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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审慎的艺术:法律文化撷谈
范文

    摘要:法律之所以被视为审慎的艺术,在于其极具理性的条文规范下蕴含着终极的人文关怀意旨,亦即法律文化中蕴涵着一种以人为终极关怀对象的精神气质,其追求创造性的衡平,构筑而非摧毁美好,在调和理性与情感的同时,也充分显现着逻辑演绎与语言表达的艺术,而法律人要做的是不断磨炼这些审慎的技艺。

    关键词:法律文化;人文关怀;审慎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0)22-00-02

    艺术,寻求人类诗意的栖居,尽显人类无限的自由想象与创造;法律,规则治理的事业,指引社会生活的规范样态,两者似乎截然对立,当有人以艺术的视角来审视被高度理性化的意志所统领的法律时,难免被纯规范科学的专家们所指摘。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法律与艺术在本质上有着共同的根源,以梁治平教授“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用文化去阐明法律”的研究范式去探析两者关系可知,这两种不同的文化范畴,在人文语境中殊途同归。

    1 法律文化之内涵探析

    以空间跨度为视角,法律文化在不同国家、民族或地区会被赋予自我历史沿革与约定俗成的内在实质;而在时间跨度上也呈现出不同的精神延续与文化传承,囊括由法律条文、法律价值等构成的文化状态。因此,无法将法律文化囿于某一固定概念,也难以划分出特定的界限与外延。值得关注的是,在文化结构层面,法律文化被视为构建国家法治体系的核心,且可以从两个层面进行理解。就显性层面而言,表示指引社会行为的具体条文规范及相应制度;就隐性层面而言,指代在意识形态上影响行为作出的内在观念与思想。两者在法律文化协调之内在精神实质下得以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与发展探索实践议题的延续[1]。

    此外,为了避免因全球化或者法律移植带来的法律文化冲突,有学者将复合内涵观作为中国特色法律文化观的逻辑起点,以最基本的要素、功能与学科作为单元形式,尝试将与法律有关的制度与规范、意识与行为、机构与设施、价值与实施等各种法现象囊括其中,以凸显法律文化内涵的多维性,进而实现与域外各种法律文化学说的衔接。由此可见,法律文化之复合内涵与结构要素视野将随着不同时代认知水平的提高而渐趋拓宽,从而实现个性化、多元化的法律文化构建。

    2 法律與艺术之共同意蕴:人文关怀

    法律是审慎清晰、合理预测,总是基于条文规范去解决现实世界中艺术真正面临的迫切问题,与此同时,法律与艺术在理性与感性的交互作用下所得之共同意蕴又是人文关怀。深入探寻法律的历史背景、不同派别甚至渊源形式可知,法律与艺术都历经了三个类似的过程。首先是古代神本与宗教阶段,其次为近代人本与科学阶段,最后进入现代互融与反思时期。例如,在宗教与神本还是人类原始认知与探索世界的方法之际,反映在艺术方面的无疑是诸多记录宗教仪式的雕刻与绘画等,同时,法律方面也呈现出了天赋神权等法制观念与神圣的规范规则;文艺复兴及启蒙运动后,无论是明还是科学理性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步,法律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也逐渐技术化,从而发展成为社会科学,甚至成为了规范社会生活与行为方式所不可或缺的制度设计与秩序范式。同时,艺术界也受科学、理性思潮的影响,逐渐揭开了“摩耶之幕”,从而更加真切地描绘所处世界,例如印象主义画派对自然界瞬间印象的刻画等,显现出了人性之光。

    就现代法治理念而言,对人的尊重与保护,始终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本精神与内在价值,诸如民法的基本原则、权利本位的体系构造方法、人权的立法司法保护等,均充分显现了法律文化中的人文主义精神。于法律而言,人文关怀同时存在着描述与规范的意义,并且无论是从文明演进的历史逻辑或是规范理论方面都将指向同一结论,“法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如此方能“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因此,法律之所以被视为审慎的艺术,在于其极具理性的条文规范下蕴含着终极的人文关怀意旨,尊重人的价值与尊严、保障所有人的自由与平等、提高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水准,已然成为现代法律的终极关怀以及现代法律创制、实施的重要特征。

