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论转会的概念及转会制度的本质属性 |
范文 | 杨献南++于振峰++潘迎旭++安琪++王骏昇
摘要:概念既是认识深化的工具,又是思维发展的阶梯。运动员的流动实践与纠纷频发催生了中国体育职业化,使真正意义上的转会登上了中国历史舞台。“transfer”汉语的多重解释以及概念界定的多样化都意味着对转会进行较为确切、统一的概念界定并不现实,只能根据具体研究情境才能确切的把握转会的实质内涵。转会概念的解释可分为表层解释与深层解释,前者仅仅将转会认定为一种运动员效力地点变更的流动行为,而后者则把转会视为一种法律行为或经济行为。转会是职业体育的专用术语,是运动员流动的一部分,二者属于种属关系。转会制度是指约束职业俱乐部与运动员的流动行为、法律行为以及经济行为的规则集合。经济后果属性、政治化程序属性以及法治化倾向属性是转会制度的本质属性。 关键词:转会;职业体育;转会制度;运动员流动;本质属性 中图分类号:G8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2076(2015)06-0016-07 不同国家,其转会制度改革的年代以及具体细节是不同的,但从长期来看,相同的变化趋势却是全球性的[1]。充分理解和把握转会的实质内涵对于职业体育转会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研究至关重要。那么,应当如何界定转会、运动员流动与转会的区别与联系,转会制度的概念及其本质属性是什么,这些问题的澄清与阐释有助于推进职业体育转会制度改革与完善,促进职业体育联赛的健康发展。 1转会的缘起及中国转会实践的发端 从世界范围来看,受西方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催化,英格兰出现了最早的运动员“转会”实践,那时候运动员从一个俱乐部转至另一俱乐部的具体机制在体育实践中以习惯的形式开始的[2]。詹姆斯·兰是世界上有历史记载的最早实现“转会”的运动员[3]。但在那时,英格兰足球联盟还并未成立,这种运动员流动并非纯粹意义上的转会实践,可能出于某种政治考虑或利益上的纠缠,具体原因目前还无法考究。19世纪80年代末,为了使俱乐部常年都有比赛以及俱乐部和球员都能有稳定的收入,苏格兰商人威廉·麦克格雷戈和阿斯顿维拉俱乐部官员联手发起并组织成立了英格兰足球联盟[4]。在英格兰足球联盟成立之前,并没有形成一套符合职业足球发展规律的流动(转会)规则,但由于球员自发在俱乐部之间流动,缺乏相应的制度约束,导致俱乐部与球员之间的矛盾与纠纷频现。在这种背景下,迫于巨大压力,英格兰足总承认了职业球员的合法地位,并制定了一些规则条款限制职业球员行为,以减少俱乐部与球员之间的摩擦。这些规则条款为世界上第一套球员转会规则的诞生奠定了基础。在联盟成立后不久,世界第一套球员转会制度——“保留和转会制度”便诞生了,新规则在英格兰足总规定条款的基础上做出修改[5]。至此,球员才能在俱乐部之间形成真正意义上的转会。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球员转会制度也在不断修改完善。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可以说英格兰乃至欧洲职业足球转会市场已相当成熟,但成熟并不代表完美,它还要随着时间推移及职业足球市场的发展而不断演化与推进。换言之,转会制度的演化具有无止境性,制度均衡并非常态,而制度非均衡性才是常态。 同样,中国体育职业化的兴起也具有独特的缘起背景。实际上,在中国足球职业化以前就已存在大量运动员在俱乐部之间流动,只不过那时的流动实践是在无规则、无约束的情况下进行的,球员流动不合法是那时中国特有的现象。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球迷通过各种新闻媒介了解了英格兰、德国、意大利、巴西等国的著名球星在欧美大牌俱乐部之间的流动,其天价转会费更是吸引了国人的眼球。然而,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球员的命运紧紧地与户籍地域联系在一起,这种传统、守旧、封闭,以行政区域为唯一划界标准的球队构成形态,导致球员运动生涯的“从一而终”成为一种不成文的规定[6]。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以前,人们似乎对这种观念上的禁锢和行为上的束缚并没有形成挑战与怀疑的意识。但在80年代中后期,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改革之风也吹向了中国足球,部分球员在改革之风的鼓动下已经变得不安分了,并开始尝试着“跳槽”。