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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分析及存在的问题探讨
范文

    摘 要 国际商法作为一个独立性极强的法律部门,其是伴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发展及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演进而来的,它具有协调国际商事交易关系以及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关系的重要作用。近来,由于世界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多种国际商事的互相交叉,国际商法的全球化、广泛化及统一化等特征日趋鲜明。然而,在国际商法的演进过程中,其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本文主要对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的发展趋势、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对策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全面的研究。

    关键词 国际商法 发展趋势 作用

    作者简介:陈路,国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南大街证券营业部。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1.285

    一、国际商法的基本含义

    国际商法,又叫做“新商人法”,它是国际商业社会领域中被用于规范和调整平等的国际商事主体从事各类国际性商业活动过程中建立的国际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的总称。国际商法具有协调国际商事交易关系以及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关系的重要作用。

    现阶段,国际商业领域内规范的归属问题依旧具有不小的争议,对国际商法是否可以被当作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不同国家的专家人士各持己见。本文笔者赞同左海聪教授关于此问题提出的“国际四部门”学说,也就是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能够进一步细分成国际经济法学与国际商法学两个部分,在国际法部门的具体划分中可分成: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四部门。所以说,国际商法完全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国际法部门,并且它依靠跨国私人商事交易这一调整对象,直接规定国际商事主体在商事关系当中的职权,可以说是一种选用直接调整手段对国际商事关系进行调整的实体法。选取“国际法四部门”说的原因除了这一划分形式可以有效解决以往的划分手段而造成法律部门交叉重叠的问题外,也有助于解决因国际商事交易行为迅速增多而形成新规范的归属问题,最关键的一点是,这一学说是依靠跨国私人商事交易关系作为调整对象国际商法学从广义国际经济法学中独立了出来,可以满足国际商业社会的实际需求。

    二、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研究

    从本质上来讲,国际商法的发展形势和世界商事关系保持着必然的联系,国际商法协调国际商事交易关系以及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关系等作用是这一联系的良好体现。从国际商事关系的演进情况看来,由于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进程迅速加快,国际商事关系正逐渐朝着全球化、统一化、安全化以及兼顾利益与社会效益等众多方向演变。如此一来,便令国际商法呈现出了下列特征:

    (一)国际商法的“国际性”发展趋势

    国际商法的全球化发展趋势,主要是针对它的功能内容来说的,因为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当中,不同国家现行的商法均具有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与此同时,给协调国际间的商业贸易关系带来了不小的困扰,基于这一情况下,必须得有一套可以专门并且统一适用于世界范围内的国际商事交易机制。所以说,出于此种功能,国际商法应运而生,并且因为在这一功能下出现的国际商法,一定会提出国际商法的实用性需要具有“全球化”特征,也就是说保证符合全球各个国家贸易往来的基本需求,同时可以被全世界各国所接受、认可。如此一来,世界各国才能够更加积极主动地加入到国际商事公约体系当中来,才能够主动接受国际商法规定的有关内容,而世界各国的纷纷加入和主动接受又能够有效地促进国际商法“全球化”的发展进程,因此,我们说国际商法的国际化,是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势。

    (二)国际商法的“广泛化”发展趋势

    国际商法的“广泛化”趋势,主要是针对国际商法的运用范畴来说的,根据现今的情况而言,国际商法被作为协调各个国家商业事务的基本、首要规范,关于这一点各国之前就达成了一致共识,尽管从现在的国际商法运用范畴看来,其所涉猎到的各国之间的商业范围依旧不是特别全面,然而随着全球各国家、各地区间商业贸易往来的进一步密切、增多,尤其是那些崭新的商业事物的问世及创新性交易手段的诞生,作为一种被全球各国广泛认可的国际性规范条例,势必会把这些商业事物纳入到自身的实际应用当中来,因此,我们说国际商法的“广泛化”,也必然会是今后的主要发展形势之一。

    (三)国际商法的“统一化”发展趋势

    众所周知,由于世界各国家比较商法是确立于本国商业事务的需要前提之下的,拥有显著的约束性,因此,针对全球各国家的比较商法,国际商法逐渐体现出明显的“统一化”的发展趋势。伴随着世界各国商业贸易往来的日益密切、不断增加,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进程的迅速加快,一定会出现一部法律来打破各个国家在商业事物间的阻隔,对每个国家间的商业事宜进行统一化管理,目的是在完成各国家商业贸易往来统一的基础上,通过对传统民商法的理论及实践论证、比较民商法的分析等手段,给国际商法的统一化进程提供极为有力的前提保障。

    (四)国际商法“兼顾盈利及社会效益”的发展趋势

    国际商法的盈利及社会效益兼顾的趋势,主要是针对国际商法的价值观以及基本取向来说的,从商业的根本性质而言,盈利是一切商业行为的最终目标,这同时也是不少常规理论的观点。然而,由于社会经济的迅速进步,现代化商业却日益朝着社会公共福利以及社会效益的方向靠拢,以盈利为根本目标的商业逐渐出现了转变,在这种背景下,国际商法“兼顾盈利和社会效益”的发展趋势便逐渐凸显了出来。

