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艺术视角下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制 |
范文 | 摘要:人工智能时代下,艺术与科技的结合愈加明显,其中以人脸识别技术为典型代表。该技术为艺术的发展提供了便利与活力,但其使用也存在着隐私泄露、社会分选歧视和自由减损的风险。我国目前关于人脸识别的法律规定相对零散、操作性有待加强,法律规制体系尚不完善。相较于美国限制公权力,企业与个人并重的保护模式和欧盟一律严格限制的管理模式,我国应当建立“必须、可选、禁止”不同场景的分类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做到国家、企业、个人三位一体的结合,从而为人脸识别技术与艺术文化等产业与公民个人的均衡发展保驾护航。 关键词:人脸识别;艺术;隐私;歧视;自由 中图分类号:TP3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0)22-00-02 人工智能时代下,艺术与科技的结合愈加明显,2019年6月14日至7月14日上海当代艺术馆艺术亭台(MoCA Pavilion)举办展览“Art×AI系列艺术展览——《基本世界:智能艺术》”。在本展览中,由张赢创作的《练习课》作品把梵高这一印象派大师与蒙克这一新表现主义大师的3D脸重塑在展厅中,让观众在实时与两位大师互动的同时感受艺术家艺术灵感的来源。同年12月27日,“中国姿态·第五届中国雕塑展”在湖北美术馆开幕。职业艺术家郭祺用线性材料重新解构传统的兵马俑群像、西方维纳斯女神像,并取了一个非常时髦的名字《人脸识别》。何谓人脸识别技术,其实就是以某个镜子或者动态的图像作为对象,运用现有的人脸数据库进行对比并确认图像中的某个或者数个人的一项技术简称[1]。人脸识别是现代社会中人工智能领域中最为火热的一项技术,该技术的诞生为人们的出行以及社会治安等方面带来了诸多便利,也为我们的艺术表现增加了新元素。但与此同时,担忧与质疑也随之而来。著名艺术家傅中望在给观众讲解艺术展时提到:“科技全球化时代,从小区门禁到机场安检,人脸识别进入生活的各个空间,是好事情,也是困境。”如何才能在安全与便捷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法律、伦理应当怎样保障技术发展已经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一项重要问题。 1 人脸识别系统的使用风险及规制必要性 对人脸识别进行法律规制的主要原因在于,人脸是重要的个人生物数据,人脸识别可以应用于诸多场景,该项技术的发展创造了大量裨益社会的机会,然而在某些使用情况下也可能对基本人权和公民自由构成威胁。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CLU)强调:“令人担忧的是,原本这项技术仅仅是收集和存储信息以备不时之需,现在却逐渐转变为主动对人们进行监视,且通常为实时监视。”同时,研究表明,人脸识别也可能存在不公平的偏见,会根据人口统计特征展现出不同结果,根据不同系统,性别、年龄、身高、眼镜或头巾等都会影响其准确性和性能。近年来,各种争议导致公众对人脸识别技术的担忧与日俱增。例如,美国的旧金山、奥克兰以及萨默维尔便明令禁止应用人脸识别。结合近年的艺术表现形式看,艺术家们对人脸识别技术的运用正处于发展阶段,然而,在结合新兴科技的同时,还需要关注该项技术的合法性与规范性等问题。总体看来,人脸识别使用的风险,目前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1 隐私泄露风险 在利用新兴的人脸识别技术进行艺术创造的同时,必须高度关注参与者、创作者面临着隐私被泄露的风险、由于人的面部特征具有唯一性与专属性,通过应用这一特征与数据库内的其他信息有机结合,便能迅速对自然人相关的信息(如家庭关系、身份、社交等情况)进行追踪和锁定,准确地勾画出自然人的数字画像。这一过程中,因为面部识别技术拥有网络爬取数据和隔空捕捉信息等优点,致使它在使用时不需要获得对方的知情和同意,可以在没有经过对方授权或者超过了用户许可的范围外,对他人的面部信息进行采集并使用。另外,人脸识别系统在对人脸影像进行重建时还可能出现功能潜变的风险,不但能够将对方的年龄、种族、健康情况、性取向等分析出来,而且还能应用手机唯一标识符与不同数据库连接,从而获得特定自然人的人脸信息与资料等,给特定人带来隐私泄露的风险。另外,因为人的脸具有唯一性特征,致使隐蔽采集并聚合储存人脸数据的识别系统一旦发生漏洞,便可能引发严重的隐私侵权事件[1]。 1.2 社会分选和歧视风险 人脸识别是一项相对成熟的技术,但同样不可否认的是,在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过程中,技术的不准确性给数据安全带来了隐患。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的误差性,识别出的数据结果的准确率可能有偏差,从而导致人脸识别运用时产生偏见,进而引发社会分选和歧视的风险。