这种“跳槽”实际上就是球员流动,但当时并未将“跳槽”与“转会”联系起来,而是在传统道德和价值观的谴责之下带着愧疚与惶恐而走向的“私奔之路”[6]。 “跳槽”之风乍起,立即在一向风平浪静的中国足坛掀起了巨大的风波。新事物的出现,必然伴随着与旧事物的斗争与冲突而产生剧烈阵痛,这都是不可避免的。由于当时“跳槽”行为具有隐匿性,它是俱乐部与球员进行的私下协调的结果。因而,单纯追究谁最先完成流动行为已经变得不太现实。但从全国的影响力以及“流动”的方式来看,原籍是上海的足球运动员黄德兴的“跳槽”可谓是轰动中国足坛。他曾效力于南京部队足球队,梦想成为国脚,但由于1985年该队的降级,致使他的国脚梦已碎,决意告别南京部队足球队。然而,他却成了中国传统保守与禁锢思想的牺牲品,昔日绿茵场上的优秀球员因“跳槽”而在苦恼和内疚中悄无声息了。这一时期的球员“跳槽”,大多表现为一般的人事关系纠纷,无论是运动员还是运动队或俱乐部,都未曾想到这与“转会”有什么相通之处。但这些事件却冲破了中国足坛传统的固化思想,充当了足球改革的先锋。最具有“转会”征兆的事件发生于20世纪80年代末,当时中国足坛的一流教头李应发,在他执教处于巅峰状态的辽宁队期间,他做出了一个轰动中国足坛的决定,那就是力邀山东退役球员李强加盟辽宁队,这在当时并非明智之举,引起了山东队与辽宁队的人事纠纷。可在面对山东队上诉及中国足协质疑时,他说:“辽宁队并不是非要李强不可,但他来了就可以形成一种连锁效应,我就是想通过这件事看看足球界对人才流动有什么反响。中国足球的前途在于职业化,职业化不能不搞人才流动[7]。”在那种环境条件下,他能将球员的“被动流动”转为“主动流动”,把这种球员流动视为一种宏观发展战略,能有如此的真知灼见,可谓非同凡响。并且后来中国足球职业化改革也印证了他的眼光独到。此事件爆发后,中国足球运动员可谓是加速“流动”,贵州队黎兵、吉林队姜峰等纷纷改换门庭[8],但由于当时没有可供使用的“流动”规则,致使球员利益受损严重,他们不能主导自身的命运,要改换门庭就不得不想尽各种办法冲破球队或俱乐部的牢笼,致使球员与俱乐部球队的纠纷频率显著上升,在当时中国足协俨然已经成了灭火的“消防员”,到处扑火灭火,但手里还没有灭火器(转会制度)。诚然,中国足球就是在这种背景下扛起了体育职业化改革的大旗,迈出了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勇于探索国际接轨的职业足球发展之路。 2转会的概念——不同解释视角的考究 2.1转会概念的解释视角 无论国内还是国外,学术界似乎非常热衷于转会的相关研究,但似乎并不热衷于对“转会”一词的考究。然而,概念是研究的逻辑起点和基础,概念不清容易导致研究失效。尤其是国内,对于运动员流动与转会混淆使用较为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研究的拓展与延伸。 转会,从词的结构上来看,它属于动宾短语,“转”为动词,“会”为名词,充当了“转”的宾语。二者是支配与被支配、关涉与被关涉的关系。也就是说,“转”在该短语中起支配性作用,而“会”则是动作行为所牵扯的事物。明确了这一点,有利于充分把握“转”与“会”的内在联系,对理解转会的内涵起到基础性作用。转会一词是我国引进的舶来品,它是“transfer”翻译过来的产物。英汉双向体育词典对“transfer”的翻译是“转移”[9],而足球词典对该词有两种解释:一是(运动员)转队;二是转会[10]。然而,英汉大辞典却对“transfer”有多种解释:一是搬、迁移、转移、转运;二是(法律)转让、让与;三是调动、使转职、使(职业足球运动员等)转换俱乐部、使转会、使转学;四是转印、拓印、摹绘、转写;五是改变、转变、转换[11]。从这些解释来看,“transfer”的解释并不是只有“转会”一种,这也恰好拟合了伊戈尔(Igor)、奥尔加(Olga)等人的研究结论。他们认为,由于“transfer”一词具有多重含义,因而它本身并不常单独使用。通常情况下,它由单词“transition”替代[12]。从这个角度来讲,“转会”将注定具有多重定义,以不同的视角审视转会,就会得到不同的解释。这也是目前学术界对“转会”所下定义五花八门的重要原因。 对于转会概念的考究,前人已做过相关论述。《体育大辞典》对转会的解释:转会,足球运动术语,是指运动员从一个足球俱乐部转入另一足球俱乐部[13]。这种解释强调了运动员主体的转移,而且是俱乐部之间的转移。同样,《新华词典》的解释也从运动员主体转移的角度定义了转会[14]。这种定义虽然直观明了,但是并没有挖掘出转会的内层含义。中国足球协会对转会的定义在此基础上,明确指出运动员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俱乐部流动,它拓展了运动员转会路径。