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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白居易法治思想管窥
范文

    李松杰

    【摘 要】白居易的《刑礼道》一文是论述法治与德治关系的典范。本文拟从法律论证的角度来分析该文的优缺点。在此文中,白居易认为,鉴于当时的社会形势,应果断崇尚礼乐,减少刑罚的适用。因此此文通篇都在论述为何是当时而不是别的时候“是则国家杀刑罚之日,崇礼乐之时”。所以此文最精彩的部分就应是白居易运用论证来阐述自己的法治思想。白居易认为,“平定之时”、“衰乱之代”、“清净之日”采取的措施有别,这一论断的得出忽略了一个重要的因素:人性。

    【关键词】白居易;刑礼道;法治;德治

    中图分类号:I207.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8)34-0226-02

    一、《刑礼道》论证法治思想的过程梳理

    开篇白居易高举前代圣人的旗帜,认为圣王治理社会依靠刑、礼、道,用刑来惩恶,让百姓知道畏惧;用礼来扬善,让百姓知道荣辱;用道来教化百姓,让他们由恶转善。因此,刑罚的目的是暴露和惩罚罪恶,礼乐的目的是弘扬良善,而道的目的则是让罪恶之人转化良善之人。在剖析了刑、礼、道对于社会治理的不同作用后,白居易交代了的结论:第一点是“三者之用,不可废也”;第二点,既然三者对于社会如此重要,那三者的适用有无先后的顺序。这为后文的写作做了铺垫。

    第二段的第一句是全文的中心句。该句之后全部论述的基础就建立在此:“臣闻人之性情者,君之土田也,其荒也,则薙之以刑;其辟也,则莳之以礼;其植也,则获之以道。”

    首先,为什么笔者认为这句话是中心句?此句表露了白居易的内心。它有几层含义:第一,人的性情是多变的而不是一成不变的;第二,治理百姓的措施也要像种庄稼讲究因地制宜一样因时制宜。

    其次,该句的写作手法也被后文用到。在运用论证的技巧时,白居易多使用排比和比喻的手法。排比的地方如:“何者?夫刑者,可以禁人之恶,不能防人之情;礼者,可以防人之情,不能率人之性;道者,可以率人之性,又不能禁人之恶。”比喻的地方如:“然则王化之有三者,犹天之有两曜,岁之有四时,废一不可也,并用亦不可也;在乎举之有次,措之有伦而已。”

    行文至此不能忘记此文的写作目的:弘扬礼乐,慎用刑罚。因此,白居易又重新分别论证了刑、礼、道三者优缺点。与第一段不同的是,在接下来的论证中他还着重指出了三者的不足,或曰局限性。为了更好理解三者的局限性,白居易花费了较大篇幅论述刑、礼、道三者的辩证关系。这就是所谓的:“故刑行而后礼立,礼立而后道生。始则失道而后礼,中则失礼而后刑,终则修刑以复礼,修礼以复道。故曰:刑者,礼之门;礼者,道之根。知其门,守其根,则王化成矣。”然而:“王化之有三者,犹天之有两曜,岁之有四时,废一不可也,并用亦不可也;在乎举之有次,措之有伦而已。”综上,白居易顺理成章地引出了刑、礼、道三者的局限性:“夫刑者,可以禁人之恶,不能防人之情;礼者,可以防人之情,不能率人之性;道者,可以率人之性,又不能禁人之恶。”那么既然三者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局限性,如何克服呢?作者开出了这样的药方:“循环表里,迭相为用。”刑、礼、道三者交互运用,如此方能克服三者各自的局限性,也才有可能达致“王化”。接着“迭相为用”之后的另一个问题随之而来,三者何者为先,或曰何者为重,白居易这样写道:“故王者观理乱之深浅,顺刑礼之后先。当其惩恶抑淫,致人于劝惧,莫先于刑;铲邪窒欲,致人于耻格,莫尚于礼;反和复朴,致人于敦厚,莫大于道。是以衰乱之代,则驰礼而张刑;平定之时,则省刑而弘礼;清净之日,则杀礼而任道。亦如祁寒之节,则疏水而附火;徂暑之候,则远火而狎水。顺岁候者,适水火之用;达时变者,得刑礼之宜。适其用,达其宜,则天下之理毕矣,王者之化成矣。将欲较其短长,原其始终,顺其变而先后殊,备其用而优劣等。离而言之则异致,合而理之则同功。其要者,在乎举有次,措有伦,适其用,达其理而已。”刑、礼、道三者的要害在于举有次,措有伦,适其用,达其理。

