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新时代法理学教材的与时俱进 |
范文 | 瞿郑龙 摘 要:“与时俱进”是根源于和服务于法律生活实践的法学教材发展规律和时代品格的内在要求。高教版《法理学》前四版的编修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最新成果、充分吸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研究的前沿成果、积极回应教材使用主体的教学新型需求,体现了法理学教材编修“与时俱进”的历史性实践。《法理学》第五版的修订确立了“法理”作为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研究对象,更新了教材形式使其与教材内容相得益彰,贯彻了新时代法治理论并形成了“法理泛在”的教材特色,实现了理念、形式和内容上的一次突破性转进,是教材一次具有变革性、根本性意义的“与时俱进”,对于引领法学教材体系建设、完善法學学科体系、法学理论研究、培育法治人才和助力法治中国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法理学》;教材体系;法理;法治 治国理政的盛平理想离不开法治的坚实保障,法治实践的发展离不开法治理论的正确引领;法治理论的科学创新离不开法治人才的培育,法治人才的培育离不开法学学科体系的建设;法学学科体系的建设离不开法学教材体系的完善,法学教材体系的完善需要法理学教材的引领。 这是“法治实践”发展、“法治理论”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法学学科”建设、“法学教材体系”构建相互之间关联作用的基本“法理”。 每一个时代都有每一个时代的法律生活实践,每一个法律时代都有每一个法律时代的法治理论;根源于法律生活实践、立基于法学理论研究、服务于法治人才培育的法学学科体系和法学教材体系因而同样应当具有“与时俱进”的时代品格和精神追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使得我国的法治实践进入了一个“新时代”,这决定了我国的法治理论、法学研究、法学教育和法学学科、法学教材都需要 “与时俱进”。法理学作为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是法学的基础理论、一般理论、意识形态和方法论,因此,法理学教材的编写、修订是建设我国法学教材体系的重要内容,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学教材体系,首先就要实现法理学教材的“与时俱进”。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的《法理学》(后文简称“《法理学》”)教材作为教育部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是教育部“九五”规划重点教材,又是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确定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之一,因此,《法理学》教材的修订是我国法学教材体系建设的重要引领。 一、新时期《法理学》与时俱进的历史性实践 《法理学》孕育于改革开放新时期我国法制建设的伟大历史实践,是新时期我国法理学教材守正创新的直接产物。1999年《法理学》第一版出版发行,在此之后,为了及时回应不同时期我国法治实践的发展状况,不断吸收法学研究的重要理论成果,充分适应法学教学的更新需要,教材编写组分别于2003年、2007年、2011年对其进行了三次修订,每一次修订都是根据法治实践发展和法学理论研究针对前一版教材的“与时俱进”,这使得教材在其诞生以后,始终具有突出的时代特色,保持了鲜活的生命力和高度的适应性。 1.不断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最新成果 1999年教材编写出版之时,编写组秉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切实反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原则,有机地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使教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精神文明建设的实践需要;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需要;适应法学教育首先是法理学教学内容更新的需要。2003年教材第一次修订时,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十六大报告中涉及教材有关论题的论述为依据,保证了教材具有正确的理论方向、鲜明的时代精神和厚实的理论底蕴。2007年第二次修订时,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在教材编写中的指导地位,充分反映了建设全面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创新型国家、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实践经验,将其提炼转换成为法学范畴和法学理论并且融入法学理论体系之中。2011年第三次修订时,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科学发展观的思想理论成果转化为教材的内容,认真总结了党的十七大以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的新经验、新成果。 