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论新闻媒体对司法进行监督的原则和重点 |
范文 | 张宗敏 新闻舆论监督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曾被美国大法官斯特瓦特视为与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共存的“第四权力”。尽管新闻舆论并不是一种国家公权力,但随着新闻媒体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增强,其影响力也越来越大。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社会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司法在解决社会矛盾与纠纷、稳定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的作用也日益显现,民众对于司法的要求越来越高,对于司法过程中的腐败现象和裁判不公问题反映强烈,希望通过新闻媒体加强对于司法的监督。由于我国主流媒体的官方特色和多年来业已形成的良好形象,民众对于媒体寄予了极高的期望。在目前新的形势下,如何平衡司法权力与新闻媒体之间的关系,新闻媒体既要对司法进行监督,清除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又要避免先入为主,形成媒体审判,是新闻工作者必须高度重视的一个重要问题。 新闻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正确适当的新闻媒体监督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深切关注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增强公民法制观念,促进司法改革。如1998年轰动全国的“41.65元长话费纠纷案”,通过中央多家新闻媒体的多次监督,不仅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最终保护,而且纠正了司法错案,对部分司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给予了行政处分,转变了司法机关的工作作风。而且最终使得司法机关作出了新闻发言,为司法改革中确立司法机关的新闻发言制度开了先河。诸如此类的案例不胜枚举。可见,新闻媒体的监督提高了司法审判的透明度,减少了司法腐败的机会,使审判真正成为“阳光下的作业”,使司法活动变得日益文明和规范。实践中,新闻媒体对司法监督的作用主要表现在:通过对瑕疵裁判、冤假错案的无情批判,促使司法机关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从而使个案的错误裁判得以纠正,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得到维护,从而也维护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法律的权威。 不适当的新闻媒体监督有损司法公正。由于我国新闻媒体的特殊地位和我国的司法现状,一些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监督的效果却并不尽如人意,在某些情况下还产生了不容忽视的消极影响。少数新闻媒体热衷于对法院还未审结的案件进行报道,在报道时丝毫不顾及所使用的语言、表达的情感是否会造成法院不得不听命于新闻媒体的情况。例如,直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罪犯,把原告或者检查机关的指控当作是案件事实,无所顾忌地使用煽情的、各种带有倾向性的话语。在舆论一片穷追猛打、百姓一片喊杀声中、在领导“高度重视,限期解决”的批示之下,法庭审判实际上已经失去了对当事人公正审判的程序保障,法律的天平已经发生了倾斜。 如果舆论已经对司法造成了强大的压力,愤怒的情绪淹没了理性的思考,道德的判断代替了法律的分析,惩罚的愿望压倒了正当程序的要求。那么,司法人员的判断显然已经受到所谓的“民意”的左右而不再是依法裁判,此时,司法人员更注重的是审判形式问题而不再是案件的實质问题。然而,公正的审判,更多地依赖于对事实的准确认定和对法律的理性分析。舆论可以揭露司法过程中的腐败行为,但是对于案情的倾向性报道和未审先断的评论却可能给法官造成先入为主的印象,使法官对于案情的认识和对法律的理解发生偏差,造成法官屈从于舆论压力,由民愤左右司法的结果,甚至导致一些领导人超越法律的干预。这些都是法律界所不愿看到的,也是善良的新闻工作者所始料不及的。 就司法机关而言,在现行的体制环境下,法院在人、财、物诸方面仍然依赖于同级政府,如果法院在司法中丝毫不理会社会舆论,一味地严格依法办事,则不仅会影响公众对自己的社会评价,还很有可能开罪某些政府部门或者是其他权力机构,造成对司法裁判不利的后果。法官不得不在某些情况下屈从于权势,听命于新闻媒体。一旦法官为社会舆论左右,也就会导致某些案件的不公正裁判。 新闻媒体对司法进行监督的原则 为了正确发挥新闻媒体对于司法的监督作用,促进司法公正,笔者认为,新闻媒体对司法进行监督应当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真实性原则。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新闻媒体报道的事件必须立足于事实。如果报道的事件与事实有重大出入,就会影响到媒体的生命力。前一阶段出现的“纸陷包子”假新闻事件就极大地影响到了新闻媒体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其他一些新闻媒体的虚假不实报道所引发的纠纷甚至诉讼,也产生了一些不良的影响。 根据真实性原则的要求,媒体在进行公开报道的时候,反映或者曝光的问题必须有根据和出处,不能道听途说、主观臆断、捕风捉影、指鹿为马,而应当有较为充分的事实根据。但是,新闻的真实性与司法定案要求的真实性是不同的,要注意正确区分案件的客观真实、法律真实与媒体真实三者之间的关系。客观真实只是人们认识事物的一种理想的状态,人们需要通过多种手段发现事物的客观真实情况。而法律真实则是对司法裁决的基本要求,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需要有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支持的事实,司法机关是不能认定的。而新闻工作者的真实则是在特定的时间、地点、人物场景下的真实,这是由新闻的时效性决定的。根据新闻的时效性,要求案件事实的完全准确是不现实的。这与司法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不同。司法虽然也有效率的要求,但是司法机关在公正与效率两种价值发生冲突时,公正的价值应当优先。因此,新闻的准确性与真实性应当是特定时空下的准确与真实。有些真实只是一些事物的表象,并没有揭示事物的本质。因此,三种真实之间的标准不同,不应当混为一谈。要尽量避免媒体的结论与司法结论的直接冲突,从而在没有充分根据的情况下,损害司法的权威。