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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浅析犯罪预备
范文

    程瑞星

    摘要:为打击犯罪,全世界每个国家都根据本国国情及传统文化、法律价值来制定完善的犯罪理论,对于犯罪预备行为的研究以及定义,从古至今均有学者在不断的研究与探讨。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我国采用的立法模式是借鉴了前苏联及东欧一些国家的模式,该种立法模式以犯罪预备的概念和预备犯的处罚原则为内容。本文以《刑法》第二十二条为切入点,通过阐述特征、性质以及犯罪预备与故意犯罪之间的关系来简单分析犯罪预备这一概念。

    中图分类号:A?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21)-11-278

    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此法条当中我们可以得出犯罪预备的概念,但我们究竟是如何定义犯罪预备的?犯罪预备的主要特征以及性质是什么?犯罪预备与故意犯罪有存在怎样的关系?

    首先关于犯罪预备的定义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采用立法定义,以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些国家主要是采用在刑法总则中定义犯罪预备。例如葡萄牙 1886 年《葡萄牙刑法典》第 14 条规定的犯罪预备行为采用立法概括式的定义方法。第二种则是理论定义的方式,如法国、德国等国,规定对一些轻微的犯罪预备行为不认为是犯罪。日本刑法理论界的一学者谈到犯罪预备是指,以实行犯罪行为人的犯意或是企图的,而实施了完成犯罪的行为的准备活动。在我国刑法理论界,马克昌教授1984 年提出了关于犯罪预备的概念,除犯罪行为意志内的因素而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企图完成的犯罪行为是预备犯。这种观点逐渐成为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依据马教授的观点,犯罪预备的概念清晰了,犯罪预备不是简单是一个行为,是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其中之一,也不是一些学者所说的某一个阶段。这个概念即界定了犯罪行为未着手实施犯罪的原因,又强调了行为人的意志,与刑法构成要件中的主观方面挂钩。

    关于犯罪预备的特征主要有两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二是犯罪预备是为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准备工具”是指准备为实施犯罪所必需的作案工具和其他物品。“制造条件”是指除准备犯罪工具和其他物品以外的其他为顺利进行犯罪活动、达到犯罪目的而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预备犯仅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犯罪结果尚未发生,其社会危害程度要低于既遂犯,因此对预备犯的处罚要轻于既遂犯。但犯罪预备的预备情况,对实施犯罪,实现犯罪意图的作用不同,其社会危害程度也不同,因此本款规定,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我国学者对于犯罪预备的性质大致有以下四种学说:一是阶段说“实现故意犯罪活动的过程,可以区分下列各阶段:故意的显露、犯罪的预备、犯罪的未遂、犯罪的既遂”[1];二是形态说“犯罪预备就是为了犯罪準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它包含着对社会关系的实际威胁,是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2]我国一些学者提出,犯罪预备是一种停止形态,不是简简单单的一个行为,也不是一种阶段。三是行为说,即犯罪预备是一种行为,是犯罪行为人为犯罪实行行为准备的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且切实对社会大众的利益有着不同程度的威胁的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四是等同说,该学说提出,犯罪预备与预备犯是同一概念,但是我国立法没有关于预备犯的解释。有些国家有预备犯的规定。“预备犯者,有犯罪之决意,进而为犯罪之准备行为,但尚未达着手实行之程度者也”。[3]从以上四种学说,可以看出,犯罪预备与很多概念有相似之处。

    犯罪预备与故意犯罪之间存在何种关系?首先犯罪预备属故意犯罪行为,刑法总则第 22 条规定的定义,不仅仅表述了预备行为,从该定义还可以看出犯罪预备行为所具备的主客观特征,刑法总则的第 22 条规定只是着重提出犯罪预备是哪一种行为,然而故意犯罪的含义是主观上是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损害社会和大众的结果,主客观特征结合的是故意犯罪。从此表述可以看出,该概念的内涵只是从表面上阐述了犯罪预备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为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而没有谈到犯罪预备在何时出于何种原因何种场合未能实施犯罪行为,故根据该定义我们将其表述为它的形式定义。“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在罪过心理支配下实施的一系列举动而构成的有机集合体。”[4]所以,犯罪预备首先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这是犯罪预备最基本的性质。

    其次犯罪预备属故意犯罪过程,故意犯罪过程是指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开始、中止及发展至结束的过程。而犯罪过程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故意犯罪过程是指在狭义的基础上,向前推进或是向后延伸,向前推进是指犯罪行为人有一个犯罪意图即犯意的表达,而向后延伸是指有些实行行为后行为。狭义上的故意犯罪过程是指故意犯罪行为具体的故意犯罪阶段,或是某两个行为,如犯罪预备行为与犯罪实行行为。广义与狭义之说的差别就在于两者的侧重点不同,广义之说是将故意犯罪过程的概念不断延伸,将犯罪过程对刑法整个理论来说是核心问题,从犯罪时间连续性出发,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及犯罪既遂等问题,一系列问题得到刑法的规定,这一表述范围广泛,但是对刑法的明确性却是很意义的。狭义之说,将犯罪过程固定于某个具体的犯罪行为上,未注意犯罪时间的延伸,针对行为来说,忽略了故意犯罪形态的概念。通常来讲,一个犯罪过程的实现首先是犯罪嫌疑人的犯意的形成,再经过犯罪预备行为、排除犯罪中止再到犯罪实行行为,最后到犯罪既遂,最终达成犯罪过程。但是在现实情况下,大量的故意犯罪行为在实现既遂后,犯罪行为仍在继续,结果仍然对社会有较大的危害性。

    参考文献

    [1]李元簇.预备犯之研究 [M].载蔡墩铭.刑法总则论文选辑 [C].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版534

    [2]契希克瓦节.苏维埃刑法总论 [M].北京:法律出版社,1956版333

    [3]马克昌.论预备犯 [J].河南法学,1984 年(1):18

    [4]陈兴良.本体刑法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版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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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2 12:5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