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互联网金融与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发展研究 |
范文 | 张文博 摘要:文章总结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模式和现状,并就此讨论了互联网金融征信的价值所在以及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的现状和问题。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建设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健康稳定发展的关键所在,尽管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仍存在信息共享机制不足、征信标准不统一、立法滞后、监管主体不明确、缺乏信息安全建设与风险防控措施等一系列问题。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征信 一、引言 自2013年以来,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呈现出了井喷式的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手机银行、众筹、网贷等新的交易方式渐渐融入人们的生活。据央行发布的《2015年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显示,2015年我国第三方互联网交易总规模达到118 674亿元,同比增长46.9%。截止2016年6月12日,由支付宝和天弘基金联合推出的余额宝,在其三周年之际,用户数已超过2.95亿,规模超过8000亿元,是目前全球用户数最多的单只基金。 谢平(2012)指出社交网络、移动支付、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现代互联网信息科技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了颠覆性的影响,促使有别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以及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模式”,也就是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出现。互联网金融是指金融机构或互联网企业,在社交网络、搜索引擎以及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与工具的基础上,提供支付、信息中介、资金融通等金融服务的活动(程鑫,2014)。互联网金融并不是將互联网技术与金融简单的相加,它体现的是一种参与主体更加广泛,更为平等、自由和民主的金融制度新模式。这种新金融模式也为我国经济、金融的发展及其监管提出一系列挑战。 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有序、健康发展必须以互联网征信体系的健全和完善为前提(张紫娟,2015;王斯坦,2016)。然而,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还处在初级阶段、征信制度还不成体系。想要尽快探索出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发展路径,还需要首先剖析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及其发展。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及其发展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与金融的深度结合,许多新的商业模式以及服务模式不断涌现。郑联盛(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电商小贷,例如国内的阿里金融和国外Amazon;另一种是p2p平台信贷,国内外典型代表有人人贷、陆金所、LendingClub、Prosper等。孙墨琳(2013)将我国互联网金融模式主要分为:第三方支付、P2P信贷、众筹、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以及其他网络金融服务等形式。本文主要从以下四方面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及其发展进行解析。 1.支付平台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及其发展。支付型平台包括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等,是指人们利用互联网终端、手机等通信设备和技术完成货币资金的转移以清偿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近年来,我国互联网支付行业可谓飞速发展。截至2016年9月底,央行发出了八批共270张第三方支付牌照。2015年,第三方交易总规模达到118 674亿元。同比增长46.9%,其中移动支付增长最快。长城证券研究的数据显示,我国移动支付市场交易总规模从2012年的0.14万亿元增长到2015年的9.31万亿元,增长了近60多倍,到2017年,预计达到15.04万亿元。互联网支付行业的蓬勃发展反映了我国广大人民群众在互联网时代日益增长的网络购物和小额理财需求。支付型平台机构也顺势而为,目前已推出涉及理财、代缴费、保险等多个领域的增值服务。 2.融资平台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及其发展。互联网金融的融资平台型模式旨在满足我国个人和中小企业的投融资需求,主要包含P2P信贷模式、众筹融资模式以及小额网贷模式。 P2P信贷最早产生于英国,2006年被引入中国。经过一系列的异化和创新,我国的P2P网贷公司规模在2013年迎来了爆发式的增长。作为互联网金融创新中的最大亮点,P2P信贷模式的快速发展可以归因于市场上小额资金供给与需求的旺盛及其通道的不畅通:资金供给者缺少获得较高收益的其他渠道;资金需求者,尤其是弱势的个体或中小企业,也缺少渠道及时获得小额融资。P2P信贷模式为资金融通提供了一个灵活的运转模式,提供了一种新的投融资渠道,提高了资金利用效率。 众筹融资是指个人创业者或小微企业,在互联网或社会性网络上展示自己的想法和创意以求得公众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模式。