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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性别平等就业视角下的政策法规问题研究
范文

    摘要:新中国成立70年来,政府不断地从公共政策以及法律法规领域推进女性的平等发展,致力于性别平等建设,而社会科学家们也把性别平等作为长期关注的重点。众所周知,我国两性之间长期处于主导地位的是男性,女性意识的觉醒不过短短数10年,因此,当代的社会性别歧视问题依然突出。其中,在性别歧视中最为明显的是就业歧视现象,非性别平等的就业问题不但不利于建设和谐社会,而且会影响国家的繁荣与稳定。本文将逐一梳理我国关于性别平等就业的公共政策及法律法规,探讨性别平等就业所面临的突出间题及原因,并基于上述探讨分析后进而提出的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性别平等;政策法规;就业;性别平等建设

    中图分类号:F249.21;D669.68 文献标识码:A

    1 我国有关就业平等的政策法规

    1.1 宪法及其他法规中的相关规定

    男女平等在我国《宪法》中表述十分明确,即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条规定明确了两性在法律层面均是平等的,并且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可见,对女性的就业歧视归根到底是侵犯了女性的人权。在其后的第四十八条还表明了女性的各項权利受宪法的保护,中国妇女在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均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此外,保护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也都是宪法的明确规定。

    《宪法》作为根本大法,指导着其它具体的法律法规。近年来,本着建设和谐社会的时代精神,也为了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我国于2008年制定了《促进就业法》,并于2015年进行了修正,该法进一步保障了女性平等就业权,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这表明禁止性别就业歧视已体现在具体法律上。

    1.2 我国批准或承认的国际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的《男女同工同酬公约》在1990年获得我国批准,这表明我国有与国际接轨的平权意识。早在百业待兴的1955年,毛泽东主席便发出了“妇女能顶半边天”的口号,该口号迅速传遍祖国各地,其影响乃至今日。

    《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在2005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次年1月,《公约》得到我国正式批准。批准该公约不但完善了我国的反就业歧视的政策法规,还有利于女性就业率的稳步上升,更进一步加强我国公民的平权意识。

    1.3 保护妇女平等就业的行政措施

    基于遵循联合国将性别平等作为民主建设目标的精神,并结合我国妇女面临的性别歧视现状,我国制定了新版《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而此前已经发布了两版《妇女发展纲要》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1.3.1 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的行政措施

    最新版《妇女发展纲要》里策略措施提到,我国应制定和完善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劳动权利的公共政策和法律法规。这表明我国已决心加强妇女在劳动、经济、社会等方面的保障力度。《纲要》中还把“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性别歧视行为”作为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措施,若措施能实行到位,将极大促进我国妇女平等就业。

    1.3.2 保障妇女特殊就业权的行政措施

    《女职工特别规定》第五条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该条规定为女性提供的保护可以解读为两个方面:首先,保障了产前检查、产后休假、产假结束后哺乳期间的女职工的经济利益;其次,还保障了产假女职工的休假权益,即不得因休产假借故辞退女职工。

    据《特别规定》,我国女性职工最少可享受98天产假,可以理解为,女职工无论婚否,只要怀孕生产即可享受法定产假。各省、市及自治区,在《规定》基础上,分别增加了本地女职工产假天数,如2016年,广西修改了《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职工增加产假50日,即共148日。

    2 我国在性别平等就业方面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前不久,智联招聘发布了《2019中国女性职场现状调查报告》,报告指出男性高层管理人员为女性高层管理人员的

    4.3 倍。可见女性职场上升通道依然狭窄。这一调查结果显示在我国公共政策与法律法规双重保障下,性别就业不平等现象依然存在。总体来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就业入口中的机会不平等

    以微博热搜上的“女大学生求职难”热门话题来看,无论是985、211等双一流名校或是普通大中专院校,女大学生遇到就业难的问题普遍存在。那是不是只放大了女性的难处,而忽视男大学生就业难呢?并非如此。根据《2016中国劳动力市场发展报告》显示,男大学生在初次就业率上比女大学生要高10%,这表明女大学生面临着严峻的就业形势。不仅如此,女性平均月薪为3896元,男性平均月薪为4351元,女性比男性平均少了495元。

    上述现象的出现与认为女性在天生智力上不如男性的刻板印象有关。事实上,普通高校录取的大学生中,女性录取比例连年攀升。统计表明2013年女大学生占比达到55%,而这个数据2005年仅为47%。另外,据教育部2012年公布的数据显示,当年全国硕士研究生中男性69万余人,女性则是73万余人,女硕士研究生比男硕士研究生多了足足4万人。这足以说明女性智力并不比男性差。