这是新闻工作者在对司法进行监督时应当注意的行业标准的差别。 客观性原则。基于新闻自身的特征,新闻媒体对于社会事物的评价带有很强的主观色彩,具有鲜明的立场和强烈的阶级性。这与司法机关只对当事人之间涉及法律关系的行为作出法律上的评价与判断是不同的。新闻有时会对当事人之间的行为作出道德评价、社会心理评价、伦理评价等,具有强烈的时代性。它对于事实的认识,除了证据之外,还会加以推测、暗示、分析、判断等,但是对于司法工作而言,在案件作出最终裁决之前,有些事实是不清楚的,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需要司法进行最终的裁决,对于当事人证据不足的主张,根据证据规则是不能加以认定的,而且刑事审判、民事审判以及行政审判对于证据的认定标准也并不完全相同,当事人同样的行为可能会有不同的结论。这是由司法活动的内在规律所决定的。 根据客观性原则的要求,媒体对于事物的评价,既要有鲜明的立场,又要客观公正,这里的公正与司法中的公正不可能完全一样。媒体在对案件进行报道时,要尽量作客观性的描述,如审判的程序、司法的制度等,对各方当事人不同的意见和要求,都要进行尽可能准确完整地报道,不应完全站在一方当事人的立场上,代替其发言,充当其代言人,没有事实根据地妄下结论,这样会引起另一方当事人的不满,甚至侵害到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要将一方当事人的意见认为就是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或者就是法官或者检察官的意见。 全面性原则。新闻监督的目的在于促进司法公正,而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实现双方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权利义务的平等与平衡,避免出现失衡和偏颇。中国有句古语“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对于新闻工作者和司法工作者同样适用。新闻工作者对于案件的报道应当是全面的、完整的。 根据全面性原则的要求,新闻媒体对于案件的报道和评论要全面地反映案件的情况,反映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的意见。对于其主要的观点应当实事求是地表述,不要作不适当的剪裁,曲解当事人的意见。对于司法过程也要准确地描述,不应作不适当的猜测。如站在一方当事人的立场上反驳另一方当事人,尤其要注意对于被告一方当事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意见的报道,从而避免媒体审判的嫌疑。对于一些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应当进行跟踪报道,善始善终,避免不完整的报道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近年来,我国新闻媒体在对司法行为进行监督的过程中,形成了一些较为可行的做法:如对正在进行的司法活动进行报道时,只报道司法的过程,对于裁判的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不加评论;吸取司法活动的方法,让案件双方当事人及第三者说话,让专家说话,力求客观完整;报道司法的记者专门化、专业化,让他们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熟悉司法运作过程;对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以及当事人的权益予以充分尊重等。这些都是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有益探讨。 合法性原则。行为的合法性是法治社会对于任何个人和组织最为基本的要求。要求司法機关依法办事,媒体自身也要依法行事。合法监督是对于媒体监督的一项最为基本的要求。我国目前还没有新闻立法,对于新闻监督的范围以及监督的方式方法并未作出规定,但散见于宪法、刑法、民法通则、三大诉讼法等诸多法律和法规中的有关规定以及一些相关的规章制度,需要媒体和每位从事新闻工作的人士执行和遵守。传媒在报道和监督中绝不可“触雷”,不能违背法律法规而我行我素。否则,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就会构成媒体侵权,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另外,新闻工作者的行业规范、职业操守等,也是其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 新闻媒体对司法进行监督的重点 由于媒体的引导功能,新闻媒体在报道审判活动时要有选择、有分析地进行报道或评论,并应当考虑社会的承受能力,考虑社会效果,要尽力化解不良社会情绪,维护司法机关的公信力,维护社会稳定。在目前情况下,新闻媒体应当以正面报道司法活动为主,媒体对于司法的监督主要应放在以下方面:一是对司法机关内部机制和司法人员非职务违法行为的监督,尤其是对司法机关内部机制所存在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进行监督,从而促使机制的完善;二是对司法机关、司法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尤其是对司法腐败现象进行揭露;三是对干预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外部势力实施监督,为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四是对现行的某些法律制度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实施监督,从而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 另外,媒体要对司法进行有效的监督,还应当规范自身的行为。媒体要时刻记住自身的位置与职责,要给自己的角色作准确的定位,做独立、公正、超脱的旁观者,树立距离意识,保持足够的清醒和冷静,不要急于做评断、下结论。传媒只能充当传递员、监督员、评论员,而不能充当法官、裁判员。 随着我国民主化、法治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司法机关应坦然面对新闻监督。应当看到,司法活动通过新闻媒体传播到社会会扩大司法的影响力,正确的新闻监督对司法活动有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同时,司法机关也要提高自己抵抗外界干扰的能力,严格依法办案。这样双管齐下,双方良性互动,就能促进我国新闻监督和司法活动共同健康发展。 (作者为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编校:施 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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