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新形势下房屋拆迁政策偏差管理问题 |
范文 | 章文畅 薛静静 [摘 ? ?要] 随着国家级新区江北新区的正式成立,国家政策大力发展,新区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自然而然会产生一些变革,老城区的改造、棚户区改造、道路建设等,加速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也带来一些问题。政府拆迁引起的冲突及社会问题凸显。文章重点阐述新形势下房屋拆迁政策偏差管理问题的合理性、公正性、合法性,对如何规范政府政策做了一些探讨。 [关键词] 拆迁政策;政策偏差 ;政府失范;江北新区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20. 21. 075 [中图分类号] D630 ? [文献标识码] ?A ? ?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20)21- 0170- 03 0 ? ? ?引 ? ?言 2015年6月27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同意设立南京市江北新区的批复》,正式批复设立南京市江北新区。江北新区由浦口区、六合区和栖霞区八卦洲街道构成,组织架构包括托管街道顶山街道、泰山街道、沿江街道、盘城街道、葛塘街道、大厂街道、长芦街道,派出机构南京市江北新区中央商务区建设管理办公室、南京市江北新区产业技术研创园管理办公室、南京市江北新区枢纽经济发展管理办公室、南京市江北新区生命健康产业发展管理办公室、南京市江北新区科技园管理办公室。成立之初,将原浦口区和六合区的几个街道和原有的园区重新进行划分管理,相对而言,组织架构不完善、人员缺乏、管理相对混乱、没有行政区所具备的政务大厅、司法机构等行政机构。 但是江北新区充分享受国家级新区优惠政策,发展定位是国家级产业转型升级、新型城镇化和开放合作示范新区,长江经济带和长江三角洲的重要发展支点,南京都市圈和苏南地区的新增长极,南京市相对独立、产城融合、辐射周边、生态宜居的城市副中心。职能是中国重要的科技创新基地和先进产业基地,南京都市圈的北部服务中心和综合交通枢纽,南京市生态宜居、相对独立的城市副中心。新区战略定位是“三区一平台”,即逐步建设成为自主创新先导区、新型城镇化示范区、长三角地区现代产业集聚区、长江经济带对外开放合作重要平台。朝着创新名城先导区和“两城一中心”建设,必然会带来大规模的城市扩张和旧城改造,这也成为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城市扩张和旧城改造,使居民生活条件得到普遍的改善。同时,由于新区刚成立,管理相对混乱、新进人员培训不到位、相关部门急功近利、地方政策不统一等原因,政策实施过程产生偏差,从而引发诸多社会问题。长期以来,政府习惯于通过制度和强制性行政手段来解决问题,从而忽视了政策的合理性、公正性以及公共行政的道德化。研究新形势下房屋拆迁政策偏差,并提出适合新区房屋拆迁政策规范化对策建议有一定的必要性。 1 ? ? ?江北新区房屋拆迁政策的制定 1.1 ? 江北新区大规模拆迁的原因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以国家“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以及《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发展规划》等一系列规划为引领,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南京江北新区的批复》,同时伴随着自贸区的成立,建立南京北站、以中央商务区建设助力打造“新金融中心”、修建纬三路隧道、重新翻修南京长江大桥、建立江北快速路等,均为江北新区的建设带来契机。 1.2 ? 江北新区拆迁方案制订的过程 一是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市政府、新区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拟订详细方案,并由市政府、新区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随后由市政府、新区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报市、新区管委会批准。二是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政府、新区管委会对经过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审查,在關注和充分考虑到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后,进行批准,批准之后并报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三是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政府、新区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经政府批准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实施。在方案公告之日3个月内将有关费用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四是拆迁人对规划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居住人口、地理环境及被拆迁户的经济条件等进行调查核实,全面掌握具体情况,分析拆迁工作中可能会出现的情况及走势,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拆迁工作方法、确定拆迁期限。五是拆迁实施方案应当在区县建委发布拆迁公告之日前(含拆迁公告发布当日)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10日。 2 ? ? ?江北新区房屋拆迁政策产生偏差的原因 2.1 ? 各街道各自为政,补偿差异较大 江北新区由7个街道组成,拆迁安置参考文件不一,葛塘街道、大厂街道与六合区接壤,多地征地补偿安置沿用《南京市六合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六政规[2011]2号),顶山街道与浦口区接壤,多地征地拆迁沿用浦口区拆迁安置办法。