2009年众筹模式诞生于美国,2011年在我国出现。目前众筹融资模式是国内外最受欢迎的创业方向之一。据《中国众筹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规划分析报告》显示,虽然2016年我国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新增项目数同比减少56%,但新增项目成功融资额共计52.98亿元,涨幅为2.1%,同比增加1.08亿元。伴随着政府推出的多项促进股权众筹发展的利好政策,我国众筹行业将趋向于垂直化、细分化发展,在合规的前提下积极探索盈利模式。 小额网贷专指电子商务企业自建小贷公司或采取与银行合作的方式,基于其长期积累的电商交易数据并进行数据挖掘,向其平台上的客户提供小额信贷服务的模式。目前我国的小额网贷模式可以分为三种:直接模式、间接模式以及传统金融机构电子商务平台。小额网贷平台依据电子交易数据建立企业与个人的信用评级,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商流、物流、信息流以及资金流的合一,快速、及时地为我国中小微企业解决小额资金周转问题。 3.理财平台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及其发展。2013年阿里集团余额宝的推出掀起了我国理财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浪潮。此类模式指的是各种金融或非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向投资者提供诸如基金、外汇、保险、期货、银行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和服务。截止到2016年6月,我国购买互联网理财产品的网民规模已经到1.01亿,较2015年底增加用户1113万人。伴随着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增和以及用户体验的持续提升,我国网民的线上理财习惯已初步养成,互联网理财市场的发展也呈现出了平台化、场景化、智能化等新趋势。2017年1月17日发布的《国人工资报告》(社科院联合腾讯理财通、腾讯研究院金融研究中心)显示:2013年-2016年三年间,我国互联网理财指数增长超4倍,互联网理财规模由3 853亿元增长至2.6万亿元,预计到2020年将达到16.74万亿元。 4.服务平台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及其发展。面对五花八门、眼花缭乱的投融资、理财产品,投资者如何快速的选择适合自己的低费率、高收益的商品,资金需求者如何高效的选择低费率、低利息的产品?服务平台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应运而生。这种模式是指专门为广大投融资者提供金融产品的搜索、比价等服务,以期投融资者能更高效地获取费率更低的金融服务,节省自己搜集、整理、比较、分析金融产品信息的时间和精力。在我国,此类信息服务网站主要有融360、铜板街等。 三、互联网金融征信的价值 金融业的本质是资金的融通,而金融交易的基石是信用。缺失了基本的信任和信用,无论是传统金融体系还是互联网金融,都会面临难以预计的风险甚至是瘫痪。互联网金融的普惠性决定了其参与主体主要为中小微企业,而目前我国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一大障碍即是由于信息不对称、信用评价体系覆盖不到所导致的融资困难问题。江暮红(2013)认为信用评价的缺失是影响我国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的主要原因,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可以有效促进中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张杰(2014)指出加强有效信用信息的供给可以从根源上解决由来已久的小微企业融资信息不对称问题。董晓林、陶月琴等(2015)的实证研究显示信用评分技术可以显著提高小微企业的信贷可获得性,然而目前我国信用评分技术应用程度不高,只是作为其他贷款技术的辅助和补充。由此可见,我国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核心正是在于完善以个人以及中小微企业为主体的征信体系,加强其参与主体之间的信任程度、降低彼此间的信息不对称,保证网上的支付、信息传递、资金融通等金融活动顺利进行。这也正是互联网金融征信的价值所在。 互联网金融征信指的是为了缓解或消除互联网金融交易中信息不对称问题,尽可能地减少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通过对企业以及个人的互联网交易信息和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儲存以及加工形成相应信用评价的活动(张紫娟,2015)。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隶属于社会征信体系,其本质上是一种信息的整合与资源共享:各机构、各行业将自己拥有的客户的信用数据和信息进行共享、整合和处理,以实现对客户的全面信用评价。我国当下,建设和完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凭借着互联网信息量大、时效性高的特点,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建设可以加速数据共享的实现,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满足资金供、需方的匹配需要:另一方面,通过将线下分散的用户信息在线上进行整合与处理并给予信用评价,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可以显著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投融资效率:最后,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完善可以使个人以及企业的信用程度公开化,这不仅起到守信激励、失信惩罚、规范市场交易秩序的作用,更优化了资金配置方式并防范了金融风险的发生。