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法学专业综合改革背景下学校与社会联合培养模式的基本构想 |
范文 | 杨忠明 左露 摘 要:当前高校法学专业学生人数增加迅速,但应用复合型人才不足,为此,教育部启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各高校纷纷拉开法学专业综合改革的序幕。学校与社会联合培养模式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计划的必要手段,该模式的基本构想即遵循服务地方、多方参与、应用导向的原则,加强学校与社会、教与学的联系,加强应用复合型教师队伍制度与流程建设和管理。湖南理工学院政法学院按照这一构想,在引入社会资源参与课程建设、加强双师队伍建设、拓展实践教学环节和建设实践教学基地等方面进行具体实践,取得了良好效果。 关键词:卓越法律人才计划;应用复合型人才;学校与社会联合培养;法学专业综合改革 作者简介:杨忠明,湖南理工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左露,湖南省华文食品有限公司工会主席、法务部主管。(湖南 岳阳 414006) 基金项目:本文系湖南省教学改革研究课题“法学专业综合改革背景下学校与社会联合培养模式研究”(编号:湘教通〔2014〕247号)的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568(2018)11-0003-04 一、法学专业综合改革的启动背景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这对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数量要增加;二是质量要提高;以适应法治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各项事业中应用范围不断扩大和应用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此后,开设法学专业的高等院校数量以及法学专业学生人数迅速增加,据统计,截至2006年,开办法学专业高等院校已达924所,在校学生规模已达42.63万人,但是法学专业的培养质量却不尽如人意,2008-2010年法学专业连续三年被划入红牌专业,法学专业学生失业率高居榜首。可见,培养出来的法学人才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根据《2009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法学专业毕业生与专业的对口就业率为47%,2010年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不足71.07%,人才培养出现“产能过剩”现象。究其原因,与当时高校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局限于课堂法学教学、法学教学僵化落后紧密相关。 首先,法学教学过于偏重学科理论和知识性教学,实践性课程安排不足。法学专业课程大多是宪法、法理学、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三大诉讼法等14门主干知识课程,这些课程的实践性课时安排不够;其他职业教育课程如文书写作、物证技术、合同审查、诉讼技巧等实操应用课程课时也不足,且这些课程一般安排在大四,学生忙于考研、考法律职业资格证,或是疲于应对工作,难以深入开展实践学习。总之,高校法学教学更是“倾向于一般的,而不是职业的训练”;且对法律人才应当具备的知识结构、能力和职业道德没有明确的要求,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没有特色,都是一个“模子”。 其次,法学教学方式封闭落后。课堂教学基本属于45分钟“满堂灌”,仍是“填鸭式、下定义式”教学,教与学之间未形成良好的互动,对于学生是否理解以及是否能灵活运用,教师缺乏足够的关注,且忽视了对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致使法学教学所讲的“法”停留为“纸面上的法”。至于如何将法律与实践融合、与社会结合,更是所涉无几,即“实践中的法”常被忽视。 按上述模式培养的法学毕业生,往往缺乏动手能力,综合素质不高,不易为社会所接纳,于是就业形势呈现紧迫性,就业环境呈现复杂性:一方面是法学毕业生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另一方面是社会急需应用型法律人才。在这种情形下,教育部于2011年年底发布《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正式启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对法学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法学教育目标导向应兼顾职业能力培养与学科知识学习,加强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这也标志法学专业综合改革正式启动。 