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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行政法案例来源思考
范文

    徐鑫

    【摘要】行政法案例教学是行政法课程设计和实施中的必要环节,它能有效连接经验和理论,是经验与逻辑思维之间的桥梁。案例教学已经不是行政法中的“配角”,而是与行政法并举的“主角”。没有案例课的行政法教学是不完整的、令人遗憾的,更是不系统的、不科学的、不适应时代发展需求的。

    【关键词】案例教学 来源 真实

    【中图分类号】G65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8)02-0046-01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对案例教学的重视,行政法学者们也不断重视案例的选材,案例的选择与其质量直接关系到案例教学的效果和成败。我们应当重视案例教学背后所隐藏的一场巨大革命——由只注重单一的理论教学向理论与实践并举的综合性教学模式的转变。这不是一场形式上的革命,而是中国行政法学发展的必经阶段。我们研究案例不是要带领学生直接参与实践,而是在老师参与实践,研究实际案例以后,教会学生一种分析案例的方法或方式,一种相对而言更正确、更规范、更科学的思维方式,尽管这只是间接的经验传授。由于,高校教师受到学校人事制度和现行体制的束缚,不能全身心的投入到各种丰富多彩的司法实践当中,但至少,教师能够传授学生一种方法论,去指导一类实践的工作,最起码能使得学生少走一些弯路。这恐怕是我们行政教师今后自身发展和完善的重要方向和目标。

    二、行政法案例的局限性

    案例教学曾经只是辅助性的、参与性的、次要性的、非主流的教学内容。行政教科书更注重对法律原则、原理、概念、特征等理论知识的总结、分析和呈现。至于,怎样运用这些原理解決实际问题在所不问。长期以来,便造成了理论和实践的严重脱节。一方面,学生对枯燥的理论难以接受,甚至反感或抗拒。另一方面,学生由于接触不到鲜活而生动的案例,无法对学到的理论知识进行升华。一个很明显的地方是,以前的很多行政法教科书只注重理论的梳理、归纳和解说,根本不引介任何案例,就算附有案例,也仅仅是以练习题或者杜撰的形式出现。此外,案例内容较为陈旧,不具有典型性、代表性以及争议性,不能激发学生热烈的讨论,更不用说引人反思。但是随着案例教学的发展,情况有了明显转变,具有案例的教科书大量涌现,说明各大高校法学院已经开始重视案例教学。很多案例教科书既有法学原理和理论,又有与之相对应的案例,甚至还附有行政机关的意见或者司法机关的评述意见。把经验和理论进行了良好的衔接,使得课堂教学更加富有“真实感”和“现实感”。更为关键的是,学生们受益匪浅,教师们也获得了自我完善和升华。案例教材“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式的现象,令人欣慰和称赞,但主流模式还是未被真正意义上的打破,即“理论有序,但实践不足”的传统案例教学模式。

    法科生学习行政法只停留在“知道”的层面是远远不够的,还要进一步加强“识别”的能力,识别的能力即对事实认定和法律解释的能力,这是培养法律卓越人才的基本要求。在案例教学中,由于案例质量、教师素养、教学方法等方面的问题,严重制约了案例教学的发展。此外,学生们自身也呈现出“知道”不足,“识别”不够的缺点,也使得案例教学很难达到预期的目标。

    三、行政法案例来源思考

    (一)搜索什么样的案例

    在日常的教学和研究中,我们接触到的案例无非有两种:一种是真实发生过得案例,其包括:行政惯例、行政先例、行政实例、行政范例、行政示例、行政恶例等;另一种是虚构的案例。真实发生过的案例无论是正面积极的,还是反面消极的,往往都会令读者印象深刻,因为它们有可能是读者一直关注的问题或是媒体追踪报道的问题。从教学的角度考虑,真实的案例可以是“原始的”、“完整的”,也可以是经过重新编排、裁剪、加工过的案例,这也体现了教师在教学中对案例内容的技术处理能力。虚构的案例也并非一无是处,它完全由教师本人根据授课的内容和需求自主增减或杜撰,既可以直来直去的直线型思考,又可以是跌宕起伏的复合型思考。虚构的案例经常以典型案例的反面或则正面的形式出现,能够使学生对某一理论问题从正反两个方面去全面的思考和领会其隐藏的原理和规律。我在日常案例教学中经常会运用到这种案例和方法,也受到了学生的欢迎和接受。

    我向来反对将历年来国家司法考试卷四中的案例直接照搬到案例课中进行分析和解释,理由很明显,我们是普通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不是司法考试培训教育。再者,现在网络如此发达,获取考试信息的渠道如此宽广,学生们完全可以自行下载这些考试案例进行研究和学习,根本不需要任何专业课教师利用教学的时间进行专门的解释和指导。很多教师喜好把司法考试题直接拿到案例分析课上进行分析,不仅浪费学生的时间,也造成了教学资源的浪费,直接导致案例教学完全丧失了其自身应有的价值。

    (二)如何搜索案例

    (1)《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发布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编辑出版的《中国行政审判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辑的《人民法院案例选》,或者由北京、上海等地方法院编辑的案例等。

    (2)行政机关实务部门编写和出版的案例文献。自2010年以来,由政府实务部门编著的案例精选和指导的文献逐年增多,而且案例的专业性比以往更强了,所有的案例都出自于各实务部门的日常工作和管理实务中。

    (3)媒体持续追踪报道的社会热点案例。媒体利用其自身的优势条件能够即时的披露一些案件的事实,甚至是大量不为人知的细节。此外,也能第一时间的总结出当事人双方的争议焦点,以及对本案的看法和态度,这些信息在第一、第二两种途径中是无法获取的。而且,令人兴奋的是,这些来自于媒体报道的案例能够引起学生们的普遍关注和兴趣,很多案例学生已经事前有所了解,甚至颇为关注。

    (4)主动到实务部门调研、挂职锻炼或者实地调查所收集的案件及其材料。当然,前提条件是实务部门是否愿意向你提供这些案件及其材料,或者是否愿意向你透露案件发生的过程和具体细节,或者你能否有翻阅、复制案卷材料的机会等,都可能由于案件本身的敏感程度而遭到拒绝。

    因此,教师引介真实案例的时候,务必保证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要受到任何破坏,使其保持“原汁原味”,学生们才能听得“津津有味”,事后才能“细细品味”,日后方能“回味无穷”。总之,“黑板行政法学”面对真实而充满变量的案件立刻变得“沉默”或“失语”了。我们必须或者说有责任让行政法案例教学回归其本真和自然状态,把真实的世界引入到课堂中来。

    参考文献:

    [1]余凌云:《行政法案例分析方法与研究方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11月版.

    [2]林鸿朝:《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研习》,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3]叶俊荣:《行政法案例分析与研究方法》,三民书局1999年版.

    [4]章志远:《行政法案例分析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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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9:1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