    (五)国际商法的“便利性”发展趋势

    早在上世纪,国际商法便呈现出了惊人的发展速度,获得了巨大的成功,比如说,INCOTERMS、UCP、CISG、PICC等一系列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国际公约、示范条例及国际惯例的制定和执行;除此之外,国际商事仲裁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青睐,迅速成为解决各国商事矛盾及冲突的基本渠道,各国家的法院在审理国际商法案件的过程中也越来越离不开国际商法的使用。另外,近年来国际商法学的研究活动更加普遍。因为国际商法在以往实践过程中获得了很大的进步,从而使得和国际商法学相关的研究活动更加生机勃勃。现阶段,国际商法学早已涵盖了国际商事代理法、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借贷支付法、国际投资合同法、国际担保法以及国际民事诉讼、国际商事仲裁等领域的内容;与此同时,伴随着新型国际商事交易模式的涌现,国际商业社会的需求也必然会继续扩宽和加深。如上所述,“便利化”注定会成为国际商法今后发展的又一重要趋势。

    三、 国际商法存在的问题探析

    (一)国际商法同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等之间的联系错综复杂,不容易区分

    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等有关法律机构之间的联系不够清晰,国际经济法及国际私法的范围始终具有很大的争议。国际商法的大多数内容被各国“大国际经济法”以及“大国际私法”等观点深深淹没了,我国的大部分专家人士提出国际商法大可不必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出现。究其根源,还是在于国际商法同国际经济法及国际私法等之间的联系太过错乱和复杂,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区分。然而,由于国际经济联系的进一步细化、复杂化,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法律机构也应当进行逐步的细分,目的是使得每一种经济联系均有其对应的法律部门进行调整。众多法律相结合的部门法,无法很好的缓解国际经济关系复杂化的现象,更无法满足国际经济的发展需求。所以说,如何将国际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同时让其和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等其他法律部门长期共存,是值得深入探究的问题。

    (二) 国际商法自身的性质给我们认识及掌握造成了不小的难度

    考虑到国际商法在法律渊源方面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的基本特征,如此一来,我们在进一步认识和掌握国际商法的时候,便会很可能因为它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特点帶来极大的难度;除此之外,国际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相对而言,具备个性化的体系和架构,现阶段对于国际商法的整体架构依旧未能达成一致的观念和认识。因此,国际商法这一独特体系结构对大部分人而言,很难全面把握。但是,客观的划分其体系结构具有关键的影响。为此,我们应当更加全面地研究和阐述国际商法体系,并在充分把握国际商法体系内涵的基础上,寻找出决定国际商法体系的根据。

    (三) 对国际商法的进一步统一存在着较多阻力

    上文中也已提及,“统一化”是国际商法的基本趋势之一,然而从现阶段来看,短期内国际商法的“统一化”发展遇到了不小的麻烦,例如:在国际商法的有关条例上,因为经济发展水平和另外一些因素的影响,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依旧出现了不小的分歧。有些发展中国家有国内、国外两套商法进行参考,而对于国际商法,这部分国家则希望大量引进有助于建立起经济新秩序的商法,这点同发达国家要求商法中引入“自由开放”、“国民待遇”为其开拓市场提供便利的原则背道而驰,同时两者无法在短期内达成一致意见。所以,国际商法的统一必然会遇到重重困难,这也是目前国际商法凸显出来的主要问题之一。

    四、 对国际商法存在问题的有效解决对策

    (一)更仔细地区分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间的联系

    上文中提到,由于国际商法同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间存在着非常微妙、模糊的联系,所以不容易区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当根据国际经济关系的变动情况,持续地对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进行细化,保障每一种经济关系均有与之相对应的法律部门来调整。而国际商法作为一个独立性较强的法律部门,我们更应当对其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化解对各法律部门间的争议,才能更有力地保证其与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的长期共存,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 深入研究并把握国际商法体系

    国际商法作为一个独立性极强的法律部门,拥有其自身的体系架构。因此,相关人员应当对国际商法的特有体系结构进行更加细致深入的研究,尤其是必须加强对国际商法在法律渊源上的多样性、复杂性的把握。首先,应当全面掌握国际商法体系的基本内涵,据此找出决定国际商法体系的重要依据;其次,需要对国际商法体系做出全面的研究和合理的阐述,真正研究明白国际商法体系所包含的内容,进而更加科学、合理地划分法律部门。

    (三) 对国际商法进行进一步的统一

    上文中提到,发展中国家同发达国家之间在国际商法上长期存在着难以调和的争端,这也给国际商法的进一步统一造成了很大的阻碍。为此,不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应在国际商法中引入有利于各自的经济新秩序、新原则;部分发达国家可以采取“自由开放”的原则,其共同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开辟国际和国内市场。除此之外,我们还应当不断推动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为国际商务冲突的解决、国际电子贸易的扩大提供有力保障,最终加快国际商法的统一进程。

    五、结语

    综上所述,由于国际商法具有协调国际商事交易关系以及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关系的重要作用,其必然会伴随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发展、扩充;与此同时,正是因为此原因,“全球化”、“广泛化”、“统一化”、“盈利和社会效益兼顾”等会始终作为国际商法的基本发展趋势,并且最终构建起一个涉及诸多领域、庞大的法律体系。然而,我们也必须看到在国际商法迅速发展与扩展的过程中,依旧出现了不少问题,这些均可能对其未来更好地服务于国际商事带来一定阻碍。总之,对国际商法进行统一是解决上述问题与不足的重中之重。

    参考文献:

    [1]贾鹏、刘鑫、范东平.浅析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及存在的问题.时代金融.2011(5).

    [2]梅轩瑜.浅析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及存在的问题.法制博览.2013(1).

    [3]向前、张玉慧、曾彦.国际商法:起源、发展及其精神.社会科学家.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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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17:39:28