在拆迁实际过程中,各街道又各自为政,拆迁标准不一,比如沿江街道、盘城街道存在“空补”政策,多地拆迁政策每户补偿面积不统一,有的地案一户补偿220m2,有的地案一户补偿110m2。各地案对违建(产权证以外面积)补偿标准不统一,有的地案对违建房屋打折补偿,有的地案违建房屋按每平方米1 000多元发放补助费。 2.2第三方评估机制缺乏监管 2018年9月30日江北新区房屋征收补偿政策解读(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中江北新区引入第三方参与机制,立足保证补偿安置公平公正。通过在项目调查测量阶段引入第三方参与,能够确保调查测量的结果公平、公正,确保同一方法、同一尺度、同一标准。独立的第三方易于获得实施单位、征(用)地单位及被征收群众等各方的认可,减少攀比。第三方参与机制,相应避免了政府部门测量产生的贪污腐败,但是第三方同样属于企业性质,企业目的谋求利益最大化,一方面第三方是政府部门招标进来的,一定性质上听取政府决策安排;另一方面,现在房价居高不下,投机取巧的人屡见不鲜,对于第三方测量公司员工没有政府机制及编制等约束,极易容易被腐败。拆迁过程中除了引入第三方评估公司还有审计公司,审计公司相对比评估公司更加严谨,但是审计公司并未全程参与拆迁过程,作者建议纪检监察部门或者成立专门督查组对拆迁安置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2.3 ? 拆迁居民投机取巧 法律法规、拆迁政策中并未对夫妻离婚分户有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应处罚机制。拆迁地案居民为了获得更多利益,钻政策漏洞,夫妻离婚再分户,这样每户可以多分取拆迁面积和相应补偿费。××村××组为额外拆迁款120户居民集体“离婚”,当时××拆迁补偿政策中要求,协议离婚的必须要达到五年以上才能获得补偿,而通过法院裁决的离婚并没有时间限制。为了方便操作,拆迁户无一例外都选择了后者。法院裁决的那种离婚,判决书下来就可以离婚。于是居民找来律师,缴纳15 000万,就能获得法院的离婚裁决书。对此,法律界人士认为,××村××组出现的这种现象就是民间所说的“假离婚”,这种为了某种目的进行的离婚会带来一些潜在的法律后果。如果假戏真做,双方没有复合成夫妻,家庭就解体了。这种现象也曾经出现在南京江心洲、江宁以及浦口的其他地方,要从源头上遏制这种现象的发生,关键在于政府部门对政策进行把关,甚至可以尝试设立一些“补救”机制。例如一旦查实是为了获取补偿离婚的话,可以取消补偿款。 3 ? ? ?江北新区房屋拆迁政策规范化对策建议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加快发展,城市拆遷已经成为很多地方政府的一项中心工作。上述江北新区在拆迁工作的案例,突出说明了地方政府拆迁政策制定、执行的重要性,是推进公正、文明、有序拆迁的根本前提,是消弭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彰显政府公共服务提供者和公共秩序维护者角色的必然要求。为使地方政府能够更好地为公众服务,对政府拆迁政策提出以下建议: 3.1 ? 统一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对于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土地升值、物价上涨、生产生活成本增加等原因,使得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严重滞后,被拆迁人对建筑房屋补偿和安置价格不认可,一方面使得拆迁工作难度大,影响了经济社会的正常发展;另一方面,损害了老百姓的正当权益,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从执政为民的角度出发,地方拆迁政策需及时调整补偿安置内容,使补偿标准随经济发展相应提高,补偿项目随社会发展相应增加,避免出现拆迁反贫、拆迁致贫的现象,真正维护老百姓的合法利益。 3.2 完善失地农民保障体系 拆迁之前,农民拥有自己的房产、土地,有稳定收入来源,生活平稳有序。一旦拆迁,农民失去房产、土地,不仅失去生活来源,而且增加了生活成本,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从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考虑,各级地方政府需进一步完善失地农民保障体系,为失地农民办理社会保障,特别是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加强失地农民职业技能培训,为失地村组安排一定经济发展用地,保障集体经济持续发展,解决农民生存生活的后顾之忧。只有制定完善与拆迁政策相配套的其它政策,才能实现政府拆迁工作和维护人民利益的“双赢”。 3.3 ? 严格执行拆迁工作程序 在执行拆迁政策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存在工作环节少,或者执行偏差的现象,侵害了被拆迁人的正当合法权益。拆迁人应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令305号)和《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等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申请房屋拆迁许可、公示、评估、订立协议等程序。执行拆迁估价结果公示制度,依照规定实施行政裁决听证和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制度,确保拆迁公开、公正、公平。对达不成协议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的规定严格执行听证、行政裁决、证据保全等程序。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也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拆迁。 3.4 ? 加强拆迁资金监管 在实际拆迁时,往往存在拆迁资金不能足额到位,拆迁资金不到位就启动,或是拆迁完毕资金还不能兑现的事实。资金不到位,一方面增加了拆迁工作的难度,另一方面也加剧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矛盾。