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互联网+”形势下政府大数据开放与共享研究 |
范文 | 荆雪蕾 (聊城大学,山东 聊城 252059) [摘 要]通过研究“互联网+”形势下政府大数据的特点,探讨政府大数据的开放与共享。政府大数据的开放与共享不仅有利于政府工作实现公开化、透明化,加强人民对政府工作的监督,而且有利于企业根据政府提供的相关信息,调整产业结构,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因此,在“互联网+”背景下,各级政府要根据人民和企业发展的需求,适时地公开、共享相关信息。 [关键词]互联网+;政府大数据;开放;共享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10.099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10-0-02 1 研究背景 近年来,国际学术界、产业界和政府机构对大数据的研究和应用进行得如火如荼。挖掘和掌握用户需求,将直接有助于政府信息服务中个性化信息服务的实现,为以用户为中心的政府信息服务提供可靠的实现路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31亿,这使“互联网+”形势下政府大数据开放与分享研究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政府数据开放初始于美国。2009年1月,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开放透明政府备忘录》是政府数据开放的标志。截至2014年4月,全球已有63个国家制订了开放政府数据计划。我国开放政府数据起步较晚,但发展步伐较快。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但是,我国尚无统一的政府数据开放平台,且根据国家最新公布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可知,这一平台要到2018年才有望建成。 2 政府大数据的概念及其分类 从狭义角度来讲,政府大数据就是指政府所拥有和管理的数据,包括各行各业职能部门的数据。从广义角度来讲,政府大数据就是政府工作开展产生、采集以及因管理服务需求而采集的外部大数据(如互联网舆论数据),为政府自有和面向政府的大数据。 从拥有的独特数据类型来看,政府大致拥有五类独特数据。分別是仅政府资源有权利采集的数据,如资源类、税收类、财政类等;仅政府资源有可能汇总或获取的数据,如建设、农业总、工业总等;因政府发起才产生的数据,如城市基建、交通基建、医院、教育师资等;政府的监管职责所拥有的大量数据,如人口普查、食品药品管理等;政府提供的服务客户级消费和档案数据,如社保、水电、教育信息、医疗信息、交通路况、公安等。 3 政府大数据开放研究 3.1 政府大数据开放 所谓开放,强调的是政府利用信息技术和服务平台,主动向公众提供无需特别授权、可被机器读取、能够再次开发利用的原始数据。 3.2 政府大数据开放的必要性 首先,政府开放大数据,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例如,开放监管行业的数据,对企业的投资战略有很大影响。其次,政府开放大数据也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例如,加强对政府预算、招投标层面数据大开放,有利于提升公众的监督力度。此外,通过数据,还可以对政府的各类行为、成效和范围进行验证,从而加强监督,大大促进腐败的消失与政府效率的提升。 3.3 政府大数据开放范围的思考 政府大数据中可以开放的部分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可以对全体民众开放的,这类数据包括国家的方针和政策、经济发展状况等;二是只对个人开放,如个人的医保、档案等信息。在数据开放的过程中,政府一定要明确哪些数据可以开放,哪些数据不可开放,哪些数据针对全体民众开放,哪些数据只针对个人开放。 3.4 政府大数据开放平台 政府大数据开放平台是对民众展示的窗口,民众通过网络访问政府大数据开放平台以获取各种信息资源。政府大数据开放平台的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最重要的是要保证数据源的正确与规范,这就需要各负责部门对基础数据进行规范化处理,政府大数据开放平台要对数据进行筛选。 