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校上课点名的法理反思 |
范文 | 贾宝金 摘 要 高校替课现象发生的原因是:大学授课对象的特殊性和大学教育本身的特殊性;学生评价标准体系缺乏科学性;法治教育理念的滞后性。采取以下对策:构建高校课堂的精准化授课机制:转变教育理念,区分义务教育的强制性和非义务教育的选择性;改革高校课堂授课体系,增强授课内容供给的时效性和实效性;增强授课的法治意识,用法治来规范授课行为。 关键词 上课点名 高校替课 上课权利 中图分类号:G642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DOI:10.16400/j.cnki.kjdks.2019.12.010 Legal Reflection on Roll Call in Clas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JIA Baojin (Qingdao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Qingdao, Shandong 266109) Abstract The reasons for the phenomenon are: the particularity of the teaching object and the university education itself; the lack of scientific evaluation standard system of students; the lag of the concept of legal education. The following countermeasures are taken: to build a precise teaching mechanism in the classroom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to change the concept of education, to distinguish the compulsory education from the non compulsory education; to reform the classroom teaching system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to enhance the timeliness and effectiveness of the supply of teaching content; to enhance the awareness of the rule of law in teaching, and to standardize the teaching behavior with the rule of law. Keywords roll call; substitute courses in universities; right to attend class 1 高校上課点名的现状 (1)从传统到高科技——五花八门的点名方式带来创新方向的偏差。传统的点名方式是老师直接喊学生的名字,学生报个到,但是高校扩招,老师面临着是100多学生组成的课堂,为增加点名效率,点名技术日益创新,指纹签到、刷脸点名等利用生物特征的唯一性来达到点名的效果。二维码签到、手机APP签到、微博签到还有蓝牙点名等,将大数据时代的网络技术引到点名领域。不妨换个角度来思考问题,如果我们将精力用在研究学生上课学习的规律,不断根据学生的学习规律增加课程内容的创新性和授课方式的高科技含量上,通过课堂授课内容自身的吸引力留住学生,这比创新点名方式所产生的效果要好得多。 (2)点名与逃课的博弈——异化的大学课堂。在点名与逃课的博弈中,顺应大数据时代产生的高科技产品——点名神器,也在训练我们学生的创新能力,刚一开始,点名神器还具有效果,但是我们学生的创新能力也会在这一刻得到意想不到的发挥,对于指纹签到,只要用能够复制指纹的胶水,复制一个指纹,让同学代签指纹就可以;对于刷脸签到,可以制作人皮面具或3D摄影照片让同学代为签到;对于二维码签到、蓝牙点名、手机APP签到,很简单,准备两个手机,让舍友把手机带到教室,就可以解决点名问题。点名的任性折射出对授课效果和学生主体精神的漠视,更体现了当前教育自身的制度缺陷。如何判断教师课堂效果的好坏?其中学生的到课率是教师授课效果的一个很好体现。本该传授知识、探索真理的课堂教学异化为逃课与点名的博弈,究其原因,在于高校科研第一,教师的职称、收益、地位是由科研水平决定的。 (3)点名产生了一个新的市场——高校替课。在应对教师点名的招数上,形成了高校特有的替课市场。为了更好的促进替课市场的发展,有的学生发明了一款叫做“逃课助手”的App软件,通过这款软件,学生可以寻找或者雇佣其他学生来代替上课。有需求就会形成市场,点名本身造就了替课现象,“全天候替课,能够对付各种刁钻老师,一节课20多元,质量保证不议价。”[1]高校替课形成一个市场,并且在校园大有市场,通过QQ群,微信圈,马上就可以找到相应的替课者,而且替课根据风险、难度的大小价格也有区别,如果遇到课堂提问、回答问题、课堂测试、课堂作业等,费用还要增加,异化的课堂就产生了异化的市场。在这种博弈中,学生始终处在上游,这恰恰反映了我们学生所具有的创新精神。 2 学生不愿上课的原因 (1)大学授课对象的特殊性和大学教育本身的特殊性。大学生已不是法律上的被监护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一法律角色的变化,赋予了大学生充分的行为选择的自由,其有权选择是否接受大学教育。义务教育的本质是必须学习,不想学也得学,否则违法;而大学教育的本质是选择性学习,不是必须学,是吸引学生积极主动的学习。由于学生缺乏有效的利益诉求机制,自己的权利诉求不能得到有效的认可,学生只能想办法自己应付,这样看似高校怪胎的替课市场也就不奇怪了。高校专业设置、课程内容缺乏与市场沟通的有效机制,学生感觉学这些内容除了获得相应学分外没有其他用处,因此不能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逃课现象的发生也就在所难免了。 (2)学生学业评价指标体系缺乏科学性。高校围绕培养方案设置了相应的课程体系,并设置了每门课程获得相应学分的评价指标,通常的评价指标是学生考勤占10%,平时成绩占20%,试卷成绩(或论文)占70%,围绕着这一评价标准,就存在一种可能,学生即使不上课,不要考勤和平时成绩,学生也有可能及格获得相应学分。并且,高校在培养方案的设置上,也给予了学生一定的选择权,高校基本上以学生获得的学分是否达到了规定的标准来决定是否给予学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生在围绕自己课程成绩的获得方式上有选择权。“个人是本身利益的最好的和唯一的裁判者。”[2]大学生对专业信息的了解渠道广泛,并且在高校中大多数大学生参加了广泛的校园和社会活动,有的还到企业去打工,当这些活动与上课发生冲突时,他们会根据自己的利益需求做出相应的选择,替课现象的发生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3)法治教育理念的滞后性。义务教育与大学教育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个教育阶段,义务教育的对象是未成年人,课程的内容是作为公民应当掌握的最基本的知识,对学生来讲是没有选择权的。