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网络中立性探讨 |
范文 | 牟飞洁 摘要: “网络中立性”(N etN eu trality),是由哥伦比亚大学法学教授TinW u提出的,指的是网络在作为一个应用程序层的操作平台的“非歧视性的互联互通”原则,在这种原则下,所有网络用户都应被平等对待,而网络运营者(所有者)不得通过调整网络配置从而导致服务内容的差别。基于此,本文结合美国与韩国的CDN产业实际对网络中立性的内容进行深入探讨。 关键词:网络中立性;美国及韩国;CDN产业分析;网络管理 中图分类号:TP393文献标识码:A 美国的FCC在2010年12月颁布了有关网络中立性(open internet ruleon network neutrality)的三大基准:透明性(Transparency)、不屏蔽合法内容(no blocing),禁止非合理性歧视(Nounreasonable discrimination)。透明性,指的是固定及移动宽带服务提供商必须公开网络管理做法、运营状况和宽带服务条款;不屏蔽合法内容意味着固定宽带服务提供商不得屏蔽合法的内容、程序、服务或伤害他人的设备;移动宽带服务提供商不得屏蔽合法网站,或与其语音,视频服务相竞争的应用。禁止非合理性歧视是指固定宽带服务提供商不得对合法网络流量进行不合理的歧视。FCC有关合理的网络管理的评价基准规定,见表1。 CDN亦被称作内容传输网络,在网络传输中,经常会发生在传输下载视频等大容量文件时产生数据流量拥堵的现象。为了提高网络服务质量QoS(Quality of Service),网络服务商ISP(lnternet Service Provider)首先将几台缓存服务器(Catch Server)架设于网络接近终端用户的位置后,内容服务商CP(Content Provider)提前将视频等大容量文件储存在服务器中,待终端用户发出链接邀请,即可马上将这些内容传输至距离用户很近的服务器里,从直观上大大提升了用户体验。 如果把CDN看作是网络数据的物流仓库,那么CDN企业的业务以及利润来源则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下载服务:提供高速并安全的游戏安装程序、导航安装程序等大容量文件的多用户同时在线下载服务;二是流媒体服务:优化网课,网络直播等的播放体验,减少视频缓冲;三是缓存服务:通过分散处理数据,提升含有巨量图片信息的网站、网页、游戏的载入速度。 2000年以来,随着大容量文件的增加,对CDN服务的需求也出现了暴涨,根据2010年韩国网络内容振兴院针对网络内容产业的统计,CDN领域共拥有39个企业,年营业额达到1470亿韩元,是2005年的4倍。CDN产业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游戏,网络教育,门户网站,网络媒体等需要处理众多数据的公司,而韩国市场占据前几位的CDN服务商则有CD NETWORKS. GS NEOTECH.晓星ITX,三星网络等。 有关网络中立性原则的争论,最具有代表性的便是出品过如《纸牌屋》等数目众多的网络电视剧的美国知名CP网飞(NETFLEX)事件。网飞之前采用的是阿卡迈( Akamai)的CDN服务,后同新开展CDN服务的ISP企业LEVEL3开始了合作。LEVEL3和同为ISP的美国网络服务巨头康卡斯特( Comcast)之间拥有对等互联(peering)协议,即LEVEL3的内容在康卡斯特的网络中可以免费或按协议对等传输,以确保自身的内容可以到达对方的客户终端。双方合作开始后,由于网飞的内容流量巨大,使得康卡斯特的网络流量暴增了5倍,严重影响其正常运营,虽然双方有着对等互联的协议,但康卡斯特表示无法承受,要求LEVEL3以及其它CDN服务商向其支付资费,以便通过所谓的“最后一英里”(last mile)线路向康卡斯特用户传输流量,而LEVEL3对此表示拒绝,双方至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提起仲裁。 