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川剧艺术的传承与法律保护 |
范文 | 摘要:作为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川剧艺术已经具备了一定的传承和发展的基础。但随着传统文化与现代流行文化冲突加剧,作为传统艺术代表的川剧文化,仍然面临着不容忽视的新障碍。因此,川剧艺术的传承与法律保护必须被重视。本文分析川剧艺术传承的必要性与现状及其在法律保护方面的困境,如法律保护不完整、传承人匮乏、法律保护模式单一等问题,继而对其提出相应的建议,从完善以川剧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体系、重视对传承人权利的保护、平衡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模式、完善私权救济机制等方面提出具体对策,为切实加强川剧保护工作,推动其科学传承及发展提出建议。 关键词:川剧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0)22-0-02 1 川剧艺术概述 1.1 川剧艺术传承的必要性 1.1.1 具有巨大的文化价值 川剧艺术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巨大的文化价值,不仅表现在多年发展过程中独特的艺术特征和魅力以及与当地各种文化之间巧妙的融合,更表现在它是西南人民的文化符号。作为一种文化符号,川剧是四川人民精神的象征,是一个民族或群体经过长期生活形成和演变而来的,是文化的基础部分,反映了一个民族或群体最初的生产生活状态、文化历史发展轨迹。因此,川剧艺术的传承不仅是一种文化传承,更是巴蜀文化这一公共符号的传承,它积聚了民族的深邃文化,拥有独特的文化身份与文化个性,提升了当地人民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因此,在其传承和保护上,也有必要将其作为公共文化政策的一部分。这有利于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维护我国文化安全,继承和发扬我国文化的多样性。与此同时,川剧自身在其发展过程中很好地融合了当地文化,受到了广泛的接纳和认同,奠定了深厚的群众基础[1]。 1.1.2 具有潜在的经济价值 首先,川剧艺术本身不具有经济属性,需要通过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表现出来,并且通过文化价值展现出来,转化为文化资本,从而实现其经济价值,具有一定的依附性和潜在性。因此要使其尽可能地进入市场,并通过知识产权法对其进行规制,进行切实可行的市场运作,开发其潜在的经济价值。其次,川剧艺术的经济价值与文化价值是相互融通、相互支撑和推动的,经济价值的实现同样也能为其带来文化价值,对其起到提升和推动作用。由于川剧艺术是巴蜀地区特有的产物,是西南地区当地文化、政治、经济、环境共同形成的,是具有自身独特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川剧艺术的发展可以丰富当地的民族文化遗产和独特的文化资源,使其成为当地文化产业的优势所在,进而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其产生的经济利益又可以用于扩大宣传和加大保护,这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性”发展。传统文化艺术具有传承性和延续性,这决定了川剧艺术在现代社会也能为知识产权法所保护,并获得使用的权利以及获得经济收益的权利。 1.2 川剧艺术的传承现状 1.2.1 受流行文化的冲击较大 随着文化价值的多元化发展,以川剧为代表的传统艺术文化在其传承和保护过程中面临着巨大冲击。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随着与传统艺术文化有关的侵权案件不断增多,对司法的诉求和民间传统艺术文化保护之间的不和谐现象越来越明显,这让完善保护川剧等传统民间技术的法律工作变得异常紧迫;其次,随着新媒体的兴起,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滥用的例子层出不穷,而社交平台的泛娱乐化所带来的非遗类短视频内容使得川剧文化的形态和内涵被歪曲化和片面化,且内容存在“同质化”现象,不利于川剧的持续生存和发展;最后,传统艺术本身的时代适用性就不强,这在川剧戏曲上表现得尤为明显,地方民俗、方言、地方文化等多重因素导致的“地方性”过重,虽是一种特色但亦是一种局限,最终导致川剧在流通和传承上困难重重。作为一种发展历史十分悠久的文化形式,川剧如今进入了一个十分关键的时刻,必须从多方面作出努力来解决目前存在的困境[2]。 1.2.2 川剧艺术缺乏传承人 目前川剧在内的传统文化的“濒危性”集中体现在“传承危机”。大量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在技术传承和文化传扬方面缺乏“人”的接续,处在濒临灭绝的边缘,要借助何种力量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创造有效的保护机制,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传承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不可忽视的核心。