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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日本城市管理行政机制及法规初探
范文 俞慰刚
一、日本的城市管理体制
日本是一个城市化率极高的国家,在城市行政管理领域大致可分为3个系统:地方自治政府系统、企业系统、社会组织系统。3个系统的组织很多直接使用“城市管理”这一名称,如地方自治政府设有城市管理课;企业方面如“××城市管理有限公司”;社会组织主要以自治会、行业协会等形式出现开展活动。
(一)地方自治政府城市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地方自治政府城市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有所不同。比如,东京都的城市管理工作主要由都市整备局负责,其所管理的职责有有关城市整备的基本事项;关于城市规划;关于住宅与环境整备;关于城市中心区街道的整备;关于建筑方面的事项等等。此外,东京都的建设局也承担城市的建设管理工作,其所管理的职责主要是道路、河流、公园、绿地以及相關的土木工程等。而中小城市自治政府则一般设有“城市管理课”。比如,岛根县安来市城市管理课的主要工作是:关于市道及法定外公共物品占用许可以及工程施工认可;市道的确认、变更及确认;关于市道及桥梁等的登记整备;有关道路、桥梁及河道的维护管理;有关城市公园及绿地的管理事项;公园、绿地的维护管理。岐阜县瑞穗市城市管理课的主要工作是:住宅的建设管理及驻海地开发事业的事前协议等;道路、河道、公园、公营住宅、境界确认、地籍调查及室外广告等;停车场、自行车停放点的管理,以及废弃自行车、违章停车等的对策制订。具体而言,设定禁止自行车停放区域;设置收走的自行车存放点;管理室外广告;受理自费修建道路的施工;在城市公园举办活动;物件的摆放(变更)、占用;普通河流中设置建筑物(改建或拆除);私有土地界限划定;设置室外广告物(申请室外广告要向市长提出申请,在许可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安装);自行车停放等的申请;管理城市公园、市营住宅的物业;确认所建房屋等管理工作。

(二)城市管理的部分职能由企业承担
日本有一部分城市管理的职能是由企业来承担的,也因此不少公司的名称就取其“××城市管理有限公司”,比如新城市管理股份公司、中央城市管理股份公司、西宫城市管理股份公司等等。这些企业虽然以城市管理为名,但主要业务大多为大楼、商铺、停车场等的物业管理;也有部分企业同时经营住宅和土地买卖,参与规划和管理,比如西宫城市管理股份公司的业务范围是停车场的经营与管理、店铺的租赁管理、市场调查,以及西宫医疗联盟委托的管理工作、保险业务代理等。而城市管理服务股份公司的业务除大楼管理外还承担空气环境测定、水质测定、病虫害处理、区域保安等职能。
(三)社会组织的功能
从社会组织的角度看,据日本埼玉县2006年民间非营利组织情况调查表明,在埼玉县1300多个民间团体中,从事“城市社区建设管理活动”、“城市社会安全活动”等的组织将近三分之一。其他区域也是一样。比如为了城市居民的安全,从2004年开始,山形县天童市市民自发组织,在天童车站前设置24小时值班的青色灯民间岗亭,配有专用的蓝色顶灯巡逻车。这些民间团体关注城市交通、社会安全,并与地方政府联合建立了定期联络协议会议制度,及时反映区域道路的交通等问题。此外,有些城市的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也由民间团体承担。比如2006年京都市成立了“京町家街道重建基金会”,由财团法人“京都市景观·街道重建中心”运营管理,除京都市自治体政府出资一部分外,大部分资金来自企业和个人捐赠,资金运作所得利润用于老房子的修缮保护。这些组织虽然没有直接参与老城区的城市社会管理,但是对保护城市历史建筑、监督和拆除违章搭建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日本城市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日本的城市管理主要依据有关政府法律和地方法规条例等进行,如《建筑基准法》、《道路交通法》、《福冈市屋台指导要纲》、《轻犯罪法》等等。以下,本文就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作一简单介绍。
(一)《建筑基准法》
《建筑基准法》是1950年5月颁布的法律,到2008年为止,50多年来先后修改了43次。
在第一章的“总则”中,《建筑基准法》对建筑设计工程的监理、建筑物的建造等相关的申请与确认、违章建筑物的对应措施等都作了非常详细的规定。比如,该法的第5条第4款规定,在选择建筑设计师时必须要有一级建筑师的资格,而且工程监督也必须是有建筑师资格的。第6条规定,建筑物在建造前,建筑用地、建筑物的规划或者是改建扩建的规划等文书必须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获得批准后方能进行施工,以此控制违章建筑物的出现。
(二)违章搭建
关于违章搭建,在一些地方政府的城市管理课中设有违法建筑问题的专管部门,市民发现问题后可以向该部门报告(除非与公共利益直接相关,一般地方政府机构对违章建筑立案是要有告发人的,立案后自治政府应当就此进行调停或由当事人提请司法机关进行仲裁)。针对违章搭建这一严重的社会问题,广岛市颁布了《关于广岛市中高层建筑物的建筑纷争预防及调整的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对建筑物进行改建时必须与周边邻居进行沟通,以免造成建筑纠纷。一般容易产生纷争的问题有:日光权、私密性、噪音振动、电波影响、妨碍景观、大楼风害、压迫感及邻里的认可与确认等。《条例》的核心主导双方以协商方式解决。
(三)路边设摊
在日本,法律及行政管理中关系到3个方面,一个是《道路交通法》,一个是地方性行政制度,再有一个是食品卫生法方面的问题。这里主要介绍交通与地方行政制度。
在《道路交通法》第77条中指出,只要在不妨碍道路交通、遵守许可条件的情况下,对于不移动位置的、道路摊贩和排档或类似的小商贩的活动申请,道路所属警署是要予以许可的(考虑到公共利益和在交通许可的情况下,可以附加一定要求),如此既为摊贩解决了生计问题又不会影响公共利益。