二、学校与社会联合培养模式的必要性 以应用型、复合型与素质型的卓越法律人才为目标,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有必要突破课堂法学教学的局限,通过整合包括但不限于公、检、法、司、律等在内的更广泛的社会资源,形成学校与社会联合培养的模式。 首先,学校与社会联合培养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要。法学教育只有与法律职业密切结合,才能逐步走向专业化、规范化,建立相对稳定和连贯的知识传统。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学校与社会联合培养不仅能使学生巩固和加深法学理论知识,而且能加深学生对法律专业知识及职业的了解,拓宽学生的知识实践视野,培养、训练、强化学生运用法律思维模式去思考、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 其次,学校与社会联合培养是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要。复合即不同学科间的交叉、融合与渗透。当今世界是知识人才的竞争,既是专业人才的竞争,也是复合通才的竞争。而复合交叉领域的法律实务往往涉及学科较多,其法律事务处理常常需要融合心理学、经济学、医学、金融、外语、会计等其他学科。僅仅局限于法律专业个别狭窄陈旧的知识领域,不具备宽广的视野和交叉复合的思维能力,难以适应不断涌现的创新领域对法律人才的需要。当前创新的商业经济、技术等领域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持续火热,许多社会单位愿意花高薪聘请复合型法律人才,但这样的人才非常难找,而学校与社会联合培养模式则有利于将社会复合创新知识融入法律人才培养之中,满足社会对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再次,学校与社会联合培养是培养素质型法律人才的需要。法律频繁的更新和新型实务的出现,要求每个法律人才坚持终身学习才能适应这些变化,并且这种持续学习和适应变化的能力是法律人才必备的基本素养。学校与社会的联合培养有利于将社会更新变化的知识融入法律人才的培养之中,满足社会对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需求。另外,学生通过这种培养模式,可以更广泛地接触社会,加深对社会的了解,实现从学生向社会人士的角色转变,更多地从人生意义、生存价值、职业目标与发展道路等根本问题上认识和改变自己,提升自我认知与个人素养。现今部分大学生有着强烈的主体意识,强调自我思考和自身存在,出现了一些认知和行为相悖、重利轻义等现象,在培养过程中应该及时矫正。而学校与社会联合培养模式有利于将法学专业的学生培养成人格健全、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法律人才。 三、学校与社会联合培养模式的基本构想 学校与社会联合培养模式的基本构想是充分利用学校资源,与更广泛的社会单位共同建设实习和实践基地,共同制定培养计划,共同建立课程体系,共同开发优质教材,共同组织教学团队,共同建立常态化、规范化教学管理和教学评估体系,进而实现学校与社会的无缝对接,在应用复合型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与就业方面打通教学输入与人才输出的任督二脉。 虽然学校与社会联合培养模式在增强学生的复合应用能力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学校与社会之间缺乏长期、稳定联系,致使合作共建教学资源难。从社会引进来的师资途径单一,基本依赖于学校教师利用自身的影响力,靠教师个人去寻找、组织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司法实务部门中经验丰富且有奉献精神的人员进行课程指导,缺乏学校与社会单位之间稳定的制度性保障。另外,引进来的社会教师没有充足的精力和时间钻研教学,对教学内容不够熟悉,教学能力欠缺,教学质量难以保障,易使学校与社会联合培养流于形式。 为解决以上困难,有必要针对性地完善学校与社会的联合培养模式。一是要加强学校与社会的联系,建立定期、常态化与开诚布公的信息沟通与反馈制度。通过举行交流会、研讨会、协调会及双向走访等多种方式搭建开放式的交流平台,建立长期、稳定的评估和追踪模式,对相关单位满意度以及需求进行摸底统计。学校应当建立专门或兼任的联合培养对接部门,由该部门负责与相关社会单位联系对接,在制定培养方案前应征询相关社会单位的人才需求,并结合学生诉求,制定相应的需求订单。根据订单制定培养方案、设计课程以及选聘教师。这种“订单培养”方式能有效满足社会对复合应用型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需求。