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的现状及问题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的基本模式有两种:一种是以电商平台以及P2P网贷平台为主导的大数据征信模式:另一种是以“小额信贷行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MSP)以及“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NFCS)为主的商业征信模式。具体来说,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的现状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点: 1.征信活动日益频繁,已超越传统金融领域的征信范畴。基于实名认证消费者的消费习惯、支付行为、履约记录、财产信息、社保缴纳记录、人脉关系、行为偏好等信用信息,电商平台以及P2P网贷平台可以对个人进行信用评分,该评分不仅可以影响消费者的金融消费行为(小额贷款),甚至可以渗透影响其日常出行的方方面面,例如:滴滴打车、租车、预订酒店等。目前,支付宝客户的芝麻信用评分更是直接关系到其出国申根签证的办理。由此可见,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活动日益丰富,借助网上交易数据、社交数据和其他行为数据,从心理学、社会学、行为经济学等方面尝试反映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对传统金融领域的征信进行了有力的辅助和补充。 2.征信平台初具规模,推动了信用产品和服务的完善。截止2016年11月底,NFCS签约机构累计达987家,其中444家向该系统提供数据,系统已向195家机构提供查询权限:除此之外,NFCS收录了1606.42万自然人的信息,其中580.68万是有贷款记录的自然人,日均查询请求7.27万笔。与此同时,MSP累计会员机构数已达1550家,包括外贷平台、民间借贷平台、担保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等各种类型的机构。与此同时,大数据征信从应用场景的开发、有效信用信息提取等方面,显著推动了金融信用产品、准金融信用产品以及非金融信用产品的创新:例如,与金融机构和其他放贷人协调配合,探索出充分反映中小微企业信用特点的金融产品:对缺乏央行信用支撑的中低收入者人群进行信用覆盖,解决其消费金融和理财需求:为各类新兴金融组织提供信用产业链服务,提升市场主体的信用自觉度以及我国的信用生态环境。 伴随着互联网金融征信的创新与发展,我国现存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还有很多不足和问题: 1.信息共享机制不足、征信标准不统一。目前央行的征信系统还不对非金融机构开放,因此中小微企业以及个人的信用信息还无法在互联网平台上共享。即使有些电商公司或金融机构在多年的经营中积累了一定的信用信息和数据,这些信息和数据目前还处于比较分散的状态。为了促进信用信息的共享,“小额信贷行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MSP)以及,“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NFCS)于2013年先后建设成功。但是由于系统成立时间较短,目前尚处在信息的收集与积累阶段,距离形成系统的、能够发挥实际参考功能的评价体系还有很长路程。除此之外,目前企业的征信活动基本各自为政,在技术和制度方面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机构与机构之间缺乏合作和协调,“数据孤岛”现象的存在导致数据信息的有效性和显著性尚不明确:大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数据合规性和安全性难以达到央行征信系统的要求,商业征信还无法与央行征信系统的信用信息进行对接和交换。这一系列现象都直接造成了信用信息资源的浪费、阻碍了征信系统作用的发挥。 2.立法滞后,监管主体不明确,缺乏信息安全建设与风险防控措施。我国征信业的现行法规是《征信管理条例》,对于互联网征信企业收集信用信息的方法、范围、途径等方面尚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面对行业中个人信息过度采集、信息主体的隐私被侵犯、信息被截获篡改等问题,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管理。除此之外,我国的征信监管目前主要针对的是传统的金融征信机构,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的信用信息收集与加工的行为尚无明确机构进行监管,这就造成了互联网金融征信的进入门槛过低,市场秩序不够规范,参与主体恶性竞争等一系列问题。再加上我国商业化的征信机构还在初创时期,在信息安全的防范与风险的控制方面缺乏相关的技术和经验,应急管理能力差,对数据使用的授权、数据源的管理等多方面还比较模糊,抵御信息安全风险的能力还不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这些问题都严重阻碍了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行业的平稳有序发展,亟待监管部门的完善和管理。 五、结论与政策启示 互联网金融征信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建设和完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道路上,我们不光要借鉴国外成熟的经验,更要以中国国情为基准,着力建设发展复合我国国情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着眼于当下,我国政府应尽快为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建立统一标准,从行业协会及监管政策方面促进征信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加快互联网金融征信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明确互联网金融征信活动的监管主体和职责,为互联网征信活动提供相应的法律约束及制度保障:加强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体系建设,敦促互联网金融征信机构完善数据库系统建设及内控制度,建立多渠道的信息保障和救济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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