2.充分吸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研究的前沿成果 1999年教材编写过程中,编写组认真回顾了新时期我国法理学改革和发展的进程,系统总结了新时期我国法理学教学和教材建设的基本经验,吸收了沈宗灵、孙国华等众多法理学前辈主编的不同版本的全国统编教材以及各地各校自己编写的法理学教材的有益思想和有效方法,在此基础上实现了法理学教材编写的继承和创新,使得教材既体现了法理学教学内容的总体连续性,又体现了世纪之交的时代精神和法理学研究的最新成果,使其具有理论上的前瞻性。 2003年教材第一次修订时,修订者在保持法理学内容连续性的前提下,强调要把理论创新作为修订工作的第一要务,“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的和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1]。这“三个解放”对于《法理学》教材的修订完善具有积极的意义。2007年第二次修订时,修订者充分吸纳了其时全国各高等院校法学理论教学和研究的成果,总结了法理学教材的编写经验,在此基础上使得教材在理论上、体系上、风格上具有先进性。2011年第三次修订时,修订者充分吸纳了其时各高等院校法学理论教学和研究成果以及教材编写经验,特别是吸纳了“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法理学》的编写经验,力争使得教材在体系、理论、风格上保持了先进性。 3.积极回应教材使用主体的教学新型需求 教材的主要使用者是“教”与“学”的重要主体——教师和学生,因此,教材的编写、修订应当体现以教师和学生为中心的编修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应当针对教学实践当中的实际问题,积极回应师生对于教材的新型需求。编写教材坚持以人为本首先就是“要从学生出发,从学生的根本利益和需要出发。学生是教材这种教育产品的消费者,学生通过教材接受知识、思想和方法,他们有权利获得包括教材在内的优质教育产品”[2]。 在广泛调研并充分征求各法学院校教师和学生对法理学教学和教材修订工作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编写组深入研究大学本科阶段法理学教学的规律和特点,进一步强化法理学教材在引导学生培养正确的法律观、法治观和法理观以及掌握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等方面的重要功能。 教材的编写、修订坚持“科学把握教材与教学的关系,体现先进的教育思想、教学理念和教材理论”“正确认识和处理教材与教学大纲以及教学的关系”[3]。对于法理学知识体系、话语体系和理论体系的阐述和介绍,既系统科学又精炼简洁,既结构完整还留有余地;并不把教材硬性编修成为涵括所有法理学知识、话语和理论的“百科全書”,而是进行适当和必要的“留白”交由教课老师和参阅学生进行自主阐发、自由扩展,着重阐述法理学有关论题的基础性观点;也不试图强求大家接受教材的内容,使其成为“刻板教义”,而是着重介绍法学研究领域和法律实践之中的共识性观点,开放充分的讨论、探索和发展空间,交由授课教师自主合理发挥和学生自觉反思。 二、新时代《法理学》与时俱进的变革性探索 自2011年该教材第三次修订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重大成就,尤其是2012年党的十八大以来,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历史方位,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伟大实践中,提出了一系列有关法学、法律、法治、法理的新概念、新命题、新理念,推动了法学理论创新和法治实践进步。这次教材的修订,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全面融入教材之中,使教材充分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学理论的最新成果和法治建设的最新经验,体现了我国法学理论研究和法理学教学实践取得的重要成果。本次教材修订是一次全面性的与时俱进、实质性的转型升级式修订,不仅在历次修订中历时时间最长,而且修订幅度最大、内容最多、程度最为细致,几乎涵盖涉及了教材的方方面面。可以说,此次教材修订工作实现了理念、形式和内容三个方面的与时俱进。 1.理念上的与时俱进:确立“法理”作为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研究对象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很长时期,我国法学院校的法学理论课程主要是参照苏联的法学学科体系和法学教材体系,大都名为“国家与法的理论”或“国家与法权理论”。改革开放新时期以后,包括法学界、政治学界在内的学术界提出了把“国家”与“法”分开并由政治学和法学分别研究的主张,由此出现了1981年北京大学编著的《法学基础理论》、1982年司法部组织编写的《法学基础理论》、1988年东北地区高校联合编著的《法的一般理论》等新的法学教材编写成果。但是,直到1993年,由教育部组织编写、沈宗灵教授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法理学》教材之后,“法理学”的名称方才正式获得公认的“合法”地位,名正言顺地进入中国法学学科体系、课程体系和教材体系,并于1995年成为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此后,全国各地各方编写的名为《法理学》的教材层出不穷、方兴未艾。 