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从广西常屯矿污染事件探讨农村环境污染问题 |
范文 | 李昕颐 摘要:由于耕地和水源长期受到铅锌矿厂排放的重金属锡的污染,大新县三合村常屯的村民一直饱受福污染之害,从第一次发现镉的危害直到解决污染问题,时间跨度长达50年。本文从公共政策的失效角度分析导致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提出避免再出现此类情况的方法和建议。 关键词:农村环境;常屯镉污染;公共政策;失效 中图分类号:X53 文献标识码:A 1 大新县三合村铅锌矿污染事件概况 20世纪50年代广西437地质队在大新县三合村常屯发现铅锌矿,1954年大新铅锌矿建矿。矿区中有3条排污沟,其中1条直接排入村民灌溉农田所用的“那茗水渠”,而在铅锌矿中存有重金属镉,大新铅锌矿开采时只回收铅锌两种金属,而镉则被排入污水沟中,然后随着灌溉农田的水渠透进了土地和庄稼。 1999年由于常年受重金属镉的毒性影响,三合村常屯村民或多或少地出现了中毒症状,在要求矿企赔偿无果后,常屯第四生产小组村民们集体将大新铅锌矿起诉至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广西环境地质研究所受法院委托,对常屯农田受污染状况的调查报告显示:被鉴定的34亩耕地已被污染,主要污染物为铅、锌、镉、汞等。以当时实行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为参照,农田灌溉一类水含镉应小于0.005mg/l,而所取灌溉水样镉含量为0.087mg/l,这意味着超标17.4倍;而所取土样镉最高超标达29.1倍,值得一提的是,鉴定机构参照的是三类土壤标准,若以二类土壤(耕地)标准(镉含量小于0.6mg/kg)计算,土样最高超标达48.5倍。村民的维权最终取得胜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2001年9月判大新铅锌矿赔付常屯第四生产小组经济赔偿和土地改良费总计32万余元,并限大新县铅锌矿三月内按国家排污标准治理好排污设施。上述经济赔偿在当年已执行到位。但2001年底,因矿源枯竭,大新铅锌矿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批准破产,企业破产后无法再进行污染治理,因此未能按判决书要求整改排污设施,污染问题未能解决。 2005年11月自治区领导率区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到大新调查铅锌矿污染环境情况,并于11月16日在崇左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如何进一步调查处理好大新铅锌矿污染环境问题。会议提出,组织有关专家深入调查污染源及当地水、土、农作物情况;卫生厅组织医疗部门对常屯村民进行是否由于污染影响健康的免费体检,并研究提出治疗措施民政部门对“确因矿山采选矿污染丧失劳动能力”的村民给予一定救济。2006年起,常屯的改變如下:污染的田地被禁止耕种;由大新县政府每月按人均30斤米发放口粮,一年供应8个月;而对于体检的结果,村民无一人知晓。 2014年三合村常屯的镉污染事件因新闻报道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11月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安排自治区职业病防治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和医务人员,赴大新县五山乡三合村常屯为当地居民开展健康体检。12月9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通报对大新县五山乡三合村常屯居民健康检查情况。检查结果显示,530名参与有效尿检的居民中,未发现镉污染所致慢性早期健康危害的个体。对于在健康检查中查出的有尿镉、尿02微球蛋白、尿NAG酶单项健康危害指标达到或超过判定值的村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将动员他们到当地医院进行观察治疗,自治区职业病防治研究院将加强指导。大新县有关部门在县城南区落实了160亩土地,规划建设1600套住房,可以解决7000名扶贫生态移民的搬迁居住问题,三合村常屯的800多人全部包含在扶贫生态移民范围内。对于受污染土地,2014年重金属污染防治的专项资金,已有2000万元下达到位,用于岂落山矿段采空区地下涌水重金属治理项目。 2 造成污染事件的原因分析 2.1 轻视环保的思想使得污染未能及早治理 20世纪60年代,田里的庄稼就已经出现生长不正常的情况,水稻常常长到一截就枯死了。但在当时工业“大干快上”,举国上下大兴工业建设的时期,污染问题并未得到重视,都是以工厂给予村民少数赔偿来解决。到了20世纪90年代由于矿产的枯竭,矿厂无法再继续给予村民补偿,在一年水稻大范围绝收后,矿厂采取的无视态度,才最终引起了双方对峙法院。 作为农民的一方由于知识的局限性是无从得知采矿污染的危害的,而矿厂方拥有大量专业技术人员,根据长期的采矿经验,相信厂方对采铅锌矿会有可能导致镉污染是完全了解的,并且对于镉污染会对环境和周围居民造成的伤害不可能不清楚,然而,厂方竟对这一可预见的危害后果视而不见。