然而在现今社会中,川剧的传承却呈现出青黄不接的态势。一是因为传统文化、技艺掌握和传授的难度较大。由于只能通过“口传心授”的方式进行,民族文化、生态环境以及方言都会成为这种传授方式不可避免的阻碍,最终会导致很多技术和表演形式的失传。二是缺乏政府的财政保障。近几年,随着川剧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地位的逐步确立,政府也开始明确秦腔艺术的市场化前景,但政府也难以为保护和发扬川剧艺术提供切实的补助。三是“指穷于为薪,火传也,不知其尽也”。传承人得到的经济报酬很少,因此难以应对当今較大的生活压力和商品化浪潮,这也导致我国川剧从业人员和学习者的数量正在大量减少。 2 川剧艺术传承的保护困境 2.1 立法相对薄弱 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立法指导思想上看,其主要侧重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真实性”“整体性”的保存及保护,而对其“传承性”却缺少相应的私权保护。虽然该法无论是对管理制度还是对传承人制度等具体方面都有着详细的规定,但仍然存在诸多不足。首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保护对象定义模糊,权利主体难以确定,认定、激励传承人的机制不完整,传承人负担的责任义务过重等问题。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私权属性相关内容规定甚少,基本是以行政法规等公法保护模式去进行相应的管理和行为规制,但是具体细节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却是远远不够的。在实践中一旦发生了侵权纠纷,往往会对侵权行为和责任后果无法明确定性,使权利人得不到有效保障和应有的救济。 2.2 法律保护范围有限 虽然行政法规和知识产权法对川剧艺术进行了整体性的规制,但川剧艺术并未得到真正的全面保护。例如,作为川剧情景表演的一个创作片段,它属于艺术表达,其关键“技术”却不属于作品范畴,因此难以得到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保护。 由于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中缺少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因而难以运用法律手段对川剧变脸在内的传统绝技进行全面的保护。这就导致利用知识产权工具进行文化遗产资源掠夺的案例层出不穷,从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和经济文化利用造成了直接影响。并且由于川剧变脸绝技的起源距今已久,所以对于变脸技术的发起者和技艺产生的确切时间都难以确定,而由于难以对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进行准确认定,所以难以通过申请专利的方式对其进行保护。 2.3 法律保护模式单一 目前对川剧艺术的保护侧重于公法保护,只有较少的私法保护。在实践中,对于它的保护有着极为浓厚的公法色彩,大多的保护措施是从行政法的角度进行规制的,而对于与川剧传承相关的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其属于民事权利范畴的私权保护却十分有限。虽然川剧艺术作为西南地区巴蜀文化精神与文化的浓缩,具有较强的公共属性,但并不能因此忽略对私力救济机制的完善。由于其具有公共属性和私人属性这双重属性,仅仅依靠公权力是难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人的私人利益的,也是不足以对川剧艺术进行有效保护的[3]。因此,无论在立法和司法保护上都不应当忽略其公法和私法救济。应当将单一的公法保护模式逐渐转化为“以公法为主、同时兼顾私法”的保护模式。 3 相关建议及法律保护路径选择 3.1 平衡私法保护和公法保护 对于川剧艺术所代表的民间传统艺术文化的保护,不仅要重视公权的保护作用,同时不能忽视对于私权救济机制的完善,应适当引入和完善私法对其的规制,构建出针对这种特殊权利的保护模式[4]。首先,要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在明确权利主体的前提下,给予其专有的使用和保护的权利,进而确保其在发展壮大的同时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其次,要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播和使用的过程中,不会受到非法侵害,也不会因个人私利而被恶意使用。最后,通过将私法引入川剧艺术传承和保护的法律体系中,有利于对公权力形成有效的制约和监督,防止公权力对于私主体领域的利益进行过度干涉和权利滥用。 总而言之,要将公法与私法相结合,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权保护体系,使私权充分介入。将特定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国家行政保护相结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的必然。 