从学术的角度看,国内最早的解释是由王立红等人提出,他们认为,转会是指足球运动员从一个俱乐部或专业性球队,转到另一单位踢球[3]。这一定义突出特点是,强调运动员转会不仅可以在专业队之间进行,还可以在俱乐部与专业队之间进行,但这种说法并未把握“职业体育”的内在本质,混淆了职业与专业的本质属性。从客观上讲,这一定义的提出虽为后续研究者提供有益借鉴,但这种将职业与专业的本质属性模糊化的做法是不可取的。随着转会实践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转会内涵的认识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两种主流认识:第一,法学界认为,转会是指一名球员由其目前所属的俱乐部,转入另外一家俱乐部的法律行为[15]。它强调球员所有权的转移以及劳动关系的变更。第二,经济学界认为,转会是指职业运动员从一个职业俱乐部流向另一个俱乐部的经济行为和结果[16]。它是一种根据生产消费的需求对各类体育劳动力进行交换、流动的一种活动[17]。换言之,他们认为转会实际上是一种俱乐部为了获取利益最大化而产生的经营行为。上述两种主流解释虽然采用了不同的视角,但却都反映了转会的实质性内涵。 有鉴于此,无论从“transfer”的汉语解释,还是从前人对转会概念的界定,其汉语的多重解释以及概念界定的多样化都意味着对转会进行较为确切、统一的概念界定并不现实,只能根据研究视角才能确切的把握转会的实质内涵。因此,笔者认为,从学术研究的角度看,单纯界定转会的概念并没有太多的实际意义,只有结合不同的研究情景,对转会的概念进行实景解释才能将其学术价值发扬光大。为此,本研究将转会概念的解释分为表层解释与深层解释(见图1),表层解释仅仅将转会认定为一种运动员效力地点变更的流动行为,而深层解释又可分为两个视角,即法律行为与经济行为,前者揭示运动员流动过程中俱乐部与运动员劳资关系的变更;后者则将运动员的转入与转出视为一种投资经营活动。法律行为与经济行为的交集是运动员产权关系,因为运动员产权既存在法律层面的产权问题,又存在经济层面的产权解释。 2.2运动员流动与转会的区别与联系 运动员流动就是运动员转会吗?它们之间是何关系?对于这些问题,不同学者可能有不同的观点。毋庸置疑,在体育领域,转会与流动既有内在联系(见表1),又存在一定差异,二者不能等视。但是,当前学界对转会与流动的使用依然存在含混不清、相互替代使用的情境。这种含混不清、替代使用不仅容易在实践上产生误解,还可能影响该领域的学术发展与前途。 “流动”,其英文翻译主要有三种:“flow”“stream”以及“fluxion”,但“stream”常表示水流、气流等,而“flow”与“fluxion”则既可表示液体流动,也可表示资金流动、人才流动。也就是说,“流动”一词并非专属于体育领域中的人才流动。而《体育大辞典》明确强调,转会一词是职业体育领域的专用术语[13],并且从《牛津词典》中也可证实这一点。从涉事主体来看,由于转会是职业体育的专用术语,职业体育的主体是职业运动员与俱乐部,那么他们也必然是转会过程的主体。而流动并非体育领域专用术语,它既可做物品流动使用,也可做人才流动使用。运动员流动是人才流动的一部分,诚然,其涉事主体是运动员及其专业队、俱乐部、体校等等,具有多元化特征。换言之,运动员流动不仅可以是职业运动员流动,还可以是专业或业余运动员流动;不仅可在职业俱乐部之间流动,也可在职业俱乐部、专业队、体校等之间形成交叉流动。例如,20世纪80年代中期,足球运动员黄德兴从南京部队足球队辞职后回到家乡参加上海队的比赛[8],这是运动员在专业队与专业队之间的流动,亦可称之为广泛意义上的转会,但并不具有转会的实质内涵。沃伦·弗里德曼(Warren Freedman)认为,职业体育是一种商业性活动,包括买卖职业体育赛事的各种权力和义务以及运动员通过技能展示或参加比赛来获得经济回报[18]。既然职业体育是一种商业活动,以商业化运作为基本途径,那么就会以商业盈利最大化为目标。转会是职业体育的专用术语,它必然也要以发挥运动员商业价值最大化为目的进行实践操作。而由于运动员流动可能发生于专业队、俱乐部或体校之间,这种流动便不再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可能是出于政治利益的追逐,为了增加地方相关部门的政绩而实施的利益交换。市场经济是一种商品经济,职业体育也将处于经济市场之中,遵循市场资源配置规律也属应然。前面提到,运动员流动可能是出于政治利益交换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行政资源配置才是这种流动的根本原因。当然,运动员转会与流动并不是完全割裂的,他们之间也存在某种联系。从转会概念的不同解释视角来看,在转会是一种法律行为与经济行为之前,它还是一种流动行为。