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知与行 |
范文 | 杨小飞
【關键词】文化遗产 保护 法律法规 文化遗产是中华传统文化的历史见证,更是延续中华文化命脉的重要物化载体。在工业文明时代,文化遗产面临着经济社会多方面浪潮的冲击。新时代,要彻底破解文化遗产保护与工业文明发展之间的矛盾,就必须强化法治保障,延续文化遗产的时代命脉。当前,各地存在文化遗产被肆意破坏的现象,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系统性与权威性法律仍需要完善。为此,应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工作,实现对文化遗产的长效保护。文化遗产保护迫切需要加强立法 文化遗产保护是顺应我国文化事业发展格局的必然要求。随着国际经贸合作的逐步加深,文化事业的发展成为各国竞争的战略新高地。改革开放以来,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多元文化格局逐步成型,中华传统文化再次绽放出时代的光芒,文化遗产作为中华传统文化的物质传承载体理应受到有效的保护。然而,当下文化遗产被肆意破坏的情况时有发生。一是文化遗产保护缺位现象突出。我国文化历史悠久,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遗留下来大量的文化遗产,但是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却未能同步跟进,大量文化遗产在自然侵蚀与人为破坏中消亡,从而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二是文化遗产保护思维错位现象突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制定了“以开发促保护,以保护助开发”的策略,但在实践中,“以开发代保护”似乎已经成为了主流,一些企业为了获得超额经济利润,以保护文化遗产为名进行商业开发,但在实际中却并不注重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三是文化遗产保护职责落实不明确。尽管文化遗产保护已经成为政府行政工作的核心内容,但在繁杂的政务工作压力下,一些行政职能部门难以实施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策略,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职责也难以落实到位。 当前,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不同的效益属性导致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开发存在着更为明显的复杂性。法律作为调节人类行为方式的重要手段是提升文化遗产保护规范性的重要保障。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立法,能够依据文化遗产的社会价值来规范文化遗产保护行为,从而为文化遗产保护探索更为合理的方式。此外,文化遗产保护立法明确了不同主体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具体权责,厘清了文化遗产开发主体、行政职能部门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效补足了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漏洞,提升了保护效力。坚持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发展共生共赢 文化遗产保护必须要有法可依,但立法又不能顾此失彼,只注重文化遗产保护,而忽视了经济社会的发展,这种违背社会发展规律的立法势必会造成文化遗产保护的不可持续。为此,文化遗产保护既要注重文化传承,更要顾及经济效益,正视经济发展诉求。 中华民族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创造了丰富的文化遗产,然而,不同的文化遗产具有不同的文化价值,针对不同的文化遗产应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兼顾文化遗产保护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应明晰需要保护的文化遗产范围与类型,提升依法保护的可操作性。比如,可以将所需要保护的文化遗产划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对于极为稀缺且具有较高文化价值的遗产应严格禁止商业开发并制定政府保护预案与财政拨款计划;对于存世量较少且具有一定文化价值的遗产,应允许适度进行商业开发;对于文化价值密度较低、存世量较多的遗产则应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加大文化遗产开发力度。通过不同层级的法律保护体系能够兼顾文化遗产保护的现实性需求,打造可持续发展的文化遗产保护新模式。 以文化产业反哺文化遗产保护。从经济角度来看,文化遗产保护并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完全依赖于政府的输血式保护不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文化产业以文化遗产为生产要素,所创造的经济效益理应反哺文化遗产保护。然而长期以来,文化产业的社会责任履行不够,文化遗产保护的可持续性不高。为此,应在法律上赋予文化产业反哺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完善配套法律法规,通过企业税费、融资优惠等方式引导文化产业经济效益向文化遗产保护回流。实际上,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发展相互依存、共生共赢,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为可持续开发提供了坚实的基础,适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兼顾了文化产业发展对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向需求。完善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提升文化遗产法治保护效力 现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未能形成强有力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使得文化遗产法治保障基础不牢固,实施细则与配套制度存在缺陷,在具体工作中,容易出现“眉毛胡子一把抓”等问题。为此,可完善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提升文化遗产法治保护效力。 推行针对性立法,提升文化遗产保护的针对性。不同类型文化遗产的存在形式、所蕴藏的文化价值与历史使命并不完全相同,整齐划一的专项立法虽能解决一些共性问题,但依然要面临着适用性不强等问题。为此,可增强立法针对性,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实际上早在2006 年我国就出台过《长城保护条例》等针对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但这些规章制度不具备法律效力,只能作为内部的管理规定。为此,地方人大、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应主动承担起文化遗产针对性立法职能,围绕具体文化遗产项目的实际保护需求,制定针对特定项目的保护条例,经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之后直接作为地方性法律法规在文化遗产保护区内实施。 强化“三责”,巩固文化遗产保护法治基础。一是要强化司法,补足行政执法短板。实际上,在当前的文化遗产法治保护模式当中,行政执法是基础。然而,行政执法法律效力的不足与文化遗产的破坏也构成了一组悖论。比如,在一些文化遗产开发项目当中存在私自改拆改建等行为,对于这些行为往往只能从经济上给予处罚,但私自拆改的经济收益一般情况下则远远超过罚款数额,行政违法成本过低。为此,可从司法端给予强化,强调文化遗产保护的民事法律责任,提升违法成本。二是要提升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权重。公益诉讼制度破解了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公地悲剧”,赋予了与违法行为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主体发起法律诉讼的权限。文化遗产保护关系到公众的权益,社会各界应主动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可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拓宽文化遗产公益诉讼主体范围,通过发起公益诉讼来追究文化遗产破坏的法律责任。三是要守住文化遗产保护的刑事底线。文化遗产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虽然要兼顾经济发展,但也不能完全只算经济账。因为文化遗产一旦被破坏就难以修复到原样,对于恶意破坏文化遗产的行为,必须要施以重刑,可拓宽《刑法》中文化遗产保护的范围,并明确破坏文化遗产所应负的刑事责任。 |
随便看 |
|
科学优质学术资源、百科知识分享平台,免费提供知识科普、生活经验分享、中外学术论文、各类范文、学术文献、教学资料、学术期刊、会议、报纸、杂志、工具书等各类资源检索、在线阅读和软件app下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