3.2 重视对传承人权利的保护 川剧艺术是西南地区群体或个人智慧的结晶,在政策上加强对川剧传承人的保护对川剧在文化上的保护与传承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法律要赋予川剧传承人一定的知识产权权利,保障权利人的权益,这有利于发挥传承人的培养和带动作用。 保护传承人要加强川剧传承人政策,像川剧这样口口相传的特色文化,传承人在中间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因此,应从相应的政策制度方面给予传承人一定的物质帮助及精神奖励,以此增加传承人传播文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虽然这种物质和精神激励对政府来说,发挥的作用极其有限,但对于靠市场吃饭的具有“经济理性”的私主体却发挥着巨大的驱动作用。最后,对于川剧传承制度,可以从多个方面来制定相应的政策,确保其具有可操作性。 3.3 完善川剧艺术的私法救济机制 随着国际社会对传统艺术文化多样性的保护,我国人们日渐认识到民间文学艺术形式与作为近现代著作权立法基点的个人作品之间的差异,这使得国际社会愈加重视民间传统艺术的传承以及私法救济途径[5],特别是对著作权保护机制的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其一,明确权利主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主体存在权利主体模糊、利益交叉复杂,艺术作品著作权主体有时很难认定的问题。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生和发展是一个长期性的流变过程,因时间过于久远其权利主体难以查明,具有不确定性。其次,川剧艺术表演往往涉及多个主体,难以区分出真正的权利人,具有一定复杂性,因此,川剧艺术的著作权权益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群体。在进行法律保护时,可以给予川剧艺术作品持有人、传承人以及演绎者充分的法律保护,由群体代表人或社团组织甚至是相应的政府机关代为行使相应的著作权[6]。 其二,明确权利客体。由于川剧艺术具有地方性和民族性,国家层面对于川剧艺术在内的民间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的法律界限过于模糊,因此需要更为科学明确的界定。可以从国家和地方两个不同层级进行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确保其最大限度地符合艺术文化发展的实际情况,保证后续执行与落实。 其三,明确权利内容,主要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由于川剧艺术具有文化和经济双重价值,因此对其权利保护的内容也应当兼备精神和经济属性。其中财产权主要表现在其权利主体对其进行合法利用,并从中获得经济收益,即收益权、许可他人使用权以及使用权等;而人身权主要表现于川剧传承人的作品有不被歪曲和篡改的权利[7]。 4 结语 川剧艺术因其本身的复杂性和独特性,使得其在后续的发展和传承过程中,对其保护和管理也存在较大难度。尽管国际社会愈加重视传统艺术多样性的保护,并且我国也已经出台了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保护措施,但川剧的传承仍然存在法律保护制度上的各种困境。在未来的文化发展过程中,对于川剧艺术的保护仍旧长期且艰难。再加上川剧具有文化和经济的双重属性,这就决定了对其的保护需要公法与私法并行,以保障川剧艺术的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共同实现。只有这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才能得到有效落实,传统文化和现代潮流才能随之不断碰撞融合。我们应顺应时代发展,在不同时期为传统文化注入新的能量。 參考文献: [1] 蒋万来.从现代性和文化多样性看非物质文化遗的产法律保护[J].知识产权,2015(02):3-11. [2] 张思敏.非物质文化遗产川剧的传承、保护与发展[J].美与时代(上),2019(05):46-48. [3] 李墨丝.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路径的选择[J].河北法学,2011,29(02):107-112. [4] 张陈果.论我国传统知识专门权利制度的构建——兼论已文献化传统知识的主体界定[J].政治与法律,2015(01):79-92. [5] 陈梅.民间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困境与出路[J].出版广角,2016(04):62-64. [6] 刘潇.全版权市场核心竞争力分析[J].出版广角,2016(04):64-66. [7] 李红勃.文化权视野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J].人权,2014(03):56-60. 作者简介:陈畅(1997—),女,四川成都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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