    2.2 就业中晋升机会不均等

    据《2019中国女性职场现状调查报告》显示,男性在高层管理人员中比例高达81.3%,女性高层管理人员仅占18.7%,性别比例差距凸显。其实,除开统计学上的意义,我们身边肉眼可见的职场实例也比比皆是,真正走上管理层的女性可谓凤毛麟角,女性面临着明显的“职场天花板”。

    由于受到我国历史文化与传统观念的影响,并且伴随着体能差异的客观因素的制约,女性想要实现跨越性别歧视实现职业理想是非常困难的。

    2.3 就业中的男女两性同工不同酬

    基于上述高層管理人员中的男女比例差距巨大的现实状况,男女薪酬收入差距明显,是因为身居管理岗位的男性,薪资提高了。那么同等职级或者同样工作岗位的男女薪酬是否一样呢?答案是否定的。

    《中国性别薪酬差异报告》中显示,当年我国女性职工税前月薪平均为4449元,男性为5778元,女性平均月薪约为男性平均月薪3/4。《报告》指出,男女薪酬差距由于受到城市因素和行业因素的影响,两性薪酬总差异占比38%,此外,就业者的学历及其工作经验差异占到总差异的18%。城市因素及行业因素加入控制后,男女薪酬差异降了8.5个百分比,即由22.3%降至13.8%,在加入学历及工作经验的因素后,差异再降了4个百分比,达到9.8%。然而除上述影响因素外,仍有占比达44个百分点的薪酬差异不可解释,可见我国带有性别差异的同工不同酬现象依然形势严峻。

    虽然我国颁布众多政策法规来保障女性与男性的同工同酬,但由于并没有具体违规标准,造成难以发现企业的违规“足迹”。

    3 实现性别平等就业的建议

    3.1 确定“歧视”标准,加快制定《反就业性别歧视法》

    我国对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障只停留在原则上,缺乏明确具体的就业歧视的概念,这就导致了女性在遇到就业不公平的现象时难以找到合适的条款来保护自己。因此,确定“歧视”的认定标准是首要任务。确定标准后,《反就业歧视法》应尽快制定出台,使女性职员在遭遇就业性别歧视时能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真正做到有理可据,有法可依。

    3.2 加大对就业歧视的惩罚力度

    惩罚对违规企业具有震慑作用,可以考虑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首先,罚款类措施:以罚款的方式来弥补或赔偿被性别歧视者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建议达到损失金额的10倍或以上。我们知道,企业的根本目的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只有足够高的罚金才能真正减少甚至消灭企业的就业性别歧视行为。其次,具体到人的追责制度。用人单位一旦被调查核实了确实存在就业性别歧视行为,则必须追究到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最后,对于情节恶劣的企业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

    3.3 增强政府在政策制定过程中的性别平等意识

    在2011年5月4日在华盛顿联合国总部为联合国高级官员举行的“民主与性别平等”圆桌会议上,有人重申,全球各国政府都应推动妇女平等参与决策的权利。在这次讨论中,时任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要求将性别平等作为民主建设的明确目标,而不是“附加”。他指出,“女性参与政治推动了民主的发展,反之亦然。民主是性别平等的孵化器,赋予女性应有的人权,使得女性团体能够行动起来,最终实现其政治的、公民的、经济的、社会的权利。”可见,性别平等在全世界范围都是一个重要的议题。我国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之一,更应该从政府层面强化性别平等的主流意识,在制定公共政策或法律法规的过程中,把女性的平等发展纳入到社会发展的规划蓝图中,才能真正改变因性别歧视造成的偏见。

    4 结束语

    妇女的全面发展既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也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性别平等方面的公共政策与法律法规与广大妇女、家庭息息相关,与妇联组织开展促进平等、全面、可持续发展的妇女事业息息相关,适应了妇女维权工作的现实需要,也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推荐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提供了政策保障。我国在性别就业方面的公共政策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不但限制了我国公共人力资源的有效利用,而且造成妇女各方面的发展均受束缚。但我国在维护妇女平等就业权的道路上从未停止,相信经过政府在完善公共政策以及改进法律法规的道路上不懈努力,终会有实现性别平等就业的一天。

    参考文献:

    [1]中国参政、就业政策中的性别平等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1.

    [2]杨慧,薛芳.经济领域性别平等趋势的中外比较研究——以2006-2015年为例[J].浙江学刊,2016(5).

    [3]郭翠芬,王文静,吴玉霞,等.地方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的建构研究[J].山东女子学院学报,2017(2):73-78.

    [4]熊静.“两性平等就业”概念的解读与分析——基于不同主体的视角[J].山东女子学院学报,2014(1):45-50.

    [5]佚名.建立政策法规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制[J].中国妇运,2014(9):34.

    作者简介:覃洁(1986-),女,籍贯:广西玉林,学历: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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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16:3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