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中国古代乐籍制度的分析与思考 |
范文 | 董嘉雯 苗雨 [摘 要\] 中国古代乐籍制度始于北魏时期,直至清朝雍正元年被正式废除。乐籍制度是以“贱民”为主体的专业乐人的制度,贯穿了中国古代千余年,这是一部包含了血泪心酸的中国音乐历史,乐户的社会地位虽然卑微,却也是中国传统音乐传承的主要人群。即使是在乐籍制度被废除后,也依旧对后世中国传统音乐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关键词] 乐户;乐籍制度;贱民;阶级 [中图分类号]J6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HTSS]1007-2233(2021)02-0175-03 [作者简介\] 董嘉雯(1995— ),女,江苏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苗 雨(1971— ),男,江苏师范大学音乐学院院长。(徐州 221116) 乐籍制度始于北魏,《魏书》卷一一一《刑罚志》中有记载:“有司奏立严制:诸强盗杀人者,首从皆斩,妻子同籍,配为乐户;其不杀人,及赃不满五匹,魁首斩,从者死,妻子亦为乐户。”\[1\]罪犯和战俘的妻女及后代入籍贱民名册,被迫世代从乐,备受社会歧视与压制,是谓乐籍,也是中国古代的一种惩罚制度。乐户最早是“罪奴”“贱民”群体,除个别情况外将永世不能除去乐籍身份,甚至乐户胎儿还未出世就已经被永远定上了“乐户”的身份。当时国法对乐籍者群体的要求十分苛刻,他们不可享受正常人的权利,终生不可免去其乐籍身份,子孙后代皆为乐籍,不可参加科举考试,不可做官,不可写入族谱,不可与外籍通婚,虽在后来元代、明代也出现过官豪、富人强娶乐户女子的现象,但在当时也被国家明令禁止并给出了惩罚,因此也属小部分现象,大范围内还是乐籍内部通婚。到了明代法律强制规定乐籍永远不可免去,永世不得为良,亦不可迁移等。 一、乐籍制度的兴衰 早在夏商时期就已经出现“乐工”“女乐”等职业,周代音乐具有强大的社会功能,根据礼乐制度的记载,音乐和礼仪被利用来巩固和统一周代的等级化制度,周代宫廷音乐教育的主要对象是国子和学士,他们六岁学声乐,十一岁学排箫,到了十二岁以后可以自选乐器,而乐器学习将会一直伴随其学龄阶段。由此可以看出周代时期对音乐的重视程度,利用音乐和礼仪来达到尊卑有序等级分明的统治效果,维护君王与贵族的利益。礼乐制度既是广义的政治制度的一部分,又维护了各种狭义的政治制度。秦汉时期也同样有伶、优等音乐群体,他们就是“乐户”的前身。直至北魏时期乐籍制度被正式确立,一部近两千年的乐户群体血泪心酸音乐历史由此拉开了帷幕。 北魏時期乐籍制度确立,杀人强盗以及罪奴被处死后,其妻子被强制判刑沦为乐户,乐户群体中还有战败的俘虏,以及有罪被罚的人等,乐户群体最早是这些“罪奴”,其本身并不是从事音乐职业的,而是后天对其进行音乐培训,且永远被定格在乐籍身份上,国家对乐户有不同于普通百姓的特殊身份记录在册,没有人身自由,这便是最早的“乐户”。 隋唐时期,隋朝与唐朝的乐籍制度仍存在些许的差别,隋朝宫廷从事音乐活动的人分为两类,一类是平民中擅长音乐的人,另一类则是入籍的“贱民”,一旦入籍则不能享有与平民同等的社会地位。唐朝盛世国家综合实力强大,乐籍制度进一步成熟,相较之下乐户稍有自由,他们在宫廷和地方都有分布,多以“贱籍”为主。元朝出现了新型的庶民乐户制度“礼乐户”,这里的音乐工作者享受正常人的权力,属正当职业可争取功名,需要纳税,也可争取减免赋役,从宫廷到地方“礼乐户”的不在少数,“礼乐户”的出现使当时音乐专业人才空缺的问题得到了圆满解决,吸引了音乐人才聚集,扩大了音乐人士的招揽范围,也对传统音乐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提供了极大帮助。但“庶民礼乐户”只存在于元朝。明朝“乐户”群体的境遇急剧下降,处境更为悲惨,靖难之役燕王朱棣攻入南京后,将许多忠于建文帝的旧臣杀害,旧臣的妻女被强制沦为“乐户”充为官妓,被下令终生不得免去乐籍,这些人中有绝大多数乐户被发配到了山西,到了20世纪,我国晋东南部分地区仍有乐户的存在。 