3.4.1 政府大数据开放平台需要制定的标准 其一,政府大数据开放平台要制定数据标准。各部门数据、大数据、部门融合数据标准要统一。其二,政府大数据开放平台要制定流程标准。业务系统间的流程都需要遵循统一的流程引擎。其三,政府大数据开放平台要制定业务集成标准。术业有专攻,业务需要交给专注业务的大公司来做,但业务集成的标准必须要统一。 3.4.2 政府大数据开放平台的简介 政府大数据开放平台主要包括三个部分:服务门户、数据、业务。 服务门户:个人服务和部门服务能进行分离和二级管理。由不同的注册账号和权限来区分个人服务和部门服务。不同的人和部门拥有的账号不同,权限也不同,权限包括能否查询、能否修改、能否下载等。如一般用户只具有查询功能,但无法查询机密信息。 数据:数据是指各业务部门对产生的基础数据进行数据清洗而得到的符合规范的数据。数据部分主要包括数据标准管理、数据交换、数据治理、数据展现和数据挖掘等。 业务:各部门根据流程标准进行业务处理。通过不同的账号和权限进入各部门服务门户,对业务进行管理和操作。 政府大数据开放平台除服务门户、数据、业务三个主要部分外,离不开信息化标准及数据规范体系和网络安全保障体系的保驾护航,也离不开各种硬件和软件设施的支撑和辅助。表1为政府大数据开放平台系统框架结构。 4 政府大数据共享研究 4.1 政府大数据共享 所谓共享,就是要依靠云计算和大数据理念,以互联网技术为平台,整合网上现有相关数据信息,实现政府监管与服务信息的互联互通、数据共享。笔者认为,政府大数据共享分为各业务职能部门内部分支机构的共享和各业务职能部门之间的共享。各业务职能部门内部分支机构的共享,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民众和部门的工作量,提高办事效率;各业务职能部门之间的共享,可以利用“互联网+”和数据分析技术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4.2 政府大數据共享的必要性 首先,政府数据的内部共享能解决政府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不畅等问题,避免普通民众在办事时出现需要证明“你妈是你妈”的怪现象。其次,政府数据共享有利于政府与其他行业实现数据交叉、链接和共享,从而为其他产业带来新的价值增长点。 4.3 政府大数据共享范围的思考 政府大数据共享范围,需要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内部分支机构和各业务职能部门之间的业务关联具体划分。这个权限由业务职能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针对账号和权限的设定。比如,住建局中,办理房产证的业务科室只共享查询户主到底有几套房的信息,不共享其他信息。 政府大数据共享的范围设定一定要做到细致、谨慎,宁可少共享数据,也绝对不能共享一些不能共享的数据。 4.4 政府大数据共享平台 政府大数据共享平台架构与政府大数据开放平台类似,其差异主要在于共享平台数据库的设置更复杂,因为存在业务部门之间的关联信息分享。 政府大数据共享平台是政府业务职能部门内部和之间的数据信息分享,政府大数据共享平台的访问账号和权限划分更为复杂。 政府大数据共享平台的安全性需要更加严格。每个访问账号都拥有什么权限,使用该账号的工作人员需要及时备案。 5 “互联网+”形势下政府大数据开放与共享平台的差异分析 政府大数据开放与共享是两套系统平台。政府大数据开放平台的数据保密性不及政府大数据共享平台的保密性,因为政府大数据开放平台是面向全体大众的,而政府大数据共享平台是针对政府业务职能部门内部和之间的。 政府大数据开放平台可以放到互联网上;政府大数据共享平台应放在电子政务网专网上。 政府大数据开放平台,有针对大众的公开信息,也有针对民众个人的信息,需要根据用户的权限来查询;政府大数据共享平台是为方便民众和政府工作而根据实际情况来具体设定共享范围。 主要参考文献 [1]于施洋,王建冬,童楠楠.大数据环境下的政府信息服务创新:研究现状与发展对策[J].电子政务,2016(1):26-32. [2]杨瑞仙,毛春蕾,左泽.国内外政府数据开放现状比较研究[J].情报杂志,2016(5):167-172. [3]谢安.大数据时代政府数据的开放[J].开放导报,2016(3):53-57. [4]杨明刚.政府大数据发展趋势[J].软件和集成电路,2017(1):3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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