流动行为是转会的表层解释,而法律行为与经济行为则是转会的深层解释。因而,转会包含于运动员流动,它只是运动员流动的一部分。从形式逻辑的角度讲,二者之间的关系应属于种属关系。 3转会制度的概念及其本质属性 认识事物最好从区分事物开始,一种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属性是其根本属性。世界万事万物都具有许多性质,但只有把握具体事物的本质属性,才能使论证的逻辑基础协调统一。职业体育转会理论与实践的完善需要识别转会制度的本质属性,以转会制度的本质属性为核心对职业体育转会的相关理论进行系统性研究,可有效的指导职业体育转会实践。因而,转会制度的性质问题是转会制度研究的逻辑基础,对转会制度本质属性的理解可促进转会制度变迁等相关理论的进一步发展。 3.1转会制度的概念界定 制度是一种广泛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及社会的行为规则,它能抑制人们在人际交往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行为和任意行为。《辞海》对制度有两种解释:一种是要求人们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另一种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体系[19]。诚然,第一种是微观层面的诠释,第二种则是对宏观层面的把握。对于第一种诠释,我们可以有这样的理解,即制度既可以是要求人们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又可以是约束人们行为的行动准则。从不同视角看转会,对转会的界定会有所不同。但根据转会概念的不同解释视角的考究,无论从表层解释还是深层解释,无论它是一种流动行为,还是一种法律行为或经济行为,转会都是一种行为(职业俱乐部与运动员)。虽然在不明确实际的研究情景下,无法、也没有必要确切界定转会的概念,但转会作为职业俱乐部和运动员的一种共同行为,却需要制度对他们的各种行为做出约束与规制。因而,明确转会制度的概念内涵既是现实需要,也是挖掘转会制度本质属性的基本前提。 已有些许学者做过转会制度概念的界定,这些界定虽有一定的价值,但并不能体现转会制度的核心(深层)内涵。有研究报道,转会制度是管理者规范运动员在不同俱乐部之间流动的各种规则和约束[20]。运动员的在转会中的行为需要约束,职业俱乐部的行为同样也需要规范,因而,这种只规范运动员行为的转会制度的概念界定是不完善的,也是不可取的。而龚智敏则认为,转会制度包括三方面内容:运动员的转会资格问题;转会价格问题以及转会形式问题[21]。界定概念的方法除了形式逻辑中的种差加临近属概念以外,直接对某个概念的内涵范畴做出说明也是一种界定的方法。上述三方面显然不能包括转会制度的所有内涵,像合同问题等并未囊括在内。另外,还有学者将《中国足球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定》默认为转会制度。这种定义虽然易于理解与表达,但可能会对职业体育转会的理论探讨与实践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从词的结构来看,转会制度是一种并列结构的复合形式。制度是一种约束人们行为的规则毋庸置疑,那么关键是“人们的行为”在转会过程中到底涉及的是哪些行为?解决了这个问题,转会制度的概念也就随之浮出。诚然,这里的“人们的行为”指的是俱乐部与运动员的行为。从转会概念的不同解释来看,虽然流动行为只是一种表面现象,但也是一种行为,这种行为也需要制度的约束。例如,何种运动员可以转会?运动员在何种俱乐部之间流动?什么时间转会?等等。转会除了可以是一种流动行为以外,它还可以是一种法律行为或是经济行为,这两种行为是对转会的深层解释,它们同样也需要制度的约束与规范。例如,俱乐部之间的转会协议、俱乐部与球员的合同问题以及转会费如何规制、运动员产权的分配等等。综上所述,转会是一种俱乐部与运动员的共同行为,涉及表层的流动行为以及深层的法律行为和经济行为。因而,本研究认为,转会制度是指约束职业俱乐部与运动员的流动行为、法律行为以及经济行为的规则集合。 3.2转会制度的本质属性 在考究了转会概念的不同解释视角以及把握了转会制度的内涵后,有必要进一步厘清转会制度的本质属性。世界万物往往具有多重属性,但决定事物发展方向的则是该事物的本质属性。由于流动行为只是转会的一种表层解释,它虽然是转会的一种内涵,但却不是本质性内涵。只有从转会的深层解释中寻求转会的本质内涵才是正确的挖掘思路。从转会概念的不同解释视角看,俱乐部与运动员在转会中实施的法律行为与经济行为是转会概念的深层解释,这两个视角为充分厘清转会制度的本质属性奠定了基础。 