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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基于刑法视野下的维权行为探讨
范文 肖志强
摘要:从法律定位来说,维权就是群体或者是个人采用合法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维权范围较广。维权行为的发生通常是在权威体制下形成的,是一种个人权利和公众利益诉讼的法律文化表现,当维权活动真正地进入到百姓生活中,不仅能够有效保护人们的基本权益,还有利于进一步维护社会运行发展的秩序。但是事物都有两面性,维权行为中也存在因过度维权而触及刑法的问题,过度维权是在维权的过程中采用的手法过激,导致再次给他人的财产或其他权益造成了损害,这种形式的维权行为是不恰当、不合法的,也是不符合社会制度的,并且在一定的条件下,这种不当的维权行为可能会形成刑法犯罪中的敲诈勒索罪。本篇文章在此基础上,主要对维权的法律定义、维权的案例以及正当维权的必要行为和措施等进行重点研究和客观分析。
关键词:刑法 维权 敲诈勒索 合法权益 违法事实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各种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纠纷问题,均需要采用法律手段解决,维权就是针对不同纠纷问题,依据法律规定,解决这些民事纠纷问题,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生活实践中,不同纠纷问题产生的原因不同,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对于事件的看法也不同,部分人对于维权领域的相关法律知识了解或理解的不够透彻,可能会采用一些不当的过激手段来维护和争取自己的权益,在一定条件下就可能触及刑法,造成过度维权。维权和过度维权两者是存在本质上的区别的。人们对于维权方面的意识和意愿更加强烈,但是从刑法角度来说,某些维权行为是不恰当的,这就需要从普法教育角度对人们实施有效的宣教,使其能够在法律红线内正确维权、合理维权。关于刑法视野下的维权行为均需要综合实践情况展开研究与探讨[1]。
1 刑法角度的维权释义
1.1维权分析
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各种经济活动、经济主体相互交织,由此产生的纠纷性问题也较多,纠纷类型多样,涉及的主体也较多,人们要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就要充分理解和把握好维权的法律意义。从法律层面来说,维权就是指人们的利益和权利在受到侵害时,采用一定的方法来恢复和保护自己的权益,在整个过程中产生的诸多行为方式就是维权行为。
1.2行为问题
通过上述关于维权定义及内容的分析可知,维权包括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两种维权形式,但是在实际的维权过程中,比较容易产生刑法问题的是私力救济维权,因为选择公力救济维权,由国家机关处理不会产生犯罪问题。行为人自身在维权的过程中,可能会采用一些过激的手段,违反刑法,例如威胁他人甚至是勒索钱财,这在司法实践中是存在较多争议的[2]。不同的维权行为由不同行为人执行,或者是采用的行为表现方式不同,在法律领域内是有不同解释的,部分行为人在存在侵权事实的情况下进行维权,目的是单纯地维护和恢复自己的权益,但是行为人在维权时存在恐吓、威胁,行为目的不再是单纯地为恢复自身权益,而是为了获得额外利益,则这种行为是构成刑法犯罪的,即为过度维权。
1.3过度维权
过度维权是维权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但是过度维权涉及刑法犯罪,通常是和敲诈、勒索等联系在一起的,此类案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了刑法的权威性和安定性,因此在处理过度维权案件时要结合涉及的数额、手段和因性等进行综合分析。过度维权中,当事人双方出现侵权纠纷或违约纠纷,一方为了维护权益或为了获利采用具有威胁性手段逼迫另一方提供高额赔偿,较为典型的是以向新闻媒体曝光作为威胁手段。通过这些情况可以看出,过度维权案件在客观表现形式上是存在明显差异的,但是触及刑法的程度不同,所以处理结果方面也是具有本质差异的。在刑法视野下解读维权行为,可以从案件因性、维权手段威胁性、索取数额不平衡性以及行为损害等方面进行辩证分析处理。
2 刑法视野下的维权行为分析
2.1涉及金钱敲诈
在维权的过程中,民事案件多是以金钱纠纷为主,行为人在维权时,采用威胁或敲诈等手段勒索高额赔偿,这种行为就是刑法犯罪了。例如,甲乙双方存在侵权纠纷,其中甲方刘某购置一桶食用油,但是在启封食用油的过程中发现桶中竟然有一个橡胶圈,这是典型的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问题,于是刘某立即和厂家联系并反映此事,但是厂家一直没有对此事进行处理。刘某找到新闻媒体曝光此事后,厂家提出送刘某一箱油或几百元人民币,私下解决此事。但是刘某并未同意,要求厂家支付三万余元的赔偿款,否则自己在网上发帖持续曝光。事后厂家报警,刘某被按敲诈勒索罪判刑。从这一案件分析来看,前期刘某向厂家反映无果向媒体曝光属于正当维权,但是后期强行勒索钱款,属于非法占有的故意犯罪行为,因而触犯刑法被判刑。
2.2涉及主動犯案
维权行为是在侵权前提下产生的,侵权事件的发生多是有一定的因性的,但是在案件过程中,如果是行为人自身故意犯案,存在作案嫌疑,也是要负起法律责任的。例如在案件中,甲乙双方实际上是并不存在纠纷的,但是行为人甲为了获取钱财使用不法手段虚构事实,造成先虚构案件后敲诈勒索的事实,严重触犯刑法。如王某到李某餐馆吃饭,王某在饭菜中故意偷偷放入来前准备好的苍蝇等脏物,说是李某餐馆卫生不达标,损害消费者权益,随后王某在餐馆打砸桌椅要求赔偿高额精神损失费。此类案件属于过度维权,王某行为属非正当维权,并且涉及损害他人财物、勒索钱财等犯罪行为,案件一旦定因定性后,依照刑法,王某也是要被判刑处罚。从刑法视野分析这种涉及主动犯案和非正当行使维权权利的行为,还是要从案件因性方面入手。