环境保护思想在中国还未形成影响力,政府财政不可能会投入进行镉污染的治理,而作为国营企业的矿厂也不可能有额外的治污经费,因此,导致了在污染出现的初期未能及时解决污染问题,长期的搁置最终给当地的环境和村民造成了不可估量的伤害。 2.2 污染第一次爆发时,政府未能及时介入 根据1989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根据此条法规,县里的环保部门是有义务把该事件情况报告当地县政府,并由当地政府出面解决污染危害问题的。而据村民反映,他们找到县里的环保科却无人理睬,甚至说是村民堵截污水沟引用污水灌溉农田才造成了这一结果。县里环保部门在收到村民投诉后,没有组织人力物力进行污染问题的调查。如若县里环保部门及时开展镉污染情况的调查,并及时上报政府,由政府介入采取措施,依法解决污染问题,就不会出现矿厂倒闭而污染问题长期搁置的情况。 2.3 解决污染问题的追责方式法律没有规定 198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有严重污染时由政府解决,但对于环境是否有严重污染,是否应由政府担责,最终的决定权在政府,一旦政府选择无视或者不承认存在污染问题,其结果只能是污染问题被无限搁置。法规中对于发现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人民政府报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没有明确其不上报污染问题所应承担的责任。这意味着此上报当地县政府的义务的不履行没有担责的风险,在权衡利益得失之下,环保行政部门对于污染问题视而不见也就不足为奇。 企业因倒闭无法进行后续的治理工作,而法律中并未明确倒闭的污染企业的追责方式,虽有提出由当地政府担责的补救措施,但由于未有明确政府不作为时应承担的责任,使得这一补救措施的实现具有较大难度。 2.4 处理污染问题时,未能做到信息公开透明 广西职业病防治研究院带领人员深入村屯给村民进行了体检,然而体检结束后,村民不但没有得到任何体检报告,连最终的体检结果也无从知晓。广西职业病防治研究院并没有尽其应向村民提供检测结果的义务也没有提供治疗措施,而在此处理过程中的当地政府,则既未公开体检结果也未提出任何关于治疗的行政处理意见。2014年新闻媒体曝光该事件,当地政府被推到了风口浪尖,当地政府不得不承受比十年前更大的压力。 2005年在解决镉污染问题时,如果当时的政府能做到公开透明整个事件的解决过程,镉污染就不会成为萦绕在常屯村民心头的梦魔,直至2014年新闻记者采访时,村民仍把身上的病痛全部归因于镉污染,尽管后来的再次体检已证实村民所说的病痛与镉污染无关,但十年来累积的对政府的不信任感,给政府形象造成的不利影响。 3 在镉污染事件中公共政策失效的原因 3.1 政策本身的缺陷 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了政府部门在污染事件处理过程中不作为应承担的责任,而198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里没有关于政府部门对于污染问题不作为需承担的责任,使得法规对于污染事件中政府应承担的角色的规定流于形式。2014年的新修订版环保法则解决了这一问题,镉污染事件于2014年得到解决。法律在处理危及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中的影响力,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而不断提升。 3.2 政策执行上的偏差 首先,本次事件中,作为执行者的政府部门,在素质上不可否认的是有缺陷的。2005年的事件处理方式的不公开,显然是其对当时的环保法的理解存在误区。尽管当时的环保法未有明确要求政府必须公开检查结果和处置措施,但也未要求政府应对检查结果和处置措施不予公开。1989年的环保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根据这条的理解,我国法律是支持环境问题公开化的,而当地政府为了息事宁人,采取了不公开的处理方式,显然没有很好的理解当时的环保法规。 其次,由于利害冲突导致了政策执行偏差,本次事件中村民为自己利益的不断抗争,诉诸法院和上访,触及了当地政府的维稳政策,影响了政府维稳目标的实现。为了实现自己的维稳政绩,政府不可避免地采取将事件压下的做法,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对该事件的处理在秘密的环境中进行,知晓事件处理过程的仅限于为数不多的人员。很显然如要维护常屯村民的利益,政府不但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还要有人力物力的支持,如治理污染需要的专家和设备设施等。对于治理环境污染这种需要投入而几乎没有利益回报,政府势必会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法规解读和执行方式。 3.3 公共权力的滥用 1999年当常屯第四生产小组组长决定将大新铅锌矿告上法院时,曾被矿厂的人警告小心被公安抓捕,而向县环保科的投诉,被驳斥为是村民自己把污水沟截留灌溉农田而导致了污染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中,让人不免怀疑地方官员与矿厂有秘而不宣的关系。县环保科应当是未尽到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环境污染情况的责任,直至1999年村民提出解决污染问题的要求时,仍认定污染为村民责任,长达几十年对镉污染视而不见,在村民提出污染问题后,又强行把责任推给村民。