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促进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政府立法研究 |
范文 | 张玉卓 [摘 要] 以促进新能源汽车发展为例,从政府立法入手,分析了新能源汽车发展立法所面临的问题,并提出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政府立法思路,应进一步完善现行法律体系,以必要、适当、适度为立法原则,构建立体化、全方位的新能源经济激励措施体系。 [关键词] 新能源;汽车;立法;经济激励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8. 01. 044 [中图分类号] F416.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8)01- 0112- 03 1 新能源汽车成为发展趋势 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发展最快的世界第二大能源消费国,也是世界上最大的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排放国。当今世界,资源枯竭和能源危机成为世界各国所面临的共同问题。不可再生资源的无限耗费已经制约了很多资源贫瘠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各国普遍开始寻求一种新的能源来替代不可再生资源,于是出现了对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新能源是目前低碳经济所大力提倡使用的,也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国家和企业摆脱能源困境的一种有效途径。低碳经济是以绿色为核心,提倡全社会实现绿色增长,比如绿色GDP的提出等,都反映了这一理念。随着消费者对汽车的需求量日益增长,汽车尾气的排放已经给环境造成了很大污染,这一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环境问题愈来愈被人们所重视。而且汽油使用量的急剧上升也加剧了我国的能源危机。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是我国乃至世界各国未来发展的趋势所在,新能源汽车的发展也成为未来汽车产业发展的趋势。因此,促进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政府立法也就成为当前探索的热点问题。 2 新能源汽车发展立法所面临的问题 2.1 政府协调力度不够 新能源汽车的发展,不能仅仅依靠一两个政府部门,需要各个部门通力合作,才能促进新能源汽车的有效发展。如果仅仅是一两个部门管理,显然很难协调新能源汽车这一新兴产业的长足发展。而部门之间的多头管理也不利于推进工作,因此需要一个牵头部门来协调发展。 比如以财政和税务部门来说,是否可以针对新能源车的购买和使用环节,制订燃油税、消费税、排污税的相关优惠,以及私人购买新能源车的补贴资金落实方向;环保部门如何利用燃油车和新能源车的排放差别,建立一个新能源车基金,以支持整个产业的发展;工信部和科技部是否可以在规划层面,就落实对研发、生产和制造新能源车的厂商给予一定的支持措施;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各个地方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的服务体系[1]。这个服务体系需要很多部门和领域的通力配合,这又会牵扯服务体系内部的协调问题。目前的状况是中央仅有几个部配合,地方的各个部门也不能统一协调管理,造成了很多问题不能有效解决。可以考虑设置一个专门管理此项工作的机构来统一和协调新能源发展涉及的各项工作。这样新能源产业的发展问题在政府层面就可以得到很好的解决,从而避免很多由于政府监管不力而引发的不良问题。 2.2 专业标准尚未建立 我国对于新能源汽车,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这大大阻碍了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关于汽车尚且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更不要说与新能源汽车相关的其他充电器或者充电站的建设标准了。新能源汽车的专业标准问题,直接关系到新能源产业能否快速发展的问题。 目前国内各家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家,都是按照各自的標准进行生产。这样各自为政的局面直接导致与新能源汽车相关的各项配套设施都无法按照统一标准进行生产。比如与电动汽车相关的充电站,无法提供各类汽车需要的充电设备,所提供的充电设备也大大浪费了社会资源,这样不利于为新能源汽车提供良好的配套支持。联合国有关标准认证组织,将公布新的国际混合动力车和电动车安全标准。这方面日本已经先行一步,丰田、日产、三菱和富士重工等四大日系车企,已经和日本第一大电力公司东京电力公司联合成立了电动汽车充电协会,其目的就是制定未来统一电动车的充电标准,此项标准一旦获得了联合国的认可,就会成为世界各国生产新能源汽车的统一标准。如果中国生产新能源汽车,就必须采用这个全球统一标准。这样的话,中国生产的任意一台新能源汽车,都必须向外方支付高额的许可费。 2.3 利益群体纠葛不明 利益群体追逐各自的利益是一个永恒的资源分配问题。特别是当利益受益方还划分不明确的时候更是如此。各个利益方都为了各自能够占领市场而互不让步,从而对市场产生不利的分割,影响消费者利益。就电动车的充电模式而言,目前就有两大派系,一个是以国家电网以及中石化为主的“插电充电派”,即新建或者改造现有的加油站,以可能的充电桩为主要插电充电方式的充电站网络;另一派则是以中海油和中国普天联合组成的“换电池派”,即未来电动车的电池组是设计成可拆卸式的,到了“充电站”只需将车内的电池组整体拆下,换上充电站已经充好电的电池组,并且按照拆下和装上电池组的电量差值缴费后即可上路。两派都是为了解决新能源汽车的充电问题,两派之争所隐藏的问题其实是利益之争。两派都想从新能源汽车这一新兴产业的发展中获得控制权,从而获得长久利益。最终两种方式都可以解决充电问题,但是利益驱使还是会使双方争执不下。更复杂的在于,即便是在“插电充电派”内部,中石化有着遍布全国几万座的加油站,国家电网在征地一项上就很难突破,而中石化也难以绕开国家电网自成电力体系,双方的利益各有所属,能否最后各退一步走向联合都是未知数。 