清朝雍正皇帝在位年间雍正元年三月,年羹尧将军之子浙江道监察御史年熙上奏,请求废除山西、陕西的乐籍制度,其表示那里的乐户,是维护建文帝的忠心老臣之后,他们的妻女作为忠士之后,不应受此待遇,请求为他们免除“贱籍”。同年四月,雍正颁布了“豁贱为良”的旨意,准许乐户取消乐籍身份并编入民籍,乐籍制度就此废除,这也是社会文明的一种进步。 二、乐籍制度在中国历史各个时期的特点 中国古代的乐籍制度从夏商周的乐户雏形,到北魏时期乐籍制度正式确立,再到隋唐时期的高度发展,最后到清朝雍正皇帝彻底废除乐籍制度,乐籍者始终都处于社会的最底层,残酷的社会制度只留给他们卑贱的乐籍者身份世代相传。 一个时代的音乐形态,乐户的身份地位,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受社会历史背景和政治生活的影响,统治者不同的思想,形成不同的政治色彩和经济状况,这与音乐发展状况和乐籍制度都密切相关,我国在各个时期都有独特的音乐机构: 大司乐——周朝职官的名称,即大乐正,为乐官之长。后世则将其作为周朝音乐机构的代称。 乐府——由秦始皇创建、后汉武帝进一步扩充,是采集民间优秀音乐的机构。 大乐署——唐代太常寺的音乐机构。管理雅乐和燕乐,对音乐艺人培训和考核,是音乐表演和音乐教育统一的机构。 鼓吹署——军乐与卤薄的官署。它有其专门的管辖职责范围,管束乐队当中的鼓吹音乐部分,也常常出席部分的宫廷活动,从属太常寺。 教坊——宫廷管辖的音乐机构。是在宫中对乐人进行培养和训练的场所。 梨园——专门研习戏曲、专门搞器乐训练、乐器演奏的音乐训练组织。 乐籍制度在不同时期也有不一样的特点: 北魏时期乐籍制度确立,根据材料《左传》襄公二十三年孔颖达正义所言:“近世魏律,缘坐配没为工乐杂户者,皆用赤纸为籍,其卷以铅为轴。”\[2\]学者们根据记载指出乐籍制度确立时间,如项阳先生在《山西乐户研究》中提到:“虽然乐人群体以及相关的机构在制度上有着相当的延续性,但是作为罪罚之人的亲属入籍,并以制度的形式确立下来的乐户,史籍的记载却是从北魏时期开始。”\[3\]严格又清晰的控制乐户这个“贱民”团体低下又卑贱的身份地位,对于乐户群体有特殊的身份记录——赤纸记录,表示乐籍的身份与奴隶相差无二。同时北魏时期法律对乐籍者要求相当严苛。皇族、贵族、平民皆不可与乐籍者通婚,违者将被视为触犯法律;乐籍职业必须世代相传,不可脱籍,不可转行,不可读书,禁止参加科举考试;不可逃亡,不可迁移。北魏的法律对乐籍者的“贱民”身份处处加以强调,以牵制乐籍者的自由。 隋唐时期,隋朝与唐朝的乐籍制度仍有不同,隋朝的音乐职业者无论在宫廷或是地方都有清晰的乐籍制度区别,分为“贱民”与“庶民”,“贱民”受乐籍制度的约束,没有自由,不可享受常人拥有的权利;“庶民”是音乐爱好者、音乐擅长者的集合,不受乐籍制度的约束,属正常人。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繁荣昌盛的时期,这个时期的乐籍制度也得到了发展和强化,确立了轮值轮训制,宫廷乐户的主体是“贱民”。唐朝的音乐机构逐渐成熟并完善,朝廷设有教坊、梨园和太常三大音乐机构,每个机构作用不同,管辖内容也不同。这一时期有着俗乐与礼乐的区分,并且乐籍制度将“贱民”的身份也做出了细致的高低等级划分,其中音乐技能高超的乐籍者长期固定的为宫廷服务,除去他们之外剩余的乐籍者需要轮流当值到宫廷、地方、官府、军队、寺庙等各个阶层各个地方演出,服务于宫廷和民间。唐朝的乐伎分为家伎、私伎和官伎,家伎是唐朝达官贵人家中私养的歌伎舞女,主要在家宴献上歌舞表演和器乐表演,他们根据官位阶级的高低来决定私养的歌伎数量,以彰显身份尊卑做到阶级等级分明。官伎在汉代就已经出现过,指为军营表演的音乐群体,因此又称为“营伎”,其首领又被称为“乐将”,有调动“营伎”的权利,受郡长官的管束。私伎是唐朝活动表演在民间的音乐群体,她们色艺俱佳,多居住在民间平康里,私伎又按照音乐技能高超程度分出等级。这套等级森严,音乐自上而下统一的制度表明唐朝乐籍制度已经基本完善。