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类型化思维在刑事司法中的适用 |
范文 | 沈佳莉 摘要:法律的出台需要经过层层审核与投票,对于犯罪的行为有清晰的界定。但在现存法律体系下,刑事案件与民事纠纷经常有交叉范围,如果按照传统给的犯罪推定思维考虑现存司法问题,不符合实际,某些程度上的判决也“难以服众”。基于此现象,“类型化思维”应运而生,在解决司法争端、分析犯罪行为的异同等方面有广泛应用。本文以类型化思维为出发点,探究其在刑事司法中的使用以及现存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类型化思维? ?刑事? ?司法 类型化思维(Typified Thinking)指的是应用相似事件推定另一事件的发生严重程度等。类型化思维在民事立法和司法中有很广泛的应用,在犯罪行为变化的今天应用更加广泛,值得引起法律学人的关注。我国的根本大法为《宪法》,《刑法》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理之外有人情,法律的制定和违法行为的判定是司法体系的两大核心内容,而犯罪定性更是关乎法律时候具有权威性的重要标准。犯罪定性的指标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行为危害社会;行为触犯法律,违背法律意志;行为应受法律制裁。犯罪行为的判定流程比较复杂。例如,在刑事案例中,违法行为的判定又包括将其判定为侵权(民事问题)还是犯罪(刑事问题);即使被判定为刑事活动,也需要继续判断犯罪人的行为属于故意还是过失,这对于量刑与否、量刑多少有重大影响。 一、类型化思维概述 (一)类型的概念 从词汇释义上讲,“类型”(Type)含有典型的意思,但是类型又不是一个特定的概念,其类型必须依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特征化”,这样才可以丰富它的内在含义,显示出独特的外在特征。类型的存在具有哲学前提,即:认识到主体的有限理性,客体信息的不完全。所以说,类型只反应世界被人类认识的程度。不包含过多的假定。和“普遍”相比,类型具有开放性,具有一定的弹性,只能说一定程度上适用于某一主体,二适用多少则由失误存在的、具体的情况决定。类型化也属于归类的一种[1]。 类型相比普遍较为具体,它具有开放性、流动性和极大的弹性,在适用上是“或多或少”的,如何适用和能在多大程度上适用某一类型需要根据具体情境来决定,其特征中某一个或几个特征可以舍弃,并不影响类型的存在。它是一种“归类”思维——可以“more or less”(或多或少)的方式,将事实归类(zuordnen)于类型之下[2]。 (二)类型化思维的概念 类型化思维(Typified? Thinking)是一种类属于思维的方法论,从学科范畴上讲从属于类哲学。和抽象的概念相比,“类型”通常是更具体的,更接近日常生活,从某种层度上看,它是抽象和具体、一般和个别之间的中间点。但是限于其本身特征,类型化方法中的抽象性有一定的限度,类型化方法不会让人看了也一头雾水,不知所云。类型化思维的精要在于相近非一致,相异非迥异,事物的特征可以“或多或少”、“某种程度”,“某一方面”等相似,不需要方方面面完全一致。从整体观、大局观看问题、进行归类,也注重不同事物之间的个性[3]。 (三)类型化思维的特征 1.与概念不同 类型属于价值驱动的思考方式,和概念具有本质不同。换句话说,你无法定义类型,但是可以描述类型的特征。使用类型化思维评价法学案例,就需要法律人(不仅仅使律师)调动潜在的法律判定原则,以其作为正当化的依据。 2.循环、双向 使用类型化思维进行思考的过程中,一定要和抽象的概念区分,不能仅仅根据概念来判断“类型”;同时要对案例进行提炼、总结和归纳,提取他们的共性,或者说根据共性判别所属类别。在使用类型化思维的过程中,考虑案例的特点的过程一定使双向、循环的过程,是抽象概念和具体案例融合的过程。 3.相似性、紧密性 类型化分类的要点在于案件的相似性和紧密型。相似性主要指划分的案例之间具有一定的相似的地方,主要体现在要件要素、实质一致、意义共通、思想基础相同上面;而紧密性是指对划分通一类的事物是关系最密切的。比如说,当一个案件既可以属于A类别,又可以属于B类别时,要根据该案件和A、B类别之间的紧密程度进行最终确定。如果不注意这一点,很容易造成案件定性错误的情况。 二、刑法中利害关系判断的重要性 没有“先例”的新案件出现很容易引起強烈的社会反响,是否能够做到公允不仅关系到权利人的权利义务是否可以得到保障,也即为以后类似案件的裁定奠定了基调。