在FCC的判决中,此事件并不涉及网络中立,康卡斯特公司基于现实需要进行合理的网络管理,因此判定LEVEL3公司向康卡斯特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康卡斯特公司也认为,此事仅仅是双方在流量问题上产生的纠纷,并不涉及网络中立的原则。而LEVEL3公司的想法则完全相反,他们认为,康卡斯特和自身流量的不均衡分布是由于加入康卡斯特超高速网络的用户们喜爱观看网飞的内容,LEVEL3在整个过程中仅仅作为中立的第三方进行内容的传输,没有必要向康卡斯特支付额外的费用。康卡斯特公司的这种要求违反了网络中立原则,他們不仅从自身用户处,还从提供网络内容供应商处收取了双重费用。 而韩国的CDN服务商多采用p2p+CDN的运营方式,服务商首先租赁办公或家用宽带网络(broadband)之后再将其出租给使用CDN的客户。采用这种方式虽可节省投资服务器的费用,但会带来如下的问题:随着内容流量的增大,宽带网络ISP们会认为这是一种搭便车的情况。因此韩国最大的三家通信公司(SK,KT. LG)联合更改了服务条款,在未经许可之前,限制服务商的商业行为,禁止使用自身的网络从事网络内容中转的行为,并得到了韩国放送通信委员会的批准。韩国ISP对CDN服务商,尤其是对使用P2P技术的服务商的限制同网络中立这个概念搭上了关系。IPS们认为,P2P+CDN服务商们给自身的网络带来了过量的数据,同时他们的技术方式也令得使用服务器方式的CDN服务商们的销售额减少了40%,因为使用P2P+CDN方式的服务商,每个月只需负担68万韩元的费用,而为了传输相同的流量,采用骨干网络传输的话,每月费用约为1800万韩元,那么ISP们每年的损失将达到2000亿韩元。而采取P2P技术的CDN服务商们则辩解说,他们采取的是一种新的技术,盘活了一些不常用的冗余网络,如果对此加以封杀,会阻碍基于网络中立情况下的新技术开发。 那么在网络中立的框架下,韩国的ISP们是否进行了合理的网络运营行为呢?首先,从透明性的原则来看,ISP们应该公开同网络管理措施、性能特性、合约条件有关的内容,即ISP应公开向CDN服务商提供网络服务时产生的网络拥堵管理,应用管理,安保水准以及同合同内容中实施网络管理措施时是否包括拥堵监控等具体内容。其次,从屏蔽内容角度来看,ISP不得无端切断合法的网络内容、应用、服务,也不得屏蔽无害终端。在这种情况下,ISP其实是限制了对于使用冗余网络提供CDN服务的服务商们的行为,由于服务商们的内容和行为并未违法,那么ISP对于合同条款的更改以及对于服务商们的限制其实是违背了网络中立性原则的。从歧视原则来看,ISP们没有理由禁止合法接入网络的服务商的合法数据传送。非合理歧视包括:ISP妨碍其竞争者或潜在竞争者的行为;以及给用于带来危害的行为等。从这点来看,韩国ISP们针对CDN服务商的网络管理行为很难被看作是合理的。而对于少数用户引发的占大多数容量的数据,是否应该授予ISP们合理的网络管理权限尚待探讨。 而从前表美国FCC的网络管理基准来看,使用P2P+CDN技术的个体服务商确实属于其中提到的大容量使用者( heavy users),那么ISP以合理的网络管理名义对于他们的限制看上去也是合理的,但这种行为不应被推广到其余正常租用网络提供服务的CDN服务商身上。 综上所述,网络中立背后交错着的是ISP和CP及最终用户们的利益争夺,而政府对于网络资源的定位在这场争夺中占据相当重要的分量。在5G时代即将来临的今天,面临着数据量的又一次爆发,如何保护好网络技术创新环境,本着对消费者公平公正,同时又不损害ISP们的投资积极性的政策制定考验着公共政策制定者们的智慧。 参考文献: [1]沈丙烈,李延熙,姜元哲.提升内容传输服务的方法考察[J].韩国电脑综合学术大会论文集V O J.38,No.1. [2]卞载浩,赵恩真.FCC的网络中立公告裁定意义及影响[J].电子通信动向分析,2011 (2):84- 99. [3]大通信公司拥有了“限制网络权力”,违规CDN服务商撤退[N].先驱导报经济版,2011-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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