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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大数据技术背景下网络数据隐私安全隐患分析与对策
范文

    彭树禹 吴思雨 朱玲玲 毛蓉 柯永曶

    摘 要: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发展的浪潮下,普通互联网用户网络数据安全难以得到保障,互联网隐私数据安全形势愈发严峻,要想较为全面地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互联网用户、互联网服务商、互联网监管部门同时发力,因此从商业利用互联网隐私数据的角度分析了现行网络规则下,网络数据隐私安全存在的隐患状况,并针对这些隐患,进行了对策思考。

    关键词:网络数据;商业;安全隐患;对策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9.32.069

    自從大数据概念被提及以来,许多网络服务商利用其巨大的样本容量,进行数据分析,改进并完善互联网服务模式,不可否认,这些模式确实给互联网使用者带来了便利,但这种行为的背后存在着巨大风险,一旦这些数据不能被妥善地运用,就极有可能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从目前看来,这种情况正在发生,并且亟待解决。

    1 研究背景

    1.1 大数据技术发展的两面性

    互联网的发展实现了知识与资源的共享,人们可以快捷有效地获取需要的资料与信息,网络的发展为电商平台的兴起奠定了基础,人们日常的购物、出行、就餐都可以依靠网络完成。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与成熟,通过大数据分析获得信息资源,指导生产生活的方式被越来越多的网络用户接受并使用。然而,这种发展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许多安全隐患,人们生活的重心越来越侧重于网络世界,大量体现个人意志的信息被记录在网络上,利用这些数据进行的网络骗局或其他不法行为屡见不鲜。在网络世界,网络使用者相当于半透明化暴露在大众视野,一旦网络使用者的个人隐私信息被不法分子盗取与使用,不仅会造成网络使用者的经济损失,也会对整个社会的安全形势造成不良影响。

    1.2 网络隐私数据收集和管理存在风险

    互联网用户在使用互联网过程中会留下相关痕迹信息,但大多数用户并不知晓或者并未被明确告知这一点,即便知晓也缺少应对能力。一些互联网用户使用相关服务之前,一般不会仔细研究服务商所列出的隐私条款,服务商一般也不会提供简明扼要的、便于用户理解授权申请条款,在这种情况下,用户很容易盲目选择同意隐私条款信息的内容,所以,在相关隐私数据收集过程中,在用户的判别和自我防范层面上就存在缺陷。另外,一些互联网服务需要用户提供个人信息才能正常使用,例如利用第三方网络购票时,用户必须提供相关个人信息,一旦这些隐私数据不能被互联网服务商所妥善管理,就可能会造成网络数据隐私安全隐患。

    2 大数据蕴含的商业价值和监管缺位催生出网络数据隐私安全隐患

    2.1 大数据与互联网商业

    大数据技术的兴起为互联网商业营销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通过收集并分析老客户和潜在用户的过往消费轨迹等一系列互联网行为记录的大数据,能够精准有效地对用户进行消费特征识别,比如通过用户浏览记录和网上购物记录,能够有效地预测用户的购物需求,进而可以针对于此,进行定向地网络营销推广。相较于传统的营销手段,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的新型营销方式具有精准,高效,成本低,收益大的特点。利用网络数据挖掘技术,互联网商家可以对未来的销售状况进行预测,从而达到指导经营行为的目的,同时,可以避免因为准备不充分而导致的一系列不利于经营的状况产生。对于提供互联网服务的企业,大数据营销主要聚焦在用户兴趣分析上,精准的兴趣内容推送能够给互联网企业带来稳定且具有黏性的用户群体,从而获得大量的流量收入。由此,不难发现,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商业营销将会是未来互联网商业的主流营销趋势,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一步发展,这种趋势将会持续发展。

    2.2 大数据资源交易市场的存在带来巨大安全隐患

    由于互联网思维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企业期冀用互联网的方式来满足企业发展需求,其中利用大数据分析来指导企业生产发展行为越来越被众多企业管理者看重。然而由于用于数据分析的大数据多是具有隐私特性的数据资料,通过正常手段难以获得。“市场”的巨大需求催生了一条灰色的利益供给链,“市场”上出现公然售卖大数据的不法商家,这些商家为一些需求者提供包括个人姓名,手机号码,职业等极其敏感的数据库资源,通常每条信息售价从人民币几分到数元不等,由于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这些商家往往伪装成互联网信息公司,披着合法的外衣,进行不合法的经营行为。因此,在监管难度大,灰色收益大的情况下,这种大数据资源交易“市场”一直在违规存在。

    2.3 监管缺位加剧了信息安全隐患的二次发酵

    长期以来,我国在互联网隐私信息的监管和保护领域没有专门的法律条文,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无疑影响着公民的个人隐私信息安全,在一定程度上也催化了不法利用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虽然近些年来,我国政府也加大了对网络信息安全的监管,但由于缺乏系统性监管制度,以及政府的各个职能部门权力分散,不能做到统一领导,统一执法,所以监管的收效甚微,在预防、查处和惩戒方面难以形成高压态势,不能达到对信息犯罪的震慑作用。因此,在监管法律和监管职能部门的双重缺位的情况下,信息犯罪的违法成本低,互联网信息安全隐患态势严峻。