大学教育面对的教育对象是成年人,课程是由学生根据自己的人生规划和市场的需求来进行选择的,因此,学生对自己是否上课的行为有权利在课程评价的指标体系中作出选择,尤其是大学教育目前采取的是学分制,只要学生完成相应的学分就可以顺利毕业,这实际上是给予学生更多的选择权利,上什么课?如何上课?学生都可以根据自己的人生规划来选择。“对于大学生来说,他们原则上没有出席课堂的义务,不管该课程是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还是学生自愿选择的课程。”[3]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一位老师的授课是否成功取决于其是否吸引住学生,当一位老师的课堂上没有学生的时候,说明其讲授的知识和授课的技巧已经不符合社会发展的需求了,没有市场需求的授课,必然失去学生。 3 构建高校课堂的精准化授课机制 3.1 转变教育理念,区分义务教育的强制性和非义务教育的选择性 不同的教育阶段,法律对公民的要求是不一样的,相应的教育理念也是不一样的,小学、初中教育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义务教育法》在第11条明确规定了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性。如果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其监护人必须向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小学、初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需要掌握一些最基本的知识,国家为了提高公民的整体文化素质,要求公民必须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定义务,在这一阶段,学生上课是必须履行的一项强制性义务,学生对上课没有选择权。 对于高中教育阶段,我国至今没有一部高中教育法,根据民法原理,法不禁止即自由,既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接受高中教育,那么对公民來讲是否接受高中教育就是一种选择权,是否上高中由公民自己决定,高中生上课成为一项权利,也是在情理之中。《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是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学生上课是教育活动之一,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生上课只能是权利而非义务,教育理念上应该尊重学生的选择权和对学生的选择提供机会。 对于高等教育阶段,我国的《高等教育法》第9条明确规定接受高等教育是权利而不是义务;第58条规定只要思想品德合格按规定修完课程,完成相应的学分就允许毕业。大学生上课作为教育活动之一,在法律上并没有设定为义务,大学生获得毕业资格只需要履行两项义务:一是思想品德合格;二是按规定修满学分或完成规定的课程。至于修学分或完成课程的具体方式、具体过程,学生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作出选择,我们不仅应尊重学生享有的选择权,而且还要为学生的选择权提供机制和体制的保障。 3.2 改革高校课堂授课体系,增强供给内容的时效性和实效性 高校课堂教学改革,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授课内容的供给问题,在教学上首先涉及的是课堂教学内容是否符合学生和社会的需求,大学生是根据自己的需求来选择上课,如果授课内容能够满足学生的需求,学生自然会选择来上课,如果授课内容不符合学生的需求,学生会选择各种方式来逃课。目前课程体系的设置有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以及相应的实验和实践课程。必修课是学生必须要学的课程,限选课是一定范围内的学生在指定的课程范围内进行的选择;任选课则是学生按要求把学分修满即可,一般对课程内容没有特别的限制。在课程供给的改革方向上需要解决课程供给的时效性和实效性问题。所谓的时效性就是课程内容本身的更新换代,每门课程随着时代的发展,其内容需要不断的更新。实效性就是授课内容要根据不同授课对象的特殊性,进行精准施教,保证授课目标的实际效果。无论何种性质的课程在供给上都要解决时效性和实效性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方式是将课程的选择权交给学生,形成课程的淘汰机制。为此,所有的课程都是任选课,没有必修课和限选课的区别,除了学分的多少以外,没有其它限制。每个专业对学生仅仅要求在本专业的课程体系中,完成这一专业规定的总学分就可以了,这样课程内容陈旧,授课效果落后的课程就会在学生选课过程中被淘汰掉。 3.3 增强授课的法治意识,用法治来规范授课行为 长期以来,教师自己决定课堂教学的一切过程,随意性比较强,这种随意性较多体现了教师自身教育教学活动的任性。《教师法》第七条赋予了教师对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评定权,这是教师的一项法定权利,对于这一权利的具体内容,目前立法缺乏详细的规定和相应的操作程序。由于立法上对具体的操作程序没有设置相应的流程和标准,任课教师直接就能决定某个学生的学业成绩是否合格,这导致教学实践中教师滥用权利的现象经常发生,甚至由于学术观点不同,教师一句话就可以让学生不及格,一句话就可以让学生不能参加答辩,教师与学生发生冲突也就难以避免了。对学生的评价关系到每一个学生的切身利益,甚至影响一个学生的一生。我们需要相应的制度来保障每一个学生能获得品行和学业成绩的公平评定,但是,现行立法缺乏相应的规定,例如,学生的学业成绩由哪几部分组成?其具体的评价体系如何确定?上课本身是否是学业成绩的一部分?法律没有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因此,应该制定一部《大学生学业成绩评定法》来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和对大学生成绩的评定行为,在立法中确立大学生学业成绩评定的第三方机制,通过第三方的学业成绩评价,达到实现对大学生学业成绩评定的规范性和公平性。 基金项目:2015年青岛农业大学名校工程项目“新常态视域下非法学专业大学生法治思维培育机制构建研究 (XJG2013175)” 参考文献 [1] 叶雨婷.高校替课风行竟成产业链.中国青年报,2016-11-13:001. [2] [美]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72. [3] 周光礼.法律制度与高等教育.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5: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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