唐朝时期综合实力强盛经济繁荣,社会制度完善,音乐的发展也并不逊色,但就算在这样的一个鼎盛时期,技能精湛的乐籍者们依旧无法摆脱被奴役的命运。唐朝的歌舞乐发展繁荣涌现过大量的优秀音乐人才,创作出经典的传统音乐作品并流芳百世,乐户一生都无法摆脱被奴役的命运,却用他们的一生谱写了最美的乐章,为中国音乐历史的传承和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元朝出现了一种新型庶民乐户制度名叫“礼乐户”,“礼乐户”与“乐户”只相差一字,但这里从事音乐工作的音乐表演者的身份和地位相较乐户有所提升,拥有正常人的权利,他们可以同普通人一样,拥有人身自由,属正当职业。“礼乐户”的出现圆满解决了当时音乐专业人才空缺的问题,吸引了优秀音乐人才的聚集,推动了传统音乐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庶民礼乐户”只存在于元朝,元代的统治者重武轻文,因此当时的文人墨客空有满腔的鸿鹄之志却无处安放,到青楼、瓦舍中寻求安慰,却与乐籍者相识相知,两者合作共同谱出流传至今的戏曲等音乐体裁,因此元代的戏曲和杂剧是那个时代的杰出代表作品。 明朝是整个乐籍史上最为黑暗、悲惨、苛刻的一个朝代。项阳先生的《乐籍制度畸变期考述》中记载:“明代与乐籍制度所传的前几代相比,可以说是乐户最多,入籍成分最为复杂。”\[4\]明朝乐户来源主要有四,一是降附之人;二是罪犯家属;三是被卖的妻女;四是旧臣妻女及亲属。据《御制文初集》记载:“明太祖本支裔孙,袭封侯爵,以承其宗祀,自明初绍兴有惰民,靖难后诸臣抗命者,子女多发山西为乐户。”靖难之役燕王朱棣攻入南京后,将许多忠于建文帝的旧部臣子处死,旧部臣子的妻女被强制判罪沦为“乐户”充为官妓,加上前朝遗留在内的所有乐户被下令终生不得免去乐籍,明令永生永世不得再为良。绝大多数乐户最后被发配到了山西,以至于20世纪,我国晋东南部分地区还仍然有乐户的存在,地位极其低贱。此外在官者被剥夺人身自由,沦为“乐户”,但不可被随意和自由的买卖;不在官的被剥夺人身自由,沦为“乐户”,可以被买卖到妓院,沦为妓女。明代的乐籍制度是前所未有的残酷,带有强烈的政治色彩,除了乐籍者被剥夺人身自由,永世不得从良,只能内部通婚等,还要求乐籍者不能进学堂,要统一服装颜色,走路要和普通人分开等残酷条例。 清朝,乐籍制度由盛而衰,直至雍正元年正式废除乐籍制度。《皇朝文献通考》中记载:“雍正元年,除乐户籍。各省乐户,皆令确查,削籍改业为良。”\[5\]清朝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3月,年羹尧将军之子监察御史年熙上奏雍正皇帝,请求废除山西、陕西一带的乐籍制度,他陈述山西、陕西一带的乐户由来,是明代时期的靖难之役发起,燕王朱棣夺取天下时,将维护建文帝的旧部忠心老臣处死后,惩罚旧部忠臣们的妻女将她们强制判刑并沦为乐籍者,山西、陕西一带的乐籍者都是忠士之后,不应受此待遇,请求为他们免除“贱籍”。《清史稿》中记载:“此外改籍为良,亦有清善政。山西等省有乐户,先世因明建文末不附燕兵,编为乐籍。雍正元年,令各属禁革,改业为良。并谕浙江之惰民,苏州之丐户,操业与乐籍无异,亦削除其籍。”\[6\]同年1723年4月,雍正颁布了“豁贱为良”的旨意,准许乐户出贱从良,可以取消乐籍身份编入民籍。《清实录》中便有了“除山西、陕西、教坊乐籍,改业为良民”的记载。\[7\]乐籍制度就此废除,这也是社会文明的一种进步。乐籍制度贯穿了千余年,虽已废除,现实的状况并无太大變化,很多乐户由于世世代代的承袭乐籍制度,并无别的谋生道路,所以只能继续着乐户的道路,遭受世人低贱看待,直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乐籍制度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消失了。 三、乐籍制度潜移默化的影响 千余年的乐籍制度对中国音乐史的发展和传承影响颇深,也对后世的中国音乐发展和音乐人的地位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西方伟大的哲学家柏拉图,根据他的模仿说和美育观进行分析,他曾说过一个人不论是否有乐感都有学习音乐和接受音乐教育的权利。