2.3构成犯罪条件
从刑法视野对维权行为进行分析,主要是为了了解案件产生的原因、背景以及维权纠纷的性质,继而了解行为人在维权过程中的动机以及采用的维权手法是否违反刑法。要针对维权案件中的敲诈勒索罪,需要对构成犯罪的条件进行明确。客观上来说,行为人有实施威胁性的言行,并且这种威胁行为产生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对方交付更多的财物,这就成立了敲诈勒索罪。但是从内容上面说,威胁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包括语言上的恶意通告,刑法上对“威胁”形式并没有限制,但是囊括了健康损害、个人生命、名誉、财产以及自由损害方面的威胁。方式上来说,威胁通告可以是自己完成也可以是通过第三方完成,性质上来说,威胁内容都是违法的,并且对对方当事人身心上均造成伤害。判定行为人维权行为是否违反刑法、触及犯罪,均可从以上几点进行分析论证。
3 确保不违反刑法的正当维权
3.1强化法律规制
经济建设中还要加强法制建设,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提升,但是对于自身的维权行为却缺少法律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进行法律规制,促使人们能够更加充分地掌握和理解关于维权的刑法要求。在维权活动中可能会涉及一类人的权益,因而在维权的过程中为防止出现群众性事件,地方政府和党委部门要注意对群众进行普法教育,可以采用媒体宣传和社区宣讲等形式帮助人们了解其中的法律利弊;对于存在违法犯罪的行为人要立即进行立案和追诉,以政治手段使其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合理、合法、合情地处理相关案件。
3.2谨慎审判处理
维权行为的产生本质上是为了维护和恢复自身被侵害的权益,但是在此过程中,维权人采用的维权方式存在不当,则有可能构成违法犯罪,对于此类案件的审判要求根据实践原因和已造成的后果进行审理。行为人为了维权,可能采用威胁、恐吓等手段,但是对于威胁的实现与否以及其自身是否知道这是触犯刑法的,均要区别对待;还有部分行为人在维权中故意制造事端向他人索要高额赔偿款,对于其中是否存在维权依据和是否具备敲诈勒索罪成立条件也要针对性分析,法院通常可以按照财产罪论处。要想保障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并促使其采用合法手段维权,就需要对有关案件进行谨慎、公正审判,保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3.3关于域外考察
人们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维权行为也更加多样化,但是这些行为是否合乎法律,则是需要审慎思考的。过度维权这种行为触及刑法,但是这种行为在案件审理中是否能够按照财产罪进行论处,域外做法是存在较大差异的。根据实践调查发现,一些国家和地区在处理过度维权案件时,依据的法律条例和最终的处理结果上均有明显的差异,这主要还是因为国家法律背景不同,我国在处理类似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借鉴这些域外经验,但是最主要的还是要结合本国的国情进行合理处理。法律处理的本质就是对社会秩序和个人权利之间的平衡,很多国家在处理过度维权案件时,更加强调的是对财产秩序方面的维护,因而过度维权入罪趋势也正在不断扩大。对于这种情况下,我国在立法和执法中可以进行域外考察,对过度维权行为背后的深层次社会原因进行客观分析,完善刑法制度、提高立法保障,全面有效地促进维权合法。
4 结束语
过度维权事件的发生较为常见,在特定的条件下是有可能構成犯罪的。过度维权事件的产生背景较为复杂,在实际分析中,要对维权事由、参与主体等进行全面地分析,借助政治软法从宏观角度对案件的处理方向予以正确把控,但是司法机关也要注意从刑法角度对过度维权犯罪的实质进行研究,理清整个案件的是与非,并且在统一维护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前提下,这对于加强普法宣传,增加人们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知识均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在社会上形成合法维权的良好氛围后,还能够维护社会的稳定秩序,促使社会的稳定发展,从而实现和推动我国的社会经济长效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 简爱.过度维权的罪与罚——兼评李海峰天价索赔今麦郎获刑案[J].法学,2017(2):173- 182.
[2] 陈小彪,佘杰新.论维权型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刑法规制[J].岭南学刊,2014(1):70-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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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3:3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