当法律人才进入工作岗位后,学校应与用人单位持续保持联系,请求其对人才满意度予以评价,记录其相关意见,并对联合培养的方式加以改进,进一步完善教学机制。二是要加强教与学之间联系,由社会引进教师与学生共同创建培养方案,提高社会师资的教学水平。在知识爆炸性增长和知识传播、来源途径多元化的背景下,社会引进教师更应加强学习,提高教学水平,采取实践性教学方式,从“讲台上的圣人”转变为“学习的引领者”。可建立授课班级微信群,提前将授课所涉及的书本外延的内容告诉学生,依靠大数据平台让他们提前关注,激发学习兴趣,建立即时共享资源汇聚体系平台,并采取“重导向、重服务、重个性”的方式,采用小班、小组式教学,让学生更多地参与进来。同时,应当引入大量真实的原始案例,培养学生从法官、律师、社会公众等不同角度来思考,引导他们分析案件并得出建设性的结论。三是要加强应用复合型教师队伍制度化、流程化管理。学校不仅应加强法学院与经济学院、管理学院的交流合作,实现教师跨院系指导,而且应当安排法学院系教师定期参与实务培训学习,并与其他社会单位进行交流,进行挂职锻炼。此外,要从聘用、培养、管理、评价等四个方面建立考评机制,严把用人关,管好在职社会师资。在特殊情况下,社会师资也可以采用远程视频等灵活教学方式,或者通过录音录像,进行视频教学,指导学生从事法律学习,或对案件进行法律分析与法律文书写作。不同院校法学专业的教学改革,在实施上述基本构想时应结合自身院校所处的实际情况,遵循以下原则: 1.服务地方原则。地方高等院校在我国整个高校数量占比达87%,并且这些地方高等院校大多是培养地方应用人才的教学型高校,大部分开办了法学专业,目前总数达2500多所。地方高等院校在办学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面向区域、面向行业、对接产业,为行业企业人才需求服务,以适应当地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地方本科院校应依据地方经济发展特色,设置具有特色的法律专业方向,并探索学校与社会联合培养的教学模式,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进而有效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坚持服务地方原则,是地方本科院校在法学专业综合改革中着眼于复合应用型高素质法律人才培养的集中体现。 2.多方参与原则。多方参与原则就是在学校与社会联合培养中充分发挥政府、学校、社会(含产业)、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多方参与协同。要凝聚各方力量,综合考虑各方诉求,在讨论中形成共识,在交流中达成一致,学校与社会建立常态化联系,共建培养方案,管理教师队伍,最终实现学校与社会联合培养的有效性。学校与社会联合培养不能闭门造车,不能搞一言堂,而要凝聚多方共识、建立多方合作、实现多方共赢。 3.应用导向原则。应用导向原则不同于以往偏重于理论教学“重理论、轻实践”的教育方式,强调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应用能力,这就要求学校加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不断加强“双师型”和兼职教师队伍建设,增加实践教学比例,推进学校与社会联合培养模式创新改革。在应用导向原则的指引下,学校应与社会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行业发展动态,以“应用”为主题来构建教学内容,这有利于复合应用型高素质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四、学校与社会联合培养模式的实践 自2011年教育部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以来,许多开设有法学专业的高等院校,特别是开设法学专业的地方本科院校,纷纷启动了法学专业的教育综合改革,这些改革大都围绕学校与社会联合培养模式展开。 以湖南理工学院政法学院为例,为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建设、推动法学专业综合改革,通过前期调研地方法律人才的需求方向,发现这些年岳阳及其周边乃至整个湖南省,工程建设发展迅速,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上升速度很快。在所涉诉讼案件中,公、检、法系统法律人员及律师常常因缺乏对工程事项的了解而对案件事实认定出现偏差,如法院人员对于工程质量的鉴定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工程质量无从分析、无法判断,但基于第三方鉴定机构营利性的属性易使鉴定结论出现偏袒,最终造成法官对事实的认定有失偏颇。湖南理工学院政法学院2012年起在法学本科专业中开设工程法律实验班,通过学校与社会联合培养模式对学生加以培养,并探索各种教育改革措施。 1.导入社会实务资源,参与改革课程设置。