如在艺术展览的过程中,人脸识别系统对不同肤色、不同性别的人,可能会出现识别率的高低差别。麻省理工工作组研究结果显示: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在皮肤颜色较深的女性中出错率比皮肤颜色较浅的男性出错率高35%,对非白人个体的识别准确率要低于白人个体。 1.3 自由减损风险 过度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带来的直接后果便是人们的日常生活犹如身处全景敞视监狱中,从而限制了人们释放人性的自由。在2018年11月,美国7名众议员的议员联合发表言论,指出人脸识别技术将可能将人们在公共场所中发表言论的意愿给扼杀掉[2]。2019年8月,英国两位艺术家成立组织,关注愈发普及的人脸识别技术。组织成员通过在脸上画上几何图案,“瞒骗”人脸识别技术,以表达对人脸识别技术侵害自由的不满。公民集会与言论自由等权利的行使要求对公权力的监督进行限制。然而,无孔不入的人脸识別应用扩大了权力监控的广度与深度,它能够帮助公权力实现对个人24小时不间断地监视,而此种被持续监视的状态导致人们产生受制于技术识别的恐惧,从而遏制了人们发表言论或参与集会的积极性,这在一定程度上了影响了人们享有的集会自由、言论自由以及结社自由。 2 我国人脸识别的规制现状 在我国的法律领域中,人脸识别技术收集到的生物信息属于个人信息范畴,理应被个人信息保护法所约束。但是迄今为止,我国依然没有针对个人生物信息安全制定相应的法律保护,但是各界都赞同将个人生物信息定位为基本人格权。当前我国个人生物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形成完整体系。然而,在民法典、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最高法、最高检和国务院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当中,我们仍可窥见我国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总体来说,我国对人脸识别技术采取宽容的态度。就现有的法律可知,我国关于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方面还缺乏健全的法律,将重点放在了对企业采集信息的限制,但是却忽略了对公权力和域外收集个人信息的限制。现有的法律中明确提出人脸识别的原则为正当性采集,但是却未对细节进行明确规定,可见我国相关法律还有待完善[3]。 3 人脸识别系统域外规制经验 3.1 美国:企业与个人保护兼顾 总体来说,美国目前倾向于在保障企业实体高效且安全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同时兼顾公民个人数据保护。美联邦政府层面,虽然还没有统一规制关于人脸识别的法律,但已有声音提出立法建议,限制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2019年,有参议员提出联邦法案《2019年商业面部识别隐私法》,建议禁止在商业上使用面部识别技术来跟踪和收集与消费者有关的数据。《算法问责法案(2019)》中把涉及计算机算法的研究和应用纳入了监管与问责的范畴,明确提出为了规避出现带有歧视、偏见或者错误的输出结果,作为企业应当承担积极修复缺陷算法的责任。在2012年2月2日,2名民主党参议院在《人脸识别道德使用法案》指出,防止人脸识别技术侵犯公民隐私和自由,到委员会形成政府使用准则和限制条件为止,政府机构都不允许使用人脸识别。 从地方上看,美国很多地区投入应用的刷脸支付系统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根据国家数据改革中心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在接受调查的人群中,认为政府部门应该对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进行限制的所占比例达到了26.2%。但是,因为不同的行业对人脸识别产品和服务需求不同,缺乏统一的标准,再加上人脸识别技术逐渐被曝出侵害他人权益、偏见歧视等问题,为此,美国的旧金山、奥克兰以及萨默维尔便明令禁止应用人脸识别。 3.2 欧盟:统一的严格限制 欧盟认为公民隐私安全远远比技术带来的便利更为重要,因此通过技术手段和法律手段来预防技术歧视和不平等等情况。欧盟明确提出,但凡境内跟人脸识别相关的活动均必须按照《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制定。换句话说,就是企业必须对人脸数据的收集与使用的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并且在行动之前必须获得对方的同意。另外,2020年2月,欧盟委员会发挥新计划提出针对高风险的人工智能技术应该通过法律的手段进行监管,就“面部识别AI系统在欧洲范围内开展一场广泛的讨论”,更新欧盟2018年AI发展战略。