    二、《刑礼道》论证法治思想的过程分析

    针对论证过程的分析分为优点和不足,优点在于层层递进,逻辑性强,在此不再赘述,笔者想着重强调不足。不足主要有二,分别是:

    作者认为想要达致“王化”,需刑、礼、道迭相为用。针对不同的社会环境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也就是白居易第二段中指出的“是以衰乱之代,则驰礼而张刑;平定之时,则省刑而弘礼;清净之日,则杀礼而任道。”作者主张“省刑而弘礼”,因此他认为当时必处于“平定之时”。但“平定之时”是什么?“平定之时”与“衰乱之代”、“清净之日”如何界定,三个时代以什么为划分标志?仅以是否存在大规模的社会动乱为准吗?在文章中,作者均未给予回答,而只是在结尾匆匆给了一个结论:“方今华夷有截,内外无虞,人思休和,俗已平泰,是则国家杀刑罚之日,崇礼乐之时。所以文易化成,道易驯致者,由得其时也。”恐难令人信服。

    作者认为,“平定之时”、“衰乱之代”、“清净之日”采取的措施有别,这一论断的得出忽略了一个重要的因素:人性。张文显教授在谈到“权利本位”时,写到:“人既是法律实践的主体,也是法的价值主体。作为法的实践主体和价值主体,人在法律生活中具有自主性、自觉性、自为性和自律性,具有某种主导的、主动的地位。”[1]白居易在主张“时”、“势”的同时,忽视了先前儒家和法家的争议焦点:“人性本善还是性本恶”。讲到“人”,中西方有识之士有对此有过精彩的描述,著名的如休谟,他承认人的自私,预设政府为恶。[2]又如孔子,“人之初,性本善。”无论是主张“性善论”,抑或“性恶论”,都是从人性的角度出发来认识人的。[3]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派多主张人性本善,因而主张治理国家以道德教化为主、刑罚制裁为辅。也即所谓的:“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可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而以商鞅为代表的法家认为“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不仅主张依法治国,而且主张严刑峻法。在笔者看来,其实人性不存在性善性恶的问题,性善还是性恶的争论掩盖了另一个问题的存在:社会分配。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社会产出较少的情况下,当社会分配不公时,难免强势者占据了较多的资源,因此就可能会被称为“性恶”。而当社会分配较为公正时,百姓的基本生活需要都得到极大满足,自然就会呈现一番其乐融融的景象。

    三、当下中国法治与德治关系反思

    当下的法治建设中,法治与德治最大的张力就在于看问题片面化。对于一个社会问题,要么单用法律的视角研究,要么单用道德的目光审视,非此即彼,缺少一种全面的视角。处理社会问题角度单一,缺乏法治和德治“迭相为用”的意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

    历史证明,凡是既注重法治又注重德治的国家,治理效果都比较好;单纯靠法治或德治,都難以把国家治理好。[4]强化道德对法律的支撑作用,将道德融入法律规范中。提高法治意识和道德自律。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同时注重用法律手段惩治道德领域中的突出问题。

    韩非子曰: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与白居易所处的时代背景肯定是不同的,但两者有存在一些共通的地方,如都面临着如何处理法律与道德关系的难题。思想的火花在交锋中方能碰触出智慧的光芒。这就是在时隔千年之后,我们依然需要学习古代文明史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343.

    [2]高全喜.思想的界碑——西方政治思想史讲稿[M].浙江大学出版社,2012:35-36.

    [3]徐国栋.关于“性善性恶”的问题可参见[A].民法哲学[C].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375-384.

    [4]徐显明.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J].求是,2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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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4:4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