运输车辆的治理。超载超限不仅仅导致公路路产容易受损,还容易出现安全事故,因此要健全监控网络,落实责任机制。二是加强农村公路路产保护,加大资金投入和部门全责关系的落实,加强监督管理工作。三是加强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对可能出现的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要提前预测做好准备,发生事故做好应急处理,提升公路路产保护能力。
3.4丰富路产保护手段
路产保护手段中应当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路路产保护工作中的技术含量,使用信息化手段和北斗导航定位系统来实现对公路状态的实时监控,形成全覆盖的监控网络,做好路产保护工作。
4 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公路路产保护工作中,应当从法制建设、巡查处治、队伍建设、宣传工作等多方面共同努力,實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重视,促使路产管理走向正规化和法制化,为国家经济发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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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5:5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