针对工程法律特点,根据实际需求调整法学专业14门主干课程课时内容安排,适当增加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民商、经济、刑事等法律内容的安排,压缩法制史、与人身关系相关的家庭和婚姻等法律内容的安排,核心课程调整为法学及土木工程课程,结合社会实际需求情况重点增加“房屋建筑学”“土木工程概论”“工程制图”“工程材料”等课程,并有针对性地设置“工程法律法规与工程法律风险防范”课程。此外,考虑到工程法律与企业接触较多,学院还集合律师、法官、公司法务等社会资源与学校教师一起共同编写《企业法律实务》教材,并根据前期教学反馈情况进行再版修订,校企共建教学教材。该教材涵盖了企事业单位的设立、融资、竞争、商事合同管理、会计法律实务、知识产权、劳动管理法律实务、国际贸易、仲裁与诉讼的法律实务等10方面的内容,内容设计侧重实务操作内容,且综合化程度较高;学院将其安排在第二、第三学年进行授课,授课时长52课时。从教学效果来看,学生认可程度高,反响较好。除工程专业课程外,学院还增加了“会计学原理”等財务基本学习模块,以适用经济社会复合多样的需求。 2.引进社会教学资源,加强双师人才建设。学院鼓励学校教师走出去,在法院、检察院、律所、行政机关挂职锻炼,加强法律事务处理能力,目前到社会单位挂职锻炼的法学教师占比达30%以上。另外,学院还引进律师、法官、产业人员等法律实务处理经验丰富人才给实验班学生授课,授课内容涵盖庭审速记以及律师调查取证、庭审准备等。学院还组织学生到企业现场分享交流,2015年、2016年共组织实验班学生180人次到企业生产经营现场,与企业法务部门无缝对接进行现场教学,讲授合同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法务工作的思考等企业法律实务,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空前高漲,加深了对社会法律实际问题的思考。学院还于2016年多次安排公、检、法、律、司等实务操作人员,邀请已毕业的优秀法学毕业生到学校举办各类讲座,给学生指点迷津。社会教学资源的引进对于实验班学生复合应用能力的培养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3.拓展社会实践教学环节。学院鼓励实验班学生参与大学生创新性实践项目,鼓励他们选取与法律有关的时代热点问题,进行自主性实践探索,该类项目分别获得省级二等奖和三等奖各1次。除创新性实践项目之外,学院还鼓励采用师生协同办案形式,由教师带领实验班学生以团队形式办案。从2014年起,学院安排学校教师或社会师资带领学生协助实务案件办理,先后组织实验班学生100多人参与办案,并在办案实践中采取启发式、参与式、研究式、辩论式多种教学方法,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实验班学生接触的工程法律案件也从工程法律民事案件向工程法律刑事和行政案件扩展。学院对实验班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不再局限于诉状及答辩状等文书的初步起草、证据资料的收集,而是扩展到案情分析、法规检索、案件查询等方面,更注重其法律独立思考和分析综合能力的培养。 4.建设法学实践教学社会基地,全程渗透式实习。除公、检、法机构外,学校还与公司、政府部门、律协、公证处等建立更广泛的实践教学社会基地,由学校与社会实务部门联合培养。实验班学生的实践教学实行校内导师和实务部门导师的双导师制,学生在学校导师和实务部门导师的指导下,顶岗参加实务部门的实际工作,经历相关法律工作程序的全过程,并且实践实习时间由以往的3个月延长至1 年,增加了实践实习等应用型教学的课时比重。 自2012年开办工程法律实验班以来,至今共培养学生270人,其中已毕业的两届共90人,有优秀毕业生近38人;在校期间取得工程相关职业证书的近40人,直接进入工程法律领域就业的20余人,毕业生就业情况总体良好。 参考文献: [1] 王文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法学教学改革[J].中国大学教学,2011,(7):31-34. [2] 康伶俐.中国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问题研究——以中国政法大学为例[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1. [3] 蒋悟真,杨浩楠.财经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问题初探——以江西财经大学为例[J].中国大学教学,2012,(5):22-24. [4] 贺卫方.认真地对待法律教育[J].比较法研究,1996,(2):113-115. [5] 陈国胜.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新思考——以学生工作应对为视角[J].时代法学,2015,(4):118-120. 责任编辑 秦俊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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