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xuǎnmín有权参加选举的公民。
选民xuǎnmín〈名〉有权参加选举的公民:选民证︱会见选民。
【选民】根据法律规定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在我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可以成为选民,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有些国家对选民有财产、居住年限、教育程度等的限制。 选举
选举选(~区;~民;大~;普~;初~;复~;补~;民~;候~) 提名选举:提选 口头提名选举:推选 推举 投票选举:票选 最后一轮选举:决选 重新选举:改选 被选上:当选 入选 膺选 充选 中选 以第一当选:首选 未被选上:落选 摈落 遗索 (用投票或举手方式选出代表或负责人:选举)
另见:推荐 挑选 决定 领导人 选民xuǎn mín有选举权的公民。1914年朱执信《革命与心理》:“初期选民每省数十百万,纵其中不无伪冒,必有大半为诚有权者。”1917年徐珂《清稗类钞·讥讽类·亦选民也》:“初亦称有选举权之人为公民,旋改曰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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