    3 网络数据泄露的危害

    3.1 个人网络数据泄露会对公民的工作生活造成极大不利影响

    由于互联网用户本人一些使用计算机的不良习惯,以及互联网应用提供商的不当行业操作,用户的个人相关隐私信息极有可能暴露在互联网中,一旦这些隐私数据泄露,会造成以下几个主要影响:

    (1)扰乱正常生产生活。主要表现在频繁接到骚扰电话和信息,互联网用户在注册一些网络账号时,通常被要求填写手机号码或其他通信方式,如果含有这些通讯信息的数据泄露,一些不良团体利用此进行违法的信息推送行为,由于用户不能预知这些行为的发生,用户的个人工作生活极易受到打扰。

    (2)个人信息被盗用。用户在运用互联网的同时,可能会输入含有个人身份证号的个人信息,此时,如果含有这些个人信息的数据泄露,会对用户造成严重金融安全隐患。另外,也极易对个人征信造成不良影响。

    (3)电信诈骗事件频发。在提前通过非正常手段获得用户的个人信息后,电信诈骗往往就会具有针对性和迷惑性,这就导致一部分缺乏良好反诈骗意识的群体屡屡受骗,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3.2 网络数据泄露会影响社会的公平稳定

    网络数据泄露事件对社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其中网络隐私信息泄露影响社会的公平竞争规则对社会危害较为严重。就企业而言,利用先进的技术和经营办法、采取多种多样的经营模式,是企业发展和在市场上取得优势地位的先决条件,也是企业在自由市场上的核心竞争力,如果这些代表企业发展的核心数据信息被恶意泄露,不仅威胁企业生存,而且会扰乱市场既定秩序,对整个行业产生不良影响。就政府部门来说,政府部门的决策在落地之前,为保障市场稳定,往往会严格保密其决策流程,一旦相关保密数据泄露,极易引发市场波动,催生不正当竞争,甚至会导致严重的经济犯罪。从整个社会层面来说,网络数据大范围的泄露,会降低社会成员对公平正义的信心,造成不必要的市场动荡,严重的情况下可能会影响社会稳定。

    4 关于应对网络数据安全隐患的对策

    基于前面的分析,我们发现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之下,我们的生活虽然得到了极大的便利,但自身的隐私安全却得不到保障,面临这样的形势,我们提出如下对策。

    4.1 互联网用户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大多数普通的互联网用户对网络隐私信息暴露的警惕性较低,过分相信网络的安全性,这就造成了用户往往会不加防范的在互联网随意上传个人敏感信息,比如不假思索地在钓鱼网站上输入自己的账号密码。针对于此,首先,互联網用户要提高在网络空间的警惕性,在面临需要输入个人信息的情形,一定要确保自己登陆的是正确合法的网址,然后有选择地输入信息,在没有确认网络环境是否安全时,慎重填写包括身份证号码在内的唯一性信息。其次,互联网用户要增强维权意识,在面临个人网络隐私信息泄露的情况下,要及时向网络监管部门反映,借助专业力量将损失降到最低。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即便自己的信息泄露也不会对自己造成实质性的影响。这样一来,在互联网用户层面,才能促进网络数据隐私安全形势向好发展。

    4.2 完善相关监管体制

    政府部门应促进相关法律的立法工作进度,确保在一旦出现侵犯网络隐私信息的涉嫌犯罪行为后,相关部门在第一时间内能做到有法可依。应设立统一职权的监管机构,对网络服务商的企业行为进行监管,并能受理互联网用户投诉,进行统一管理,提高执法效率,避免相关部门对责任进行推诿,做到有人能管。加强网络监管,提高违法成本,监管部门要对互联网提供商进行常态化监管,具体可以设立企业行为黑白名单制度,对监管反馈情况优秀的企业进行奖励,反之,则加大处罚力度,在高压态势下,对潜在不法行为形成威慑作用。

    4.3 促进行业自律

    确保网络隐私数据的安全性,其关键在于行业自律,只有互联网行业内部规范企业行为,才能从源头上避免不法行为的产生。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国内互联网行业可以建立行业自律联盟,以制定统一的隐私数据管理机制为目的,兼顾行业内部的自我监管,联盟内具有管理隐私数据成熟经验的企业可以对其他企业分享管理经验,提供技术协助,在整个行业内形成保护网络隐私数据的“行规”。适时联合政府监管部门对行业内部的隐私信息保护状况进行检查,以行业内部为主导,政府监管部门参与和监督的模式进行检查。只有这样,在整个互联网行业积极保护网络隐私数据的情况下,我国的网络隐私安全保护工作才能取得进展。

    参考文献

    [1]刘焕成.网络隐私保护对策研究[J].情报科学,2003,(4):428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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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0:0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