公权力极有可能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 4 对于三合村常屯镉污染事件的反思 4.1 加大宣传力度,让公众享有知情权 常屯的镉污染事件之所以延续时间长,环境污染情况严重,重要的一点是民众对于矿厂采矿后给环境造成的危害完全不了解。当地政府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时,制定本地区政策中可添加规定要求有可能造成污染环境的企业,在其工厂外做好宣传公示。采取这样的方式,一方面满足周围居民的知情权,避免无端的猜测,也使居民知晓在权利被侵害时的保障,有利于工厂企业与周边居民的和谐相处。另一方面,一旦工厂企业的责任和义务被公开化,会给其施加压力,让其知难为而不敢违。 4.2 加大反腐力度,切断官商勾结渠道 法律对于政府官员腐败行为而导致的污染问题的追责可以做具体规定,从官员收受的賄赂和造成的环境污染程度两方面追加刑罚,在根据受贿罪定刑后,还可以依据其腐败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程度再追加刑罚,量刑采取累加方式,加大惩罚力度。对于造成污染的企业,其主要责任人除了行贿罪的量刑,也要根据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程度累加量刑,并处以罚金用于环境污染的改善。 环保部门的·权力可以予以分化,即对于企业是否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决定,应由环保部门成立的专家小组决定,专家小组成员包括但不限于环保部门内部人员,专家小组成员通过环保监测部门提供的资料独立完成决定,再由环保部门综合结论,该过程应予以适当公开。专家小组人员的数量根据本地范围内企业的数量决定,省市级环保部门可以成立专家库由各级部门自行挑选专家。 4.3 改变政府工作作风,提高政府公信力 目前社会环境下,亲民的公开透明的政府更容易赢得民众的好感和支持,政府在管理好本地政务的同时,更需要着重解决的是如何确立本级政府在民众中的公信力问题。在网络信息爆炸的今天,每一公共事件的出现必引起各种揣测,为不使其发展到影响社会稳定的恶果,政府必须在混乱出现之前予以澄清。此时,若政府没有一定的公信力,则无法说服民众并稳定他们的情绪,甚至还有可能是火上浇油。政府应该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基石要稳就要得到民众的信任和支持,而要做到这一点,需要政府官员摆正自己的位置,转变自己的工作作风,真真切切地做到为人民服务,扎实树立好政府的形象,努力打造政府公信力。 4.4 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时代不断变化,法律法规也需顺应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地修订和删改,这需要法律人员的不断努力和政府的大力支持。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版的出台给环境污染的治理提供了更多的方式和保障,在此基础上,各省市的地方环保政策也相继制定和发布。法规的完善不是一朝一夕,但总归要在完善的路上。 4.5 完善对环境污染受害人的保护措施 在环境污染造成的受害民众不断增加的情况下,针对受害人的保护措施也应进行具体的规定。根据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进行赔偿的额度规定,如果是经济损害则一次性赔付,如果是人身的损害,则应根据损害的程度规定赔偿的方式(如因污染造成疾病需治疗的费用、误工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生活费、赡养老人费用等等,以及支付的年限和方式都应具体规定),对于还未完成赔偿责任就倒闭的企业,应具体规定追责方式,避免受害人因企业倒闭而无从得到赔偿,导致生活无以为继的情况。 5 结束语 环境污染问题,尤其是农村环境污染问题,近几年得到很大程度的重视,各地政府盲目追求GDP而忽视环境污染的情况得到了有效改善,但污染问题仍旧存在,环境的整改和修复之路仍然漫长。而随着国家各项环保政策的不断出台,地方政府不懈努力地治理环境,我国农村必定会再现绿水青山。 参考文献: [1]张国庆.公共政策分析[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 [2]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Z].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1989-12-26_ [3]2014广西大新县重金属污染事件[EB/OL].https://baike.baidu.com/item. [4]广西大新铅锌矿污染区见闻:留守者生活困难有病痛[EB/OL].http://society.people.com.cn/n/2014/1213/036657-2619991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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