九州福岡市从行政角度考虑,专门颁布了《福冈市屋台指导要纲》(屋台即排挡),对路边及公共场所等设摊作了详细规定。出台《指导要纲》的目的是:关于在道路、公园等公共场所经营排挡,本市通过行政指导及其他相关政策及必要事项的制定,在确保安全快捷的步行空间及良好的公共卫生环境的同时,促使其成为能给排档利用者以快乐,并与市民生活相协调。《指导要纲》明确,市长要在相关法律和《指导要纲》的基础上,在致力于对排挡经营者进行指导与监督的同时,为使排挡营业合法化可以采取必要的政策并进行综合实施。排挡经营者申请营业许可时要填写遵守道路占用条件承诺书,提交已接受讲座培训的证明复印件以及其他地方行政长官认为需要提交的材料。规定只要在不影响交通和道路构造的情况下,市长应该予以批准。
(四)《轻犯罪法》
《轻犯罪法》明确规定,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乱扔东西伤及他人、不严格看管宠物对他人造成伤害、大声喧哗、不听公务员劝阻播放音乐、吹奏乐器等行为,即一般认定为城市不文明行为,违反者将被拘留罚款。
从《道路交通法》、《轻犯罪法》这些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日本在对待摊贩的做法上以疏导结合为主,即允许其在一个地方经营,但是明令要求遵纪守法以达到社会和谐共生的目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机制
《建筑基准法》对违章建筑物的执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其在第9条规定,建筑物所在地的行政长官要命令违章建筑的建筑物主、工程负责人、现场管理员或该土地的所有者、管理员等停止施工或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拆除、转移、改建、扩建、维修、改变设计、禁止使用、限制使用。地方行政长官在发出这类命令时必须要给予接受者提出意见书等进行申述的机会,被停止或被要求整改者可以要求公开听取意见,对此相关部门要确定公开听取意见的时间和场所,并提前两天通知被停止或整改者。
在公开听取意见的会议中,被停止或整改者可以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也可邀请对自己有利的人员到场作证。当然,在紧急情况下,有关部门可以直接下达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命令,同样需要通过公开听取意见的程序,决定命令的正确与否,即如果是正确的就可以当成执行的命令,如果是不正确的则可当场撤销命令。对于一些十分明显地违反法律或其他规定的建筑工程,可以不通过上述程序,直接对建筑物主下达停止施工的命令。如果建筑物主不在场,可以直接交给现场施工管理人员,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对命令义务执行人拒不执行命令或者怠慢命令,不进行整改的要予以警告,如果仍不执行则通过《行政代执行法》进行执行,由相关部门或邀请第三部门进行执行。在代理执行前有关部门必须告知对方,并依法设置执行标示,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义务执行人承担,征收的费用归国库或地方自治政府。在这个过程中要委派地方政府的职员作为监视员,负责监督执行过程。
对于违章搭建如上所述,邻里之间产生纠纷后要有一方向市政府提出调停要求,对已产生的纠纷可由市政府出面进行调停,也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调停或裁判。比如,广岛市设有建筑纠纷调停委员会,调停依据是上述《条例》。委员会由律师、建筑师以及经市长认可或委托者等10人组成,调停时可由3位委员组成小调停委员会。委员会调停及裁判所调停均无效时可以申请法院裁决,但是由此必然会产生裁决和损害赔偿等费用。
在城市道路设摊出现违法行为或问题时,市长要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给予经营者口头告知、书面提示及书面警告,一年内有过3次警告的要停止其继续经营。在停止或取消其占用许可时要听取所属警察署的意见。而对没有许可证、不听从移动位置安排,不遵守市长命令的摊贩要予以取缔。这一过程必须按照《行政手续法》,给予对方申辩的机会。为了有效维护公共秩序和排档经营者的权益,市长每年要举办一次对经营者的培训活动并颁发培训证书。
四、日本城市管理行政机制对我国城市管理工作的启示
综上所述,日本在城市管理中比较注重法律法规方面的建设,并将刚性的法律法规与柔性的人本主义相结合。本文认为,这种城市管理方法对我国的城市管理执法有以下几方面借鉴意义。
第一,城市要依法管理。城市管理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必须要有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为后盾。没有完善、详尽的法律体系很难将城市管理好,尤其是与民众个体利益相关的城市问题非常难以掌控。当然,不仅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而且要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文明素质,这样才能较好地配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城市管理要人性化执法。城市管理执法的对象往往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管理执法要以人为本,强调民主程序,不搞“突击式”执法活动。对于违法者,应以口头告知、书面提醒、书面警告为主,这样才能以理服人,以法服人,彰显执法的刚性,才能形成和谐的城市社会。
第三,城市管理执法要疏堵结合,要有一个准入机制和管理机制,在管理的基础上执法。如违章搭建、乱设摊点、占道经营等社会现象,除了人们的社会习惯外,更多的是由于经济问题所造成。因此,给予一定的准入机制,使其纳入规范管理,比如引导参加行业协会,通过民间组织系统进行自我管理。这方面,日本福冈的做法非常值得借鉴。
第四,城市管理要多层次相结合,政府、企业、社会三方应形成合力,相向而行,共同做好城市社会的管理工作。在城市管理方面,政府同样不能大包大揽。而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力量,协同做好城市社会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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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6:3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