然而,虽然课程和教材名称发生了改变,教材的内容却仍然局限于法学基础理论,尚未进一步区分和明确法理学之于其他法学学科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法理学教材的与时俱进、转型升级需要针对法理学这门学问的问学方式和这个学科的科学特质本身进行方法论的前提反思,正是对于法理学这门学问和这个学科的反思,该教材主编张文显教授发表了《法理: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法学的共同关注》的文章,提出了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法理”、法理学应当以“法理”为中心,法理学应是“法理之学”的创新性思想主张。[4]这次教材修订过程中,在保持现行法理学知识体系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强调把“法理”通贯全书,打造“法理泛在”的法理学教材。同时,充分考虑了法学教材体系和法学学科体系的学术分工,避免法理学与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环境法学、社会法学、诉讼法学以及立法学、司法学等部门法学的过多重合和交叉,集中有限的文字阐述“法理”(法律之理、法治之理、法学之理),提升“法理”在法理学教材中的主题地位,对于具体的法律制度和技术操作问题则是归还给部门法学。 2.形式上的与时俱进:更新教材形式使其与教材内容相得益彰 此次教材修订,为了更好地适应教材内容的更新、教学形式的需求和学习使用的高效,对教材的整体形式同样进行了与时俱进的调整。 例如,设置了更为详细的教材目录,具体到了每编每章每节下的每一目的具体知识段落,也就是详尽到了四级标题,使得教材的使用者能够更为直观、详尽地了解整本教材的知识体系、话语体系和理论体系,更为精准地把握法理学的框架结构及其基本法理,方便教材使用者的阅读和使用。又如,为了更加突显此次教材的“法理”中心主题,在每一章正文前增加一个题记,通过古今中外体现“法理”的名言金句彰显各章的核心“法理”主题。 再如,此次修订更新了全书的关键词索引和人名索引,使得索引能够更加准确和直观地反映全书的关键话语和重要主题。此外,修订工作还调整了全书的参考文献,并且将其具体分为:“马克思主义经典论述”,收入了新时代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和习近平同志有关全面依法治国的诸多文献;“中国古代、近代经典文献”,使得整本教材的中国元素和中国智慧更加突显;“一般参考文献”则是挑选了中西有关法理学一般理论的经典论著;“分编参考文献”则是按照各编章节的主题内容,精选了国内外具有代表性的理论著作和论文。这也极大地方便了教材使用者把握教材的理论来源,同样有助于其进一步地深入和系统学习法理学的知识和理论。同时,全书针对所有注释和引文重新进行了逐一的核实查证,尽可能查找到相应引文最权威、最原始的出处,纠正了法学界以往存在的诸多以讹传讹的引证不规范现象,为法学教材的编写、修订树立了学术规范的标杆。 为了使法科学生更好地掌握教材的内容,检验其法理知识的掌握情况,锻炼其法理思维能力,此次教材修订重新拟定了每章后面的思考题。例如,增加了历年司法考试的真题作为思考题的备选题目范围,使得学生能够通过思考题接触和了解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法理学题目的题型特征;再如,挑选了各章中所融入的体现法理的经典名言金句作为思考题,锻炼其通过名言金句理解全书的法理知识和理论、运用法理思维分析法律问题的能力。 实际上,此次修订针对包括教材的整体版式设计、内容简介、目录调整、目录翻译、各编导言、各章导语、各章小结、注释规范、标点符号统一规范、关键词索引、人名索引、参考文献等涉及教材各个方面的形式规范问题进行了逐一更新、修改和调整,努力做到形式规范方面的精益求精。 3.内容上的与时俱进:系统贯彻新时代法治理论和创新确立“法理”作为中心主题 一方面,为了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学理论,此次修订主要作了以下较大修改。在第一章“法学”中新增了第五节“当代中国的法学体系”,介绍当代中国法学体系的历史形成及其主要结构;在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产生与发展”尤其是“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的进程”中,新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系统阐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第六章“法律体系”更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反映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发展完善充实;第十四章新增了“法治与全球治理”的内容;第十五章“法的制定”突出了立法原则,尤其是根据我国宪法、立法法的规定,重点阐述了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比较立法等立法法理;第十六章“法的实施”改写更新了有关“执法” “司法” “守法”的内容,例如根据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法治战略部署和任务,提出了三项“守法原则”等;把“法律程序”一章移到第四编“法的运行”部分,并且单列一节阐述“程序正义”的问题,强调了法律程序之于法的运行的重要意义;第十八章“法律职业”根据新时代我国法律职业发展的新要求和新