    由此可见,艺术虽然诞生于人性的原始与自由不羁,但高级的艺术必然饱含深度的理性思考。艺术家洞悉生命与时间的纹理,超越生活中的固有逻辑局限,从而创造出独具审美理念的作品,再通过作品传达出生命在时间长河中的无形联接的复杂性与真实性。而法律也并非仅仅作为实现特定社会的政治、经济与政策的工具,其深层次的规范意旨实际上是以人为中心旨归,亦承载着人文主义的价值理想与追求,正如伯尔曼所强调的“法律不只是世俗政策的工具,它也是终极目的和生活意义的一部分”[2]。尽管法律与艺术分别作为理性与感性的代名词,长期以来被视为人类认识与探知世界的两个极端,并且无论在技术层面或知识类型方面都差异明显,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两者实质上都在以自身独具特色的方式,不断接近与实现人文关怀这一共同终极目标,只是探知与诠释已知与未知世界的角度以及方法各异而已。

    3 法律文化之审慎与诗意

    3.1 审慎与理性

    众所周知,审慎作为一种对理性的感知,在法律文化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展现,其指代思考和行为的周密与谨慎,提倡公平公正地作出正确的判断与设身处地的关怀,其原始之义为刑罚在法律上的考量,核心内涵在于适度、理性和节制。慎是审的内在规定,在慎重的情况下方能近于中道而不偏激,保持全面清醒的认识;而审又是慎的实现方式,若想取得全面客观的认知唯有耐心细致多方考量,两者互为表里,糅合感性认知与理性精神,归于中道。一方面,审慎立法的原则致使立法者制定法律规范时,注重考量历史性与前瞻性,兼顾理想性与现实性,调和问题性与体系性,折中普适性与特殊性,在立法选项、法案起草与审议、法案的表决与通过、法律修改、责任追究等立法环节慎之又慎,提高立法质量,从而实现良法善治的目标[3]。另一方面,司法职业者在践行法律的过程中时刻保持着理性与审慎,从而在法律的理性实践中作出审慎的判断与决定,以致在当下人工智能浪潮的数字时代,“现代人工智能无法取代法官的审慎艺术”的观点仍占据绝对主流。法律人始终在规范指引下努力以制度化但又细致入微的方式来化解社会纠纷,审慎辨析法理、评判曲直,正如哲学家维科在《新科学》一书中所指出的从神的裁判到常规的裁判,再到人道的裁判。这三种形式与要旨截然不同的理性演变过程,事实上代表着在司法审判活动中,人的理性及权利重视观念日益显现,而神性因素黯然消退的过程[4],并且司法过程并非简单的理性逻辑的堆砌,还有人性与情理的考量。

    3.2 诗意与美学

    仔细研究法律文化史上众多“亦法亦歌”的规则,就会发现那些看似呆板得与我们的性情与认知格格不入的法典条文与司法活动并无想象中的冰冷,甚至还充满了诗意。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曾言:“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其类似理念与精神在罗马法的诸多规范中均有所体现,甚至连同法律解释与司法适用方面也显现着艺术的印迹。事实上,法与诗的起源都建立在两种本性之上,即惊奇与信奉。此处的惊奇可视为任何一个民族法律与民歌的开始,从而有学者提出诗中蕴涵有法的因素,正如法中也蕴涵有诗的因素[5]。法律文化自身涵盖有诸多样态的反题,例如公平与正义、秩序与自由、应然与实然、事实与价值等的对立,亦即实质上涵盖有某种“戏剧化的冲突”,而正是这些纷呈的理念调和了传统法学理论研究中所采取的既定的、“独白式(主调)的”态度及方法,有效建立起了新的商谈或对话规则,从而在疑难案件的处理中合理引申出更贴切的法律义理。此外,在我国古代法制史中,法之通常称谓为律,一般也用律来命名法典,如《说文解字》中“律,均布也”。这里的“均布”实际上是对音律加以调节的工具,说明法律也类似乐理遵循某种规律,从而可以显现出工整的视听效果。再如传统乐教中,“舜弹五弦之琴,歌《南风》之诗,以治天下”,以及儒家对礼乐之治的推崇,主张“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等,都表明了我国古代礼法与刑制中也暗含着规则与艺术的互通因素。由此可见,法律文化所蕴含的艺术旨趣在定分止争、治国安邦方面也具有独特作用。