该委员会将起草新法律,管理AI技术的高风险应用[4]。 4 人脸识别规制路径探索 人脸识别在我国尚处于高速发展期,结合NIST(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在2018年全球人脸识别算法测试的结果显示:全球共39家企业参与了当年的竞赛,其中中国公司包揽了前五名算法,彰显着我国公司强大的竞争力,与此同时也意味着我们在防控人脸识别使用风险上的重大责任。为了在促进科学技术稳步发展的同时降低对公民的权利和艺术等其他产业文化的影响,需要国家、企业与个人三位一体结合,共同为防范人脸识别使用风险作出努力。 4.1 国家层面 对于国家而言,首先要确定人臉识别的战略定位。国家应当结合我国国情,明确人脸识别技术使用的基本原则,指导引领该技术及其相关技术的研究发展方向,确立技术应用领域的基本思想,统筹考虑技术使用的管理原则,建立“必须、可选、禁止”不同场景的分类、分级管理思路,为开展立法、出台政策、实施监管、促进发展等工作指明方向[5]。在此基础上,应当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对自然人面部特征等个人生物识别的法律属性进行明确规定,并且针对收集、应用、储存、处理、传输、销毁、披露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遵循的标准进行详细的规定,从而赋予其访问权、删除权、同意权、更正权等等。另外,针对侵害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所需要承担的刑事、行政、民事责任等进行明确规定,从而不断完善我国保障个人生物信息的相关法律体系。 4.2 企业层面 在进行艺术活动的过程之中,企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在面部识别技术的使用中,应当充分考虑用户同意、数据合规使用、透明性、数据安全保护措施、隐私设计、准确性和用户权利和问责制度等原则。对企业而言,在应用人脸识别技术时,首先要经用户明确同意,并向其提供隐私政策。还需要针对面部特征信息定期评估安全风险,并注意检查信息处理活动是否存在相关规定。企业应该自觉履行面部特征信息安全保障义务,应用访问控制、匿名、加密等手段,全面保证面部特征信息收集与存储的安全性,以防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篡改的情况[6]。 4.3 个人层面 艺术活动的创作者、参与者与普通群众,必须树立起重视与保护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意识,积极主动学习网络安全法、民法典等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和法规,从而保护自身面部特征信息安全,一旦发现人脸识别技术非法侵害自身时,需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5 结语 人脸识别虽然是人工智能时代被广泛使用的技术,但是其存在隐私泄露、社会分选歧视和自由减损的风险,因此,需要对人脸识别予以法律规制。本文在分析我国人脸识别法律规制现状的基础上,介绍了人脸识别系统域外规制经验,并提出我国人脸识别规制路径,希望能够为人脸识别技术法律规制的完善提供支持。 参考文献: [1] 文铭,刘博.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中的法律规制研究[J].科技与法律,2020(04):77-85. [2] 蒋洁.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侵权风险与控制策略[J].图书与情报,2019(05):58-64. [3] 周坤琳,李悦.回应型理论下人脸数据运用法律规制研究[J].西南金融,2019(12):78-87. [4] 王丹娜.生物识别:传统信息安全在新技术环境的创新应用[J].中国信息安全,2019(02):60-64. [5] 陈冬梅.基于隐私保护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研究[J].电脑知识与技术,2020,16(21):171-172+177. [6] 杨建军,李童心.人脸识别技术运用的法律原则[J].南宁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41(03):37-47. 作者简介:唐雅丽(1995—),女,贵州铜仁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
随便看 |
|
科学优质学术资源、百科知识分享平台,免费提供知识科普、生活经验分享、中外学术论文、各类范文、学术文献、教学资料、学术期刊、会议、报纸、杂志、工具书等各类资源检索、在线阅读和软件app下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