3.2.1转会制度的经济后果属性 现实中,转会理论与实践尚未达到完善和逻辑一致的程度。运动员转会实践曾多次出现背离转会框架约束与规制的情况,由于这种背离而产生的纠纷案例更是不胜枚举,其较为典型的案例,像周海滨转会事件、彭伟军转会费纠纷以及申思拒绝报道事件,等等。实际上,转会制度的制定与实施经常受到不同利益集团的影响与干扰,许多从理论上能够产生“真实而公允”的转会制度,往往由于不同利益集团的干扰而中途夭折或者形成妥协状态。转会过程看似只是一种简单的运动员的改换门庭,其实质是各利益集团经济前景的博弈,而这种博弈会影响相关各方对社会资源的争夺以及利益的分配,此时,转会制度不再是对一种纯粹的流动行为的约束手段,不同的转会制度将对相关利益主体产生不同的规制宽度与力度,进而影响职业俱乐部、运动员,甚至球迷等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利益。 由于转会制度具有经济后果属性,单纯从理论上寻求最完美的转会制度并不现实。换言之,转会制度难以实现“帕累托最优”,即便能实现也是一种短暂的均衡状态,因而,实践中应着眼于寻找一种能达到“帕累托次优”的转会制度,这种“帕累托次优”实际上是帕累托改进,这种改进又称为卡尔多·希克斯改进(Kaldor Hicksim Provement),是指一种变化,在没有使任何人境况变化的前提下,使得至少一个人变得更好[22]。也就是说,通过帕累托改进使转会制度的经济后果尽可能的公平、公正、合理。因而,转会制度的制定方不仅需要熟悉职业体育转会的相关理论,还需要敏锐洞察转会在经济环境中的作用以及转会制度对经济环境的影响。鉴于转会制度具有经济后果属性,即使最完美、最理想的转会制度,也并不一定代表了最公允的经济后果。事实上,由于强势利益集团的存在以及各相关利益主体的自利偏好与行为,实践中往往被采纳的也不是最具公允经济后果的经济行为。 3.2.2转会制度的政治化程序属性 转会制度的经济后果属性影响了相关利益主体的经济利益,因而其制定或改革过程必然引起各利益集团的关注,尤其是那些可能会担负由于转会制度改革而产生不利经济后果的利益集团,必然想方设法对转会制度的改革施加影响,以迫使相关机构改变可能对其不利的转会制度。转会制度的制定与改革过程原本就是一种政治化程序,这种政治化程序属性是经济后果的直接延伸。转会制度所具有的经济后果属性是出于对各利益主体的经济利益的协调,而转会制度的政治化程序属性则将转会制度定位成一项政治化程序,强调转会制度的宏观效应,注意把控全局,尤其是职业联赛的发展。此时,转会制度往往被权力机构视为一种能实现既定目的的手段,通过干预转会制度制定或改革过程与结果,强行将某项规则纳入转会制度并执行。例如,欧足联在欧洲推行的“本土球员规则”以及国际足联推行的“6+5规则”,这两项制度的制定与实施似乎是欧足联与国际足联在足球监管权力上的“地盘争夺战”,这种做法被认定为是在球员与球迷的利益基础上,实现的保护主义措施[23]。欧足联试图通过具有地方保护性质的“本土球员规则”来干预国际足联转会制度的改革,想以实际行动迫使国际足联妥协,虽然未取得实质性进展,但当前欧足联、国际足联以及欧盟委员会等权力机构正在协商与调解。最终结果也将由相关权力机构综合博弈决定。这表明,转会制度的制定或改革,已与政治程序中达成一项协议没有什么本质性的差异。 在中国,转会制度的政治化影响也表现得较为明显。在中国足球协会重组与调整以前,中国足球协会既是制度设计者,又是制度执行者,其身份非常特殊,中国足协既可使其在制度设计与制度安排上的垄断利益最大化,还想节约交易成本,使职业足球产出效益最大化[24]。中国足协所具有的权力优势,使得转会制度的制定与改革受到了极为明显的政治化影响。另外,也有研究报道,转会制度的设计与制定权仍有中国足协掌控,这种政治干预已在制度变迁中暴露得淋漓尽致[25]。转会制度的制定与改革更多的是为国家调控职业足球市场服务以及满足宏观决策的需要。 3.2.3转会制度的法治化倾向属性 运动员转会市场是一个特殊的市场,它与其他市场相比,既有共性亦有差异。职业俱乐部与运动员是转会市场的主体。在市场中,职业俱乐部并非是完全意义上的企业,而运动员作为商品进行交易,也不同于其他商品的交易。因为,俱乐部供应产品(比赛)需要依赖于其他俱乐部,而不像其他企业可以独自向市场供应产品。运动员除了具有一般商品的特征外,还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其他商品产权都归所有者所有,但运动员产权归属并非如此简单。运动员产权包括处置权、支配权、占有权、所有权及使用权。但在运动员转会实践中,却常常出现因运动员产权不明而带来各种纠纷,不管是俱乐部之间的纠纷还是俱乐部与运动员之间的纠纷,都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予以解决。