    3.3 逻辑演绎与语言表达的艺术

    法律源于人类社会生活所需,法律文化中也蕴含着一种审美意趣,而这种意趣事实上还包括逻辑演绎与语言表达的艺术。以法律人众所周知的《洞穴奇案》一书为例,该书以著名的富勒“假想公案”为蓝本,通过一宗虚拟案例的不同判词呈现出当时主要的法律思潮,并在此基础上巧妙阐述了近五十年的法学哲理。换言之,其经典之处在于十四位法官判词背后表达的法律精神与内涵。无论从法律规范条文、立法目的、公平正义、法官的职业等角度,或是从案件是否属于紧急避险的讨论角度出发,都充分展现了每份判词的思考维度,虽然结论各异,但是每个维度的邏辑论证都是在法律规则的框架下展开的,同时又并非只是机械适用法律,意见背后所展现的是每个人不同的思维与逻辑能力。表面上是入罪与否的判定,实际上却牵涉法律与道德、本能与情感等一系列关乎罪与罚的维度,而“罪有应得”或“情有可原”又都在情理之中。由此可见,法律文化中的法律论证实乃一门逻辑演绎与语言表达的艺术,一方面赞叹于意见中严密的思维逻辑,另一方面则膜拜于文章中论证力极强的语言逻辑,而法律人要做的就是不断磨炼这些审慎的技艺。同时,如柯克大法官所言“法律是一门艺术”,创造性的衡平,构筑而非摧毁美好,这也是法律作为实践理性的使命。

    4 艺术在法律中寻求诗意的栖居

    “诗意地栖居”是德国著名诗人荷尔德林的诗句,法学和艺术都要与时俱进,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同时不可避免地相互影响。当下法学的多元化发展,提出“在法中诗意地栖居”,意在凸显人本主义内涵及社会正义理念,进而体现法律的人文性。在此过程中,艺术与法律的关系有一个重要的焦点,亦即从艺术家开始创作,到艺术品面向公众,进而流转、收藏等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法律护航。这一方面是缘于对创新以及创造力的高度重视与保护;另一方面在于艺术并非纯粹以恶为本的,所以对人类道德底线的坚守尤为关键。近年来,层出不穷的艺术作品抄袭、剽窃事件引发了人们对涵盖艺术创作、艺术评价等诸环节在内的我国当代艺术整体信用崩塌的危机。与此同时,法律的研判将不可避免地影响某件涉诉艺术作品的价值,在此情形下更应强调我国著作权等制度的设立意在鼓励创作行为、平衡文艺生态,法律调整生活和市场,也对艺术创作行为进行适度调整与合理规制,并且这种合理规制不应视为对艺术创作的妨碍,而是为了实现对艺术创作的更好保护。如同帕特里克·杰·奥基夫在周林的《艺术法实用手册》序言中写到的“繁荣的艺术市场离不开艺术法,随着中国艺术市场的发展,有必要建立一个旨在调整并保障这一市场的发展,激励和保护艺术家和创作者的法律体系”[6]。如此在法律多方位的保护下,艺术方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诗意栖居。

    5 结语

    法律的神圣性以及审美品位的消退,终将减损其自身的权威性与合理性,甚至导致人们逐渐丧失法律信仰,亦即陷入伯尔曼所说的法律的“现代危机”,而“在法中诗意地栖居”是法律与艺术升华的最佳状态,在凸显人本主义内涵及社会正义理念的同时,体现了法律的人文性。法律情感事实上蕴含着对正义与良知的崇尚,追求法的诗意栖居实际上是允许将法律情感作为法律制定与实施过程中的合理考量因素,从而有效避免法律因以“理性人”为假设带来的弊端。同时,将法律文化视为一门审慎的艺术,并非将法律与艺术混为一谈,两者仍然各自代表着理性与感性,此处意在强调法律只有坚守人本主义立场,方能更好地体现其价值与意义。总而言之,推进法律文化的进步与创新对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至关重要,而对法律文化的再研究与积极探索也将对现代化法治文化的充实有所裨益。

    参考文献:

    [1] 张璐.法治文化与法律文化的内生与传承[J].人民论坛,2019(31):122-123.

    [2] [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8-19.

    [3] 赵谦,方倩.中国特色法律文化观的本体结构与比较适用研究[J].湖北社会科学,2020(06):105-116.

    [4] 维柯.新科学(上册·第2版)[M].朱光潜,译.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6:563-564.

    [5] 舒国滢.从美学的观点看法律——法美学散论[J].北大法律评论,2000(2):300-313.

    [6] 柏洪.我国艺术法教育的困境与出路——以美院毕业展“抄袭”为例[J].长江丛刊,2018(26):200-202.

    作者简介:魏珊珊(1995—),女,贵州铜仁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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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4:2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