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人大制度的一次地方实践创新 |
范文 | 周建军 日前,浙江省海宁市专门就杭州至海宁城际铁路建设这一重大事项增开人代会,这在海宁人大历史上还是第一次(详见《浙江人大》2016年第10期《海宁:首次就重大事项增开人代会》)。在人代会上就事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体性重大事项作出决定,这在地方人大已有“破冰”,即便是海宁, 2012年的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就曾通过《关于加快以盐官古城为龙头的百里钱塘国际旅游长廊开发建设的决定》。但因某一重大事项而增开人代会的,不单是海宁,即便在地方人大也确实鲜有耳闻。 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國家权力机关,与宪法第六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之规定不同的是,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即每年举行一次是必须的,每年两次也符合法理。只是大家囿于成规,还不太适应地方人代会一年两次的常态化运行。2015年中央18号文件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重申要认真开好县乡人大会议,依法合理安排会议次数和会期。意见进一步明确:“县级人大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何谓“必要”,笔者以为,这种“必要”就是人代会行使职权的必要。地方行政首长出缺,代理者已接近3个月,离下次人代会选举还有5个月以上时间的,就要增开人代会进行补选,此谓人代会行使选举权之必要;杭州至海宁城际铁路建设是海宁历史上投资规模最大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当属海宁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前期论证备矣,就等进入集体决策程序后付诸实施,此时增开人代会将此项建设上升为全市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此谓人代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之必要。 代表穿着短袖参会,既新鲜又感责任重大,在审议中,来自盐官的代表提出了调整线路走向的建议,虽然线路比原设计多了个弯,工作量也要增加,但从实际情况看很有必要。在场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立刻查看地图,并表示将把建议带回去再做实地考察和研究。此审议发言促使规划更为完善。“规划中部分相关数据对不上,为什么?”有代表提出询问,在场的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立即进行解释说明。全媒体的“即时报”,让提出询问的代表和身在场外的普通市民都解开了心头的疑惑。此审议发言进一步凝聚了人心。“斜桥沿线8公里,积极支持工程实施,对于配套设施要跟村里早衔接,方便工作开展。”来自斜桥的市人大代表周富林如是说。此审议发言进一步积聚起力量。为充分发扬民主,大会共安排了3次分代表团审议,最终,“要进一步优化完善规划建设方案,要积极向上级争取政策支持,要集中力量精心组织,要规范有序推进”。这些代表审议意见,都在反复推敲后被一一写进决定草案。会议真正达到了集思广益、凝聚共识、提振信心、凝聚合力的目的,为大会最终作出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决定打下坚实基础。这样的一次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对海宁加快建设杭州至海宁城际铁路实属必要。 当前,在地方人代会例会中,不少地方的人代会还仅限于通过政府、人大常委会、“两院”工作报告及计划、财政报告的决议,极少或者根本没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某一具体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决定权成为人代会行使职权的“短板”。如今,海宁市人大不仅为人民代表大会如何“拍板”重大事项提供了可供操作的示范样本,而且还为此增开一次会议,这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完善地方治理的重要体现。其叠加的标杆意义必将在地方人大发展史上留下重要印迹。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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