如果这些纠纷通过第三方的协调未果,那么他们将最终走向诉诸仲裁的道路。解决纠纷的程序需要在转会制度中明确,那么这就无意当中使转会制度发生向法律程序靠拢的倾向。另外,转会制度中的相应条款需要被《合同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反垄断法》等法律的审查,如果审查不能通过,某些条款必须做出相应改变,从而实现转会制度的法律化倾向。加德纳(Gardiner)等人讨论了欧洲关于足球球员配额的两种建议,并且用《欧盟条约》第45条对两种建议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26]。他们认为,体育监管机构的传统自主权与外部法律干预之间具有紧张关系,尤其是欧洲法院的裁决与体育部门制定的最终版本规则之间的紧张关系,已经产生了不确定性以及在反歧视法背景下的重新抵制。而解决的途径则是基于《劳动法》的方法论采用集体协议或指令,这种法律的文本能够解决其他类似的不确定性问题,例如转会窗的合法性问题等。从这个角度来看,欧洲的转会制度越来越具有法治化倾向,通过部分规则的渗透逐渐将整个转会制度向法治化变迁。这种变化是由外部法律支撑转会制度逐渐转变成转会制度自身的法治化。很遗憾,由于我国体育职业化起步较晚,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还是处于如何用相关基本法来支撑转会制度的实施,还未迈入转会制度自身的法治化阶段。 4结语 在英国足球联盟成立之前,“转会”一词虽未正式登上历史舞台,但由于西方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催化,职业运动员便在英国足球协会的规制与约束下发生流动,从而为转会的正式登台奠定了基础。改革春风在20世纪80年代末吹向了中国足球,部分球员在改革春风的鼓动下开始尝试着“跳槽”。这种“跳槽”实际上就是球员流动,但当时并未与“转会”联系起来。由于当时没有可供使用的“流动”规则,要改换门庭就不得不想尽各种办法冲破球队或俱乐部的牢笼,致使球员与俱乐部球队的纠纷频率显著上升。在这种背景下,中国足球率先扛起了职业化改革的大旗,迈入了职业足球发展之路。 概念的区分、严格和精确化是认识深化的必然结果,也是理论发展的必要条件。“transfer”汉语的多重解释以及概念界定的多样化都意味着对转会进行较为确切、统一的概念界定并不现实,只能根据具体研究视角才能确切的把握转会的实质内涵。为此,本研究将转会概念的解释分为表层解释与深层解释,前者仅仅将转会认定为一种运动员效力地点变更的流动行为,而后者分为两个解释视角,即法律行为与经济行为。转会是职业体育的专用术语,它与运动员流动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不可等视。制度是一种约束人们行为的规则,结合转会的实质内涵,我们将转会制度界定为:约束职业俱乐部与运动员的流动行为、法律行为以及经济行为的规则集合。世界万物往往具有多重属性,但决定事物发展方向的则是该事物的本质属性。根据转会概念的不同解释以及转会制度的核心内涵,转会制度具有经济后果属性、政治化程序属性以及法治化倾向属性。加深对转会及转会制度本质属性的理论认识将促进转会制度相关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从而有利于职业体育联赛市场的健康、稳定、繁荣。 参考文献:[HT5"SS] [1]史蒂芬·多布森,约翰·戈达德.足球经济[M].樊小苹,张继业,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151. [2]Sanderson,Allen,and John Siegfried.The inplications of athlete freedom to contract:Lesson from North America[J].Economic Affairs,1997,17(3):7-12. [3]王立红,尹波.论足球运动员的转会[J].山东体育科技,1995(4):92-94. [4]Feess,E.and Muehlheusser,G.The Impact of the Transfer Fee System on Wages, Investment Incentives and Profits in Professional Football: Analyzing the European Commissions New Suggestion[D].University of Bonn,2000:26. [5]Carmichael,F.and Thomas,D.Bargaining in the transfer market:theory and evidence[J].Applied Economics,1993,25:1467-1476. [6]泉婴.