部署,扩展了法律职业的范围,并把法律职业伦理放在优先于法律职业技能的地位予以阐述;第十九章“法律方法”增加了“权利推理”,以此增强法律推理的“法理”内涵,单列一节“数据处理”以适应信息化时代法律方法的新问题和新挑战;第二十章“法的价值概述”增加“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一节,系统阐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法治领域的贯通和实现;第二十二章“法与人权”新增“人权体系”一节,阐述人权的主要内容,包括新兴人权的前沿状况;第六编调整为“法治与经济社会发展”,第二十三章集中阐述“法治原理”,包括涉及法治中国建设基础原理的“法治与法制” “法治与人治” “法治与德治”等的关系问题;第二十四章“法治与经济和科技”新增“法治与科技”一节,主要阐述信息化、网络化、科技化时代科技对于法治的意义,法治对于科技的促进作用以及科技引发的诸多法治难题等问题;第二十五章新增“法治与社会治理” “法治与生态文明”两节内容,以此回应新时代我国法治建设的新领域及其面临的新问题和新挑战;新增第二十六章“全面依法治国 建设法治中国”,集中阐述了我国“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和基本原则、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阐释了“法治中国”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意义以及建设“法治中国”的宏伟目标等。 另一方面,为了确立“以法理为中心主題”,实现“法理泛在”,此次修订主要作了以下较大修改。第一,把第一编从第四版的“法学导论”改为“法理学导论”,集中阐释“法理学”的学问方式和学科属性;在第一编第二章“法理学的性质和对象”中,集中阐释了“法理”作为法理学的研究对象,论述为什么要以“法理”为中心主题和研究对象、什么是法理,对“法理”进行了语义分析、意义阐释和历史考察,提出了包括“法之道理”“法之原理”“法之条理”“法之公理”“法之原则”“法之美德”“法之价值”“法之理据”“法之条件”“法之理论”等在内的“法理”的基本语义和意义,确立了把“法理”作为法理学研究对象的理论命题。第二,在每一章的正文之前,新增了能够集中体现各章核心“法理”的名言金句作为每章的“题记”,以此恰到好处地或是总结相关章节段落的“法理”蕴含,或是引出相应章节段落的“法理”问题,或是权威有效地支撑相关章节段落的法理论证,或是画龙点睛地表达相关章节段落的法理命题,成为贯穿于“以法理为中心主题”这根“红线”之上的耀眼“珍珠”。第三,每编章节内容的阐述和段落语句的表达,进一步着力于凝练和总结各编各章各节的核心法理、基本法理和主要法理, 不直接涉及法理的内容,尽量予以删减、实行瘦身,以此突显教材的“法理”主题和“法理”意蕴。 例如,第二十六章“全面依法治国 建设法治中国”,提出了以良法善治为本质特征的法治中国的理论上最精确的概括性表达——“法理中国”,主张“‘法治中国与‘法理中国是并行的,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与推进法理中国建设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不仅要加快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而且要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理体系贯彻其始终;不仅要知晓并让世界知道制度上的法治中国,而且要知晓并让世界知道法理上的法治中国”。“法理中国”概念的提出,使得全书有关法学、法律、法治与法治中国的法理阐述,得到了进一步升华和高度的凝练。 三、结语 人类法律生活实践以及作为对于这种客观法律生活实践自我意识和自觉精神的法律理论,具有“时间性”的本质和“时代性”的特质。这就决定了“与时俱进”不应当是法律实践发展和法治理论创新的政治性话语和形式化口号,而应当是法律实践和法治理论历史发展规律和时代精神品格的内在要求。与时俱进也应该是法理学教材的内在品格,与时俱进也已经是《法理学》这本教材的鲜明特征。 高教版《法理学》孕育于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法制发展的伟大历史实践,是我国新时期法理学教材守正创新的产物;自1998年定稿、1999年首次出版以来,已经走过了20个春秋,《法理学》走过的这20个春秋是与我国法学研究繁荣、法律教育发展和法治实践进步共进协行的20个春秋。《法理学》第五版实现了教材理念、形式和内容上的一次突破性转进、飞跃式更新,是我国法治实践进入新时代背景之下一次具有变革性、根本性意义的“与时俱进”,必将成为新中国法理学教材甚至法学教材体系建设过程中承前启后、浓墨重彩的一次编修,对于新时代中国的法(理)学研究、法律教育和法治实践也将产生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1] 张文显.法理学(第五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 [2][3] 张文显.法学教育·张文显法学文选·卷十[C].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60,64-65. [4] 张文显.法理: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法学的共同关注[J].清华法学,2017(4). [责任编辑:周 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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