在古希腊上等人被称为有乐感的人,下等人被称为没有乐感的人,柏拉图这种言论是提出了全民皆乐的概念。他提出把人分为金银铜铁类,金银类的人必须学音乐,建议铜铁类也要学习音乐。这点与中国音乐史上的根据官阶等级来享受音乐有着相似之处。他认为音乐可以美化我们的行为,其言论影响到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后者提出音乐应该成为年轻人的必修课程,一直到现在音乐都是欧洲的必修课程。哲学家毕达哥拉斯也曾说过音乐能够净化人的思想。不同地域和时期的音乐思想成就了不同的音乐历史,也推动着音乐走向不同的发展道路,千余年的乐籍制度对我国音乐文化思想影响根深蒂固,而对于我国目前仍然普遍存在对音乐教育的不重视现象,其中包括中小学音乐学科设为“副学科”现象,音乐课程被随意“占课”现象,甚至某些学校从未开设过音乐课程的现象,以及中学教师普遍对“文化课生”和“艺术生”区别对待现象,还有社会群众、老师及家长一谈论到“音乐生”便反应出的“没文化”现象。令笔者对中国音乐在未来的发展深深担忧。音乐本身作为一门高雅的艺术却被国人当做是没有营养的消遣,西方早已成熟的音乐教育制度,被多数中国家长和老师当做是浪费时间。当音乐工作者在其领域获得一定成就时却被世人评价为“戏子当道”。何其悲哀!乐籍制度虽然早已被废除,但千余年的根深蒂固的“刺”仍然埋在我们心中,伤痕累累。 尽管如此,在长达一千多年的黑暗乐籍制度的捆绑下,乐户们仍为后世的我们留下了无数音乐瑰宝,如唐代著名曲有《众仙乐》《清平乐》,大曲名《踏金莲》《绿腰》《霓裳》等;以及《板桥杂记》中记载的明朝名妓顾眉、马湘兰等在音乐词曲和诗书绘画方面有极深的造诣;还有清朝戏台两边多挂的对联“戏如人生,人生如戏”,都是中国音乐历史浓缩的精华所在,乐户们留下许多存世的作品,但大部分的作品经过时间的流逝已经残缺或消失。部分乐户的品质甚至不输于当时的文人雅士,也对社会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乐户中有极少人是幸运的,有人为他们著书并得以流传,但大部分的乐户始终饱受摧残直至被历史湮灭、忘却。曾经的那些光辉璀璨的中国传统音乐文化,是身处乐籍制度下的人们用血和泪创作的,即使面对不公,他们仍做出了巨大贡献。永远启示我们无论身处何境遇,都要真心感受音乐,创作音乐,传承音乐。向伟大先人致敬,他们的付出,值得今人的肯定! 结 语= 承袭了近两千年的乐籍制度早已被废除,但他的影子始终活在人们心中挥之不去,作为新时代音乐学习者、音乐表演者的我们,有义务将我国的传统音乐发扬光大,有义务将传统音乐的精华演绎给世人,展现给世人。音乐艺术不是生活的消遣,而是来源于生活,但高于生活的高贵的艺术和华丽的瑰宝! 注释: [1\][ [北魏\]魏 收魏收卷一一一\[M\]北京:中华书局,1974:2888 [2\]\[唐\]李延寿北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603 [3\]项 阳山西乐户研究\[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1—2 [4\]项 阳乐籍制度的畸变期考述\[J\]天津音乐学院学报,2001(04):35—43,47 [5\]张廷玉清朝文献通考\[M\]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 [6\]赵尔巽清史稿第13册\[M\]北京:中华书局,1977:3491—3492 [7\]中华书局编清实录·世宗宪皇帝实录(卷六·第七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6 (责任编辑:韩莹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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