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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农村土地整理监理制度创新探索
范文

    刘刚

    (西充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四川 南充 637200)

    摘要: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得到了显著的增长,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较大的增强。为提升农村农业综合能力,国家也逐渐加大了对土地的综合整治。众所周知,土地整理的工程监理工作是土地整理目标控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环节,通过该项制度的有效实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保证土地整理的质量、进度和成本。鉴于此,本文主要针对农村土地整理监理制度创新探索进行相关浅析,仅供参考。

    关键词:农村土地;整理;监理制度;创新探索

    前言:土地整理的工作主要是指通过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治理,能够有效的增加耕地面积,并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生产率,在土地的质量、耕作的条件以及生态的环境方面给予有效的改善,促进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实际的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其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阻碍,相关的人员有必要对该项制度的创新给予足够的重视。

    关于农村整理监管制度和理论的简介

    工程建设监理这样的工作最早起源于欧洲,截止到目前已经有数百年的历史,从最初的监督工程质量,对工程量进行计算以及验收,已经逐步发展到现今的参与到整个工程的全面建设[1],这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拓展了监理的工作范围,使得监理业务从项目实施阶段向前延伸到项目决策结算,能够在更大的范围上对工程进行覆盖。土地整理监管主要是指相应的监理方受到业主的委托,根据土地整理的文件和相应的管理规范,能够有效的确保整理工作的专业化和执行力。从某种程度上说,它是一种微观的建设施工管理活动,能够使得土地整理工程的建按照相应的进度、投资以及质量进行,不断的提高土地整理行为的可操作性、经济性以及科学性。

    农村土地整理监理工作的涵盖内容

    土地整理监理工作主要从施工的投资、质量和进度三方面来对相应的土地整理进行有效的全面监督,三者之间相互制约,相互联系,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监理方在实际的监理过程中,要能够对这三者进行有效的协调和完善。从而实现三者最优化的结合统一。

    首先,我们应该先对土地整理的投资加以控制。土地整理工程的投资控制是指在整个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监理方应该对土地项目的投资实行有效的管理,从而能够保证土地项目在满足质量和进度符合相应的标准的前提下,使得实际的投资在计划投资的范围之内。因此,相关的监理工程是应该能够以工程的全寿命经济效益为主要的监管目标,实现对整个土地整理的全过程监理。

    其次,土地的整理工作的质量监理主要是指监理单位受到业主的委托,为了能够有效的保证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对整个土整工程的项目实施的土地质量控制活动。这种土整工程的质量监理,不仅需要监理方自己的质量监理,还需要其与政府部门进行有效的联合,从而共同维护质量标准[2]。

    最后,农业的生产具有季节性,而土地又是农作物生长的重要基础,因此,在进行土整工作的建设过程中,相关的人员应该能够认真遵循农业生产的规律,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对农作物的生产干扰。在进行土地整理工程项目的进度控制时,监理方需要对土整项目各个建设阶段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以及工作时间进行监管,对相应的整改进程进行调整,进而保证建设工期符合相应的合同要求。

    我国目前农村土地整理监理工作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在实际的监理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其中还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和阻碍。

    3.1土地监理的对象缺乏明确性。我国目前的土地整理项目基本运作的模式为省市国土部门负责项目立项、设计和竣工验收。于是部分的地方政府将这种土地的整理仅仅视为是一种国家的投资行为,以争取土地整理的项目为目的[3],在资金的诱惑下,随意地扩大土地整改对象和目标,失去对项目质量、进度和投资建立的重视,这很不利于土地整理的健康发展。

    3.2土地整理的监理效果不能凸显。在实际的监理过程中,我们还会发现,由于我国的农村土地产权不够明晰,作为建立对象的土地,其在产权主体的残缺造成了监理單位失去了实际上的监理负责对象。并且在建立的过程中,建立对相应的标准不够清晰,对土整的功能和环境的保护以及促进动植物健康发展上缺乏有效措施,从而使得土地整理的建立效果不能够得到有效凸显。

    农村土地整理建立制度的创新探索

    4.1将技术与经济进行完美融合。在实际的建立过程中,相关的人员应该加大对科学技术的应用,将技术与经给予有效的协调,采用合理的技术手段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我们应大胆采用一些新技术和新方法,将对施工进度的控制、对资金的控制进行有效的结合,实现技术和经济的高度统一,使得整理工程更为经济实惠。

    4.2加强农村土地整理工程的建立深度,加强对目标的执行力。国家的相应部门还应该能够对相应的政策进行不断的完善,对于需要进行土整的工作要求给予强化和细化,从而能够将土地整理的条件进行更为明确的界定,使得土整的对象更为明晰,土整的目的更为深入。国家还要加大对人才队伍的建设,能够提高整体监理人员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从而提高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4.3坚持农村土地整理农民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在土地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在项目实施村社由群众推选代表人员,自主进行土地综合整治工程质量的监管,能有效监督防范监理人员在项目建设中可能发生的违纪行为,提高工作的责任心,让土地整理工程的施工质量得到进一步保证。亦可激发了农村的内部活力,调动了农民自觉参与的积极性。

    结语:综上所述,农村土地整理监理制度的创新探索对于整个土整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相关的人员应该能够对将技术与经济进行完美的融合、加强对土地整理工程的监理深度,加强对目标的执行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国现代农业农村更快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吴诗嫚. 农地整理过程中利益协调机制研究[D].华中农业大学,2014.

    [2]殷强. 垫江县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中地方政府行为的调查研究[D].电子科技大学,2013.

    [3]王帆. 农村土地整理过程中的制度约束及对策研究[D].中南民族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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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2 5:0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