所以在刑事案件的判决中衡量各方面的厉害关系既是必要的也是重要的,更是可行的。 (一)必要性 现在社会的发展决定了人类关系只有单层网络,必定是复杂交织的,一件刑事案例中设计到的关系人、利益关系也必然是复杂的。为了做到公允断案,衡量各方利益关系就很必要——无论案件的最终判定结果是什么,都应该以社会公众的利益为重要考虑依据,协调各方利益关系,避免引起更坏的社会影响。 (二)可行性 利益关系无法协调必定会引起某一方的不满,进而有可能影响经济、社会生活的稳定。但是在各方利益的争斗中,总是能够找到让各方都比较满意的点,从而协调各方利益,不至于发生社会动乱,有失司法公允。举个例子,近年发生的张扣扣为母复仇杀害被害人一家的案例中,就存在需要协调刑法张的利益关系问题。一方面是“弑母之仇”该不该报,另一方面又是“杀害弑母之人”是不是就是罪大恶极。从社会影响上看,无论司法的天平倾向于哪一方面 都会显得“有失公允”,这就需要衡量各方利益关系,做出判决。最终的结果——“张扣扣判处死刑既协调了利益关系,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三、类型化思维在刑事司法中的适用 阿图尔·考夫曼(Atul Kaufman)认为,在立法和司法领域,类型化思维均适用。具体表现为,在立法领域利用归类、列举的方式进行法律设立,如法律条文会规定某一类行为适合什么样的法律,而不会指明有哪些具体的行为适合这一法律规定;而在司法领域,类型化思维的应用主要在于法律条文和个别案例的一一对应,以此保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运用类型化思维进行刑事司法判决,需遵循以下几点: (一)考虑社会道德 法理之外是人情,司法人员在进行刑事案件定罪的过程中,也是离不开人情判断的。社会道德作为衡量社会人行为的一个原则,在进行司法判定时也应加以考虑。利用社会道德准则案件进行预判,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了解社会主流观点的看法。 (二)考虑事实 道德预判之后要进一步考虑事实情况。很多时候道德和法律有一定的“冲突”,并未且每个人的立场不同,对是否符合道德的判断也是不一样的,这种时候就需要“事实说话”,司法人员应采取一定的手段证伪。 (三)达成共识 类型化思维属于人的思想的一种,在解决争端方面有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类型化思维没有固定的范式,运用于刑事司法判断分析时必然掺杂了一定的个人情愫。“一千个观众一千个哈姆雷特(引自莎士比亚《哈姆雷特》)”,所以每个人对于案件的看法都是不一样的。为了解决司法鉴定中存在的一系列冲突,裁判人员也要考虑强制的说理判断案件事实,达成共识。 (四)行为界定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犯罪行为也有了新的变化,很多法律中没有明确界定、打擦边球的犯罪行为产生,这也导致一些案件极具争议性。比如说,互联网经济的产生导致互联网公司从事的业务是否属于“高利贷”行为的界定,是否是“庞氏骗局”,目前还无法明确界定。而网贷平台(多为P2P公司)投资无回报责任在投资方还是网贷公司,也无法给出令众人满意的解释。为了解决此问题,刑法学人应该学会使用类型化思维应对犯罪案件中的各种问题,即利用相似案件处理结果、舆论反响、法律更新等,推定犯罪性质以及量刑等,以此促进刑法的完善以及法律的变革。 四、结语 现在社会中的样貌和十年前的社会情况是不一样的,犯罪手段也随着科技的进步不断“提升”,这些都给刑事案件的量刑、性质判断造成了很大的困难,以往的刑事案例判断不一定可以符合现代化的需要。因而类型化思维的應用就很重要。类型化思维在刑事案件中有广泛的应用,法律人应该以类型化思维看待司法案件,避免陷入“新案情裁决错误”、引起舆论不满的情形。但与此同时,虽然概念化思维存在一些缺点和不足,对于立法、司法过程也不是什么作用都没有。当类型化思维无法公正的判定具体案例的归属情况时,就需要利用概念化手段解决争端。 参考文献: [1]谭华.刑事司法过程中的利益衡量[D].山东大学,2011. [2]王哲.论刑法类型化[D].河南大学,2012. [3]童德华,赵阳.类型化思维在刑事司法中的适用[J].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8,(10):88-94.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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