因此,无论是公益性项目,还是经营性项目、招商引资项目,都要保证拆迁补偿资金按时到位,不能以项目未来收益、机构资金承诺或其他不落实的资金作为拆迁资金来源。要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足额补偿给被拆迁人。要杜绝基层政府在拆迁中掠夺被拆迁人的经济利益,侵害老百姓合法权益的现象。 3.5 ? 做好拆迁信访工作 新区80%上访均是由拆迁引起的,建立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尤其是建立和完善责任制以及拆迁纠纷矛盾排查调处机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合理要求,积极化解拆迁纠纷和矛盾,也是有关拆迁政策的重要内容。采取针对性措施,制订具体的解决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解决,特别是妥善解决拆迁历史遗留问题。同时,对少数要价过高,无理取闹的,应坚持原则,不予迁就;对少数公开聚众闹事或上街堵塞交通、冲击政府机关的被拆迁人,应依法严肃处理。同时,政府部门可以组建公、检、法人员组成的具体拆迁项目信访工作组,专门做好该项目的拆迁信访工作。 3.6 ? 加大公众参与程度 拆迁不是政府单方面的行为,被拆迁人作为土地的使用者或所有者,是最直接的利益相关体。地方政府制定和实施拆迁政策,应该认真倾听被拆迁人和其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以增强政策的合理性、科学性。应建立政府与公众对话机制,作为公众来说,可以组织专门调查组对拆迁政策进行调查研究,聘请专家学者代表自己参加政策的论证,推选村干部或聘请专业人士作为代言人与政府谈判对话,在政策的补偿内容、标准、方式,拆迁的工作程序、机制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作为政府来说,应虚心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把这种参与作为一种制度来安排,为公众参与提供制度保障。 主要参考文献 [1][日]伊藤博文.日本帝國宪法义解[M].牛仲君,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156-160. [2][美]巴伦JA,迪罗斯T.美国宪法概论[M].刘瑞祥,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102-108. [3]谢庆奎.中国地方政府体制概论[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7:413. [4]宁骚.公共政策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98. [5]宋悦华,韩喜梅.基于行政人假设的公共政策执行偏差分析[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07(5) [6]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67-168. [7]张先贵,宋江,周宏亮.专门性立法: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必由之路[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2):53-56. [8]许燕.论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法规制[J].法学论坛,2004(5):42-46. [9]李国波.集体土地法律制度的现实困境及消解新论[J].前沿,2013(4):60-62. [10]闵一峰,吴晓洁,黄贤金,等.城市房屋拆迁主体行为的博弈分析[J].中国房产,2005(4):8-11. [11]吴建华,赖超超.私有财产在征收征用中的公法保障机制研究[J].中国法学,2004(6):48. [12]李广彬,李婷.城市拆迁中的政府职能定位[J].现代城市研究,2004(3):30-32. [13]程怀儒.现行农村征地制度的缺陷与失地农民权益保护[J].甘肃社会科学,2014(1):224-226. [14]何琳,周艳媚.中、德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制度之比较研究[J].特区经济,2011(2):112-115. [15]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S].2002. [16]段倩倩.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2:16-18. [17]陈文坤.新形势下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法律问题及解决对策[J].科技信息:学术版,2006(10):259-260. [18]柯燕燕.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若干问题探讨——兼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立法[J].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学报,2012,7(5):39-42. [19]中国法治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案例应用版[M].北京:中国法治出社,2009:189-190. [20]徐海波.征地拆迁问题研究[D].上海:同济大学,2006:33-34. [21]岳红强.私法理念下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之完善——以国外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借鉴为视角[J].河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54(2):4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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