由此可见,新能源汽车属于新兴产业,它的前景如何,取决于政府能否正确的引导和管理。新能源需要一个有站位高度的国家统筹管理部门来引导其合理发展,在未来的发展道路上协调各利益方的权利和义务。有了合理的监管,相信新能源汽车可以发展为一个起着举足轻重作用的支柱产业。 3 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政府立法思路 3.1 进一步完备现有法律体系 突破政府补贴这一视域,考察可再生能源价格以及经济激励机制立法体系,主要包括《可再生能源法》,部分规章,如《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能源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等,主要政策性文件包括《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2]。对于新能源的开发,经济成本较大,想要吸引更多的商家加入,就要有一个吸引人的价格。在初期将价格定得较高,可以促使经济和社会资源流入这个新的领域,从而使其快速发展。政府还可以加大补贴力度,加强政策导向力度,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目前,我国的立法体系相对以前已有所完善,如果能将有些政策导向转化为实施细则,对于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促进作用就会更加明显。世界各国发展新能源产业,政府的支持和导向都必不可少。因此,应进一步完备现有的法律体系,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 3.2 以必要、适当、适度为立法原则 政府可以对新能源产业进行补贴,但是补贴要有一定的原则。可以对生产方进行一定的补贴,另外也可以对消费方给予一定的补贴。对生产方补贴可以降低生产成本,促进企业改进生产方式,将财力用在提高商品质量上,属于供给方的补贴。对消费方的补贴可以从需求方面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以“需求”拉动“供给”,从而形成产业发展的双驱动。对于价格的确定,政府不应干预过多,应该使其遵循市场规律,以市场为手段调控价格,将其控制在一个合理的区间范围。市场上的价格受供给和需求两方面的影响,任何一方的变化都会带来市场价格的变动,这种变化在一定范围内是合理的,是市场自由选择的结果,政府无需加以干涉。政府只需将合理的政策引导固定为法律法规,就能保证政策稳定持续起作用。 首先,立法以“必要”为原则。有必要补贴的给予补贴,没有必要补贴的,交给市场进行优胜劣汰的选择。对于有必要的补贴,也要有目的有规划地进行补贴,随意补贴反而会增加企业惰性。其次,立法以“适当”为原则。对于新能源产业的立法补贴,不能一概而论,有些产业市场发展不健全,可以给予适当补贴,有些产业市场发展很完善了,就不必进行补贴。再次,立法以“适度”为原则。法律可以作出明确倾向,补贴只是一种适度的经济激励,企业不能依靠政府补贴生存。在合适的时候,还是要将新能源企业交给市场去自由选择。 3.3 以法律形式规定立体化、全方位的新能源经济激励措施体系 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涉及很多复杂的问题,经济激励机制一般是由发展基金、税收支持、财政补贴以及价格保护等多种制度体系构成的,而法律更要研究与明确经济激励机制中各主体的角色、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责任设置。发展基金更侧重于对可再生能源生产主体在生产投入阶段的支持,以鼓励更多的企业从事可再生能源产业;税收征收体系也是一个较为庞大的系统,从企业设立之时所需缴纳的税费、直至可再生能源应用转化为商品的整个过程中,所涉及的税种如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等均给予优惠措施;价格保护也是在可再生能源发展并不成熟条件下的推动之举,这也是各国发展可再生能源实践的必由之路。这些措施之间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国家在新能源产业发展的现阶段,对新能源汽车等产业实行一系列经济激励措施以促进现阶段的快速发展。但是从长远角度来看,单靠政府的经济激励政策不能解决根本问题。一个产业的持续长久发展还是要靠产业内部自身的动力,内因才是事物发展的关键因素。当最初政府的各项扶持措施起了作用后,还是要靠市场和产业自身优势解决根本问题,使新能源产业走上合理的发展道路。企业要依靠自身的技术创新,才能实现长足高效发展。 对能源开发、利用和消费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开发利用清洁能源的行为和消费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生产的产品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对清洁汽车、清洁能源以及获得环境标志和能源效率标志的家电产品和汽车减征消费税;对高污染能源和富碳能源利用提高税收,对利用清洁能源和低污染能源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在规定期限内对能源环保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进口环境无害化能源产品,减征进口关税;促进清洁能源企业、能源污染治理企业、能源环境公用事业以及环保示范工程项目加速投资折旧;对其他开发、利用和消费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及其产品的行为给予相应优惠[3]。 主要参考文献 [1]赵媛,郝丽莎.世界新能源政策框架及形成机制[J].资源科学,2015,27(5):62-69. [2]張守文. 论促进型经济法[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4(5):97-100. [3]朱顺贤.关于构建我国能源税制的思考[J].税务与经济,2016(3):93-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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