中国足球呼唤人才流动[J].体育世界,1994(2):20-22. [7]佚名.李强抹去心中的遗憾[N].杭州日报,1994-03-03(3). [8]苏连雄.中国足球职业化人才流动要立法[N].浙江日报,1993-01-13(4).[LL][HJ1.8mm] [9]张玉亭.英汉双向体育词典[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519. [10]吴禄成.足球词典[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1994:113. [11]张柏然.新时代英汉大辞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2486-2487. [12]Ponkin Igor V,Shevchenko Olga A,Ponkina Alena I.The impact of transfer system on professional sports:analysis organization of the new sports transfer system[J].Apunts.Education Fisica y Deportes,2014,118(4):7-22. [13]陈安槐,陈荫生.体育大辞典[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342-343. [14]王维新,周洪波.新华词典(2001年修订版)[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1300. [15]徐海燕,杨颖辉.运动员转会制度的法律思考[J].当代法学,2002(11):102. [16]Stefaan Van de Bogaert.Practical regulation of the mobility of sports in the EU post bosman[M].The Hague: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5:164. [17]姜仁屏,刘菊昌.体育法学[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4:221. [18]Warren Freedman.Profeesional sports and antitrust contributors[M].New York,Quorum Books,1987:69. [19]张涌,赵文山,宋辉跃.现代汉语辞海[M].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2003:1381. [20]杨天翼.我国与欧洲足球职业联赛转会制度演进分析[D].北京:北京体育大学,2010. [21]龚智敏.球员呼唤公平——对我国足球转会制度的透析与思考[J].体育与科学,2000,21(3):37-39,62. [22]MBA智库百科.帕累托改进[EB/OL].http://wiki.mbalib.com/wiki. [23]Simon Gardiner,Roger Welch.Nationlity and protectionism in football:Why are FIFAs “6+5 rule” and UEFAs “home-grown player rule”on the agenda[J].Soccer & Society,2011,12(6):774-787. [24]丛湖平,石武.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研究[J].体育科学,2009,29(5):32-39. [25]雷震.中国足球职业球员转会制度的变迁与法治化[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36(6):145-150. [26]Simon Gardiner,Roger Welch.Bosman——there and back again:The legitimacy of playing quotas under European union sports policy[J].European Law Journal,2011,17:828-8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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